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开垦费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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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

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政发?2008?3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保护耕地的支持力度,保证垦造耕地的质量,现就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温州市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每平方米36元;湖州市吴兴区、南浔区,嘉兴市南湖区、秀洲区,绍兴市越城区,舟山市定海区、普陀区,台州市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每平方米32元;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市,宁波市鄞州区,余姚市,慈溪市,乐清市,瑞安市,苍南县,桐乡市,平湖市,海宁市,绍兴县,诸暨市,上虞市,金华市婺城区、金东区,东阳市,义乌市,永康市,衢州市柯城区、衢江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丽水市莲都区每平方米28元;其他县(市)每平方米20元。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园地的,视同占用耕地缴纳耕地开垦费。 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平方米再加15元。 二、省补充耕地

凡委托省补充耕地的建设用地项目,耕地开垦费按每平方米45元的标准全额缴省。 三、其他

耕地开垦费收取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省、市、县(市、区)各级耕地开垦费收入,都要及时全额划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结算。

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再缴纳补充耕地的任何费用,补充耕地任务及所需资金由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落实。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浙政发?2000?292号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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