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率指标要求及最低开采规模及服务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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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矿产“三率”指标和云南省主要矿产最低开采规模

及最低服务年限要求

云南省国土资源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印

2014年11月

第一章 重要矿产“三率”指标要求

一、煤炭“三率”指标要求 (一)煤矿采区回采率

1.井工煤矿

薄煤层(<1.3米)不低于85%;中厚煤层(1.3~3.5米)不低于80%;厚煤层(>3.5米)不低于75%;

对于采用水力采煤技术的井工煤矿,薄煤层、中厚煤层和厚煤层的采区回采率分别不低于80%、75%和70%。

2.露天煤矿

薄煤层(<3.5米)不低于85%;中厚煤层(3.5~10.0米)不低于90%;厚煤层(>10.0米)不低于95%。

(二)原煤入选率

煤炭矿山企业的原煤入选率原则上应达到75%以上。

(三)煤矸石与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

国家鼓励煤炭矿山企业合理开发与综合利用煤矸石以及与煤共伴生矿产资源。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也要对煤层气、黄铁矿、镁、铟、高岭土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提出指标要求。其中煤矸石和矿井水综合利用率均应达到75%以上。

二、铁矿“三率”指标要求 (一)开采回采率

1.露天开采

(1)大型露天矿,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5%。 (2)中小型露天矿,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0%。 露天矿生产建设规模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的规定确定。

2.地下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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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铁矿矿床的围岩稳固性和矿体倾斜度等自然赋存条件的不同,地下开采铁矿的开采回采率应达到表1规定的指标要求。 表1 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指标要求 围岩稳固性① 稳固 矿体倾斜度② 缓倾斜与急倾斜矿体 倾斜矿体 不稳固 缓倾斜与急倾斜矿体 倾斜矿体 极不稳固 缓倾斜与急倾斜矿体 倾斜矿体 回采率(%) 83 81 79 78 77 75 注:①根据《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94》,将矿体围岩稳固性划分为稳固(Ⅰ级、Ⅱ级、Ⅲ级)、不稳固(Ⅳ级)和极不稳固(Ⅴ级)三类;

②缓倾斜是指矿体倾角α<30°、倾斜是指矿体倾角30°≤α≤55°、急倾斜是指矿体倾角α>55°的矿体。

(二)选矿回收率

根据含铁矿物的主要自然类型和磨矿细度的不同,铁矿的选矿回收率指标应达到表2规定的指标要求。

表2 主要铁矿类型的选矿回收率指标要求 序号 1 铁矿类型 磁铁矿① 磨矿细度② 中细粒以上 细粒、微细粒 中细粒以上 细粒、微细粒 中细粒以上 选矿回收率③ 95 90 75 70 78 72 55 50 80 70 80 ④备 注 指磁性铁回收率 指磁铁矿与赤铁矿共生的混合矿 赤铁矿 2 (含镜铁矿) 3 磁-赤混合矿 细粒、微细粒 中细粒以上 4 褐铁矿 细粒、微细粒 中细粒以上 5 菱铁矿 细粒、微细粒 焙烧工艺 注:①磁铁矿是特指磁性铁占有率大于85%的铁矿。磁性铁占有率(ω)=入选原矿中磁性铁(mFe )含量(%)/入选原矿中全铁(TFe)含量(%)×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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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中细粒级:磨矿细度-0.074mm占90%以上;细粒级:磨矿细度-0.044mm占90%以上;微细粒级:磨矿细度-0.037mm占90%以上;

③除磁铁矿的选矿回收率特指磁性铁回收率外,其余铁矿种类的选矿回收率均指全铁回收率;

④指焙烧工艺条件下的指标要求。

(三)综合利用率

综合利用率包含共伴生矿综合利用率、尾矿综合利用率和选矿废水综合利用率。

1.共伴生矿综合利用率。当共伴生矿物的品位达到表3规定的值时,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要对此元素的综合利用方式提出指标要求。当共伴生的有用矿物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暂时不能回收,或技术经济评价结论不宜综合利用的,应提出处置措施,为以后实施综合利用创造条件。

