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安全事故案例
更新时间:2024-05-21 03:4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事故案例:
河北沙河铁矿大火
[事故经过]2004年11月20日凌晨3时许,河北省邢台沙河市白塔镇李生文联办一矿主井发生火灾事故,并危及与之相邻的岭南铁矿、白塔镇二铁矿、綦村供销社铁矿、金鼎矿业公司西郝庄铁矿。事故发生后,河北省省委、省政府领导十分重视。国家安全监管局和河北省政府根据救援情况,紧急调集10多名通风、灭火、救援专家,从省内外10个单位调集22个救护队、241名救护队员参加了抢险救援。这次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70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4.65万元。 [事故原因] 据初步认定,这次事故的起因是李生文联办一矿使用电焊引燃木材所致,加之多矿严重越层越界开采,形成矿矿相通、上下重叠的状况,使得该矿与周围4个铁矿(岭南铁矿、白塔镇二铁矿、綦村供销社铁矿、金鼎矿业有限公司西郝庄铁矿)等5个巷道相通,因井下烟气太大,致使矿工被困井下,酿成惨剧。
[处理情况] 河北省省长季允石表示,将对安全事故背后隐藏的腐败和黑恶等问题进行严厉查处和打击。 目前,5家铁矿的矿长、法人代表等9名责任人已被监控,铁矿的银行账户被全部查封。涉案的沙河市安监局综合股股长史聚兴、安监局安监股股长刘胜民以及沙河市冶金工业局安监科科长刘贵民、沙河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郭正民4人均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事故调查还在继续,责任认定还需要一段时间,除对企业调查外,还要认定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
[点评] 河北沙河铁矿大火是近年来最严重的非煤矿重大事故,
也烧出了许多疑问:为什么会出现火烧连营的罕见矿难?一家铁矿失火却殃及了其它四家相邻铁矿,这说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小铁矿的管理上存在漏洞,乱开采的现象十分普遍。没有巷道相通的存在,死亡人数不会如此之多。为什么井下矿工人数一变再变,遇难人数不断增加?而当地官员的“管理混乱,人数统计有困难”的解释让人多少有些难以信服。其实,如果我们仔细分析,这种观点不太可信。矿主们不可能不知道每天有多少人下井作业,因为这是给矿工开工资的最基本依据。同时,所谓的统计困难让人联想到邯郸的瞒报事件。对于矿主甚至当地政府来说,遇难矿工人数直接关系到他们的政治和法律责任。在一般人看来,铁矿不像煤矿那样危险,所以上上下下对铁矿的安全生产多少有些侥幸心理,误认为不会出事。从一定意义上说,生命是被侥幸大意所扼杀。沙河铁矿大火警示人们,任何忽视安全的行为,都可能受到无情的惩罚。
非煤矿山垮坝事故
2000年10月18日上午50分,广西南丹县大厂镇鸿图选矿厂尾矿库发生重大垮坝事故,共造成28人死亡,56人受伤,70间房屋不同程度毁坏,直接经济损失340万元。 2000年10月18日上午9时50分,尾矿库后期坝中部底层首先垮塌,随后整个后期堆积坝全面垮塌。共冲出水和尾砂14300立方米,其中水2700立方米,尾砂11600立方米,库内留存尾矿13100立方米。尾砂和库内积水直冲坝首正前方的山坡反弹回来后,再沿坝侧20米宽的山谷向下游冲去,一直冲到离坝首约700米处。其中绝大部分尾矿砂则留在坝首下方的30米范围内。尾矿坝下的34间外来民工工棚和36间基建队的房屋被冲垮,共有28人死亡,56人受伤。
这是一起由于企业违规建设、违章操作,有关职能部门管理和监督不到位而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
1、事故的直接原因
由于基础坝不透水,在基础坝与后期堆积坝之间形成一个抗剪能力极低的滑动面。又由于尾矿库长期人为蓄水过多,干滩长度不够,致使坝内尾砂含水饱和、坝面沼泽化,坝体始终处于浸泡状态而得不到固结。最终因承受不住巨大压力而沿基础坝与后期堆积坝之间的滑动面垮塌。
2、事故的间接原因
(1)严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把关不严。尾矿库的选址没有进行安全认证,也没有进行正规设计,而由环保部门进行筑坝指导;基础坝建成后未经安全验收即投入使用。 (2)企业急功近利,降低安全投入,超量排放尾砂,人为使库内蓄水增多。由于尾矿库库容小,服务年限短,与选矿处理量严重不配套,造成坝体升高过快,尾砂固结时间缩短。为了达到环保排放要求,库内冒险高位贮水,仅留干滩长度4米。
(3)业主、从业人员和政府部门监管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差,仅凭经验办事。
(4)政府行为混乱,对安全生产领导不力。对选厂没有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审查,缺乏规划,盲目建设。
广西合浦县恒大石膏矿 “5.18”冒顶事故
一 、事故概况
2001年5月18日凌晨3时30分,广西合浦县恒大石膏矿发生重大冒顶事故,造成29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56万元。 二 、矿井基本情况
恒大石膏矿是由广西来宾县莆田石膏矿投资兴建但实为陈宇棠个人投资拥有的一家集体企业,位于合浦县星岛湖乡大岭头石膏矿区北段,建设规模为30万吨/年,投资3000万元,于1994年11月19日开工建设。
该矿区地质情况复杂,主要受断层和软岩以及地下含水层影响。矿区内一条大的断裂破碎带经过矿区东北部,数条次级断裂分布于矿区中部。矿层受多条断裂带切割,距上覆含水层最近距离为10米。矿
层顶板为钙质泥岩,底板为砂质泥岩,均具有强烈的吸水软化特点。 矿井原计划采用竖井加斜井开拓方式,在施工井筒时需使用冷冻法穿过含水层。由于投资太大,加上石膏矿价格大跌,矿方在建成了竖井后没有继续施工斜井。因此该矿实际采用中央单一竖井两翼多水平开拓方式。水平之间采用下山联系。由于只有1个竖井,矿井未能形成正规通风系统,仅利用局扇通过风筒沿竖井将井下污风排出地面。采矿方法为前进式房柱法。发生冒顶范围为北翼采空区。 该矿于1996年1月施工竖井,1997年4月建成竖井并经过单项工程验收后转入巷道施工。1998年4月该矿转入正式生产,1998-2000年分别生产石膏矿7万吨、8万吨和9万吨。该矿曾于1999年9月1日至2001年4月21日发生过4次冒顶事故,造成5人死亡。 三 、事故经过
2001年5月18日2时多,在二水平大巷打炮眼的炮工听到210下山附近有响声,3时30分又发出轰轰响声,随后有一股较大的风吹出,电灯熄灭,巷道有些晃动。炮工打电话到三水平叫信号工滕德山通知矿工撤退,但无人接电话,之后他们就撤到地面。后来滕德山自己打电话到井口后也撤出地面。地面当班领导接到通知后立即到井下了解情况。此时井下已停电,北面二水平、三水平塌方的响声不断,无法进入工作面。凌晨5时,矿方清点人员时发现,当班96名矿工中位于三水平北翼工作面的29名矿工被困,生死不明,矿方随即向合浦县有关部门作了汇报,并向钦州矿务局求援。合浦县政府有关人员和钦州矿务局救护队很快赶到现场。 经过17天全力抢救,最后终
因井下情况复杂,土质松散,塌方面积大,施救困难,未能救出被困人员。鉴于被困人员已无生还希望的实际情况,6月3日停止了抢救工作。
四 、事故性质和原因
这是一起由于企业忽视安全生产,严重违反矿山安全规程,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不到位而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 1、事故的直接原因
由于主要巷道护巷矿柱明显偏小又不进行整体有效支护,加之矿房矿柱留设不规则,随着采空面积不断增加,形成局部应力集中。在围岩遇水而强度降低情况下,首先在局部应力集中处产生冒顶,之后出现连锁反应,导致北翼采区大面积顶板冒落,通往三水平北翼作业区的所有通道垮塌、堵死。 2、事故的间接原因
1)矿主忽视安全生产,急功近利,在矿井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心存侥幸,冒险蛮干。该矿所有巷道都是在软岩中开掘,但矿主为节省投资不对巷道进行有效支护。在近2年已发生多起冒顶事故的情况下,矿主仍不认真研究防范措施加大巷道支护投入。同时,该矿又采取独眼井开采方法,致使事故发生后因通风不良和无法保证抢险人员安全而严重影响事故的及时抢救。
2)该矿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技术管理混乱。一是没有进行正规的初步设计;二是在主体工程未建成的情况下擅自投入大规模生产;三是没有编制采掘作业规程和顶板管理制度;四是主要巷道保安矿柱留设
过小;五是没有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
3)矿井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缺乏有效的安全监督检查。该矿虽设有安全管理机构,但井下缺乏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井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基本由值班长和带班人员代替,难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4)政府有关部门把关不严、监管不力。在该矿未经严格的可行性研究,也未作初步设计的情况下批准开办此项目,颁发各种证照。在发现该矿未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就投入大规模生产时不及时制止。特别是在该矿发生多起冒顶事故后仍没有采取果断的关停措施。 5)合浦县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对外来投资企业安全管理经验严重不足,管理不到位。 五 、事故教训和防范措施
1、必须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法规,不得擅自降低安全标准。恒大石膏矿没有正规设计,为节省开支,又擅自降低安全标准,留下了重大事故隐患。因此,必须严格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验收制度,认真把好安全生产关,从源头上杜绝事故发生。
2、必须强化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的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在对恒大石膏矿进行安全检查时早已发现通风系统和生产系统不完善,巷道支护不够等问题,并下达过整改通知,但整改工作一直没有落实,事故还是发生了。因此,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必须严格要求,加强督促,一抓到底,直到整改措施落实。
3、加强对外来投资企业的管理。一方面这类企业不服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管理,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和部门也怕影响利用外资,因此
对外商比较迁就,在企业开办过程不按规定严格把关。今后,要切实加强对外来投资者的监管,坚决纠正对外来投资者在安全生产上的宽容倾向,在安全生产上对任何企业都必须严格要求。
4、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恒大石膏矿从1999年9月至2001年4月已发生过四次顶板冒落事故,造成5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当地有关部门也进行了调查处理,但防范措施没有真正落实到位,以致又发生了这起重大事故。今后,必须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找事故原因,从中吸取深刻教训并督促各项防范措施的真正贯彻落实。
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岭矿“3?28”特别重大透水事故情况
2010年3月28日,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岭矿在基建施工中发生透水事故,造成38人死亡、11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37.29万元。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一、矿井基本情况 (一)王家岭矿概况
王家岭矿区地处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临汾市乡宁县境内,为基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600万吨/年。该矿采用平硐-斜井开拓方式,设计分2个水平开采,按高瓦斯矿井设计。设计首采工作面为20101和20102两个综采工作面。该矿区范围内小窑开采历史悠久,事故发生前该矿井田内及相邻共有小煤矿18个。
(二)王家岭矿建设情况
