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信贷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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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信贷工作手册

第一章 银行信贷制度审查

审查人员应当根据工商银行现行的各项信贷制度、办法的规定对信贷业务进行审查,保证信贷业务符合客户评级与分类、授权、授信、贷款定价、业务流程等基本制度规定和单项业务办法要求,防范制度风险。

一、授权管理审查

(一)信贷业务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审查的基本要求

1、各级行必须在权限范围内办理信贷业务,不得超权限办理信贷业务。审查人员在审查时应当对照上级行颁发的本年度《授权书》(或《转授权书》),结合《中国工商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信贷业务特别授权文件、单项业务管理办法等信贷制度的规定,确认信贷业务是否符合信贷业务授权、转授权规定。

2、信贷业务违反授权制度规定的处理。

(1)本级行受理的超权限信贷业务,审查人员应在审查报告中说明信贷业务审批权限,提请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2)下级行超授权办理的信贷业务,审查人员在报备审查中不得同意,并要求下级行纠正。

(二)《中国工商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关于信贷审批权限的规定

1、未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同一辖区内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对同一客户发放信用。

2、未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各分支机构不得超越辖区提供异地信用。 3、开办委托贷款需报经总行批准。

4、对同业竞争激烈的优良客户,确需简化手续和程序,以及工商银行现有制度没有规定或需突破工商银行现有政策制度的信贷业务,实行特事特办制度。特事特办有权审批人为总行行长。

(三)信贷业务特别授权和部分单项业务管理办法对信贷业务经营权限的规定 1、下列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限集中在总行和一级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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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开统一授信和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

(2)对B、C级客户特别授信及授信项下的单笔贷款; (3)不良贷款注资盘活方案。

2、对次级以下(含次级)贷款办理借新还旧的审批权限集中在二级分行及以上; 3、土地开发贷款无论期限长短,有权审批行原则上为总行和一级分行;对符合发放周转贷款条件的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审批授权按总行对各一级分行优良客户短期贷款的授权权限和房地产项目贷款权限中高者掌握;对其它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审批授权按各一级分行房地产项目贷款权限掌握;对政府园区土地开发机构和其他土地开发机构的贷款审批授权一律按各一级分行房地产项目贷款权限掌握。

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提供信用的,审批权限在总行。 4、证券公司发债担保业务审批权限集中在总行。

5、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审批权限:A级以上(含)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审批权限执行总行授权管理规定;B级贸易型或代理型客户因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需要核定授信额度的,授信额度的审批权限集中上收到一级分行以上(含),并经贷审会审议。

6、其它单项业务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上级行对特定区域、特定业务品种或单笔信贷业务有特别授权的,从其规定。 (四)当前工行对部分行业信贷业务授权的特别规定 在当前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时期:

1、钢铁、电解铝、水泥项目贷款,不论额度大小,一律上报总行审批; 2、房地产开发和汽车项目贷款一律上报一级分行及以上审批;

3、钢铁、电解铝、水泥、房地产开发和汽车行业客户的增量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全部上收至一级分行及以上。分行审批的一律报备总行。

二、信用等级评定审查

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先评级、后授信”的原则,评定信用等级是客户分类和客户授信的基础工作,对向工行申请信用的申请人必须评定信用等级。审查客户信用评级的依据是《中国工商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一)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规定

1、评定对象:按行业和客户性质分为工商、工业、商贸、房地产、建筑安装、外资、事业法人、银行、证券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类客户(证券公司除外)、综合等11类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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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等级分类:信用等级评定按照对客户的信用履约评价、偿债能力评价、盈利能力评价、经营能力评价等类别,设置相应的指标,实行百分制,根据得分多少分为AAA+、AAA、AA+、AA、A+、A、B、C八个等级。

3、信用等级与客户分类:二者存在基本的对应关系,信用等级为AAA+、AAA、AA+、AA级的客户为优良客户;A+、A级、未评级客户为一般客户;B级为限制客户;C级为淘汰客户。

4、特别规定:

(1)对于符合所有者权益、利润总额、综合收入、收支节余、开发面积等特殊要求的,可在信用等级评定中适当加分;

(2)信用等级实行一票否决制。每一个信用等级必须同时满足分值和资产负债率、利息偿付记录、到期信用偿付记录、现金流量等限制条件的规定,有一项达不到标准,需下调信用级别,直至满足条件为止。但对客户评级得分在80分以上,分值达到AA级及以上,其中一项指标(资产负债率、现金流量、到期信用和利息偿还记录)不满足限制性条件的,可经一级分行贷审会审议后,视风险情况,在分值对应级别基础上下调一级;

(3)客户如符合《中国工商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一级分行贷审会审议,可视风险程度和经营现状直接认定为A A级(含)以上客户;

(4)可不评级的客户有:经营期不足两个会计年度或经营期已满两个会计年度但根据经营计划远未达产且无法提供评级所需财务数据的新建客户;拟建或在建项目公司;仅办理低风险业务的客户。上述客户如需评级,可不评分,但须达到文件规定条件。

4、集团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可采取整体评级和独立评级两种方式。

(1)整体评级。原则上由母公司所在地行以集团客户的合并报表组织评定。集团客户在某一行业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60%的,采用该行业标准值进行评级,低于60%的,采用综合类客户标准评级。

(2)独立评级。由集团客户中与工行有信贷关系或即将建立信贷关系的独立法人所在地行进行评级。独立评级时首先应向母公司开户行或管辖行查询集团客户整体信用等级。集团客户中各独立法人的评级原则不超过集团客户的整体评级,生产经营独立性较强的,其信用等级可不受集团客户整体评级影响。

5、评定权限和程序。

(1)B、C级客户信用等级由经营行客户部门调查、初评,信贷部门审定,有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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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审批:

(2)A+、A级客户信用等级由经营行客户部门调查、初评,同级信贷部门审查初定,行长或主管行长审核同意后报二级分行信贷部门审定,有权审批人审批:

(3)AAA+、AAA、AA+、AA级客户信用等级由经营行客户部门调查、初评,同级信贷部门审查初定,行长或主管行长审核同意后报二级分行信贷部门,二级分行信贷部门提出评审意见,经行长或主管行长同意后报一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审定,有权审批人审批;

(4)管理行开发的客户,可由本级客户部门调查、初评,信贷部门审查初定,行长或主管行长同意后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6、评定后管理:A级(含)以上客户每半年复测一次信用等级,其它客户可不复测。年度中间复测信用等级原则上不作上升处理。但发生文件规定的降级情况的,必须作降级处理。

(二)审查中注意的问题

1、审查信贷业务上报行是否按规定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和定期复测信用等级。 2、审查人员应当按规定复测客户(申请人和担保人)信用等级,对复测结果和上报结果不一致的,要在信贷审查报告中说明;

3、审查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否符合总行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三、客户分类审查

客户分类是工商银行信贷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在信贷审查中,应以客户信用等级为基础,结合其它因素对客 户进行分类,并将分类结果作为确定客户授信额度、信贷审批的依据。对审查分类结果与上报行分类结果有明显差异的,审查人员应当找出原因,并在信贷审查报告中说明。工行客户分类标准是L

(一)优良客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和经营状况良好,信用等级在AA级及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现金流量充足。无不良贷款,无欠息,盈利客户。

