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汉朝法律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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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汉朝法律儒家化

摘 要

法律儒家化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过程,儒家思想向法律的渗透影响着中国法律的走向,汉朝是法律全面儒家化的开端。本文从汉朝法律儒家化是历史的选择及法律儒家化的表现来对汉朝法律的儒家化进行阐述。

关键词:汉朝;法律;儒家化

The brief analysis of the Confucianization of

Laws in the Han Dynasty

Abstract

The Confucianization of law is an important process in the development of ancient Chinese law. The penetration of Confucian thoughts towards the law affects the development orientation of Chinese law, and the Han Dynasty is the out set of the thorough Confucianization of law. This paper expatiates the confucianization of law in the Han Dynasty in two aspects:Historical choice, representation.

Keywords: the Han Dynasty; law; Confucianization

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法律的儒家化。“法律儒家化”的命题,是瞿同祖先生于1948年在《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中明确提出的[1]。陈寅恪先生在《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说:“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造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北)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统不祧之正宗。”[2]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人伦道德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伦理法的性质。具体为以儒家思想为指导, 进行立法、注律,以儒家思想量刑定罪、断案等[3]。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就是儒家引经断狱、以礼入法、礼法合一的过程。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是中华法系形成礼法合一这一特色的进程。经过百家争鸣的春秋战国时期和法家全盛的秦朝,在汉代儒家思想占据了主流的思想地位,并继而成为以后绵延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法律作为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汉代也因此而出现了儒家化的趋势。

一、汉朝法律儒家化是历史的选择

中华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学术胜景,但在春秋战国时期各种“显学”当中,只有儒家思想自汉武帝之后成为两千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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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的官方正统思想,所以在此需要探究为何汉代的统治者会选择儒家学说作为治国之正统,并使国家的法律政治制度都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其对于其他“显学”有无考虑选择,又是怎样最终选择了儒家学说。由于在春秋各学派中,儒墨道法是公认的“显学”,所以我们在下面将针对这四家学说,一一说明汉代统治者对于法律儒家化的历史选择。

(一) 汉初尝试道家思想但放弃

道家学说相传是由春秋时期的老子所创,在政治上主张清静无为、顺应自然、轻徭薄赋、与民休息,反对严刑峻法。在许多学者看来,道家思想是趋于消极避世的,但笔者认为这是对道家思想或者是老子思想本身的一种误读,老子所主张的无为而治是治国的一种最高境界。通览中华上下五千年,每一个缔造盛世的帝王,莫不是遵循了老子的治国之道,我们解读老子的时候往往只狭隘地看到“无为”,却没有看到后面“而治”这个更重要的东西,老子并并不是主张君主什么都不要做,而是主张统治者要控制自己的私欲,提高自身的修养,选用合适的人才并使其充分发挥作用,这样统治者看上去似乎没有什么大的作为,但是却是国家得到了很好的治理,所以道德经中说“无为而无不为”,这才是其精华,连孔子都说:“无为而治者,其舜也与!夫何为哉?恭己正南面而已矣。”①即使是被认为与道家主张截然相反的的积极入世的孔子也主张无为而治,可见这确实是治国的最高境界。所以道家学说对于统治者来说确实是层次太高的学问,因此千百年来受到百般误解,以至于成为消极思想的代名词,这在汉朝也不例外。

汉朝是由布衣皇帝刘邦开创,他亲眼目睹了秦朝统治者由于暴政而由盛到衰的全过程,鉴于秦朝二世而亡的教训,汉初的统治者认识到靠暴力与镇压是不可能使国家得到长治久安的,而且经秦末战乱之后,整个社会一片疮痍,民无盖藏,人无作业,天下苦秦。当时的人们亟需休养生息,恢复生产。当时社会上盛行的黄老学说便引起了汉初统治者的注意,其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的主张很好的契合了当时的社会需求,因此被统治者所采纳,在几代皇帝的努力之下,开创了中国的第一个盛世:“文景之治”,这也是道家学说在治国实践上成功的体现。但是,正如前所述,汉初的统治者们也仅仅把道家学说理解为“消极”的治国之术,随着国家的发展,到了汉武帝时期,各种弊端也随之显现:

1、在“消极”治国思想的指导下,土地兼并严重,失去土地的农民越来越多。同时,统治者一味地强调无为,放松了对农民应有的管理和控制,导致大量的农民为逃避赋税而脱籍,成为“亡人”,流民问题越来越严重,影响了政权的稳定。

