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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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中院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推动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全面、科学发展,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执行工作公正、公开、高效、廉洁和规范有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考核的意见》和省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考核办法》,结合我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和考核机构

市中院负责对全市辖区基层法院执行工作进行考核,通过综合考评对被考核法院的执行工作作出总体评价。

市中院成立执行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由市法院政治部、纪检组(监察室)、执行局、研究室、审管办等部门共同组成。市中院执行局负责考核具体工作。

二、考核范围和方法

执行工作考核的范围包括执行工作综合管理考核项目和业务考核项目两大部分。综合管理项目包括制度建设、机构设置、案件管理、装备建设、调研工作等内容。考核领导小组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抽查案件卷宗、走访相关部门、回访当事人等方式,参照市法院执行局日常收集记载被考核法院有关执行工作的各类材料和数据,按照各项考核指标,对被考核法院执行工作情况进行评分。

三、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共分六项内容。总分100分,每项扣分扣完为止。每一条设定最高扣分值,扣完为止,不计负分,第(六)项为加分项,加分上不封顶。

(一)执行案件方面(基础分为40分)

1、全年结案率低于80%的,每低1%扣1分。( 10分) 2、全年执行到位率低于75%的,每低1%扣1分。(10分)。

3、财产调查的同时,未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或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导致案件不能执结,人民法院没有采取“四查”等强制措施的,每件案件扣0.2分。(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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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没有依法及时穷尽财产调查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因采取执行措施不力致使案件不能执结的,每件扣0.2分。(2 分)

5、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评估、拍卖、罚款、拘留等执行措施违反法定程序(未进行合议庭决定)被上级法院监督纠正的,每件案件扣0.5分。执行措施被上级法院确认违法的,每件案件扣1分。(3分)

6、暂缓、中止、终结执行案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每件案件扣0.2分。(2分) 7、全年执行异议复议案件上级纠正率同比去年下降20%,每高0.5%,扣0.5分;办理执行异议、复议必须依照《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审查裁定,不符合上述规定每件案件扣0.2分;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审查不及时,未启动各方当事人参加的执行听证程序进行听证,并经三名以上执行员合议后做出裁定的,每件案件扣0.2分。(2分)

8、因违法执行而引发暴力抗法事件或其他群体性事件的,每次扣0.5分;对暴力抗法等重大事项不按规定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每次扣0.5分。(2分)

9、受指定和受委托执行案件的执结率低于本院执行案件执结率的,每低0.5%扣0.5分(1分)

10、对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没有恢复执行的,每件案件扣0.2分。(1分) 11、执行法律文书格式不规范、引用条款不准确的,每件案件扣0.1分。(2分) 12、对上级批转的信访督办案件办理不及时或不符合要求的,每件次扣0.1分;因信访工作不力,诱发集体上访的,每件次扣0.2分;诱发赴京上访的,不得分。全市法院执行信访总量同比上年下降20%,化解率同比上年提高20%,每低0.5%,扣0.5分。(3分)

(二)执行工作管理方面(基础分为30分)

1、未制定《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和《案件执行操作规范》,及所有案件未按上述程序和规范操作,每个步骤载入执行日志,每少一项扣0.1分;执行裁决职能与执行实施职能未分离的扣2分。(3分)

2、对上级人民法院明确要求实行的执行工作重要举措或制度贯彻不力、落实不够的,每次扣0.2分。(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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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按上级法院督办、转办期限报结果的,每件案件扣0.2分;报告失实或隐瞒重要情况的每件扣0.5分。(3分)

4、案件被上级法院提级或指定执行,原执行法院或受指定执行法院收到裁定后中,不在规定的时间内随案移交或接收执行款物和卷宗的,每件扣0.5分。(1分)

5、不执行上级法院意见,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仍不执行的,每件案件扣0.2分。(1分)

6、不接受上级法院对执行人员、装备的统一调度的,每次扣0.5分。(2分) 7、未按有关规定出省执行的,每次扣0.2分。(1分) 8、当年未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的,扣1分。(1分)

9、本院执行卷宗归档率全年累计低于95%的,每低5%扣0.5分;未按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装订案卷,每件扣0.2分。(2分)

10、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收取、支付执行款的,每件案件扣0.5分。(1分)

11、因管理不善导致查封扣押财产灭失、毁损、贬值的,每件案件扣0.5分。(1分)

12、案件经上级法院发出督促令仍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的,每件案件扣0.5分。(1分)

13、辖区法院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建立并实行公开执行制度的,扣0.5分;未全面履行、落实随案发放监督信封制度和发放执行联系卡制度,每项扣0.2分。(2分)

