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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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

北和三井 2013年

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1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和《河南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若干规定》,杜绝重大水害事故,确保煤矿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济源鹤济金捷煤业有限公司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

第2条 总经理是本单位水害防治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领导煤矿的水害防治工作,对水害防治工作中所需的人、财、物给予保证。

总工程师负责具体实施和主抓煤矿水害的防治工作,地测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抓防治水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专门研究、解决水害防治工作中的问题,落实水害防治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3条 矿地测部门是水害防治业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必须配备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查清本矿井田及周边范围的水文地质情况,并根据本矿井实际编制中长期水害防治规划和年季度水害防治工作计划和矿井水灾应急预案。

第4条 矿要详细制订水害防治规章制度,包括劳动组织、技术管理、岗位责任、人员培训、计划执行、审批、检查和奖罚制度等,要职责明确,奖罚分明。

第5条 在矿井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要利用新技术新手段坚持\科学找疑\,建立健全水害预测预报体系,必须坚持\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原则,配备探放水设备。 二、一般规定

第6条 必须规定井下水害避灾路线,设置明显路标并使

全井下人员熟悉。

第7条 矿地测部门对本单位存在的水害隐患、水害防治计划的执行情况每月检查一次。

第8条 探放水工程必须由地测部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编制设计和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备案。 三、水文地质调查

第9条 查明本矿及其附近地表河、湖、塘、水体(坝)的位置标高、积水量、洪水流量、洪水位标高等,标绘在井上下对照图、矿井充水性图等图件上,并查明上述水体与矿井采掘工程之间的关系,能否通过导水裂隙带、地表裂缝、老空或相邻矿井等通道进入本矿。

第1O条 查明本矿和相邻煤矿的老空和废弃井巷的出水点、积水区位置、范围、标高、积水时间和积水量。定期对矿井周边小煤矿的采掘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并标注在有关图件上。要在矿井充水性图上用蓝线圈出积水范围。井外推60米用红线圈出探水警戒线,对于未固结的灭火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硐室、抽放钻场等也要在矿井充水性图上圈出其积水线和探水警戒线。

第11条 查明本矿与相邻矿井之间隔离煤柱以及本矿各种防水煤柱是否完整、尺寸是否合理,对存在的问题要制订可靠防治措施。

第12条 查明与矿井有关的河流、水库等水体,可能向矿井充水的奥灰、二灰、八灰、二4煤层顶底板砂岩、第三系砂砾岩等含水层及老空积水的水质类型、水质特征,建立矿井水质分析台帐,以便分析判断井下突水的水源,为水害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四、地表水害防治

第13条 雨季水害防治工作由\三防\办公室主办,\三防\办公室设在调度室。矿有关部室及生产单位必须做好雨季前工作安排及防范措施,并按照文件规定进行检查、落实。为了配合此项工作,矿地测部门应收集掌握下列资料: 1、查明矿区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情况、了解当地历年降雨量、最高洪水位及由于采空塌陷形成的积水洼地的积水范围及变化情况;

2、对使用的观测孔(含其它通向井下的管路)孔口,必须高出当地最高洪水位,并安装孔口盖。报废的钻孔(含其它管路)必须及时封孔处理。

第14条 每次降大暴雨时和雨后,矿井必须派专人检查可能向矿井充水的地面塌陷区有无进水裂隙;小煤矿及报废老窑有无塌陷进水征兆,如发现水害严重威胁矿井,必须及时处理或停产撤人。 五、老空水害防治

第15条 采掘工程在接近探水警戒线时,地测部门必须向有关单位下发安全通知书,矿井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则。

第16条 探放老空水钻孔的布置原则:钻孔应成组布置,在平面上呈扇形,终孔位置应满足平距3米为准。厚煤层内各钻孔的终孔垂距不得超过1.5米,并至少各有一个见煤层顶板和底板的钻孔。

第17条 探放水工程设计的编制内容及审批制度:编制内容按照公司下发的《井下探放水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地测专业的矿井采空区探放水专项措施执行,探放水设计或措施,由地测部门提出与编制,由总工程师组织审批,重大防治水

工程报公司审批。

第18条 老空放水结束的标准,必须有两个以上在原出水孔下方的钻孔证实无水时,方可结束放水工程。探放水工作结束后,要向施工单位下达准许掘进通知书。 六、承压水害防治

第19条 必须坚持每月一次逐头逐面的水害预测预报,经总工程师审批,同时制订相应的防治措施,矿井地测部门监督其实施情况。

第20条 工作面回采前,必须采用物探、钻探或巷探等方法,查明工作面内部的地质构造发育情况。地测部门在编制采区和工作面地质说明书时,必须说明水文地质情况,报矿总工程师审批。有导水断层、破碎带、陷落柱时,必须留设防水煤柱或采取注浆方法封堵导水通道,否则不准回采。 七、井下防排水设施

第21条 排水设备:水泵、水管、配电、水仓等,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要求;存在矿界隔离煤柱被小煤矿破坏的矿井,必须根据周边矿井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来实施水害防治工程和增加排水能力。 八、防治水工程与管理

第22条 根据《煤矿水害防治工作若干规定》规定。矿成立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防治水工程及资金管理。 组 长:矿长 副组长:工程师

成 员: 防治水有关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测科。生产技术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23条 依据年度生产安排,在充分研究矿井水文地质条

件及以往防治水工作的基础上,编制年度防治水设计及计划,在上年第四季度以正式文件报公司。经公司审批后,以公司正式文件下达计划。

第24条 防治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建立健全矿区的地下水监测系统,如井上下水文观测孔、测压孔及地下水观测系统;

2、为查明矿井周边小煤矿所做的防治水工程; 3、为矿井专建的抗灾抢险泵房、水仓及排水泵和管路; 4、为安全补欠所需建立的防水闸门及隔离工程; 5、矿井防治水设备仪器的购置,如探水钻机等; 6、矿井防治水科技攻关及新技术推广费用; 7、防治水人员的培训费用.

第25条 防治水工程的验收,矿井防治水工程结束后必须编写总结报告,对工程结果进行评价。矿地测部门组织有关部室对工程进行验收,作为年底工程决算的依据。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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