(二)一般客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用等级为A级和A+级,资产负债率在85%以下,到期信用偿付率在80%以上,贷款利息收回率在90%以上,盈利客户。

(三)限制客户:信用等级在B级,生产经营属于国家限制发展或限期调整的行业或产品,企业技术装备水平低、规模小,缺乏竞争实力,经营效益下降并出现亏损,资产负债率在85%以上,到期信用偿付率低于80%,贷款利息收回率低于90%。

(四)淘汰客户:符合限制客户条件,同时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信贷客户:信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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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为C级;国家行业和产品政策禁止发展和明令淘汰的;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已停止生产经营1年以上的;逃废银行债务,且债务无法落实的;到期信用偿付率低于30%。

优良客户和一般客户的各项分类指标中,如有一项达不到相应档次的标准,则下靠一档进行分类。

四、授信管理审查

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在审查中,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工行是否对申请人实行统一授信管理;授信审批的权限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授信额度的确定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控制信贷风险;新业务审批后是否超过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等。

(一)授信管理的一般性规定

1、统一授信的对象。工商银行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工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有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法人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

2、授信管理方式分为公开统一授信和内部统一授信。

3、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都应置于该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以内,本币业务、外币业务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对该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国际结算项下贸易融资额度、担保、信用卡透支等各类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统一授信有效期为一年,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一年一定。

4、对每一个法人客户都应确定一个最高授信额度,根据风险程度获得相应的担保。 5、不能由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信贷品种进行授信。

6、授信的对象是法人,不允许商业银行在一个营业机构或系统内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公司客户授信。

7、特别授信。

(1)对AA级及以上客户临时性的资金需求,可特别授信。特别授信的审批权限,根据原有授信额度和特别授信额度之和确定。特别授信的期限根据客户的具体业务确定,在其有效期生效和结束时,相应调增和调减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得循环使用。

(2)对B、C级客户基于清收盘活的目的,可按有关规定特别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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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授信额度的一般性规定

1、对AA级及以上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其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2、对A级和A+级客户,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客户提供抵押物变现值的70%、或质押物变现值的90%、或他人100%保证担保。对信用总量超过规定的客户,要逐步压缩达到规定要求:也可按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原则核定。

3、对经营期不足两个会计年度或虽然经营期已满两个会计年度但根据经营计划远未达产的新建客户以及其它难以提供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会计报表的客户,授信额度可根据不超过客户提供有效抵押物变现值的70%、质押物变现值的90%以及他人100%保证担保核定。

4、客户技术改造、基本建设项目贷款,经有权审批行审批同意后,视同增加授信额度,增加授信后,客户的资产负债率要控制在70%以内。针对特定项目设立的项目公司执行项目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有权审批行审批同意后,视同授信。

5、对B、C级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只能小于年初实际信用余额,原则上只收不放。

6、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变化,对客户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信用需求实行特别授信。特别授信需按照相关业务的管理规定进行报批;在其有效期生效和结束时,相应调增和调减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7、对由多个法人组成的企业集团或集团性关联企业,在分别确定集团内各法人企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基础上,确定对该集团客户的总体最高授信额度。对该企业集团内各个法人公司设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总体最高授信额度。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外资企业、非银行金融企业以及事业法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测算

1、A级以上(含)客户核定公式: T=E×L×R-DL

T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E为客户上年末或报告期有效净资产;L为负债与权益的最高控制比率;R为信用等级调节系数;DL为客户总负债减去目前对工行的负债。

负债权益最高控制比率(L) 客户类型 房地产开发企业 L值

建筑安装企业 2.33 外资企业 商贸型 6 生产型 3 非银行金融企业 8 事业法人 3 1.2 6

信用等级调节系数(R) 客户信用等级 AAA+、AAA AA+ AA A+ A 得 分 90(含)-100 85(含)-90(不含) 80-85(不含) 75(含)-80(不含) 70(含)-75(不含) 信用系数 1.0 0.9 0.8 0.6 0.4 A级及以上级别客户的最离综合授信额度也可根据不超过客户可提供有效抵押物变现值的70%、质押物变现值的90%以及他人100%保证担保核定。

2、对B、C级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按年初实际余额掌握,但必须作出当年信用压缩计划,授信额度核定的手续可适当简化。

(四)城市土地开发贷款授信额度的确定

1、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可以根据其本年度合理土地储备计划的实际信用需求核定其授信额度,但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应控制在以下额度内:借款人为地级市(含)以上城市本级土地储备机构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宜超过FR/4-DL(FR为前一年度城市辖区内地方财政收入,DL为客户总负债减去目前对工行的负债);借款人为县(县级市)本级土地储备机构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宜超过FR/3-DL;借款人为市下辖区级土地储备机构的,最高授信额度不宜超过FR/2-DL。

2、政府园区土地开发机构和其它土地开发机构的授信按工行现行有关授信管理办法执行,确因情况特殊难以进行合理授信的,根据项目贷款管理有关规定,由有权审批行审批项目后视同增加授信。

3、对前一年度全市(含下辖区县)GDP在400亿元以上的地级以上城市的本级土地储备机构或辖内GDP在200亿元以上的县级市(县、市辖区)的本级土地储备机构,在同业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可实行公开统一授信。

(五)对B、C级信用等级客户特别授信的规定 1、对B、C级客户核定特别授信额度的条件。 (1)必须有利于清收盘活现有存量不良资产;

(2)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领导班子健全,有良好的个人信誉,与工行保持长久的合作关系;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有稳定的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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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备、工艺流程有一定的先进性;注手盘活资金后经营有显著效益;新增贷款能按时还本付息并逐步偿还部分老贷款本息:

(3)资产风险管理部门拟定切实可行的不良贷款盘活及清收计划,并报有权审批行批准;

(4)坚持个案处理、一事一议的原则,选择有把握能够盘活的贷款企业实施。 2、额度核定。

(1)B、C级客户特别授信总量不得超过一级分行不良贷款余额下降数额; (2)单个客户特别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工行现有贷款余额的20%; (3)对符合扶贫贷款条件的客户应优先占用扶贫贷款计划。 3、额度使用管理。

(1)只能发放用于客户正常生产经营周转需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2)核定特别授信额度或者注人单笔启动贷款必须落实合法有效担保手续; (3)必须根据客户获得的订单、已经取得的订单承诺或购货合同核定客户所需原料款以及正常的生产经营费用逐笔发放贷款;

(4)特别授信到期必须全部收回,不得循环使用;

(5)单笔启动贷款到期后,不得办理展期,不得办理借新还旧。 (六)审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1、对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利用公式测算的最高理论综合授信额度。 2、审查中要根据客户经营、发展情况、资金需求、风险控制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防止出现过度授信。

五、集团性客户风险管理审查

集团性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性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性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性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审查集团性客户信贷业务要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指引》和工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集团性客户风险管理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根据集团性客户的不同类型和管理模式,确定授信管理类型、授信方式和用信方式,防范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切实加强集团性客户的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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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授信管理类型

集团性客户授信分为“整体授信、统一使用额度”、“整体授信、分配额度”、“单独授信、汇总额度”三种类型。

1、“整体授信、统一使用额度”授信主体为集团本部,根据集团合并报表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由集团本部统一承贷承还,对其下属分(子)公司不单独授信。