14、不按规定协助外地法院执行的,每次扣0.2分。(1分)

15、各类综合材料、有关数据等未按要求的时间上报或填报数据不准确的,每次扣0.2分。(1分)

16、未成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领导小组的,扣0.5分;未制定执行案件信息管理制度的,扣0.5分。(1分)

17、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执行案件总数与司法统计报表上的数据不相符的,每差1%,扣0.2分。(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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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信息系统运行情况被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批评的,一次扣0.5分;被省法院通报批评的,一次扣0.2分,被市法院通报批评的扣0.1分。(2分)

19、录入的案件主要信息与卷宗记录不相符,未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录入信息的,每件案件扣0.2分。(1分)

20、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执行案件信息录入率低于100%,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0.2分;录入率低于98%的,该项分数全扣;执行信息录入出现严重错误的,查实每件扣0.1分。(2分)

(三)执行队伍建设方面(基础分为15分)

1、执行局长任免前未以书面形式征得上一级法院执行局同意的,扣2分;执行局长未进党组的,扣2分。(4分)

2、执行人员人数未达到省高院要求的13%,扣2分。(2分)

3、本年度未对本院执行人员开展集中业务培训的,扣0.5分;参加全国、全省、市法院业务培训、技能考试,合格率低于80%的,扣0.5分。(1分)

4、执行队伍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不健全,未组织廉政纪律条规学习的扣1分;未建立执行人员外出执行公务诫勉谈话制度的,扣1分。(2分)

5、发生执行人员因违法违纪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每人扣0.5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每人扣2分;有违法违纪不做处理、隐瞒不报的,扣1分。(4分)

6、执行人员将上级法院督办、转办意见或上下级法院之间关于具体执行案件的内容泄漏给当事人,并经查实的每次扣0.5分。(2分)

(四)执行保障方面(基础分为7分)

1、执行经费保障不力,影响执行任务完成的,扣2分。(2分)

2、没有配备必要的车辆、警械、照相、摄像、录音、传真等装备的,扣1分;没有按每人1台的标准给执行人员配备上互联网专用电脑的,扣1分。(2分)

3、年内未实行执行工作信息化管理,未实现网上办案的扣1分。(1分) 4、未配备用于执行案件信息管理和上下级法院之间传递信息、报送情况外网专用电脑的扣1分。(1分)

5、未建立司法警察协助执行制度的,扣1分。(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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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综合解决执行难工作格局的构建方面(基础分为8分)

1、未按中央政法委政法[2005] 52号文件要求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的,扣0.5分;未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的,扣0.5分。(1分)

2、未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扣1分。(1分)

3、联席会议制度和领导协调机制未发挥作用的,扣1分。(1分) 4、未建立执行联络员制度的,扣1分。(1分) 5、未建立执行特困群体救助制度的,扣1分。(1分)

6、当事人上访反映执行不力、不公等问题,经查属实,其中来市上访的,每件扣0.1分;上省上访的,每件扣0.2分;进京上访的,每件案件扣0.5分。同一案件重复上访的,年内按1件统计。(2分)

7、执行指挥中心运行不畅、指挥不动,接警不出的,查实每次扣0.2分;未按时报告季度运行情况和典型案例的,每次扣0.2分。(1分)

(六)执行工作奖励

1、全年结案率每提高0.5%,加0.5分。 2、全年执行到位率每提高0.5%,加0.5分。

3、当地党委、人大专题听取或审议执行工作报告的,加0.5分。 4、执行局内设机构设置齐全、班子配备到位的,加0.5分。

5、涉执信访案件每化解一件次,加0.2分;赴京上访的每化解一件次加0.5分。 6、认真落实中央文件精神,执行工作成绩突出,受到最高法院或省部级以上表彰的,每次加2分;受到省直机关或省法院表彰的,每次加1分;受到市直机关或市法院表彰的每次加0.5分(以上不含年度表彰)。

7、建立了“管人、管案、管事”相结合的执行工作管理体制并落实实施的,加1分。

8、法院执行工作改革、管理、队伍建设等取得重大成果,在全市法院得到推广的,每次加1分;省法院得到推广的。每次加2分;被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推广的,每次加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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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执行人员荣立个人一等功的,每人次加2分;荣立个人二等功的,每人次加1分;荣立个人三等功的,每人次加0.5分。

10、执行局或其内设机构荣立集体一等功的,加3分;荣立集体二等功的,加2分;荣立集体三等功的,加1分。

11、执行局或其内设机构、执行人员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其他荣誉称号或表彰的,分别加3, 2, 1分。