2、在政治统治上,放松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致使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在自

张燕婴注释.论语卫灵公篇[M].中华书局,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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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的封国内都享有极大的权力,一改原来“捍卫中央”的初设目的,形成了一股对皇权的巨大威胁力量,后来爆发的“七国之乱”虽被镇压,各诸侯王的实力仍很强大,对中央集权仍然是严重的威胁。

3、在对外关系上,汉初妥协退让的“和亲”政策已然失灵,匈奴屡屡侵犯内地,导致外患不断,也威胁着汉政权的统治。

这些问题的出现已经威胁到国家的根基和稳定,于是汉武帝不得不放弃道家学说,寻找一个新的治国之道解决国家的危机。

(二) 墨家思想被直接忽视

墨家,是春秋战国时期与儒家齐名的显学,但它却被我们忽略了几千年,可以不夸张的说,在春秋战国时的各显学中,只有墨家似乎从来没有被统治者考虑施用,在笔者看来,这是有其历史必然性的,换一句话说,笔者认为,墨家思想无论是对于当时的奴隶社会还是之后的封建社会而言都太过超前了,所以才导致了这样尴尬的局面。

墨家思想,为战国初期墨子所首创,他主张的基本精神是兼爱、非攻和尚贤,后面二者在当时的社会还具有一定的现实性,但单从“兼爱”这种思想来说便体现了其在当时社会的极度超前性,墨家的兼爱思想是墨子所向往的理想社会,是当时中国人的乌托邦、理想国,他主张人们不分等级高低和贫富贵贱都应该相互平等、互相关爱,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当时的墨家思想都基本上包含了当今西方人所倡导的自由与民主,甚至更为完善,而且墨子的“民主思想”是基于中国当时的国情提出的,与社会的契合度极高,所以他的思想在平民阶层大为流行,成为一大显学,但是作为统治阶级的奴隶主和大贵族们是不可能接受这种超前的思想的,当时的中国社会还处于阶级社会的早期,统治阶级作为既得利益者,是绝对不可能接受民主与自由的,我们更不能用今天的眼光去评价当时的统治阶级,他们的专制与权威在那个时代是无可厚非的,甚至是一种文明进步的典型表现,所以只能说墨子的思想生不逢时。

到了汉代,等级制度进一步发展,社会制度更加走向专制和集权,墨家学说的生存空间也就越来越小,在民间流传已经很困难,遑论被统治者采纳并作为治国之策。于是汉武帝在寻求治国之道时,墨家思想毫无悬念的被直接忽视并继续沉默了下去。

(三) 关于法家思想的采用

法家是春秋战国时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个主张“以法治国”的学派,他们最为重视法律的作用,对法律有深入系统的研究,把法律看成是治国的根本,正是在法家思想的指导下,秦国从一个西方的无名小国一跃而成为战国七雄之首,并一举横扫六国,一统寰宇,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的封建专制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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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秦朝的统治者没有认识到,在战乱的时期,法家的铁血和高压政策能使国家迅速强大,但当国家稳定之后,需要的是温和的治国之术,于是秦朝在建国之后仍然没有改变统治的策略,还变本加厉的推行严刑峻法,实行高压统治,最终激起民变,二世而亡。

“成也法家、败也法家”的秦朝成为汉朝统治者鲜活的前车之鉴,他们看到了法家带给秦朝的巨大成功,了解到法家思想是绝对有其可取之处的,但是秦朝的薄寿短祚又使法家思想成为暴政的代名词,这就意味着汉朝的统治者们即使想推行法家思想,也不能明白地承认,因为一旦对外宣称自己是以法家思想治国,必将被认为是实施暴政的宣告,因此汉武帝选择了一条中庸之道:即采纳法家思想中对治国有利的方面,并利用儒家思想对其进行改造,摒弃那些不利于统治的内容,并且丝毫不表露出采纳法家思想的事实,也就是后来所说的“外儒内法”。就这样,法家思想成为统治者幕后的工具。在笔者看来,汉朝法律的儒家化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对法家思想的儒家化。

(四) 儒家思想的最终确立

通过以上的分析,已能看出为何汉武帝没有采纳道墨法三家的思想,也从反面说明了最终选择儒家思想的必然性,然而还必须对儒家思想本身进行探究,寻找其可以作为正统思想并使法律最终儒家化的正面原因。

