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运费税收筹划案例

更新时间:2023-09-29 12:1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运费税收筹划案例

某煤炭公司向享受优惠政策的水泥厂销售煤炭。由于煤炭是笨重物资,运费要占煤炭的价格的一半。2014年全年预计购、销煤炭100万吨,煤炭的进价为每吨350元,运费为每吨400元,购买方承担运费时,煤炭的销售价格为每吨400元,销售方承担运费,则销售价格为每吨800元。如用自备汽车运输,则需外耗用的油料费和修理费的进项税额为3000万元。 第一种方案:采用代垫运费方案。

根据煤炭公司收取的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销售收入为40000万元(100万吨×400元/吨),销项税额

=40000×17%=6800万元,进项税额为5950万元(350元/吨×100万吨×17%),应纳增值税为850万元(6800万元-5950万元),税负率=2.12(850÷40000×100%)。尽管税负率只有2.12%,但购买方不能抵扣进项税,一般慎用。 第二种方案:销售方承担运费。

因购买方不能抵扣进项税,改由销售方承担运费,则运费通过提高销售价格回收,煤炭的销售收入为80000万元(800元/ 吨×100万吨),销项税额为13600万元(80000万元×17%),进项税额为10350万元煤炭的【进项税额5950万元+运费的进项税额4400万元(400元/吨×100万吨×11%)】,应纳增值税=13600-10350=3250万元,税负率为4.06%。 第三种方案:混业经营。

公司经营煤炭并投资购买汽车运输,属混业经营,按照《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oshd.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