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

更新时间:2024-04-05 12:3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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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涉税举报的热情不断增长,税务机关通过举报线索查处了一大批涉税违法行为,涉税举报对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重要作用日益体现。涉税举报案件管理作为税务稽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税务稽查案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把涉税举报案件管理工作摆到突出位置,健全和完善管理机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管理,形成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社会合力。 一、目前涉税举报案件的新趋势 (一)举报数量不断攀升

随着税法宣传力度的加大,公民纳税意识、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提高,协税护税的热情逐渐增强,举报案件逐渐增多。2005年收到举报案件101件,2006年收到举报案件218件,比上年增长115%,截止到2007年9月底,举报中心受理举报案件134件,较去年同期增长1%。 (二)举报内容集中化

被举报人经济类型多为有限责任公司、个体、私营、租赁承包户,其中,个体私营经济,特别是无照无证的个体私营经济是发案重点;举报的税种主要是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举报的内容大多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举报面广,案件情节轻重不一,大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农村旧村改造建房、售房偷税,小到用餐、理发、停车场停车收费后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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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票等情形。

(三)举报形式多样化

主要举报形式为来信、来电、来访、12366转办、网上举报、其他单位转办等 ,其中来信占25%,12366转办占35%,其他占40%。在这些举报形式中,来信、来访两种形式便于详细叙述所要举报的内容,有利于提供查案线索和证据,提高举报质量。

(四)举报动机复杂化 举报人的动机大体可分为: 1.以维护国家利益为目的; 2.以打击同行业竞争对手为目的; 3.有经济纠纷、以挟私报复为目的; 4.以索要奖励为目的;

5.因受不合理、不合法的待遇感到不公平而举报。 目前,以维护国家利益为目的的举报虽然不多,但有的很有价值,比如所反映的问题具有代表性,是某一地区、某一行业普遍存在的现象,或是涉税金额较大,为税务机关查处案件、堵塞征管漏洞提供了线索;维护自身权益或报复类举报多是企业内部举报,一般能提供详细的偷税线索和证据资料,对查处案件有很大的帮助,为获取奖金而进行的举报极少。

(五)署名举报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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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税务机关对外税法宣传力度的加大,以及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公开,特别是保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使举报人对税务机关信任度提高。2005年受理署名举报33件,2006年受理署名举报121件,占整个举报的55.5%,较上年增加88件。

(六)多头举报时有发生

有的举报人将内容相同的举报材料向市地税局、稽查局,同时向区地税局、国税局、检察院、劳动局、纪委、工商局等多个部门举报。在举报管理工作中,上级举报中心往往对下级机关进行交办或督办,而有的举报价值不大,不但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大量浪费,而且给举报的保密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七)举报内容过于简单

来电举报或12366举报经常出现这种情况,如被举报人名称是简称,不能提供偷税线索、证据资料和基本情况,有的对违法事实和证据表述不清,但举报人态度坚决,不听劝解,导致在实施检查过程中核实难、取证难、检查难、定性难,甚至对有的举报内容逐一落实后未发现举报所反映的问题,有的查不出什么实质性的问题,增加了办案成本和办案难度,案件办结率低,影响税务机关的威信和声誉。 (八)举报人提供证据和线索呈上升之势

随着税法知识广泛深入的普及,公民纳税意识提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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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过程中,举报人能够提供证据和线索的情形呈上升趋势。随着科技进步,媒介种类的日渐增多,举报人提供证据和线索的质量迅速提升、涉税范围日益延伸,由原来的无证据,发展到能够提供证据的复印件、传真件,到现在的光盘介质、网站网址,内容涉及到经营业务、帐务处理、合同协议、票据、内部交易分配及内部监管情况等等。 二、制约涉税举报工作的因素 (一)举报案件立案难

有价值的举报对查处偷税很有帮助,反之无价值的举报不但对检查工作没有帮助,还要浪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规定,举报中心接到的举报材料,初步审查认为举报的事项尚不具备调查价值的,经稽查局领导阅批后可以暂存待查。对于受理的举报是否做查存处理关键看有无立案价值,而有无立案价值到目前为止没有统一规定,在受理举报时只能凭经验结合系统查询的有关信息进行初审。对于少数为了达到个人目的而纠缠不休的重复举报等非理性的举报,如果做查存处理,举报中心有可能遭遇“不作为”的投诉,如果立案实施检查,往往又是查找不到被举报人,或是无法取得违法证据,影响被举报人的经营,同时又会造成稽查成本的浪费,使举报中心处于两难境地。