王家岭矿由华晋焦煤公司开发建设。该矿于2007年1月16日开工建设,截至2010年3月27日,矿井一期工程已完成98.3%,剩余工程量418 米;二期工程已完成55%,剩余工程量2921 米;三期工程的20101、20102采煤工作面等巷道已完成23.1%,剩余工程量9302米。
(三)王家岭矿建设项目组织管理情况
1.建设单位:华晋焦煤公司,由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能源集团)和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焦煤集团)合资组建,各占50%股份。下设王家岭矿区建设指挥部负责建设工作。
2.施工单位:发生事故的王家岭矿碟子沟项目井巷工程由中煤能源集团下属的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中煤一建公司,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第六十三工程处(以下简称中煤一建六十三处)施工。
3.监理单位:北京康迪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迪监理公司),为中煤建设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矿山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4.设计单位:中煤西安设计公司,隶属于中煤建设集团,具有甲级设计资质。
5.井下物探项目单位:西安研究院,隶属于中国煤炭科工集团,资质等级为甲级。
(四)碟子沟工程项目施工情况。
发生事故的首采工作面20101回风巷,由中煤一建六十三处27队负责施工。该工作面于2009年11月10日开工,截至事故发生时已掘进797.8米。采用直流电法、瑞雷波物探方法进行井下超前探水。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该矿201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附近小煤窑老空区积水情况未探明,且在发现透水征兆后未及时采取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等果断措施,掘进作业导致老空区积水透出,造成+583.168
米标高以下的巷道被淹和人员伤亡。
(二)间接原因:地质勘探程度不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未查明老窑采空区位置和范围、积水情况;水患排查治理不力,发现透水征兆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施工组织不合理,赶工期、抢进度;未对职工进行全员安全培训,对部分新到矿的职工未进行培训就安排上岗作业,部分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
四、责任追究
(一)移送司法机关人员(共9人)
1.贾剑勇,王家岭矿区建设指挥部工程技术部部长,2010年5月1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2.吴东红,王家岭矿区建设指挥部工程技术部地测、防治水工作组组长,2010年5月1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3.姜世杰,中共党员,中煤一建六十三处副处长兼碟子沟项目部经理。2010年5月1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4.张军伟,中煤一建六十三处碟子沟项目部技术副经理。2010年5月1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5.曹奎兴,中煤一建六十三处碟子沟项目部生产副经理。2010年5月1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6.常世坤,中煤一建六十三处碟子沟项目部安监站站长。2010年5月1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7.邹达山,中煤一建六十三处碟子沟项目部地质水文负责人。2010年5月1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8.王益,西安研究院电法勘探技术研究所职工,王家岭矿井巷工程二、三期巷道井下电法与瑞利波勘探项目现场技术负责人。2010年5月1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9.葛廷福,康迪监理公司王家岭矿项目监理处碟子沟项目监理部总监代表,2010年5月1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以上9人目前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有关单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共30人) 1.张书国,中煤一建六十三处碟子沟项目部党支部书记、副经理,分管项目部党务等工作。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2.王国元,中煤一建六十三处安监处处长,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工作。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
3.吕志江,中煤一建六十三处总工程师、处党委委员,负责工程技术管理、职工培训等工作。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4.周德红,中煤一建六十三处处长、党委副书记。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5.李振东,中煤一建十处处长、党委副书记。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6.徐培忠,中共党员,中煤一建安监局局长。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7.蒲耀年,中煤一建公司总工程师、党委委员,负责工程技术管理、质量管理等工作。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8.葛惠永,中煤建设集团副总经理,中煤一建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9.刘宪斌,康迪监理公司王家岭矿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王家岭项目监理处全面工作。解聘职务,依法吊销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10.赵静良,康迪监理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安全和生产工作。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
11.张钦邦,康迪监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12.王卫东,中煤西安设计公司副总工程师,王家岭矿井设计项目负责人。行政记过。
13.常胜秋,中煤建设集团副总工程师、安全监察局副局长。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14.王希达,中煤建设集团副总经理、党委委员,行政记大过。 15.王金余,中煤建设集团执行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16.洪宇,中煤能源集团副总经理、党委常委,负责集团公司生产、安全、科技等工作。行政记过。
17.宋建国,王家岭矿建区建设指挥部常务指挥、总工程师,兼华晋焦煤公司派驻王家岭矿区建设指挥部安全负责人。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
18.席北明,华晋焦煤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王家岭矿区建设指挥部党总支书记。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19.孙守仁,华晋焦煤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常委、王家岭矿区建设指挥部总指挥。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20.李宝柱,华晋焦煤公司基本建设处处长、离柳矿区建设指挥部总指挥、质检站站长。行政记大过。
21.赵和平,华晋焦煤公司副总工程师、安全监察局副局长。行政降级。
22.王凌鹤,华晋焦煤公司副总工程师、调度室主任、生产技术处处长。行政记大过。
23.李进鹏,华晋焦煤公司总工程师、瓦斯综合治理研究所所长,负责公司全面技术管理。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24.周亚东,华晋焦煤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25.温百根,华晋焦煤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26.游浩,山西焦煤集团董事、党委常委、总工程师,行政记过。 27.曾方禄,西安研究院电法勘探技术研究所技术专家,王家岭煤矿井下物探项目技术负责人。行政降级。
28.王信文,西安研究院电法勘探技术研究所所长、党支部书记。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29.李恒堂,西安研究院副院长。行政记大过。
30.赵国源,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基本建设局局长、党总支书记,党内严重警告。
责成山西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书面检查,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向国务院国资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行政处罚
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对华晋焦煤公司处以罚款225万元,对中煤一建公司处以罚款210万元。
焦作“3?29”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3月29日凌晨3时05分左右,我省焦作市山阳区天堂音像
俱乐部(以下简称天堂录像厅)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焦作市委、市政府立即组织公安民警、消防官兵全力扑救,3时50分火势得到控制,4时35分大火被扑灭,保护了火场毗邻建筑物和周围居民的安全,并从火场救出12人。8时30分火场清理完毕,过火面积800平方米,死亡74人(男63人,女11人),烧伤2人,直接经济损失19.95万元。
党中央、国务院对这起火灾事故极为重视,朱镕基、尉健行、罗干等中央领导同志分别作了重要批示。国家经贸委、公安部、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分别派出工作组和专家,赶赴焦作市帮助指导处置工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这起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省委书记马忠臣、省长李克强等同志对火灾的现场扑救、调查处理、善后工作等及时作出明确批示、指示。省长李克强带领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及时奔赴焦作查看现场并研究部署处置工作。3月30日,省委书记马忠臣紧急主持召开省委常委扩大会议,对火灾的调查处理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并决定成立以省政府副省长王明义同志为组长的“焦作
2011年
‘3·29’特大火灾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直接在现场组织指挥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坚持“高度负责,特事特办,彻查全案,严查严办”的原则,经过紧张工作,及时查明了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有序进行,没有引发任何问题;焦作市社会稳定,生产生活秩序正常。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进展情况,省委、省政府均以信息专报形式向党中央、国务院及时作了报告。现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及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请示如下:
一、事故原因及性质
