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事项告知书
更新时间:2024-04-09 02:0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税务事项告知书
尊敬的各位纳税人:
你(单位)已在原州区国税局办理了税务登记,现将有关税务事宜告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及账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账;银行帐等。
(2)适用会计制度: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这类中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但下列小企业除外:包括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除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二.纳税申报
自办证之日起每月或每季度终了15日内向原州区国税局办税大厅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如下报表:
(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损益表(4)企业所得税季报表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月、季申报,每月终了15日前申报,税率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按月、季申报,每月终了15日前申报,税率依照《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三)、企业所得税:就其年度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税率是25%。
(1)按季度申报: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季报表,预缴税款,
(2)每年1月15日之内,就其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及报送上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税率是25%。
(3)每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四)、除上述主体税种外,还涉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税率3%)等。
(1)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在季度终了后10日内缴纳;
(2)房产税:自用的房产,以房产原值(或评估值)作为
计税依据,按照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额计算缴纳,税率为1.2%;出租的房产,按照房产的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12%,同时还要缴纳营业税5%、个人所得税1.5%;
无偿使用的房产:个人无偿给予企业用于经营的房产要缴纳房产税,由企业缴纳,按市场出租价定租金缴纳。
(3)印花税:(1)、账簿按5元/本缴纳;(2)、实收资本按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3)、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缴纳 三、税收优惠政策: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涉农企业(种植、养殖业),在办理谁登记证后,及时在原州区办税大厅办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未办理税收优惠备案的企业不享受增值税、所得税家减免税收优惠政策。办理税收优惠备案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记账凭证,正确核算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反映盈亏。否则已办理税收优惠备案的企业取消税收优惠备案所享受的减免税收优惠政策。 (二)、从2013年5月1日起,免征小微企业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两项政府性基金,小型和微型企业的界定,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300号)由各级税务部门认定。
(三)、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号文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 强调几点:
(1)、免税政策起始时间为2013年8月1日,指税款所属期8月,所以我们从2013年9月1日开始执行。 (2)、2万元的额度既不是免征额也不是起征点,一旦超过该额度,则不再适用该免税规定,就需按取得的营业额全额计税,不能按营业额减去2万元以后的余额计税。 (3)、增值税、营业税均以季为纳税期限,因此,必须严格按季计算而不能以数月的收入平均计算。
(4)、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优惠备案时间:在每年5月1日之前,每年一次(年报之前)。
四、《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收征管法》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银行或者金
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纳税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税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按照有关部门,税务机关的规定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非正常户”管理的规定:
一、第四十条 己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二、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原州区国家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
联系电话: 2033213 13195049995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非正常户”管理的规定:
一、第四十条 己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二、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原州区国家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
联系电话: 2033213 13195049995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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