2、“整体授信、分配额度”授信主体为集团本部,根据集团合并报表核定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同时根据子(分)公司财务报表和资信状况分配授信额度,由其分别承贷承还。

3、“单独授信、汇总额度”授信主体为各独立法人公司,授信额度根据自身财务报表核定。集团各成员企业授信额度应及时上报管理行客户部门,由其汇总集团整体授信额度。

(二)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管理模式采取不同的授信方式

1、由若干分公司组成,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总分制集团性客户,原则上采取“整体授信、统一使用额度”方式。

2、由多个法人公司组成,资金财务管理高度集权,产、供、销牛统一管理,并实行统分结合、分级管理的紧密型集团性客户,原则上采取“整体授信、分配额度”的方式。

3、资产主要集中在子公司,集团本部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无营业收入和现金流的控股管理型集团性客户,原则上采取“单独授信、汇总额度”方式,不对集团本部授信。但如实行统贷统还融资方式的此类集团性客户,集团本部掌握下属企业资金筹集及调配权的,也可采取“整体授信、分配额度”方式。

4、以资金、技术、设备、供销等方式联合协作,各自相对独立的松散型集团性客户,采取“单独授信、汇总额度”方式。

5、由同一个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集团性客户,或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的松散型集团性客户,采取“单独授信、汇总额度”的方式。

(三)用信方式

1、采取“整体授信、统一使用额度”的集团性客户用信时,由集团本部作为承贷和还款主体,统一承贷承还。

2、采取“整体授信、分配额度”的集团性客户用信时,由具体用信的成员企业作为承贷主体,在核定的授信额度内用信并负责偿还。经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也可作为承贷主体,并由分公司或总公司负责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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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额度分配方案可在集团整体授信额度核定时确定,也可在整体授信额度核定后具体用信时,由主办行或协办行提出申请,由管理行客户部门受理并提出分配意见,信贷管理部门会签,行长审批后执行,同时向原审批行备案。

授信额度分配后,如需在各成员之间进行调剂的,可由主办行或协办行提出申请,风险没有增加的,由管理行客户部门进行调整;风险增加的,由管理行客户部门受理提出分配意见,信贷管理部门会签,行长审批后执行。调配后的授信额度,不能超过单个子公司最高理论测算授信额度。

集团授信额度核定后,其成员企业因特殊原因需增加授信(突破集团原审批的授信额度),由主办行或协办行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原审批行客户部门受理并提出增加授信的意见,信贷管理部门会签,行长审批后执行。

3、采取“单独授信、汇总额度”的集团性客户用信时,由具体用信的成员企业作为承贷主体,并负责偿还。各级行在核定集团性客户授信额度时应及时将信息上报管理行,以便管理行从总体上把握集团性客户的授信总额,防止授信过度集中。

(四)审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1、判别集团性客户应以是否存在“控制”关系,或可能不按公允价格转移资产和利润为标准,可以通过研究集团性客户运作模式、财务决策机制判断关联程度,也可通过分析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合同等线索,结合实地考察判断客户关联程度。要特别关注通过间接持股方式形成的关联关系,或通过非股权投资方式形成的关联关系,如:通过表决权转移合同、管理合同、托管合同等方式形成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通过直接委派关键管理人员等方式形成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等。

2、集团性客户所提供的财务报表原则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对不按工行要求提供调查资料,尤其是财务报表等关键资料,故意隐瞒财务状况的集团性客户不得予以信贷支持。

3、对主营业务不突出,财务制度不健全、关联交易不按照市场规则进行,关联关系不明显、无法充分掌握关联方信息,或客户不愿意提供关联方信息的集团性客户,应审慎介入。

对单纯依靠银行信用膨胀进行规模扩张的家族式民营企业,公司治理混乱、涉足股市、期市等高风险市场、资本运作频繁的集团性客户,要严格控制其授信额度,并作为重点关注和风险监控对象,建立逐步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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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查抵(质)押物的权属,抵(质)押人必须依法享有对抵质押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不得接受集团本部以自己的名义将子公司的资产向银行进行抵押。

5、对集团本部为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应严格审查集团本部实际担保能力,严禁接受以空壳的集团本部为所属企业提供的保证担保。原则上不接受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为集团本部提供的保证担保,可以采用以集团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股份设定质押担保。如要接受子公司为其股东提供保证担保的,应认真研究子公司章程,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担保手续,确保担保的效力。不得接受上市公司为股东所提供的担保。

6、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申请贷款或提供担保的,要有其总公司明确的书面授权,并严格在其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办理信贷业务。

7、集团内各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担保或循环担保额度不得超过集团整体授信额度的30%。对于超过的部分,应相应扣减集团整体授信额度。

8、对民营企业可尝试增加股东的连带保证担保和还款责任。 六、人民币贷款定价审查

人民币贷款定价管理是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和利率浮动范围内,工行根据成本、效益、风险和信贷政策等因素确定贷款执行利率的管理行为。客户部门根据定价管理办法,针对信贷业务的区域差异、客户类别和风险程度,就单一客户或单笔信贷业务提出具体定价方案(包括计息方式),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具体定价方案提出审查意见。

(一)工行现行人民币贷款定价主要规定 1、计结息方式。

(1)结息方式:法人类客户人民币各项贷款继续执行按月或按季结息两种方式,如采取其它结息方式(按半年、按年结息)需报经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批准。

(2)计息方式:各期限贷款可采取浮动利率或固定利率两种计息方式,具体由银行与客户商定并在合同中载明。确定选择贷款浮动利率或固定利率计息方式要以利率变动趋势的研究和预测为基础。在预测利率上升时,尽量选择浮动利率并注意缩短贷款再定价间隔期,以按月浮动或按季浮动为主要方式,不选择或少选择固定利率;在预测利率下行时,尽量选择固定利率,也可选择浮动利率但要适当延长贷款再定价间隔期。

2、贷款指导利率和执行利率的确定。

(1)对已评定信用等级的法人客户贷款主要依据信用等级制定指导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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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未评定信用等级的法人贷款客户,在经营中现金净流量为正值的前提下,主要依据其资产负债率制定贷款指导利率。在实际执行中,根据企业经营状况,综合考虑企业资产利润率、总投资、产业行业政策和投资方综合实力等方面具体情况,在指导利率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

(3)对因各类原因无法按照客户信用等级和资产负债率进行定价管理的法人客户贷款,由贷款行在成本效益测算的基础上,根据收回贷款本息的保证程度、行业违约率的高低,确定定价标准或实际执行利率,并保持合理的利率浮动幅度。

(4)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标准、环保标准和银行信贷政策,对国家宏观调控中进行风险提示的重点行业,技术标准、环保标准偏低的企业和列入重点退出的客户加大利率风险权重,扩大利率上浮幅度。信贷审查人员可根据有关规定,对客户加载风险定价系数。

3、中长期贷款定价管理。

(1)对五年以上长期贷款以总行制定的分档利率为定价基准。五年期以上长期贷款各期限档次利率实行上下浮动,最高上浮幅度不限,最低下浮不得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五年以上贷款利率下限,并由一级分行按贷款定价管理的需要具体掌握。

