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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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关于法院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完善对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制度,落实司法为民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中纪委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从根本上保护干部的目的出发,将关口前移,以事前监督为主,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帮助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廉政谈话制度是在院党组的领导下,以廉政建设、司法公正为主要内容,本着教育在先、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程序、分工和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提醒、警示和告诫的一项监督制度。

第四条廉政谈话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并在一定范围内保密。

第五条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都应当模范遵守党的政纪,严格自律,自觉接受监督;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和廉洁自律情况,自觉接受教育、批评和监督,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强化司法为民意识。

第六条廉政谈话分为教育谈话、提醒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廉政谈话:(一) 职务晋升或者审判职称晋升时,要进行教育谈话;在廉政方面,要肯定成绩,提出新的要求;(二) 当事人反映强烈、有投诉举报信,或反映虽不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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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反映举报次数较多,经查属于作风问题的,要进行提醒谈话;(三) 当事人反映、投诉举报,不论是一次,还是多次,只要发现苗头性问题,证据尚不充分的,要进行警示谈话;(四) 经初步核实,有轻微不廉洁行为尚不构成违纪的,进行诫勉谈话。

第八条廉政谈话的内容:(一)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特别是政治纪律的情况;(二) 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三) 贯彻执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遵守审判、执行、财经、人事纪律的情况;(四) 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情况;(五) 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和有关部门受理举报问题的情况;(六) 主要领导指定要谈的情况;(七) 其它需要教育、提醒和告诫的问题。

第九条廉政谈话的组织及分工:除诫勉谈话统一由纪检组组织实施外,其它谈话分级负责,分别进行。(一) 对各庭、处、室、队的正副职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视情况分别由主管副院长、纪检组长、政治处主任负责并组织实施;(二) 对各庭、处、室、队所属干部的廉政谈话在主管院长指导下,由本部门负责人负责并组织实施,必要时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参加;(三) 职务晋升和工作调动时的谈话,由主管领导和政治处负责;(四) 诫勉谈话统一由纪检组监察室组织实施;

(五) 需要院长谈话的,纪检监察部门经请示院长后酌定。

第十条廉政谈话的程序及规定:(一) 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信访情况与核实掌握的有关违纪线索,可以通知有关部门与相关责任人进行廉政谈话;有关部门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的,报主管院领导同意,并将谈话记录上交院监察室;(二) 承办部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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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2—3天以适当的方式将谈话的时间、地点通知被谈话人;(三) 进行廉政谈话时,不得少于2人;(四) 需要被谈话人对有关问题做出书面答复或说明(明示)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五) 被谈话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将采纳情况及时告知被谈话人;(六) 谈话时要做好记录。记清时间、地点、谈话人和被谈话人的基本情况;(七) 诫勉谈话的记录应存入被谈话人的廉政档案;其他谈话到纪检监察室统一备案备查,但不入廉政档案;(八) 受领导委托、指定谈话的,事后要及时将谈话情况向授权领导如实报告。

第十一条对谈话人的要求:(一) 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明确地告知被谈话人;(二) 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三) 耐心倾听被谈话人的申辩,不强加于人;(四) 不准挟嫌报复,不准假公济私;(五) 不准向被谈话人泄露投诉举报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准将举报信访件或者被谈话人不宜知道的其它材料给被谈话人阅看;(六) 保护被谈话人的声誉,不得向外泄露谈话的内容;(七) 对经过谈话已经澄清的问题,谈话人要明确告知被谈话人,使其放下包袱,消除顾虑,大胆工作。

第十二条对申辩的处理:对各种谈话中本人申辩的,要实事求是给予处理,一是要做好记录。二是要调查核实。申辩正确的,不够诫勉谈话的应撤销诫勉谈话并告知本人,其他应将申辩情况核实后再与本人说清。

第十三条被谈话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警示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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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的批评或作组织处理;对经两次以上谈话仍没有明显改进的被谈话人,应及时采取适当的组织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本院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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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朔公司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2010年08月30日09:31 来源:人民网

第一条 为了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廉政谈话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廉政谈话制度是进一步落实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目的是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从关心、爱护、负责的角度出发,提醒和告诫公司各级领导干部自警、自律、自查、自纠。

第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办法的谈话对象为公司中层(含副三总师)及其以下公司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制度执行)。根据需要,对重要岗位的管理人员,也可进行廉政谈话。

第四条 廉政谈话分为任职廉政谈话、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四种类型。

第五条 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

第六条 廉政谈话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下管一级,逐级负责。由公司各级党委(总支、支部)牵头,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实施。

第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谈话。由公司各级党委(总支、支部)根据工作需要,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和考核、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民主评议、案件查处等情况,与所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或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正副职负责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谈话方式采取集体谈话和个别谈话两种形式,可以随时进行,也可以结合党委民主生活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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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任职廉政谈话。由公司各级党委(总支、支部)围绕廉洁从业、组织纪律、作风建设、提高能力和素质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与新任职的人员谈话。谈话在被谈话人正式任命下达后一个月内进行,由党委书记负责谈话,也可委托其他领导进行。谈话方式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

第九条 诫勉谈话。由公司各级纪委对群众反映强烈但查无实据,或发现违纪苗头、轻微违纪行为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人员谈话。谈话由纪委书记、纪检监察机构分管领导负责,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诫勉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对不按期改正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条 警示谈话。由公司各级纪委针对一个单位、一个部门中在一段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与下级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的谈话。谈话由纪委书记或分管领导负责,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廉政谈话是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应根据谈话类型、谈话对象的不同,有针对性地提出谈话意见。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谈话。谈话人应按照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明确谈话对象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指出其管辖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改进的方向。谈话结束后,要填写《廉政谈话情况表》。

任职廉政谈话。谈话人应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遵守政治和组织纪律、加强自身修养方面,提出廉洁自律和廉洁勤政的要求,强调执行党的纪律、党纪法规的重要性。谈话结束后,要填写《廉政谈话情况表》。

诫勉谈话。谈话人要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辩解,帮助其提高认识,说明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发展下去的后果及危害,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诫勉谈话人一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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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人。谈话结束后,要填写《廉政谈话情况表》。

警示谈话。谈话人要针对有关单位、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在认真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谈话结束后,要填写《廉政谈话情况表》。

第十二条 谈话工作应严格遵守纪律,不准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不准将举报材料交给谈话对象。被谈话人必须要以对组织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如实汇报自己的思想状况,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准追查、报复举报人,违反规定者,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各级党委(总支、支部)要加强领导,将谈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完善创新谈话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及时收集反馈信息,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把《廉政谈话情况表》记入廉政档案。

第十五条 各单位每年要将谈话工作的实施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每年6月、12月报公司纪委办公室。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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