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洒水清扫抑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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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施工现场洒水清扫抑尘制度

(JXJT/GLZD/D-2011/AQ-25)

根据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提高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水平,做好施工现场的防治扬尘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施工现场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确定扬尘治理专职人员。具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体做好定期的检查及日常巡查管理,纠违和设施维护工作。

各项目部严格按照《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新15条标准》和《保

定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22条标准》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整治。

施工现场要在施工前做好施工道路的规划和部署,施工现场应建立洒

水降尘制度,配备专用洒水车或设备进行洒水,指定专人负责。主要道路每天要进行清扫、洒水,保持路面湿润(雨、雪天除外),扬尘专职人员做好洒水记录。

施工现场在土方开挖及回填阶段,应配备雾炮设备,采取湿法作业。 主体施工及后期装修阶段塔吊设备应安装喷淋,做好施工现场降尘工

作。

施工现场运送土方、渣土的车辆必须封闭或遮盖严密,严禁使用未办

理相关手续的渣土等运输车辆,严禁沿路遗撒和随意倾倒。

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第一责任人为项目经理 处罚措施

1、未按规定进行洒水降尘,每次罚款100元; 2、清理建筑物内垃圾未按规定进行,每次罚款100元; 3、未按规定要求做好洒水降尘记录,每次罚款100元; 4、易扬尘材料及土方未进行覆盖,采取措施,每次罚款200元; 5、扬尘治理问题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每次罚款200元; 6、施工现场由于扬尘治理问题,受到上级部门的处罚,集团公司将追究项目部第一责任人责任。

附则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有关单位和部门。

2.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有矛盾时,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4.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公司安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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