(2)对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下浮的中长期贷款,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实行固定利率。 (3)对总行审批的项目贷款,由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并报贷审会审议)根据市场营销和利率风险管理需要确定是否实行固定利率。对一级分行审批的期限在3年以上的项目贷款实行固定利率,须报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和信贷管理部)批准。二级分行及以下机构审批的1年期以上贷款原则上不得实行固定利率。

(4)对2003年底前发放的中长期贷款可继续实行一年一定的再定价规则,也可根据利率变动趋势和利率风险管理的需要,与客户协商,从2004年开始调整为按月、按季、按半年等间隔期再定价。

4、利率管理授权与审批。

(1)A、B类行最低可按总行规定的指导利率(指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的浮动幅度,下同)下浮10%对下制定贷款分类指导利率或确定执行利率。

(2)C、D类行对信用等级AAA级及以上客户最低可按总行规定的指导利率下浮10%对下制定贷款指导利率或确定执行利率;对信用等级AA+级及AA级客户最低可按总行规定的指导利率下浮5%对下制定贷款指导利率或确定执行利率;对信用等级A+级(含)以下客户最低按总行规定的指导利率对下制定贷款指导利率或确定执行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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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总行统一授权的优势行业的重点客户、对总行将贷款意向书、银企合作框架协议意向额度审批权限全部授予一级分行的垄断性大中城市公用事业客户、对总行认定的低风险业务品种,一级分行的利率管理权限为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在执行中区分企业信用等级、贷款企业具体情况以及成本、效益测算情况,并参照当地金融机构同类业务利率水平具体掌握。

(4)一级分行在总行利率授权的标准范围内,确定下级行的利率管理权限,建立利率审批制度。一级分行对下级行进行基准利率下浮的业务转授权,须报总行备案并进行说明。

(5)一级分行在贷款定价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报总行审批:对下规定的贷款指导利率超出总行授权的;对单一客户贷款利率超出总行授权的;对三年期以上贷款实行固定利率的;对变更(下调)总行贷审会确定的贷款利率的。

(二)审查应注意的问题

信贷审查人员在审查单一客户的人民币贷款定价时,应当以客户部门提交的资料为基础,按照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贷款指导利率及授权利率表》、《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测算表》及相关规定,重点审查:

1、贷款定价是否以成本效益测算为基础,是否保持了合理利差。

2、贷款定价测算是否准确;贷款定价是否考虑信贷业务的风险程度、客户信用状况,实行了风险定价原则;是否针对不同区域、不同客户实行了差别定价原则。

3、贷款定价是否考虑了金融同业报价和竞争情况。 4、贷款定价是否符合相关制度规定。 七、客户部门或下级行调查工作是否尽职审查

审查人员应当根据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及工行信贷业务调查有关规定,对客户部门移送或下级行报送的信贷业务进行调查尽职审查。所谓调查尽职是指客户部门或下级行根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信贷业务履行了最基本的职责。对客户部门或下级行未尽职调查的,审查人员应在审查报告中揭示并进行风险提示。

(一)调查尽职审查的主要内容

1、信贷调查是否根据要求搜集客户基本资料,资料是否齐全。

2、信贷调查是否搜集集团客户及关联客户的有关信息,对可能出现的授信集中风险、过度授倍、关联客户授信风险是否充分揭示。

3、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主体资格、财务状况、担保情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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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有效性是否进行了核实,并将核实的过程和核实结果进行书面记载。

4、对客户的调查和资料验证是否进行了实地调查,在必要情况下,是否通过外部征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在档案资料中进行记载。

5、客户部门对客户资料补充或变更时,是否进行了真实性确认。

6、客户发生突发事件或重大变更时,客户部门或下级行是否及时实地调查,是否及时与审查人员沟通,并对原资料进行修改、确认。

7、其它调查尽职应包括的内容。 (二)未尽职调查的信号提示

审查中如发现以下问题,则客户部门或下级行可能存在未尽职行为,应作进一步的核实工作:

1、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实的; 2、未进行实地调查的;

3、进行虚假记载或虚假性陈述或重大疏漏的;

4、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没有及时实地调查和反馈沟通的; 5、调查人员拒绝在补充资料上签字确认的:

6、调查报告、评估报告数据前后不一致、发生重大错误的; 7、沟通中,主要调查人员对客户情况不清楚的; 8、违规授权下级行评估的。 八、内部运作规范化审查

(一)审查信贷业务运作是否符合工行规定

1、是否按照《信贷业务基zk规程》的有关规定,按程序办理信贷业务,有无逆程序、越程序办理信贷业务的行为。

2、下级行信贷审批是否符合工行有关授权管理规定。

3、下级行贷审会运作是否规范;是否按规定填写《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表》。 4、是否按规定确认信贷业务各环节的主责任人。 5、信贷业务的受理、调查、评估是否按规定执行。 (二)审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1、存在逆程序、越程序办理信贷业务的,将业务退回客户部门或下级行,按程序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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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2、下级行超授权审批信贷业务的,应通知下级行按规定的权限办理信贷业务,并报告信贷部门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3、超权限信贷业务需下级行召开贷审会、或下级行权限内业务向上级行报备的,下级行贷审会严重违背贷审会工作规则规定的,应认定其贷审会审议结果无效,将业务退回下级行。

4、主责任人未按规定签字的,要求有关人员补充签字。

5、信贷业务未进行调查、评估的,终止信贷审查,将该信贷业务退回申报行。 6、信贷业务未按规定内容进行调查、评估或虽进行调查、评估,但调查或评估报告有重大漏项,财务、市场分析出现重大失误的,暂停信贷审查,应要求客户部门或下级行补充完善,或要求其重新调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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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条件和生产条件审查

项目建设和生产条件是项目顺利实施并实现预期经济效益的必备条件,主要包括技术和工艺水平、设备选择、工程选址、原材料和能源供应、交通运输、设计和施工力量、配套设施、安全生产等方面。在审查中对上述内容应逐一进行审查,但对于不同的贷款项目,应根据上述内容对项目重要性和影响性的不同,有所侧重、突出重点。

一、技术、工艺审查

主要审查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的先进性、适用性、可靠性和经济合理性。 (一)先进性。审查拟采用工艺技术,对产品质量、性能、使用寿命、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劳动生产率、自动化水平、装备水平等方面比较、分析,判定项目技术和工艺水平的先进性。对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居国内领先水平的项目应优先支持。如水泥行业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火电行业的超临界发电机组等。

(二)适用性。通过对项目正常运行所要求的原辅材料、设备、产品性能要求和目标市场定位、员工素质和管理水平提供的可能性分析,判定技术和工艺水平的适用性。

(三)可靠性。通过对项目技术的成熟程度分析,对初试、中试结果或相同技术应用、运行情况的分析,判定技术和工艺水平的可靠性,对技术和工艺尚不成熟或不稳定的项目应保持必要的审慎。

(四)经济合理性。通过对项目技术引进费用与同类技术引进费用的对比分析,判定技术和工艺水平的经济合理性。

二、设备选型审查

(一)设备选型的可靠性。审查拟选设备是否符合政府部门或专门机构发布的技术标准要求,判定设备选型的可靠性。

(二)设备选型的适应性。对拟选设备生产能力与项目设计生产能力进行比较分析,对引进国外先进设备与原材料的特殊要求、国内配套设备、设备维修能力进行比较分析,判定设备的适应性,防止项目建成后产能无法有效发挥。