(二)违规使用发票问题查处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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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使用假发票、拒开发票、出具非本单位发票的案件一直居高不下,受各方面条件的限制,税务稽查部门不能像110那样当场为消费者处理问题,多数举报人对此感到难以理解,认为:我举报了,你们税务部门也不管,举报也没用。这种现状不但打击举报人向税务机关反映税收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推行税务稽查执法性与服务性相结合的宗旨。

(三)对举报无证户案件的管理难

经常收到举报某某人涉税违法的案件,通过系统查询发现被举报人未办理地税登记,由于大系统中涉税举报模块对无证户无法实施立案检查,举报中心只能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将案件反馈给被举报人经营地的税务所处理,税务所接到案件后,税收管理员发放《限期改正通知书》给被举报人,责令其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但前来办理登记的纳税人不多,征管法中对这种情形应如何处理未做明文规定,致使一部分纳税人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没有纳入税收的监控范围,造成税款流失,并在社会上造成消极影响。 (四)稽查案件执行难

涉税举报案件在稽查、审理完毕,转入执行环节后,会发生被举报人利用税法执行程序中的告知、履行未到期限等规定,逃匿消失的情况,检查人员再到其经营地址去查找,已经人去楼空或已经易主,致使查处的案件无法执行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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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种情况,稽查部门只能将案情反馈给主管税务所,请求协助查找被举报人,满三个月未能联系到被举报人的案件,只能做强制结案处理,不但造成税款流失,而且影响税务机关的震慑力。

(五)在对举报案件进行查处过程中,对证据和相关关系人的协查工作难

在实施稽查检查过程中,为查明事实真相,收集有力证据,有时需要对证据或相关关系人进行外调。有的相关关系人根本不配合税务人员的取证工作,而在法律上对这种情况亦无相关保障措施;有的案件涉及年度久远,而相关关系人由于历史时间原因已消失,无从取证;有些证据由于各种原因已经自动灭失,无法核实取证;对不属于本辖区的纳税人进行外调,受时间、车辆配备等因素制约,需要所属分局帮助协查,目前,对协查案件的答复有的是答非所问,有的答复很难满足我们的业务需求,有的根本不予答复。上述情形严重阻碍检查取证工作,影响举报案件的查处进度和查处质量。

(六)涉税举报证据的唯一性与案件查处过程中涉税事项发生普遍性的证据确定性难

涉及发票类的举报,一般是举报人提供收据或假发票复印件,证据数量多是单张票据。在稽查检查过程中,检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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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要求被查单位提供与证据属于同一票号段的整本的原始票据或存根,纳税人称只开具一张违规票据或虽然开具多张票据,但有的已换开正式发票,只有本张票据未记收入未纳税,同一票号段的原始票据或存根已经丢失,这种情形在某些行业普遍存在。目前,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举报涉税证据的唯一性与案件查处过程中涉税事项发生普遍性的证据确定性难。

1.受取证方法和手段的制约,我们无法取得更多的证据,不能确定实际开出收据的份数和金额,不能核实未记帐的收入,只能就已知的证据给予相应处理。

2.伴随经济的快速发展,纳税人的业务领域拓展加快,经济事项复杂化,稽查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速不能与之同步,影响证据收集的质量。

3.纳税人的文化水平与日俱增,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偷税手段越来越狡猾,造成取证难度增加。 三、强化涉税举报管理的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力度

税务部门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加大税法宣传力度,让税法知识深入人心,只有全民的纳税意识提高,公民才能自觉、自愿、如实申报纳税,这样,被举报人不存在了或是逐渐减少,财政收入增加了,税负平等了,经营者的心理平衡了,社会更和谐了;只有全民的协税护税意识提高,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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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能自觉站在国家利益的角度进行涉税举报,积极支持协助税务机关打击违法分子,维护税法的严肃性,规范纳税人的经营纳税行为。

稽查过程中,主动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政策,就纳税人提出的涉税问题给予耐心、细致地讲解,做到查处与宣传教育相结合,增强纳税人的遵从度,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举报案件查处完毕后,举报中心及时向署名举报人答复查处结果,同时宣传相关税收政策,提高举报人的满意度;对被举报人拒不配合检查或达到移送标准的案件,与公安部门携手,根据有关规定移送处理,并在新闻媒介上进行宣传报道,扩大社会影响力,提高税务机关的震慑力。 (二)加强举报管理,提高案源质量 1.积极引导群众高质量举报

举报中心负责案件管理人员在受理案件时,要真诚、耐心听取举报人的陈述,热心向举报人宣传、讲解税收政策,对不属于地税局管辖的问题,疏导举报人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去反映问题,通过宣传引导群众规范有效地举报、据实举报、署名举报、高质量举报;