表3 共伴生元素综合利用规定值 共伴生元素 硫(S) 磷(P) 二氧化钛(Ti02) 铜(Cu) 锰(Mn) 锌(Zn) 品位(%) ≥5 ≥0.8 ≥5 ≥0.2 ≥3 ≥0.5 共伴生元素 钼(Mo) 镍(Ni) 锡(Sn) 五氧化二钒(V2O5) 钴(Co) 镓(Ga)、锗(Ge) 品位(%) ≥0.02 ≥0.2 ≥0.1 ≥0.2 ≥0.02 ≥0.001 2. 尾矿综合利用率不低于20%。尾矿综合利用包括回收利用尾矿库中的有价元素、利用尾矿做建筑材料或矿山回填等。

3.选矿厂废水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5%,干旱戈壁沙漠等特殊地区选矿废水综合利用率不低于50%。

三、钒钛磁铁矿“三率”指标要求 (一)开采回采率

1.露天开采:开采回采率≥94%。 2.地下开采:开采回采率≥82%。

(二)选矿回收率

根据矿石全铁(矿石中铁元素的总含量,表示为TFe)入选品位和铁精矿品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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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铁选矿回收率应达到以下要求(见表1)。

表1 铁选矿回收率指标要求

矿石入选品位 TFe≥30% 25%≤TFe<30% 20%≤TFe<25% TFe<20% ≥54% 铁精矿品位 铁选矿回收率要求 不低于71% 不低于66% 不低于60% 暂不要求 (三)综合利用率 矿山企业开发利用钒钛磁铁矿时,要对伴生的钛、钒、铬及硫化物等有用组分进行综合利用,综合利用率要达到以下规定要求。

1.钛的综合利用率(TiO2从原矿计算到钛精矿)。

根据入选矿石的铁钛比(TFe/TiO2)和钛精矿品位的不同,钛的综合利用率应达到以下要求(见表2)。

表2 钛的综合利用率指标要求

入选矿石铁钛比 2.1≤TFe/TiO2<2.6 2.6≤TFe/TiO2<3.5 TFe/TiO2≥3.5 ≥47% 钛精矿品位 钛综合利用率要求 不低于20% 不低于16% 不低于12% 当钛精矿TiO2品位<47%时,钛综合利用率要相应提高。 2.钒的综合利用率(V2O5从原矿计算至铁精矿)。

根据铁选矿回收率的不同,钒的综合利用应达到以下要求(见表3)。

表3 钒的综合利用率指标要求

铁选矿回收率 ≥71% 66%≤铁选矿回收率<71% 60%≤铁选矿回收率<66% 钒(V2O5)综合利用率要求 不低于75% 不低于70% 不低于64% 3.铬的综合利用率(红格南矿区)(Cr2O3从原矿计算至铁钒精矿)。 根据铁选矿回收率的不同,铬的综合利用率应达到以下要求(见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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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铬的综合利用率指标要求

铁选矿回收率 ≥71% 66%≤铁选矿回收率<71% 60%≤铁选矿回收率<66% 4、硫化物的综合利用

矿山企业必须对硫化物进行综合利用。新建或改扩建矿山要在开发利用方案中明确硫化物综合利用的具体要求。

铬(Cr2O3)综合利用率要求 不低于75% 不低于70% 不低于64% 四、铜矿“三率”指标要求 (一)开采回采率

1.地下开采

依据矿体厚度和铜(当量)品位的不同,铜矿开采回采率确定为75~92%间共9个指标要求(详见表1)。其中,铜为单一铜矿时按铜品位不同确定其开采回采率;当铜矿含有多种共伴生元素时,依据铜当量品位确定其开采回采率。

铜当量品位是指矿床铜品位与其伴生有价元素依据市场价格折算铜品位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a当=ak+a1f1+a2f2+…+aifi 式中:a当------铜当量品位,%;

ak------主元素铜品位,%;

a1a2…ai---有价副产元素品位,%; f1f2…fi---有价副产元素的换算系数;

f(换算系数)=某一共伴生矿产品产值/铜矿产品产值。

表1 地下开采时开采回采率指标要求 单位:%

铜(当量)品位≥1.2% 88 92 92 铜(当量)品位0.60%~1.2% 80 83 85 铜(当量)品位≤0.60% 75 80 85 矿体厚度 ≤5m 5~15m ≥15m 2.露天开采

大型铜矿山的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5%,对于中小型矿山或矿体形态变化大、矿体薄、矿岩稳固性差的矿山,其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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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osn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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