(三)设备选型的经济性。通过对拟选设备价格与同类产品的价格对比分析,以及对采购方式的合理性(是否采用招标方式等)的分析,判定拟选设备的经济性。

三、工程选址审查

工程选址合理性的审查主要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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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选址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区域产业布局和发展规划。

(二)场址地形、地貌、水文和地质条件、气象条件应当满足项目建设的要求,例如水电项目坝址地基必须具备较强的承载能力和抗洪能力。

(三)对厂址与原料产地或产品消费地的距离和交通运输等方面进行分析,审查判定厂址选择是否符合靠近原料产地或产品消费地的要求。

(四)对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性质与当地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分析,审查判定厂址选择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要求。例如,不得在水资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产生严重粉尘、气体污染的项目,厂址应位于城镇的下风向;生产或使用易燃、易爆、辐射产品的项目,厂址应远离城镇和居民密集区等。

四、原材料供应状况审查 (一)原材料的数量保证

1、根据项目的设计生产能力、工艺技术估算原材料的数量,综合考虑供应商和运输等因素,审查判定原材料的数量稳定性和保证程度。

2、对评估报告和调查报告所确定的原材料需求数量进行分析,审查判定原材料供应测算的合理性。

3、对供应较为紧张的原材料,要了解是否落实了供销合同或意向书,审查判定其供应的保证程度。

(二)原材料的质量保证

了解项目所需主要原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及其它质量要求,分析供应商所提供原材料在质量上能否满足要求,审查判定原材料的质量保证程度。

(三)原材料价格确定的经济性和合理性

1、对供应商确定的原材料价格与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对比分析,审查判定原材料价格确定的经济性和合理性。

2、调查、评估是否考虑了未来原材料价格变化趋势、原材料运输费用变化对原材料价格的影响。

(四)原材料存储

对项目生产能力、原材料消耗、原材料运输等因素分析,判定原材料储备量是否合理;审查原材料存储所必需的场地、仓库、管理等条件是否具备。

五、能源动力供应状况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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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燃料种类选择的合理性。依据产品生产过程、燃料成本和质量、区域环境对燃料的要求,审查判定项目选择燃料种类的合理性。

(二)燃料供应的保证程度。对燃料供应数量、质量、价格、供应方式的分析,审查判定燃料供应的保证程度。

(三)动力供应的保证程度。根据项目对电力、水源、水质、热力的要求,计算出项目的用水量和用电量,通过对项目所在地供水、供电、供热能力的分析,审查判定项目动力的保证程度。

六、交通运输条件审查

(一)运输条件。审查原有和拟建铁路、公路、码头等交通基础设施是否能够满足原材料和产成品运输的需要。

(二)运输方式。通过对项目运输量、运输距离、物料特性、运输条件等方面的分析,审查判定项目选择的运输方式(公路、铁路、水路、管道)是否可行、合理。

(三)运输设备。项目应优先选择依靠社会运输系统的可能性,尽量减少自备设备。对需要自备设备的,要分析其经济合理性。

七、对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审查

(一)对项目建设性质和规模的分析,审查判定项目设计和施工的难易程度。 (二)对项目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的分析,审查判定项目设计和施工单位的工作水平和质量。

(三)综合以上两个方面,审查判定项目设计和施工单位的选择是否满足既保障工程质量又经济合理的要求。

(四)审查项目业主是否采用施工监理制,监理单位资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八、项目配套设施条件审查

项目配套设施应当能够满足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如供水项目的供水管网、供气项目的供气管网、供电项目的输变电线路等配套设施是否完备。

九、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从事特殊行业,如生产、仓储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高空作业、煤碳开采等,应当落实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安全生产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或相关的行业管理要求。

十、项目实施计划可行性审查

审查项目实施计划内容,判定项目实施计划是否合理、周密和切实可行。对在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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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审查项目建设进度与原计划是否一致,判断项目实施计划实现的可能性,对不一致的应分析原因和对项目完工的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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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项目投融资方案审查

投融资方案审查的重点是审查项目投资方案的合理性和融资来源的可靠性。 一、投资方案审查

主要审查投资方案构成是否全面、合理,是否存在高估或低估投资规模现象。 (一)投资总额构成

1、新建项目投资总额=固定资产投资总额+铺底流动资金 改扩建项目投资总额=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新增铺底流动资金 外资企业投资总额=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流动资金 2、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期借款利息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及其它费用+预备费 工程费用=建筑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安装工程费

工程建设及其它费用=土地征用及补偿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保险费、工程监理费、办公及生活家具购置费等费用

预备费=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 3、铺底流动资金=流动资金总额*30%

流动资金总额=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应收账款+存货+现金-应付账款 (二)审查方法

1、通过对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项目单位生产能力投资额比较,初步判断项目投资规模的合理性。如火电单位千瓦投资额一般在3000-5000元、水电单位千瓦投资额一般在6000-8000元。

2、按固定资产投资构成、国家和行业定额指标、同地区和同类项目投资及价格资料,逐项审查项目投资内容是否完整,有无重大缺漏项,有无高估冒算、人为压低造价及计算错误等现象发生。

(1)建筑工程费一般包括主要生产工程、辅助生产工程、公用与服务性工程、生活福利设施等。着重审查项目主要工程及相关辅助工程是否齐全,投资规模与项目工程量、生产规模是否匹配。

(2)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着重审查设备及工器具是否考虑全面,主要设备价格是否合理。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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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机器设备:主要审查机器设备属于专用设备还是通用设备,以及新旧程度和使用年限,通用设备抵押率不宜超过40%,专用设备一般不予接受抵押,如果接受抵押率不宜超过20%;

(7)一般不得接受难以变现的抵押物,如堤坝等。 (五)其它需要注意的问题:

1、抵押权与租赁权、从物权的关系。(1)抵押人将已经出租的财产用于抵押时,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债权人,并将抵押情况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2)从物的抵押效力。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若抵押物存在主从物分离的情形(尤其是动产抵押),应要求抵押人将从物一并抵押,以提高抵押物变现能力;

2、税款优先受偿。《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3、最高额抵押应当注意

(1)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若最高额抵押合同生效后,贷款发放前,抵押物被查封,不应再发放贷款;因此在发放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每一笔具体贷款前,应特别注意审查抵押物的现状;

(2)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出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因此应将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计算在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的最高余额内,不应将约定的担保金额全部用于贷款发放,应留有余地,以保障债权的全面优先清偿;

(3)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动产抵押应注意:

(1)抵押人用于抵押的动产权属必须清晰; (2)抵押率应当符合信贷管理制度的要求; (3)抵押物变现能力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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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抵押物便于抵押权人监管;

(5)抵押物应当特定化。按照《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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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设备购置费=设备原价*(1+运杂费率) 进口设备购置费=设备原价+进口费用+国内运杂费

进口费用主要包括国外运费、运输保险费、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 (3)安装工程费,着重审查安装工程费率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情况。

(4)土地征用及补偿费,主要包括土地征用费、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征地动迁费、安置补助费及土地使用税等。着重审查各项土地费用是否考虑全面,土地价格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同区域和同用途地价是否相当,有无明显不合理现象。