儒家,有春秋时期的孔子所首创,其核心思想是仁,主张“礼治”和“德治”,反对苛政与严刑峻法。儒家学说在汉代以前一直未受重视,秦朝时还遭受焚书坑儒的重创,但却顽强的生存了下来,并且在几代传承者的发展下,儒家学说在汉朝还有了新的突破,显现出勃勃的生机,还出现了一个关键性的人物——董仲舒。

董仲舒是汉代儒家学说的集大成者,吸收了阴阳、道、法等诸家的思想,针对当时的中国国情,建构出一套以“天道”为核心的新儒学体系。其基础是“天人感应”学说,认为天是宇宙中最高的主宰,自然界的变化和规律、国家的治国之道以及个人的道德、情感、行为等都要与天意相符,整个宇宙是一个大一统的秩序体。主张君主要奉天命而行事,同时将儒家法家强调的君权进一步深化,形成了以天子为主宰的中央集权的国家秩序模式。这就符合了汉武帝加强中央权力和君权的意图。

在天人感应和大一统的前提下,董仲舒还借助阴阳五行学说,进一步提出了“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主张德刑并用、大德小刑。他说:“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②“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③主张统治者应任德不任刑。他说:“天使阳出布施于上而主岁功,

班固.汉书董仲舒传[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 ③

董仲舒.春秋繁露[M].北京:中华书局,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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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阴伏于下而时出佐阳;阳不得阴之助亦不能独成岁。终阳以成岁为名,此天意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不任刑。刑者不可以治世,犹阴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为也。”④

这些既符合治国的基本规律,又能避免秦朝的暴政,也不会使社会陷入无序状态,用礼与法来使人民得到约束,这也被汉武帝所接受。

总而言之,董仲舒提出的这些指导思想之所以为汉武帝所全盘接受是因为这些思想充分的适应了当时的中国国情。因此在董仲舒向汉武帝说:“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旨意不同,是以亡一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臣愚以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僻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汉武帝欣然采纳并采取了赫赫有名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决定,这也是汉代乃至以后历代法律儒家化的肇端。

就这样,儒家思想正式确立,儒家经义逐渐成为汉代哲学、政治、道德、宗教、风俗乃至人们日常生活的行为准则,并逐渐向国家立法和司法渗透,出现了以春秋决狱、引经注律等为具体表现的法律儒家化进程,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综上,汉朝法律儒家化的历史选择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充满着历史必然性的选择。历史唯物主义指出:“每一个阶段都是必然的,因此,对它由发生的时代和条件说来,都有它存在的理由。”

二、汉朝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一)立法指导思想的儒家化

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等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奉行儒家思想为正统。以儒为主,儒法结合,并且吸收了道家、阴阳五行家以及殷周以来的天命神权等各种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董仲舒由此将封建的意识形态概括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他又将儒家的“德主刑辅”的思想描述成“任阳不任阴,好德不好刑”的“天意”,并以“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的形而上学。

(二)立法的儒家化

两汉时期的法律形式包括了律、令、科、比、法律章句、经义等。其中的“比”为“决事比”,其作为特别法,是根据《春秋决狱》以及类推的方法而产生的引用以论罪的判例;儒生纷纷参与法律及立法活动,并且开始用注释儒家经典的方式来注释法典,用儒家伦理来解说法典条文,对法典的法家内容进行儒家式改造,形成了“法律章句”;同时,在汉代儒家的经义可以被法官直接引用判断疑难案件,被称为“经义决狱”,所谓经义,即是儒家的纲常伦理,在当时被赋予了“法

班固.汉书董仲舒传[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 ⑤

班固.汉书董仲舒传[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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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效力,而董仲舒作为此做法的倡导者,被引用最多的是《春秋》,故又被称为“春秋决狱”。