天堂录像厅位于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中路,原为焦作市蔬菜副食品总公司第二分公司东风商场。1998年6月,该市棉麻公司下岗职工韩本余(男,54岁),在商场租赁部分场地开办电子游戏厅。1999年6月,韩本余把商场全部租赁,将商场中间部分改造为录像放映大厅,并将南门封死;将东侧部分转租给王峰(男,23岁),王将这部分改造成16个音像放映包房,并将东侧铁门锁闭。韩本余、牛玉文(女,36岁)夫妇共同负责经营录像大厅,王峰负责经营16个音像放映包房,统称天堂录像厅,均属个体私营性质。该录像厅老板韩本余法制观念淡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1999年6月装修改造录像厅时未向消防部门申报,并使用易燃装饰材料;未安装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装修改造完毕后,韩在没有向消防、卫生部门申请验收,没有取得《消防安全证》、《卫生合格证》的情况下,串通焦作市蔬菜副食品总公司及其二分公司的个别领导弄虚作假,制造假文件,谎称天堂录像厅为其下属的经营单位;焦作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陈有桐违法违规为其办理了《放映许可证》;焦作市山阳区公安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个别工作人员私自更改原来游戏厅的《治安合格证》,扩大经营范围;焦作市工商直属分局个别人员玩忽职守,为其编造、涂改、发放了《营业执照》,致使一个根本不具备录像放映资格、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的私人企业蒙混过关,开张营业。
3月28日夜至29日凌晨3时,该录像厅连续播放《武则天》等具有淫秽内容的影碟。在此观看录像的康爱宾(男,18岁,无业)、罗春华(女,17岁,无业)进到录像厅15包房,罗感到天冷,康便从14包房取出1个石英管电热器,拿到15包房,接通电源,为罗取暖。凌晨1时许,康爱宾和罗春华离开15包房时,未将电热器电源关闭。此后,观看录像的孟芳(女,19岁,无业)又到15包房休息,
2时30分左右,韩志斌(男,20岁,天堂录像厅工作人员)叫孟芳去2包房。2人离开15包房时,仍未将电热器及电源关闭。3时05分左右,15包房长时间使用的石英管电热器烤燃临近沙发,继而烧着墙壁装饰材料和房顶木梁等易燃材料,导致火势蔓延。火焰窜出15包房,迅速向11、13、14、16等包房和过道扩大,引发特大火灾。由于录像厅没有消防设施和安全通道,加之当夜播放淫秽影碟,为逃避检查于凌晨关闭惟一的一个大门,致使观看录像的人员无法自救和逃走而被烧死,其中80%属一氧化碳中毒窒息死亡,20%属一氧化碳中毒后被烧死。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特大火灾和人员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
二、事故责任及处理意见
根据焦作“3·29”特大火灾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公安司法部门调查认定,经省委、省政府认真研究,决定对这起特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及管理责任的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韩本余等9人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分别是:天堂录像厅经营者韩本余、牛玉文、天堂录像厅承包经营者王峰,录像厅工作人员韩志斌、牛玉会(女,28岁)、刘志科(男,28岁)及观看录像涉嫌失火人员孟芳、康爱宾、罗春华。
对这起事故负有间接责任的杜斌等8人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分别是:焦作市工商局直属分局副局长杜斌(男,39岁)、工交商业科科长刘联平(男,31岁),焦作市山阳区公安分局东方红派出所指导员刘忠汉(男,44岁)、民警李彦平(女,27岁)、借调人员赵素霞(女,46岁),焦作市蔬菜副食品总公司二分公司经理宋志平(男,38岁)、原二分公司经理刘学礼(男,47岁),焦作市文化局原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陈有桐(现任协理员,男,58岁)。上述人员经一审判决后,纪检监察部门已对其作党政纪处理。
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15名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是:给予焦作市分管公安消防工作的副市长李孟顺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山阳区分管公安消防工作的副区长王社红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焦作市商贸局党委书记、局长白纪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焦作市文化局分管文管办工作的副局长(现任调研员)王天德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1级工资处分;给予焦作市公安分局分管治安工作的副局长李
晋城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山阳区公安分局分管治安工作的副局长刘士震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山阳区公安局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局长刘风良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焦作市工商局分管直属分局工作的纪检组长杨永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焦作市蔬菜副食品公司总经理侯成贤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1级工资处分;给予原副总经理牛春善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解除其现被聘任的市综合商业公司经理职务;给予山阳区公安分局东方红派出所长郝俊清留党察看2年、行政撤销所长职务处分,调离公安机关;给予山阳区公安分局治安科科长杨民生留党察看2年、行政撤销科长职务处分,调离公安机关;给予市文管办稽查员(工人)王勇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责成文管办将其退回原单位;给予市文管办职工曹绪堂留党察看1年、行政降1级工资处分;山阳区公安分局消防科科长钟海潮(现役),建议焦作市消防支队追究其政纪责任(省武警消防总队已决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三、事故教训及整改措施
这起特大火灾事故为我省建国以来所罕见,影响大,教训深刻,我们极为痛心。省政府对焦作市这一特大火灾事故负有重要责任。这起事故暴露出在我省一些地方对文化市场管理存在着突出问题,个别办证办照人员违法违规办事的问题比较严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没有列入消防重点单位的基层单位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一些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不扎实,监督检查不到位;宣传教育工作薄弱,公众的自防自救意识差。省政府主要领导表示,一定要认真吸取深刻教训,请求国务院给予处分。为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省委、省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认真进行整改,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对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紧急动员和重点部署
3月30日,省委召开常委扩大会议,专门研究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当日下午,省委、省政府又召开了全省安全生产暨消防安全工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全省开展为期1个月的安全生产暨消防安全大检查,马忠臣、李克强同志都作了重要讲话。省委、省政府还就此发出紧急通知。4月2日和4月13日,省公安厅和省公安消防总队先后3次召开全省公安机关紧急电话会议或专门会议,就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作出具体部署,要求全省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在
党委、政府领导下,紧急动员,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深入开展全方位拉网式的安全大检查,以最大限度地堵塞漏洞、消除隐患、杜绝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王明义同志明确要求:对未向消防部门申报、没有办理各种许可证照而违法违规经营的,坚决取缔;对虽然申报了证照,但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坚决吊销证照;对安全条件基本具备但存在隐患的,坚决停业限期整改;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条件的,引导和保护他们照章办事,合法经营。
(二)突出重点,深入细致地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大检查 省委、省政府分3个方面,明确责任、限期进行检查整改,即:副省长李志斌负责、劳动厅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对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检查整改;副省长王明义负责、公安厅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对烟花爆竹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整改存在的问题;副省长陈全国负责、文化厅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对文化市场经营管理进行检查并整改存在的问题。上述工作4月初全面展开,并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省各地普遍对辖区内的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游戏室、录像厅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等重点单位,深入开展了安全大检查,查出一批火灾隐患,对能立即整改的督促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责令停业整改,并依法取缔了一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全省整改率达到
95.62%。这次检查整改,从上到下,层层实行责任制,谁检查整改的区域出了问题谁负责。
(三)明确职责,分级负责,强化经常性的消防监督管理 以消防部门为主,在全省范围内对公共场所和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将非重点单位和未申报的单位纳入视线,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积极研究完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机制,重申市、县(区)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的职责范围,严格落实分级管理措施,坚决杜绝失控漏管。继续强化对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指导工作,严格建筑防火设计审核和《消防安全证》审批发放程序,做到不留死角、不丢项目、不降低标准,从源头上消除隐患。
(四)落实责任,堵塞漏洞,严格对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按照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省文化厅有针对性地采取了8项措施,强化对文化市场的整顿和管理。省公安厅下发了《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治理整