(5)工程建设其它费用,主要包括工程保险费、监理费、勘察设计费、职工培训费等。审查各项费用是否考虑齐全,所占比例是否合理,其中建设期长、地质结构复杂、建设风险较高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如海港、水库、水电、大型桥梁、山岭重丘区公路建设)应审查工程保险、监理等费用是否考虑齐全。

(6)基本预备费=(建筑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及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率。审查时着重审查基本预备费率取值(一般取5%-12%)是否符合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

(7)涨价预备费,项目建设期内预留的因物价上涨而引起的投资费用的增加额。审查时应注意涨价预备费是否考虑建设期限及国家年投资价格上涨指数。对于建设期限较短、已完工比例高且已完工投资额中未出现预期价格上涨的项目,可不考虑涨价预备费因素。

(8)建设期借款利息,着重审查是否根据项目融资额度、投放进度、建设期限、融资费率等因素综合测算建设期借款利息,如融资方案中包括国外借款,尚需审查是否包括手续费、管理费、承诺费及国内代理机构收取的转贷费、担保费、管理费等。

3、参照同类、同规模企业,同类产品生产企业流动资产占销售收入、经营成本的比率,单位产量占用流动资产的比率等指标粗略估、算流动资产总额,也可用行业总资产周转率平均水平推算流动资产值,与评估测算的流动资产总额作粗略验证。

4、根据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行业或部门标准、平均水平等参数,逐项审查应收账款、存货、现金、应付账款的合理性。

(三)审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审查项目调查及评估报告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相比,项目投资总额及构成有无较大差距,如有较大差距,则应审查调查或评估部门有无合理解释和依据;如实际动态概算超过原审批动态概算10%的,则应审查其概算调整是否已取得原概算审批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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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意审查项目已完成投资额与计划投资额的比较,如存有较大差距,则应在审查中予以揭示,分析造成差距的主要原因,并对项目超概算或低概算作可能性分析。

3、注意审查改扩建项目投资总额中是否包括原有土地、厂房、设备等资产投资,如存在,应将该部分投资从项目投资总额中剔除。

4、注意审查是否存在项目业主为规避审批权限,人为分拆项目或缩减投资总额的情况。 5、注意审查除30%铺底流动资金需求外的流资需求有无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 6、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评价项目投资额变动风险度。一般来说,项目设计程度越深入,投资额变动风险度越低,依初步设计所作的评估投资额较依可研所作的评估投资额变动风险度要低,依可研所作的评估投资额较依项目立项所作的评估投资额变动风险度要低;技术力量好、信誉度高的专业可研设计单位和评估单位,所作的投资额变动风险度相对较低;工程建设期越长、地质结构越复杂、工程建设难度越高的项目,投资额变动风险度越高。

二、融资方案审查

项目资金来源于项目资本金和银行借款及其他负债性资金,其中项目资本金是项目业主为拟建项目筹措的非负债资金。审查时应侧重审查融资方案与投资方案是否匹配,各项资金来源是否可靠,资本金比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具体业务要求。

(一)项目资本金比例审查

1、经营性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规定。

工商银行提供固定资产贷款应根据项目风险大小确定相应的资本金比例。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资本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国家或工商银行其他规定要求资本金比例高于30%的,从其规定:国家规定的资本金比例低于30%的,原则上按30%掌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般固定资产项目,可适度降低资本金比例;国家有规定的,资本金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

(1)用于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购置设备或器具、不涉及土建工程的一般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其他客户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净资产10%、不涉及土建工程且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般固定资产贷款项目;

(2)授权中列入低风险业务的100%保证金、全额存单或国债质押、100%外汇质押等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

(3)收入稳定、现金流量充足的事业法人自建自用项目可适度降低资本金比例,但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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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权审批行同意适度降低资本金比例的竞争性优势项目。

经营性投资项目试行项目资本金制度,一次认缴,并根据批准建设进度按比例逐年到位。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的具体比例为:

(1)钢铁资本金比例为40%及以上;

(2)交通运输〈含收费还贷公路〉、煤炭、水泥、电解铝、房地产开发(不含经济适用房项目)资本金比例为35%及以上;

(3)经济适用房资本金比例为30%及以上; (4)邮电、化肥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5%及以上;

(5)电力、机电、建材(不含水泥)、化工、石油加工、有色、轻工、纺织、商贸及其他行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0%及以上。

(6)经国务院批准,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可以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 2、外商投资项目注册资金规定。

外商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应与注册资本相适应。其中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出资的期限应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比例如下:

(1)总投资运3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70%;

(2)300万美元〈总投资〈=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50%,且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1000万美元〈总投资〈=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40%,且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总投资〉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1/3,且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3、事业法人项目资本金规定。

学校、医院等事业法人项目资本金占比为20%及以上。 4、土地开发项目资本金的规定。

(1)政府土地储备贷款:前一年度所辖区域(含下辖县)GDP在100亿元以上的地级市(含)以上政府本级土地储备机构及前一年度GDP在50亿元以上的县级市或县(市辖区)政府本级土地储备机构,自筹资金(含自有资金及财政资金)原则上不低于20%,并与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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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同比例到位;可使用周转贷款品种的借款人申请1年以内的贷款,自筹资金可不作比例要求,申请1年以上的贷款,自筹资金比例可适当降低(发放周转贷款条件:前一年度全市(含下辖区县)GDP在400亿元以上的地级市(含)以上政府本级土地储备机构及前一年度GDP在200亿元以上的县级市或县(市辖区)政府本级土地储备机构,可发放周转贷款)。

(2)政府园区土地开发贷款:项目贷款自筹资金占比不低于30%,并与贷款同比例到位,可使用项目前期贷款品种的借款人自筹资金比例可适当降低(项目前期贷款条件:前一年度GDP在30亿元以上或技工贸总收入在100亿元[含]以上的开发区的管委会发起设立的或控股的机构,在落实不低于40%自筹资金[含自有资金及财政资金〕后,可发放项目前期贷款)。

(3)其它土地开发贷款自有资金不低于30%,并先于贷款到位。 (二)项目资本金出资方式和资本金来源审查 1、出资方式。

出资方式包括货币资金、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其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国家对采用高科技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资本金来源。 (1)财政补助资金

什国家财政性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国债资金、国家重点交通工程交通补助、县乡公路交通补助资金、国债贴息等无偿补助资金。

对此项资金来源着重审查补助额度、进度是否已取得国家发改委、交通部等有权部门批复,其中国债资金尚需审查是否确为无偿资金,需偿还的国债资金一般不纳入资本金范畴。

地方各级政府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地方各级财政国债配套资金、其它财政补助资金等。审查地方承诺的合法性及相关依据,补助额是否经同级人大批准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分析地方财政收支状况,判断及时、足额出资的能力。

(2)企、事业法人自有资金

新设项目法人(即新组建项目法人)自有资金来源于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入股资金。着重查验公司章程、合同、验资报告、营业执照及企业财务报告,审查各股东认缴出资的合法性、出资额及实际到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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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到位的资本金,应分析各股东的出资能力和到位进度。

既有项目法人(即项目建设前现有法人已经成立并有项目外业务建设、经营)自有资金来源于企业所有者权益、建设期内经营所得(不包括本项目经营所得)、股东增资扩股资金等。

对企业所有者权益应着重分析其中可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货币资金中可用于项目投资的资金;二是企业其它资产中可变现用于项目投资的资金。