12、执行人员撰写的执行调研、理论文章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3, 2, 1分;获省部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2, 1, 0.5分。

13、执行工作简报、信息、经验材料、案例分析被市法院和市级以上报纸、电台、电视台、杂志采用的,每篇加0.2分。

14、参加最高法院和省法院及市法院确定的重点调研课题,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2, 1, 0.5分。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结果作为被考核法院执行工作完成情况的主要评价依据,将向全市法院通报公布。考核得分等于或高于80分的,为当年度执行工作考核达标单位;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为不达标单位,应当限期整改。

考核结果纳入所在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 五、其他规定

(一)辖区法院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执行工作评先选优资格。 1、辖区基层法院执行局人员在当年因违法违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2、因违法执行或执行方式、方法不当,导致矛盾激化,形成重大恶性事件,产生恶劣影响,被通报批评的。

3、执行工作考核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随机抽查案件的数量要求:不少于本年度内报结案件总数的10%和未结执行案件总数的5%。

本办法由市法院执行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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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局

《考核规定》第十六条,执行工作,80分(该项目按满分200分考核折算)。 考核指标共十项内容,总分为200分。其中第(一)项至第(八)项为扣分项目,总分为145分,每项扣完为止;第(九)项为集中清理农信社为申请执行人未结执行案件活动,最高得分为30分;第(十)项为加分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5分。

(一)执行案件(40分)

1.执结率全年累计低于70%的,每低0.5%扣0.1分。

2.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财产调查措施,导致案件不能执结的,每件扣2分。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导致案件不能执结,没有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的,每件扣1分。

3.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罚款、拘留等执行措施违反法定程序的,每件扣1分。

4.需评估、拍卖未按规定移交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办理的,每件扣1分。 5.多个债权人参与执行款物分配的案件,未经合议庭评议并履行告知程序的,每件扣1分。

6.暂缓、中止、终结执行案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每件扣1分。

7.办理执行异议或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案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每件扣1分。 8.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公开执行信息的,每件扣1分。

9.无正当理由超执行期限的,每件扣1分。

10.因不当执行引发暴力抗法事件或其他群体性事件的,每次扣2分。 11.受托执行案件的执结率低于本院执行案件执结率的,每低0.5%扣0.1分。 12.对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没有恢复执行的,每件扣1分。

13.执行法律文书的签发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法律文书格式不规范、引用条款不准确的,每件扣0.5分。

14.对执行中罚款、拘留、拍卖、变卖、以物抵债、解除查封、扣押、追加变更执行主体、搜查、提请追究拒执罪等重大事项,应当采取合议制而未采取的,每件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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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工作管理(30分)

1.院党组每年专题研究执行工作应当不少于2次,少1次扣1分。

2.需要党委支持、协调的案件,未向当地党委专题报告执行工作的,扣1分;有人大关注案件,未向当地人大专题报告执行工作的,扣1分。

3.对上级法院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重大举措,贯彻不力、落实不够的,每次(项)扣3分。

4.未按上级法院书面通知要求,及时上报协调案件报告、材料的,每件扣1分;不执行上级法院协调意见,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仍不执行的,每件扣3分,并通报全市法院。

5.执行案件未实行流程管理的,扣1分。

6.每年未对本院执行案件质量进行评查的,扣1分。评查结果未及时向中院执行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的,扣1分。

7.执行卷宗归档率全年累计低于95%的,每低0.5%扣0.2分;归档卷宗未区分正、副卷或缺少法律文书、重要证据材料、立案结案审批手续的,每项扣0.2分。

8.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收取、支付执行款的,每件扣1分。

9.因管理不善导致扣押物灭失、毁损、贬值的,每件扣2分。 10.未按督办、转办期限报告办理结果的,每件扣1分。 1l.不接受上级法院对人员、装备统一调度的,每次扣2分。

12.未经省法院批准擅自出省执行的,每次扣2分。经上级法院批准协助外地法院执行,协助不力的,每次扣1分。

13.原执行法院或受指定执行法院收到上级法院提级、指定执行裁定后,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移交或接收卷宗的,每件扣1分。

14.对暴力抗拒执行等重大事项不按规定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每次扣3分。 15.各类综合性材料、报表等未按要求上报的,每次扣1分。 16.未实行执行分权运行机制的,扣2分。 (三)执行队伍建设(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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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人员中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所占比例低于所在法院平均比例的,每低0.5%扣0.2分。