顿工作方案》,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对录像厅、影剧院和电子游戏、歌舞娱乐、洗浴按摩、美容美发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全面进行治理整顿,重点检查证照是否齐全、审批程序是否规范、监督检查是否到位、硬件设施和经营范围是否合法等,重新核发《治安合格证》,真正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
(五)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 全省各地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治安管理和消防安全法规,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各地还采取设立街街头宣传栏、出动宣传车、对查处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在电视台连续播出公益广告和消防安全常识、培训公共娱乐场所业主和其他重点单位负责人等办法,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安管理、消防安全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以上意见当否,请批复。
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钢水包倾覆特别重大事故
2007年4月18日7时53分,辽宁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发生钢水包倾覆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2人死亡、6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866.2万元。 (一)企业概况
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是以民营资本为主的股份制企业,职工471人,生产规模14万吨/年。主要产品包括轴承钢、合金钢、模具钢、易切钢、不锈钢等100多个钢号的锻造用钢锭。 (二)事故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炼钢车间吊运钢水包的起重机主钩在下降作业时,控制回路中的一个联锁常闭辅助触点锈蚀断开,致使驱动电动机失电;电气系统设计缺陷,制动器未能自动抱闸,导致钢水包失控下坠;制动器制动力矩严重不足,未能有效阻止钢水包继续失控下坠,钢水包撞击浇注台车后落地倾覆,钢水涌向被错误选定为班前会地点的工具间。
2.事故的主要原因是:
一是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的炼钢车间无正规工艺设计,未按要求选用冶金铸造专用起重机,违规在真空炉平台下方修建工具间,起重机安全管理混乱,起重机司机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车间作业现场混乱,制定的应急预案操作性不强。
二是铁岭开原市起重机器修造厂不具备生产80吨通用桥式起重机的资质,超许可范围生产。
三是铁岭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未按规定进行检验,便出具监督、验收检验合格报告。
四是安全评价单位辽宁省石油化工规划设计院在事故起重机等特种设备技术资料不全、冶炼生产线及辅助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出具了安全现状基本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的结论。
五是铁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河分局未认真履行特种设备监察职责,安全监管不力。
六是清河区安全监管局监管不力。
七是当地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对存在的问题失察。 3.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负责设备、维修和车间安全生产工作的企管部副部长兼炼钢车间副主任关大明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6人:
1.李传波,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炼钢车间主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朱连伟,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炼钢车间起重机司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3.谢亚君,开原市起重机器修造厂厂长,法定代表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4.田平,开原市起重机器修造厂工程师。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5.王振东,铁岭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起重检验一室主任。涉嫌玩忽职守罪。
6.郑卫国,铁岭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起重检验一室检验员。涉嫌玩忽职守罪。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人:
1.高峰,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公司党委书记,清河区区长助理,辽宁省人大代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撤销区长助理职务,依法罢免辽宁省人大代表资格。
2.牟宗强,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综合部部长,公司安委会主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清河区人大代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法罢免其清河区人大代表资格。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2人。其中:
1.高金涛,辽宁省石油化工规划设计院助理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2.邓世颖,辽宁省石油化工规划设计院安全评价中心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法吊销《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3.尹志吉,铁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河分局张相监管分局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王栋,铁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河分局向阳监管分局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5.肖军,铁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河分局局长、党组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齐鹏飞,铁岭市清河区安全监管局监察股股长、副主任科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李佳,铁岭市清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正科级)、党组成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8.丁宁,铁岭市清河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党组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张洪泉,铁岭市清河区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10.蔺宏声,铁岭市清河区常务副区长、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11.李林,铁岭市清河区区长、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党组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12.崔红军,原任铁岭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副所长,现任铁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任科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李杰,铁岭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孙长韧,铁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15.王耀辉,铁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党组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16.赵一凡,中共党员,铁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督管理一科科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鲍逸群,铁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18.刘我军,铁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19.张启发,铁岭市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四)对事故单位、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罚和处理
依法对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处以155万元罚款,对开原市起重机器修造厂处以20万元罚款,对铁岭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处以20万元罚款,对辽宁省石油化工规划设计院处以10万元罚款,对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高峰处以20万元罚款,对其他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吊销铁岭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的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资格,吊销辽宁省石油化工规划设计院的安全评价资质。 责成辽宁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1998年4月10日下午2时许,江洲造船厂职工李某在没有接到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明火作业施工单的情况下,拿起氧割枪欲对潜艇尾部至艇首之间的第三块格子板动火切割。此举被安全副科长韩某发现制止,并要求办理动火手继和采取防火措施。韩走后,李某某擅自动火切割,引燃了渗透的残油,潜艇的7、8号舱的底部全部着火燃烧,舱内进行除锈作业10名女工死亡,4名女工烧伤。
事故警示人们:不服从管理,违章作业是发生事故的最大隐患。李某擅自在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严重违反《气割(气焊)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因此各类企业都都要从上述事故中吸取教训,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对于违反操作规程的人和事必须坚决制止,绝不能姑媳迁就。还要加强对易燃易爆场所开展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要迅速采取措施消除。坚决杜绝“三违”现象。“三违”即:违章指挥、( )、违反劳动纪律。
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新井煤矿\18\特别重大透水事故
