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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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防止化学危险物品在运输、贮存、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及毒害等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结合企业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3、化学危险物品的范围和分类

3.1化学危险物品:凡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等危险性质,在生产、贮运、使用中能引起燃烧、爆炸和导致人身中毒或伤害事故,并使财产受到毁坏的化学物品,统称为化学危险物品。

3.2有些物品虽不属于危险物品,但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也应加强管理。

3.3化学危险物品按其性质和贮运要求分为:

3.3.1爆炸品

3.3.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3.3.3易燃液体

3.3.4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3.3.5毒害品和腐蚀品及感染性物品

3.4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

4、生产和使用

4.1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装置,应根据危险品的种类、性能和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害及毒害程度,设置相应的排风、通风、防火、防爆、防尘防毒、泄压、降温、防潮、避雷、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排放、隔离操作和自动报警等安全设施。

4.2生产车间存放的危险物品,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应经化验,以免因成分不符合标准发生事故。

4.3剧毒物品生产和使用场所操作人员必须正确穿戴专用防护用品和器具(如酸、碱作业岗位要戴眼镜、处理问题时必须戴面罩)。严禁用手直接接触剧

毒物品,不得在剧毒物品场所饮食,应备有一定数量的解毒药品(甘草含剂等)以备应急抢救之用,工作结束后应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4包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规定,印贴专用的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性质(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贮运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4.5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其电气、动力设备、照明装置、仪表和开关等应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和国家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等规定,分别采用防爆或隔离措施。

4.6输送液体物品,应采取防止泄露、消除静电的措施,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4.7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使用明火加热,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若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或照明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离措施。

4.8凡用于生产的煤气、有毒、有害气体蒸汽、水等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

4.9化学危险品生产或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处理。

4.10严禁用一级易燃液体洗刷机器设备、车辆部件和工作服等。

4.11易燃、易爆设备、管道检修,要求严格按公司《动火管理制度》和《安全检修制度》规定执行。

5、贮存和保管

5.1贮存量较大的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应根据物品性质,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火围堤等安全装置和设施。

5.2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内只能贮存同一类化学危险物品,不同品种要分堆存放,不能超量贮存,并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保证道路通畅。

5.3对化学试剂危险物品库要安排的货位,避免混存。化学性质、防护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或相互有影响的化学危险物品,绝对不允许贮存在同一库内。

5.3.1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

5.3.2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

5.4对于遇水易爆,遇高温、低温、爆晒会发生分解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液化气体分别不得在潮湿、易积水、高温处及低温处贮存,不能在露天场地贮存。

5.5化学危险物品仓库与生产、生活区有适当的距离,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设施。

5.6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包括库工)必须进行公司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由本单位发给安全作业证方能上岗操作。

5.7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人员,要选配责任心强,经过专门训练,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管理常识的人员担任。

5.8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出入库发放制度:

5.8.1化学危险品入库前均应按合同或入库单、请检单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

a. 商品数量;

b. 包装;

c. 危险标志;

d. 合格证或检验报告。

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当商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5.8.2化学危险品出库前均应按合同或领料单进行检查核对,核对内容包括: a. 商品数量;

b. 包装;

c. 危险标志;

5.8.3进入化学危险品储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5.8.4 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动和滚动。

5.8.4装卸对人身有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5.8.6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严格执

行。

5.8.7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5.8.8为防止发料差错,对剧毒物品、易制毒品必须实行双人收发、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的“四双”制度。

5.8.10化学危险物品仓库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5.8.11化学危险物品的领用需经使用人员提出,部门主管批准,仓管人员同意后方可出库。

5.8.12化学危险品的出入库须有台帐记录,每月必须进行盘帐,做到帐、卡、物相符。

6、装卸运输

6.1化学危险物品的装卸和运输,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品一般性质和安全防范知识的人员承担。