2.规范涉税举报案件初审制度

在实际工作中,举报中心对涉税举报案件进行了初审,对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及时立案稽查,对于一些举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举报材料经审核初查后,不予立案,并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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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案件反馈给主管税务所进行监控。这样基本上解决了立案难的问题,降低了无效稽查数量,节约了稽查成本。稽查局已经对市区两级布置的专项检查的案源通过立案会制度来确定,高效率高质量的锁定案源,建议涉税举报案件在案源环节也执行这种制度,提高案源质量。 (三)加强举报案件分类、追踪反馈管理

根据举报案件的来源、证据等不同情况,对案件进行分类、追踪反馈管理。对署名举报且证据充分确凿的案件,及时立案实施检查,并将信息反馈给征管部门,建立《实施检查案件登记薄》,监控案件的办结时限,记录案件的查处结果;对证据不充分的案件,及时与举报人进行联系,督促其继续提供线索、补充资料;对匿名举报又无证据资料的案件,通过系统查询,对无查案价值的案件整理后归档管理,对其中已办理地税登记的案件反馈给征收所处理,建立《查存处理案件明细表》,记载每件不予立案的原因及后续措施,以备对案件整体监控;对多人多次重复举报的案件,通过系统查询,掌握其发票领购情况,与营业收入及纳税情况比对,对可能形成普遍性问题的行业进行分析,为规范行业管理提供基础信息。

(四)加大稽查部门的查处力度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科技日新月异的进步,涉税违法行为的方式方法随之更新,涉及领域逐渐扩展,税务稽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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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面临严峻的挑战,做好稽查检查工作既要有完善的制度保证又要有高素质的人员保证。

1.不断提高稽查干部素质。要求检查人员不仅要有过硬的政治业务素质,同时还要具有很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沉着应变能力;要讲求工作技巧和方式方法,要掌握先进的信息技术,要随时更新税收财会、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稽查队伍。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为规范稽查“四环节”的工作,提高办案质量,规避稽查检查中的风险,稽查局在2007年陆续出台了《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执法管理规程》、《审理工作规程》、《稽查案件退回制度》、《稽查案件强制结案制度》、《稽查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这些规程制度对“案源-实施-审理-执行”四环节的流程、工作要求加以系统性的规范,并以考核办法为标尺来检验各部门的工作质量,既规范执法,保证工作质量,又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促进稽查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有了保障体系,按照“举报优先”原则,抽调精兵强将查处举报案件,查深查细查透每一个案件,并将情况及时反馈相关部门和举报人,做到举报案件件件有着落,件件有回音,件件是铁案。

(五)建立部门间的协作联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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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配合是打击涉税违法的有效办法。

1.在税务机关内部,举报中心与征管、评估部门建立了信息反馈机制,举报中心将立案实施检查、结案等的户数名单按月报送征管科、评估科备案,征管科对在实施检查期间的纳税人暂缓办理注销、迁出等手续,保证举报案件顺利实施检查,结案后,举报中心将《评估反馈单》、《执行反馈单》分别反馈给主管税务所及评估部门;对稽查中找不到人的企业、无证户、举报人不能提供证据资料的举报案件,举报中心分别设置《税务稽查案件反馈单》、《查存处理案件反馈单》,以纸质文书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给主管税务所进行监控,堵塞日常征管漏洞,不给涉税违法之人留下藏身之地,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2.建议加强与其他分局的联系,共同探讨解决案件查处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交流办案经验,提高稽查质量。 3.建议稽查局要加强与公安、工商、国资委、国税局等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增强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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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配合是打击涉税违法的有效办法。

1.在税务机关内部,举报中心与征管、评估部门建立了信息反馈机制,举报中心将立案实施检查、结案等的户数名单按月报送征管科、评估科备案,征管科对在实施检查期间的纳税人暂缓办理注销、迁出等手续,保证举报案件顺利实施检查,结案后,举报中心将《评估反馈单》、《执行反馈单》分别反馈给主管税务所及评估部门;对稽查中找不到人的企业、无证户、举报人不能提供证据资料的举报案件,举报中心分别设置《税务稽查案件反馈单》、《查存处理案件反馈单》,以纸质文书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给主管税务所进行监控,堵塞日常征管漏洞,不给涉税违法之人留下藏身之地,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2.建议加强与其他分局的联系,共同探讨解决案件查处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交流办案经验,提高稽查质量。 3.建议稽查局要加强与公安、工商、国资委、国税局等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增强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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