2006年5月18日19时36分,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5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12万元。事故发生后,新井煤矿承包人李付元和张家场乡有关领导干部瞒报井下被困人数。
党中央、国务院对这起事故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和华建敏国务委员作出了重要批示。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全国总工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抢救和善后工作,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慰问了参加抢险的救护队员。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报经国务院同意,5月27日成立了以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李毅中为组长,山西省人民政府省长于幼军、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汪民、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张鸣起、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彭建勋、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胡苏平、山西省人民政府秘书长李政文为副组长的国务院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新井煤矿\·18\特别重大透水事故调查组,并聘请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协助进行事故调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了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全面调查,完成了《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新井煤矿\·18\特别重大透水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认定,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新井煤矿\·18\特别重大透水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新井煤矿在14-1#煤层多条巷道透水征兆十分明显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的防治水措施,仍违法在燕西1#井靠近采空区处组织生产,冒险作业,由于受放炮震裂松动、水压浸泡以及采掘活动带来的矿山压力变化影响,破坏了燕西1#井采空积水区与新井煤矿违法开采的14-1#层东13巷迎头之间有限的安全煤柱,导致燕西1#井采空积水区的积水溃入东13巷,造成了这起特别重大透水事故。
事故的间接原因是:新井煤矿非法超层越界开采,违规严重超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生产;管理制度、技术资料不健全,层层转包,以包代管,没有健全的火工品领用、发放、储存、清退制度,井下大量使用非防爆设备,在有顶钻、顶板滴水和淋水等明显的透水征兆的情况下,没有停产、撤人,继续违章指挥生产,在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延续、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供虚假资料。左云县、张家场乡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新井煤矿长期
存在的超能力超定员生产、超层越界开采、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等严重安全生产隐患查处不力;大同市煤炭工业局对新井煤矿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延续申报资料与实际不符问题失察;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大同监察分局对新井煤矿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资料与实际不符问题失察;大同市、左云县、张家场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井煤矿长期超层越界开采问题查处不力,对新井煤矿《采矿许可证》年检把关不严;左云县公安机关违规审批火工品;左云县供电支公司违规为新井煤矿多次增容;大同市恒安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为新井煤矿出具虚假安全生产评价报告。张家场乡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玩忽职守,对新井煤矿长期存在的违法生产问题听之任之,甚至为其提供\保护\左云县县委、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使新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停产整顿以及复产验收工作流于形式;大同市政府对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情况失察。另外,这起事故的背后还存在诸多违纪违法问题。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已经国务院研究同意。根据有关规定,现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李付元(又名李富元、李玉峰),新井煤矿总承包人。5月2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6月23日,被依法逮捕。另,组织瞒报事故。
2·张胜胜(又名张靖祥),新井煤矿副矿长。5月2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6月23日,被依法逮捕。
3·李付和,新井煤矿副矿长。5月3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6月23日,被依法逮捕。
4·王胜,新井煤矿14#层跟班队长。5月2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6月23日,被依法逮捕。
5·司功,从2006年3月15日起任新井煤矿矿长。5月2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6月23日,被依法逮捕。 6·郭永奇,新井煤矿14#层出煤承包人。5月2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6月23日,被依法逮捕。另,参与组织瞒报事故。
7·兰仁伙,新井煤矿14#层出煤承包人。5月2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6月23日,被依法逮捕。另,参与组织瞒报事故。
8·许德枝,新井煤矿带班队长。5月2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6月23日,被依法逮捕。
9·邓万君,新井煤矿探水队队长。5月2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6月23日,被依法逮捕。
10·李祖强,新井煤矿探水员。5月2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6月30日,被取保候审。
11·王燕,新井煤矿探水员。5月26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6月30日,被取保候审。
12·王金星(又名王老五),新井煤矿包工队队长。6月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7月7日,被取保候审。 13,李成元,新井煤矿副矿长。5月22日,因涉嫌毁灭、伪造证据罪被刑事拘留。6月23日,被依法逮捕。
14·张峰(又名张角奇),新井煤矿调度室主任。5月25日,因涉嫌毁灭、伪造证据罪被刑事拘留。6月23日,被依法逮捕。 15·班月红(又名张宏),新井煤矿调度员。5月25日,因涉嫌毁灭、伪造证据罪被刑事拘留。6月23日,被依法逮捕。
16·陈清河,中共党员,张家场乡武装部部长。5月25日,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被刑事拘留。6月30日,被依法逮捕。 17·韩占如,张家场乡派驻新井煤矿安检员。5月2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6月26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立案调查。7月1日,被依法逮捕。
18·陈喜清,中共党员,张家场乡人大主席团副主席。5月25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6月26日,被依法逮捕。另,参与组织瞒报事故。
19·常瑞,张家场乡党委书记。6月12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6月26日,被依法逮捕。另,组织瞒报事故。
20·刘永鑫,张家场乡乡长、乡党委副书记。6月12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6月26日,被依法逮捕。另,组织瞒报事故。 21·王永祥,中共党员,张家场乡人大主席团主席。6月12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6月26日,被依法逮捕。另,组织瞒报事故,涉嫌收受贿赂、入股煤矿等,为新井煤矿提供\保护\。
22·张永祥,中共党员,左云县安全监管局工会主席兼人劳科科长。6月23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7月10日,被依法逮捕。
23·周平,2005年5月至2006年4月11日任左云县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二站站长,2006年4月起任左云县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四站站长。6月23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7月10日,被依法逮捕。
24·刘挥,左云县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二站安监员。负责新井煤矿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工作。6月23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7月10日,被依法逮捕。
25·邯世龙,中共党员,左云县安监局安监站站长,2006年4月11日起任左云县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二站站长。负责对张家场乡新井煤矿的日常检查工作。6月26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7月10日,被依法逮捕。
26·赵勇,中共党员,左云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正科级),分管张家场乡国土所。6月23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7月10日,被依法逮捕。
27·刘斌,中共党员,左云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分管监察科。6月23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7月10日,被依法逮捕。
28·边志强,中共党员,左云县国土资源局矿山监察科科长。6月23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7月10日,被依法逮捕。 29·郭玉,中共党员,左云县国土资源局张家场乡国土所所长。6月23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7月10日,被依法逮捕。
30·李春林,中共党员,左云县国土资源局张家场乡国土所副所长。6月23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7月10日,被依法逮捕。