6.2化学危险物品装卸运输人员,应持有安全合格证,按运输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好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撞击、翻滚、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6.3化学危险品装卸前后,对车厢、库房应进行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装过剧毒物品的车辆,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6.4相互碰撞、接触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害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互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而在同一车上混装运输。

6.5化学危险品装运时不得人货混装。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危险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6.6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应严格防止外来明火,尽可能选择路面平坦的道路,不得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行车中要保持车速、车距,严禁超速、超车和强行会车。

6.7装运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辆排气筒上必须装有阻火器,并配备灭火器材。车头应悬挂“危险品”标记,罐车要挂静电接地导链。

6.8装运爆炸、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必须包装牢固、严密,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6.8.1禁止使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和脚踏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氯化钾、氯化钠等氧化剂和铁桶包装的低闪点的易燃液体时,不得用铁板车及汽车挂车。

6.8.2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等危险物品。

6.8.3高温季节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要有防晒设施。

6.8.4装运电石等忌水物品时,应要有防雨设施。

6.9公司销售部对来公司拉运危险货物的客户要检查:“采购证、准运证、押运人员的押运证、槽(罐)车准用证”、并检查运载工具外观是否合乎安全要求,如发现问题应责成用户处理后方可发货。

7、报废处理

7.1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物必须严加管理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处理。

7.1.1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7.1.2包装容器必须在生产部指派专人监护下销毁。

7.2剧毒物品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先提出申请,制定安全措施,经生产部批准后方可处理。

7.3凡公司报废的金属容器、设备、管道等含有化学危险物质的,必须由使用单位按规定要求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交给废品处理部门。

7.4公司生产中的各类有害废渣、污物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三、易制毒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本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和领用,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维护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3、主要内容 3.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3.2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仓管保管员、使用人员进行审查,定期对上述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3.3每次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均由仓库保管员携带市易制毒化学品购用申请表以及上次办理的购用证明、实际购买情况,到市公安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办理购用证明。购用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每证仅限购买一次。在购用证明办理后未能按时购买,应在有效期满后7日内将已过期的购用证明交回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注销作废。

3.4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用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

3.5购用证明仅限证明上所注明的购用单位使用,应由购用单位派人员前往销售单位购买,不得将购买证明以任何形式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购买。

3.6所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是本单位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用证明。

3.7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必须由仓库保管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由送货人、仓管保管员、监督员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证明簿上签名。

3.8易制毒化学品须有单独的仓库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出入库台帐登记清楚、全面、准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

3.9易制毒化学品库应按照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监测、报警、

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隔离操作的安全设施、设备,并始终保持其处在良好的工作状态;

3.10在库房门口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如“库房重地,不得入内”等),以及库房定置图; 3.11仓管保管员应每月盘点当月的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核对无误后,在每月5日前将盘点情况寄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如在盘点中发现存在数量不对应,应立即报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由管理办公室和使用公司共同复核。如发现被盗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3.12使用部门(车间)须开具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由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签字后,向仓库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出库时监督员须到现场监督,领用人、仓管保管员、监督员核对数量后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簿上签名。出库后由监督员陪同领用人将易制毒化学品送到使用部门(车间)。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位应建立登记台帐,单独装订成册备查。用槽罐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从槽罐抽到高位槽(即抽离槽罐)即视为出库,做出库登记。

3.13使用部门(车间)应按当天使用计划,合理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原则上谁使用由谁领用,负责领用人下班,易制毒化学品还有剩余即视为不能使用完。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应安排二个人将多余的易制毒化学品送回仓库,由仓库保管人员应对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称量后作为入库原料进行登记,送回人、仓管保管员分别在登记簿上签名。不得将领用原料暂存在仓库中,使用部门(车间)不得私自存放易制毒化学品在本部门(车间)。使用部门(车间)再次领用已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应按第3.12条规定重新办理领用手续。

3.14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注意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残液的回收和处理,不得将含有易制毒化学品成份的残液直接排放出厂外,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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