2.执行局长任免前未以书面形式征得中院同意的,扣3分。

3.执行人员调出或调入,在接到调令30日内未以书面形式上报中院执行局备案的,每人(次)扣0.2分;未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及时登记、修改人员信息的,每人(次)扣0.2分。

4.未组织执行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的,扣2分。执行人员不按要求参加上级法院培训的,每人(次)扣0.2分。

5.每年分析一次执行队伍建设情况并报中院执行局,未报告分析情况的,扣1分。 6.未建立执行人员外出执行公务行为规范、汇报、登记制度的,扣1分。 7.发生执行人员因违法违纪受党纪、政纪处分的,视情况每人(次)扣1至5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视情况每人(次)扣6至20分。

(四)执行保障(10分)

1.执行经费保障不力,影响执行任务完成的,扣2分。

2.不能保障执行工作用车,严重影响执行工作的,扣2分。没有给执行人员人手配备1台电脑的,扣1分。没有配备照相机、摄像机、传真机等装备的,扣1分。

3.没有给分管执行的院领导、执行局长及执行案件信息系统管理员各配备1台外网专用电脑的,扣1分。没有按4人1台的标准给执行人员配备外网专用电脑的,扣1分。

4.未建立司法警察协助执行制度的,扣1分。 (五)执行威慑机制建设(10分)

1.未制定执行案件信息管理制度的,扣1分。 2.未配备专门系统管理员的,扣1分。

3.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执行案件总数与上报的司法统计数据不相符的,每差l个案件扣0.1分。

4.执行案件信息录入不全面、不准确的,每件扣0.1分。 (六)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建设(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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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的,扣1分;未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的,扣1分。

2.未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扣1分;有需启动执行联动机制的案件,而未召开联席会议,联动机制未发挥应有作用的,扣1分。

3.未建立执行救助制度的,扣1分。 (七)涉执信访(20分)

1.当事人上访反映执行不力、不公等问题,经查属实,来市、到省、赴京上访的,每人(次)分别扣0.5分、1分、2分。

2.发生群体性来市、到省、赴京上访的,每次分别扣1分、3分、5分。 3.领导机关和上级法院批转的来访、来信案件,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及时办结的,每件(次)扣0.5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况扣1至5分。

4.省法院批转的信访案件执结率达不到90%的,每低1%扣1分。 5.未设执行信访接待窗口的,扣1分。

6.全省法院执行信访月通报中信访量连续三个月位居全市前3名的,按高低排序依次分别扣3分、2分、1分。

(八)复议案件(10分)

1.案件复议率不得超过当年新收执行案件的1%,每超过0.1%扣0.5分。 2.复议案件的撤销、变更率不得超过20%,每超过1%扣0.5分。 (九)集中清理农信社为申请执行人未结执行案件活动(30分)

1.集中清理农信社为申请执行人未结执行案件活动中,案件执结率最高的基层法院得10分,第二名得9分,依此类推,最后一名得1分。

2.集中清理农信社为申请执行人未结执行案件活动中,案件执结标的最高的基层法院得10分,第二名得9分,依此类推,最后一名得1分。

3.集中清理农信社为申请执行人未结执行案件活动中,案件执结标的到位率最高的基层法院得10分,第二名得9分,依此类推,最后一名得1分。

(十)加分项目(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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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年人均结案数、督办案件办结率、信访案件办结率排名全市前3位的,按高低排序依次分别加3分、2分、1分。

2.办理受托执行案件或协助外地法院执行,受到委托法院、被协助法院或其上级法院以书面函件形式表扬或肯定的,每件加0.5分,最多加5分。

3.结案数大于收案数,形成执行工作良性循环的,结案数每超过收案数1件加0.1分,最多加5分。

4.基层法院全年无上访、信访案件的,加5分。

5.执行工作改革、管理、队伍建设等取得重大成果,被中院、省法院、最高法院充分肯定并予以推广的,分别加1分、3分、5分。

6.执行人员荣立个人一、二、三等功或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其他荣誉称号的,每人(次)分别加2分、1分、0.5分。执行局或其内设机构荣立集体一、二、三等功或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其他荣誉称号的,每次分别加3分、2分、1分。

7.执行人员撰写的执行调研文章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3分、2分、1分;获省部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

8.执行人员撰写的执行工作简报、信息、先进事迹材料等被省法院和省级以上主流媒体采用超过5篇的,每超过1篇加0.1分,最多加5分。

9.执行人员人数达到法院干警总数10%的,加0.5分;达到12%的,加1分;达到15%的,加3分。

10.为执行人员办理履职伤害人身保险的,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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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ovt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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