31·白效忠,中共党员,中国农业银行右玉县支行营业部主任。5月23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6月1日,被取保候审。 32·苏日军,中共党员,中国农业银行左云县支行旧高山营业所主任。5月23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6月1日,被取保候审。
33·吴文敏,中共党员,山西省煤炭地质115勘查院测绘技术中心主任。7月1日,因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8月8日,被取保候审。
34·李占春,山西省煤炭地质115勘查院测绘技术中心内业组组长。7月1日,因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8月8日,被取保候审。 35·苗壮,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大同监察分局科员。6月23日,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调查。8月8日,被依法逮捕。
36·胡润生,中共党员,山西省安全监管局技术装备处副处长。7月10日,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调查。8月8日,被依法逮捕。 37·冯兴贵,中共党员,山西省安全监管局人事处干部(副处级)。7月10日,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调查。8月8日,被依法逮捕。 38·王与西,同煤集团燕子山矿小煤窑管理科科员。5月3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6月14日,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调查。6月23日,被依法逮捕。
39·郭忠,同煤集团燕子山矿小煤窑管理科科长。5月31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6月14日,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调查。6月23日,被依法逮捕。
40·康存龙(又名康毅),新井煤矿会计。6月11日,因涉嫌偷税罪被刑事拘留。7月17日,被依法逮捕。
41·刘子义,新井煤矿会计。6月14日,因涉嫌偷税罪被刑事拘留。7月17日,被依法逮捕。
42·刘月如,左云县个体户。5月28日,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刑事拘留。6月23日,被依法逮捕。
43·任丽萍,左云县云兴镇村民。5月26日,因涉嫌包庇罪被刑事拘留。6月4日,被取保候审。
44·温卫斌,中共党员,大同市恒安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7月1日,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刑事拘留。8月8日,被取保候审。
45·朱英,中共党员,大同市恒安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评价组组长。7月1日,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刑事拘留。8月8日,被取保候审。
46·刘选,中共党员,大同市恒安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评价员。7月1日,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刑事拘留。8月8日,被取保候审。
47·贾鸿文,大同市恒安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评价员。7月1日,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刑事拘留。8月8日,被取保候审。
48·彭振祥,中共党员,大同市恒安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专职评价员。7月1日,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刑事拘留。8月8日,被取保候审。
在以上人员中,鉴于常瑞、刘永蠢、王永祥、陈喜清四人在事故发生后与井煤矿承包人串通一气,组织瞒报事故,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给予常瑞、刘永蠢、王永祥、陈喜清四人开除公职处分,并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其他人员涉及应给予党纪、行政处分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司功、韩占如的矿长资格证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并且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或法定代表人。
(二)给予党纪、行政处分的人员
49·马润泉,中共党员,张家场乡企联社副主任、乡安监站站长,负责安监站全面工作。工作严重失职,对新井煤矿长期存在超能力生产、超定员下井、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不报告,也未依法采取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0·孙宝才,中共党员,左云县煤炭工业局(安全监管局)环保矿林科科长兼行业管理科副科长,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等工作。工作严重失职,新井煤矿上报2004年年检资料后不严格审查,未按规定到现场检查即在年检表中签署\合格\年5月,在对该矿检查时,未发现该矿长期存在的超能力生产、超层越界开采问题;同年,核矿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延续时,未按规定到现场核实资料即出据\该矿资料齐全,同意上报延续\的证明。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1·胡旺,中共党员,左云县煤炭工业局(安全监管局)行业管理科科长,负责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申领等工作。工作严重失职,2004年,新井煤矿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延
续时,未认真对该矿检查验收,未发现该矿长期存在超能力生产、超层越界开采及图纸与实际不符等问题,即对申报材料签署同意上报;同年,在《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中,对张家场乡上报的年检资料审查不严,未按规定去现场检查即在年检表中签署\合格\。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2·杨芝,中共党员,左云县煤炭工业局(安全监管局)安全综合科科长,负责煤炭行业各类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教育以及火工品管理等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抓煤矿培训教育工作不力,没有对煤矿培训教育情况进行过检查;对火工品管理不力。对此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3·宋强,中共党员,左云县煤炭工业局(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分管行业管理科等。对行业管理科未认真履行职责失察;2004年,新井煤矿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延续时,未认真对该矿检查验收,未发现该矿长期存在超能力生产、超层越界开采及图纸与实际不符等问题,对行业管理科提交的审查意见把关不严,也没有向局长汇报,即签字同意上报;同年,在《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中,对新井煤矿上报的年检资料未严格审查,即同意上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4·左福,左云县煤炭工业局(安全监管局)党委书记。2006年4月,在新井煤矿要求电力增容时,签字同意该矿违规增容;对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5·宋义,中共党员,左云县煤炭工业局(安全监管局)局长。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不力;对新井煤矿长期存在超能力、超定员生产以及超层越界开采等重大安全隐患失察;2004年,新井煤矿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延续时,对本局职能科室未按规定到现场核查即签署\合格\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6·闫志刚,左云县国土资源局矿山监察科副科长。未认真履行职责,2006年3月13日、14日、22日,三次到新井煤矿查处超层越界开采问题,虽下达了执法文书,但跟踪落实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57·陆生艳,中共党员,左云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对本局职能科室、张家场乡国土所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对新井煤矿长期超层越界非法生产打击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8·白峰,中共党员,左云县公安局张家场乡派出所所长。对新井煤矿火工品监管检查不力。对此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9·姚兴国,左云县公安局政委,分管民爆物品管理等工作。对本局民爆股从2004年5月至事故发生前违反程序、超量审批给新井煤矿火工品工作监管不力。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60·王云峰,中共党员,左云供电支公司副经理,分管用电综合管理等工作。在新井煤矿停产整顿期间,没有按有关规定对该矿采取限电措施;对该矿以增加新采煤设备为由申请增容,没有核实就同意为其违规办理。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61·施录,左云县政府副县长(事故发生后被免职)、政府党组成员、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分管全县煤矿安全生产等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不力;对煤矿停产整顿后复产验收没有严格审核把关;对乡镇、职能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监管不力,致使有关安全生产的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对新井煤矿长期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超能力生产等严重安全隐患失察。在2006年3月全县煤矿复产验收期间,收受李付元以买烟酒、吃饭等名义派人送的现金3万元。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2·张明生,左云县政府县长(事故发生后被免职)、县委副书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不力;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新井煤矿长期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超能力生产等严重安全隐患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63·王勇,中共党员,大同市煤炭工业局安全指导科科长,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审核评价