建设期内经营所得。建设期长的项目,部分项目资本金可从客户建设期内经营所得中筹措。审查时应控制其在资本金总额中所占比重,并注意对其建设期内经营收益稳定性和资金到位的可能性予以分析和揭示。

股东增资扩股。查验验资报告,增资方式、金额,营业执照中注册资本是否已作相应变更;分析增资扩股资金中可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未到位的增资扩股资金尚需审查相关投资方的出资承诺、出资方式、出资能力和到位可能性。

(三)银行借款及其它负债资金审查

审查工行借款以外的其它负债资金到位情况和到位可能性,如涉及他行借款,应审查审批进度、额度和期限、利率、担保方案及主要贷款条件等。

(四)审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审查筹资总额、方式、到位进度与投资方案、建设计划是否匹配,已投入资金额度、完成投资额、工程进度与原方案是否相符,如有较大差距,应分析原因并在审查中予以揭示。

2、注重对未到位资金到位可能性分析,防止因总投入资金不足引起资金“硬缺口”和资金到位进度与施工进度不一致引起的资金“软缺口”。

3、现行相关资本金比例的规定仅为项目资本金的最低比例,审查时应结合项目效益、还款来源、还贷期限、投资规模、股东结构、国家宏观政策等因素,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的要求,确定项目资本金的适宜比例。对项目综合效益一般、贷款风险度较高、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限制的项目,可要求项目业主提高项目资本金比例;对项目资本金不符合规定比例的,应要求调整筹资方案。

4、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需附有资格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审查作价金额、作价比例是否恰当,相关资产是否确为项目投资所需要并纳入投资总额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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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投资利润率大于或等于部门(行业)平均投资利润率(或基准投资利润率)时,财务可行。

(二)不确定性分析

财务评价的数据大部分来自估算和预测,通过不确定性分析,可判断项目的财务抗风险能力。

1、盈亏平衡分析。

通过正常生产年份(达产年)的财务盈亏乎衡点,衡量项目适应生产或销售情况变化的能力。盈亏平衡点越低,表明项目抗风险能力越强。分析方法主要包括线性分析和非线性分析,通常采用线性分析法,分析指标主要有以下几种:

生产能力利用率(BEP)=年固定成本/(年产品销售收入-年变动总成本-年销售税金及附加)*100%

产量(BEP)=年固定成本/(单位产品价格-单位产品变动成本-单位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销售价格(BEP)=(年固定成本+年变动成本+年销售税金及附加)/年产量 2、敏感性分析。

通过分析、预测项目投资额、成本、价格、销售量等主要因素向不利方向变化时,对项目内部收益率、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影响,判断项目抗风险能力,其中主要考察指标为财务内部收益率。审查中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分析影响项目效益的主要不确定性因素和变动区间。

敏感性分析主要采用单因素或多因素分析法,通常v以单因素分析为主,评价指标主要有:

(1)敏感度系数,即评价指标的变化率与不确定性因素的变化率之比。该指标反映项目评价指标对不确定因素的敏感程度。

(2)临界点,是指项目允许不确定因素向不利方向变化的极限值。超过极限,项目的效益指标将不可行。临界点可用临界点百分比或临界值表示。如当产品价格下降到某值时,财务内部收益率刚好等于基准收益率。

三、既有项目法人(公司融资)财务效益分析 (一)评价方法

既有项目法人项目评价按“有项目”和“无项目”对比,采取增量分析法,评价项目财务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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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性。

“有项目”数据是指在实施项目的情况下,预测企业计算期内各年度效益与费用状况的数据。

“无项目”数据是指在不实施项目的情况下,预测企业各年度效益与费用状况的数据。 “增量”数据是指“有项目”数据减“无项目”数据后的差额。 (二)审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1、有、无项目对比时,应注意计算期需保持一致,并应以有项目的计算期为准。 无项目节可假设通过追加投资以延长到与有项目的计算期相间,并在计算期末将固定资产余值回收,但如通过追加投资延长寿命期,在技术上或经济上明显不合理时,应设定无项目的生产运营终止。审查时应注意防止评估通过随意不、无限对无项目追加投资,以改善项目增量效益。

2、改扩建项目期间停产或减产损失应反映在建设期间有项目各年的销售收入和经营成本中。

3、有项目下,项目范围内的原有固定资产应分为继续利用和不再利用两部分。不再利用资产不应计提折旧,在报废或处置时,应将现金收入和处置损益计入现金流量和损益表中。

四、贷款偿还能力分析 (一)偿贷资金来源 1、企业法人(项目)

(1)企业(项目)经营所得。企业(项目)经营所得中可还贷资金来源一般包括净利润和计提的折旧、摊销等。审查中应注意还款期间的股东分红对贷款偿还的影响。

(2)财政等补充还款来源。应着重审查补充还款来源的充分性和可靠性。 2、事业法人

事业单位经营所得中可还贷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如有财政等补充还款来源,需审查补充来源的充分性和可靠性。

(二)偿债指标

1、借款偿还期,指以客户(项目)可还贷资金来源偿清项目借款本息的时间,其中公司融资下偿贷资金来源为客户整体可还贷资金来源,需偿清的本息应包括客户全部存量项目贷款。该指标旨在计算项目(企业)最大偿还能力,适用于需尽快还款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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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偿债备付率=可用于还本付息资金f?当期应还本付息金额

该指标可按年计算,也可按整个借款期计算,适用于已约定借款期限的项目。指标值一般应大于1。如指标值小于1,则表明当年资金来源不足以偿付当年到期债务。

五、财务审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市场竞争激烈、产品更新换代速度快的项目,财务可行性要求一般较高;收益稳定、垄断性强的供水、供电、供气、公路、港口等基础设施项目,一般着重审查还款来源的可靠性,项目财务可行性要求相对较低。

(二)既有项目法人以增量分析法判断项目财务可行性,以有项目下偿债指标评价客户整体偿债能力;项目依存度较低的既有项目法人融资,应着重审查客户整体经营发展前景、盈利能力及偿贷能力。

(三)事业法人应着重审查偿贷期内财务收支状况、还款来源的充分性和可靠性。 (四)实际借款期限应根据借款偿还期,考虑不同行业、项目风险度、还款迫切性、适当比例的股东分红等因素确定,也可在设定一定比例偿债备付率的情况下,测算实际借款期限;分红额度或比例应在贷款合同中限定,并在还款方案中体现。

第六章 担保审查

担保审查应就调查报告拟采用的担保方案进行分析,重点审查担保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制度的规定,是否切实可行,是否能够满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要求。

用信方式包括信用和担保。《担保法》规定的担保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与信贷业务有关的担保方式主要是保证、抵押和质押。

一、信用

(一)信用贷款条件

1、《中国工商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规定。 企业法人客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发放信用贷款: (1)AAA级及以上信用客户;

(2)贷款总额(指本次贷款发放后的贷款余额)不超过客户所有者权益; (3)资产负债率(指本次贷款发放前的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 (4)现金净流量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大于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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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无不良信用记录。

事业法人客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发放信用贷款: (1)AAA级及以上信用客户;

(2)现金净流量大于零(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之和大于零); (3)无不良信用记录:

(4)具有行业垄断优势或行业资质优良。 2、单项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中国工商银行高等学校房地产贷款管理办法》规定:“211工程”高校、教育部直属高校、省级政府重点支持的省属高校及其它符合工行基本制度规定条件的高校可以使用信用贷款。

《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211”工程高等院校、教育部直属或省属重点高校本部、省级(含)以上示范中学及重点中学、三甲(含)以上医院的一般固定资产贷款可采用信用方式。

(二)对客户申请信用贷款的审查

1、符合工行规定的信用贷款条件的,审查人员还需全面考虑信贷业务的总体风险和收益,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1)同意以信用方式办理信贷业务。审查认为信贷对象属优良客户或优质项目,第一还款来源充足,能够有效控制整体风险的,可同意以信用方式办理信贷业务;

(2)不同意信用方式办理信贷业务。虽然信贷业务完全符合工行信用贷款条件,但审查认为第一还款来源不确定,整体风险不完全可控,如果以信用方式办理信贷业务存在较大风险,则不应同意以信用方式办理信贷业务,应要求提供合法、有效、可行的贷款担保;

(3)有条件同意信用方式办理信贷业务。信贷业务完全符合工行信用贷款条件,但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为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可有条件地同意以信用方式办理信贷业务,包括部分业务以信用方式办理,并根据存在的不确定因素提出限制性条件和监管要求。

2、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区别信贷业务的不同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1)不同意信用方式办理信贷业务,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对此类信贷业务,在审查过程中应提请调查部门落实符合要求的担保后再行审查。

(2)虽然信贷业务不完全符合工行信用贷款的条件,但审查认为申请人经营状况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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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前景良好,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总体风险可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可以同意以信用方式办理信贷业务,但需要提示因为突破制度规定须报总行特批。

二、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一)保证人的条件

1、《担保法》对保证人条件的规定。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公民或者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乡镇(街道、村办)企业以及从事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可以作为保证人。

2、《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对保证人条件的规定。

(1)信誉良好,在已有贷款中,无半年以上逾期贷款,或因客观原因造成半年以上逾期但已落实了还款计划;

(2)资产负债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96,经营状况良好;累计担保总额不超过其资产总额;

(3)保证人财产属本人所有,易变现,能保值;

(4)其它经济组织作为贷款保证人,应有合法、可支配的财产和稳定的收入来源。 (二)下列主体不能成为保证人: 1、《担保法》的规定:

(1)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等;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和无企业法人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

2、《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规定:除上述三类主体不得作为保证人外,不具备法人资格和偿债能力的主管部门和行政性公司也不得作为保证人。

(三)审查保证人保证能力

通过分析保证人近3年和提供保证担保当期的财务状况,判断保证人的保证能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资产规模与质量:主要从总资产、净资产的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判断保证人代偿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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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审查时应着重考虑其资产质量、变现能力和净资产额度;对或有资产特别是对外担保额度较大的保证人,还要分析其对外担保的质量,判断保证人代偿的能力。

2、长短期偿债能为:主要利用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利息备付率等指标分析,掌握标准见本指引的财务审查部分。

3、盈利能力:主要利用销售利润率、总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等指标分析; 4、业务经营状况:主要分析保证人的经营历史状况以及发展潜力,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善;

5、信用记录情况:保证人账户开立情况、还本付息记录、涉诉情况等,判断分析保证人履行代偿责任的意愿。

(四)其它需要注意的、问题 1、保证人是自然人时应重点审查: (1)保证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3)保证人姓名应与其有效身份号证件上的姓名保持一致;

(4)保证人已婚的,尽可能要求其配偶同时提供保证担保,以避免在纠纷时难以分割保证人的财产,降低保证人的代偿能力。

2、保证人是法人、其它组织时应重点审查:

(1)己办理年检手续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 (2)企业章程或合伙、联营、合作等协议文书验资证明; (3)股东名册或董事会名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证); (5)保证人是否有多块牌子;

(6)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应注意保证人提供担保的合法性; (7)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只能为该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提供贷款担保,不得为成员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3、公司股东担保。

《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财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目前司法部门对上述规定尚无明确的解释,为了减少法律风险,应尽量避免公司为其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确需公司为其般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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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的,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公司为其股东担保的行为必须符合某公司章程的规定;

(2)担保人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股东(大)会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被担保的股东不应参加股东(大)会表决;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4、最高额保证。 《担保法》规定:

(1)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2)保证人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3)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l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4)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规定:

(1)开设基本结算账户的申请人申请短期贷款时,可采用最高额保证担保方式; (2)最高额保证担保指保证人在一定期间和确定的最高借款额度内,就申请人连续发生的借款行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最高额保证担保的额度以保证人的偿债能力为基础,最高不超过保证人资产总额的80%。工商银行采用最高额保证担保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保证期间为申请人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5、互保和连环担保。

(1)法律上对上述形式的保证没有禁止性的规定,由于此类担保相对风险较大,应尽量避免接受;

(2)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集团客户实行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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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授信管理,将同一集团内各个企业的授信纳入统一的授信额度内,核定集团总的授信额度,防止申请人通过多头开户、多头贷款、多头互保套取银行资金,防止对关联企业授信的失控。

6、审查应注意在下列情况下保证人免除全部或部分保证责任:

(1)借款合同无效而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如保证人没有过错,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但其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申请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2)国家机关、公益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而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银行知道或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企业法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5)银行与申请大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6)银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7)申请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提供保证,银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接受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8)银行和申请人协议借新还旧的,如新贷与旧贷的保证人不是同一保证人,且新贷的保证人不知道借新还旧的,新贷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旧贷的保证人也因旧贷债权消灭而免除了保证责任。

7、两个以上保证人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如果约定为按份承担保证责任,则按照约定份额分别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约定为连带共同保证,则各保证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三、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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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物的基本条件:抵押物的产权必须合法、明晰,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物享有无争议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抵押物须持有合法的权属证书,不存在所有权保留等情形;

(二)抵押财产

1、可以用于抵押的财产。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如海域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取得住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2、不可用于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两种情况除外:a、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b、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国家机关的财产;

(7)违法、违章、临时建筑物; (8)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9)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10)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物的登记

1、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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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矿业权的抵押登记部门为审批发放探矿、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7)以海域权使用权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抵押合同到原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2、当事人以其它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财产:

(1)其他非企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所有的依法可以抵押的机器设备、牲畜等生产资料;

(2)个人所有的家具、家用电器、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生活资料; (3)其他除《担保法》37条、42条之外的财产。 (四)抵押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

1、抵押物现值根据不同种类财产的现行市场价格、账面净值和变现程度,由工行与抵押人共同协商估价,对估价有争议的可以委托有资格评估机构估价;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贷款一般不超过抵押物变现值的70%;

2、不同的抵押物选择。

根据抵押物不同性质、价值和变现能力,审查人员可以参照以下顺序选择抵押物,并确定抵押率:

(1)城市房地产:重点考虑房地产的位置和变现能力,抵押率不超过70%; (2)土地使用权:重点审查土地的位置、规划用途和开发程度等,抵押率不超过70%; (3)林木:主要审查林木种类、市场供求关系,抵押率不超过70%; (4)在建工程的抵押率不超过50%;

(5)车辆、船舶:主要审查车辆船舶的新旧程度、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抵押率一般不超过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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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otx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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