(三) 法律内容的儒家化 1、关于刑法原则

“上请原则”规定一定级别的官僚贵族在犯罪后,不得受直接的审判,必须先上请皇帝定夺,强调贵贱有别、官民有别,即将孔子的非同姓血缘的君夫一体制加以贯彻,符合儒家“孝”、“忠”的思想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具体指三代以内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谋大逆等罪之外,有罪应互相包庇,不得向官府告发。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明确规定:“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⑥据此,卑幼隐匿有罪尊长,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隐匿有罪卑幼,死罪上请廷尉决定是否追究罪责,死罪以下也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刑法适用制度也一直为后世历代所沿用,即是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伦理思想在汉代法制中得到的具体体现;“原心定罪”,即要求特别考察行为人动机的伦理性质。合于纲常伦理即为善,悖于纲常伦理即为恶。时人总结以儒家经义断案的要害是“春秋之义,原心定罪”;自首者减免其罪原则,儒家学说奉行“仁”和“德”,在“法”和“德”之间,“德”是第一位的。犯罪的人自己认罪,宏扬了道德,符合统治思想。这也反映了儒家参与立法所导致的法律价值取向即“教育目的学说”,也是孔孟“民本”思想的体现;矜老怜幼的恤刑原则也是以儒家“仁政”思想为指导,按汉律规定,某些老弱妇孺病残者犯罪,可减免刑罚或区别对待;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根据《汉书·孔光传》转述“汉令”有“犯法者,各以法时律令论之,明有所迄也”的规定,这也是是儒家化的体现。

2、关于刑罚的儒家化。

汉朝多次减轻刑罚,与秦朝广泛使用死刑连以肉刑为主的刑罚制度形成了鲜明对比,并且为封建法制形成“笞、杖、徒、流、死”五刑制度奠定了基础。早在汉文帝,汉景帝时期就进行了刑法的改革。根据汉文帝的诏令,丞相张仓、御史大夫冯敬等拟定了刑罚改革办法,并且最终被汉文帝全盘接受,此次改革废除了三种肉刑,以徒刑取代黔刑,以笞刑取代斩左趾,以弃世取代斩右趾。在汉景帝即位后,又深化了文帝的改革,两度减轻了笞刑,并且废除了宫刑。这两次改革,是中国刑法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人道主义改革,使中国刑罚体制开始走向文明,并且由传统的五刑开始向隋唐五刑过渡,是儒家仁政主张对刑罚的一次重大改造。汉代不依靠司法程序,而在儒家“三纲五常”的思想指导下,礼法合并,

班固.汉书宣帝纪[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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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尚忠孝,对君要忠,对尊长则以孝为先,即百善孝为先。以礼治代替法治的儒家思想在法律“引礼入律”后的结果。

3、关于民商的儒家化

在汉代法律规定了严格的等级制度,身份等级由官僚阶层、平民阶层、贱民阶层。在官僚阶层规定了许多特权,依从儒家的“礼制”。在婚姻家庭方面,坚持了“对家长不孝或触犯父权者,如殴打杀害家长,告发尊长犯罪、甚至在为尊长服丧期间与人通奸即属大逆不道,要处以极刑,而家长殴打晚辈则一般不受法律管辖,更是秉承了“三纲五常”的儒家家庭伦理的核心。在商业制度上,全面的盐、铁、酒、管始于汉代,对商人单列户籍,规定其不许骑马,不许做官,不许购买土地,并且重征商税。这些也正是儒家的重道义轻功利思想直接影响汉代统治者重农轻商的明显体现。

4、关于司法的儒家化。

在审判案件时候,若法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因为最常引用的经典是《春秋》,又称为“春秋决狱”。春秋决狱使儒家经义有凌驾于成文法之上的权威,使其直接成为国家法律的渊源,这是中国法律开始儒家化的典型体现。还有重惩不孝不友等一系列制度建设,开始特别注意打击违反儒家理论的犯罪,用刑罚维护礼仪纲常,这都是法律儒家化的体现。由此可见,董仲舒的新儒学思想对汉朝法律乃至此后的各个时期法律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三、结语

汉朝是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开端,确立了封建国家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奠定了中华法系礼法结合的特征。汉朝之后的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统治者进一步贯彻儒家所倡导的礼仪原则、等级秩序和伦理道德精神,继承发展了汉朝法律儒家化的传统,产生了“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确立了“重罪十条”的罪名,规定了“八议”、存留养亲制度,这一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进程进一步加深。到隋唐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正式完成,唐律的典型代表《唐律疏议》将律文和法律解释有机结合于一体,全面而且完美地将儒家思想法律化,将法律制度儒家化,使法律制度和儒家思想达到了水乳交融的程度,形成了唐律“一准乎礼”的特征,从而使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独树一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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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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