的技术指导等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新井煤矿长期存在超能力生产、超定员下井、超层越界开采等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失察;对左云县煤炭工业局业务工作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4·李伟,中共党员,大同市煤炭工业局行业管理科科长,负责全市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申领等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管理不力,在2005年《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中,对新井煤矿年检资料审查把关不严,在没有审查人员和局领导签字的情况下即盖章上报。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65·王兴,大同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安全指导科等。对分管职能科室监管不力,对该科有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失察;对新井煤矿长期存在超能力生产、超定员下井、超层越界开采等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失察;对左云县煤炭工业局业务工作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66·段建华,大同市经贸委主任、市煤炭工业局局长、党组书记。未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对职能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对新井煤矿长期存在超能力生产、超定员下井、超层越界开采等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失察;在2004年、2005年《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中,对年检资料中存在漏检、审查人员审查后不签字就上报等问题失察;2004年新井煤矿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延续时,对职能科室未发现申报资料与该矿实际不符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67·李俊,中共党员,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大同监察分局副局长(2006年4月任命),2006年4月前任大同监察分局监察科科长(2003年初至2005年底分片负责包括新井煤矿在内的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在任监察科科长期间,对新井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等问题失察;2004年8月30日、
2005年3月25日两次到新井煤矿现场检查,未发现该矿主、副井系统与《煤炭生产许可证》标定的主、副井系统不符问题;在新井煤矿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于2005年4月5日到该矿现场核查,未发现该矿主、副井系统与
图纸、《安全生产评价报告》严重不符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68·刘建民,中共党员,大同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科长,具体负责左云等县矿业秩序监督管理等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新井煤矿长期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等严重安全生产隐患,未督促左云县国土资源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9·孟贵,中共党员,大同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分管执法监察科等,负责左云等县矿业秩序监督管理等工作。对新井煤矿长期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等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失察;对左云县国土资源局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70·张正奎,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党委副书记(2000年11月至2006年4月19日,任左云县县委书记)。在任左云县县委书记期间,督促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抓安全生产不力;对相关职能部门及张家场乡党委、政府不认真履行职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不力等问题督促、检查不力;对张家场乡党委、政府领导干部教育、管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1·王雁峰,中共党员,大同市政府副市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分管安全生产等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存在薄弱环节;对下级政府、职能部门督促检查不力,致使有关安全生产的责任制没有落实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另外,在事故调查期间,发现左云县经贸局贾风翔涉嫌经商办企业、入股、自办煤矿等问题,已由山西省检察机关组织调查。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再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行政处分。
新井煤矿超层越界违法开采煤炭730849·2吨,违法所得13534·2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由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没收新井煤矿违法所得13534·25万元。
由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吊销新井煤矿有关证照,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对其依法实施关闭。 ,
大同市恒安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在新井煤矿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为该矿提供了与实际不相符的安全评价报告。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吊销该公司相关资质证书,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吊销参与评价人员的相关资质。
山西省煤炭地质115勘查院对其下属技术部门的测绘技术中心疏于管理,对该测绘中心提供与实际不相符的《新井煤矿4号煤层井巷工程平面图》和水文地质资料等违法违规问题失察。由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按相关规定对山西省煤炭地质115勘查院予以处罚。 请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并将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请督促大同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措施,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堵塞漏洞,防止发生各类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灵石县王禹乡南山煤矿\、12\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煤矿\·12\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处理情况
2006年11月12日19时40分,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王禹乡南山煤矿(民营,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井下发生炸药燃烧事故,造成3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27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华建敏
国务委员作出重要批示。山西省人民政府省长于幼军、副省长靳善忠,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等同志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抢救和善后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并报经国务院同意,2006年11月15日成立了以赵铁锤同志为组长、靳善忠等同志为副组长,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公安部、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山西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国务院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王禹乡南山煤矿\·12\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全面调查,完成了《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王禹乡南山煤矿\·12\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28·燕学东,灵石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党总支书记。2006年10月后任灵石县国土资源局党总支书记。对县国土资源局管理不力,对有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委托的中介机构到南山煤矿实地测量中弄虚作假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9·刘越俊,中共党员,灵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富家滩工商行政管理所所长,负责该所全面工作。明知南山煤矿工商营业执照过期,仍在违法经营,却没有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工作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0·郭彩俭,灵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企业注册监督管理股等部门。2006年8月在全县进一步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中担任领导组组长,未贯彻落实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工作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1·郭晓伟,中共党员,灵石县公安局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大队大队长,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对南山煤矿火工品审批工作把关不严,没有按有关规定限量审批。在打击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2·徐建国,中共党员,灵石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民爆大队等部门。对有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对南山煤矿火工品审批工作把关不严,没有按有关规定限量审批。在打击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对王禹乡派出所和县公安局民爆大队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3·丰开成,灵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党组成员,负责煤炭安全、国土资源等工作。对分管职能部门督促检查不到位。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审核、把关不严,对有关职能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南山煤矿在技改未完成的情况下,县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前对南山煤矿进行验收,并上报年生产能力3万吨提升为9万吨材料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4·贡苟,灵石县人民政府县长、县委副书记,晋中市委委员、市人大代表,灵石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县政府全面工作。贯
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不到位,对有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审核、把关不严,对有关职能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5·刘兴先,中共党员,晋中市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大队大队长,负责全市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包片负责灵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未能认真履行职责,2006年9月派人专项检查南山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时,没有发现该矿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多井口出煤、井下使用非防爆机动三轮车运煤、井下私存炸药等严重安全隐患问题。对灵石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场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6·赵富生,中共党员,晋中市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负责全市煤矿安全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职能部门监管不力。对灵石县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不到位。对灵石县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的南山煤矿年生产能力从3万吨提升到9万吨的资料把关不严,没有发现资料虚假问题。对南山煤矿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多井口出煤、井下长期违规使用非防爆机动三轮车运煤、井下私存炸药等严重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7·赵有生,晋中市国土资源局监察队队长、党支部书记,负责打击私采乱挖和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未认真履行职责,对灵石县南山煤矿长期存在的超层越界等行为打击不力。对南山煤矿长期存在的超层越界、违法界外建井等重大事故隐患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8·赵光亮,晋中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分管矿管科等部门。对矿管科监管不到位,对灵石县国土资源局业务指导不力。对灵石县南山煤矿长期存在的超层越界、违法界外建井等重大事故隐患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39·郭树林,中共党员,晋中市煤炭规划设计院采煤所所长,负责采煤所全面工作,南山煤矿技术改造项目设计负责人。在对南山煤矿技术改造的项目作设计时,对南山煤矿提供的虚假资料审查把关不严。在未对现场实测的情况下,按照矿方的要求将新立井位置定在界
外,致使设计资料与现场不符,对此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0·高天荣,中共党员,山西省第三地质工程勘察院测量工程师。在2005年8月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承担灵石县王禹乡南山煤矿2号煤部分采煤巷道测量工作时,作为项目组组长,没有对该矿2004年技术改造后新打的立井井口位置及新的生产系统巷道进行实测,没有发现该矿新主井位置建在采矿许可范围之外的问题,采用了矿方提供的虚假资料标注新立井井口坐标,造成所绘图纸中标注的新立井井口坐标与实际情况不符,对此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1·乔玉明,中共党员,山西省太原市煤矿设计研究所机电助理工程师。在2004年10月至2005年9月期间任南山煤矿安全生产评价工作项目组组长。对该矿提供的图纸等资料审核把关不严,没有认真组织评价人员调查井下生产系统,没有认真辨别矿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没有发现该矿新主井位置建在采矿许可范围之外的问题,即同意南山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合格,出具了安全生产评价报告,对此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安全评价资格证书》。
此外,灵百县煤炭工业局原局长杨丰收,对职能部门管理不力,在王禹乡南山煤矿技改过程中弄虚作假。明知南山煤矿提升能力相关工作尚未完成,指使本单位工作人员对该矿进行验收,并通过验收,致使南山煤矿从年生产能力3万吨整合成年生产能力9万吨的矿井,工作严重失职。在事故发生前因受贿罪被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06年5月17日被逮捕。2007年3月9日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杨丰收正在上诉。鉴于上述情况,由司法机关一并追究其滥用职权的责任。
由山西省人民政府煤炭工业管理部门依法没收南山煤矿违法生产销售煤炭所得5797·5万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5797·5万元。
由山西省人民政府依法对南山煤矿实施关闭。 请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并将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请督促晋中市、灵石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措施,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堵塞漏洞,防止发生各类事故,努力实现安全生产。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9?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2009年9月8日0时55分,河南省平顶山市
新华区四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76人、受伤14人,直接经济损失3986.4万元。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一)事故煤矿基本情况
该矿始建于1993年4月。1996年1月,经原河南省煤炭工业厅批准,新成立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属新华区全民所有制企业。2001年12月,经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批复,该矿核定生产能力6万吨/年。2003年,新华区四矿通过整体转让方式改制为私营企业(证照未变更,仍为地方国有煤矿),现任矿长李新军,实际控制人张培举。该蟪钟胁煽笮砜芍ぁ⒖蟪ぷ矢裰ぁ⒖蟪ぐ踩矢裰ひ约捌笠捣ㄈ擞抵凑铡?/FONT>
该矿为立井开拓,共有三个立井,分别为主井、副井、风井。事故前该矿共有1个采煤工作面和6个掘进工作面。2007年6月,该矿曾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实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但事故发生前该矿仍按低瓦斯矿井管理。 2008年11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要求全省范围内年产30万吨及以下矿井进行停工停产整顿。2009年3月,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新华区四矿为停工整顿煤矿。2009年4月23日,新华区人民政府批准新华区四矿进行整顿。但该矿却借“入井整改隐患”名义违法生产,新华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在多次检查中未予制止。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新华区四矿违法违规开采己组煤层,其201机巷顶板冒落导致局部通风机停风后,造成201掘进工作面内积聚大量高浓度瓦斯;违章排放瓦斯过程中致使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巷道内破损的煤电钻电缆短路产生高温火源引起瓦斯爆炸。 2.间接原因
(1)该矿违法组织施工和生产,超层越界盗采资源,不执行瓦
斯检查制度,制作假报表、假图纸,弄虚作假、应付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混乱。
(2)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该矿擅自变更技改设计方案、边技改边违法生产的行为制止不力,使该矿在不符合验收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复产验收。
(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没有对该矿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予以制止,未按规定对其开采活动进行实测和检查。
(4)平顶山市、新华区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矿在停工停产整顿期间违法施工、违法生产的问题失察。
(5)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在该矿停工停产整顿期间,违规批准供应火工品。
(6)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党委、政府对该矿在停工停产整顿期间违法施工、违法生产的问题监督检查不力。
(7)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豫南监察分局对该矿在停工停产整顿期间违法施工和生产的问题失察。 (三)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移送司法机关43人,主要有:
(1)张培举,新华区四矿投资人。2009年11月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2)李新军,新华区四矿矿长。2009年10月15日因涉嫌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被批准逮捕。
(3)邓树军,新华区四矿生产副矿长。2009年10月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4)李迎彬,新华区四矿调度室主任。2009年10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在逃)。
(5)温子龙,新华区煤炭工业局委派驻矿安监员。2009年11月2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起诉,等待判决。
(6)康双义,新华区煤炭工业局局长。2010年8月1日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7)柴东旺,新华区民政局局长(原区煤炭工业局局长)。2010年2月4日因涉嫌受贿罪被起诉,等待判决。
(8)齐同燕,新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2010年8月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起诉,等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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