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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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课件

行政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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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学理论体系: 行政诉讼法学理论体系: 一、行政诉讼概述(概念、宗旨、渊源、基本原则制度) 行政诉讼概述(概念、宗旨、渊源、基本原则制度) 二、受案范围 管辖:级别管辖、 三、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诉讼当事人:原告、被告、 四、诉讼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诉讼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 五、诉讼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 基本规则与制度: 基本规则与制度: 1、证据规则(《证据规定》80条) 、证据规则( 证据规定》 条 2、法律适用规则 、 3、撤诉、缺席判决、程序延阻、合并审理制度 、撤诉、缺席判决、程序延阻、 4、行政附带民事诉论制度 、 六、裁判及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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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行政诉讼概述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1、与“司法审查”的联系与区别 2、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二、立法宗旨:(《行政诉讼法》第1条) 三、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1、宪法中相关规定(法院组织机构) *2、《行政诉讼法》:1989.4.4通过,1990.10.1施行(7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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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司法解释: “98条”:《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3.10 参考资料;1.最高法院行政庭编:《关于执 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释义》(中国城市出版 社2000年版)2.甘文:《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 论》 “80条”:《证据规定》2002.10.1 《管辖规定》(法释〔2008〕1号) 《撤诉规定》(法释〔2008〕2号) 《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 释〔2009〕20号) 4、《民事诉讼法》 5、国际条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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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展历史 1、法、德国:行政法院 2、中国:1982《民诉法》(试行)→1989《行 政诉讼法》→2000《若干解释》→2002《证据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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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诉讼基本原则与制度 (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1、审查对象:具体行政行为 2、审查角度:对合法性问题审查,而不对适当性问题 审查 (二)选择复议制度 诉讼前是否经过复议通常由相对人选择,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合议、两审终审制度 (四)不适用调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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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涵义: 例外(44条):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②原告申请暂 缓执行,并且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而不 执行也不损害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③法律、法规规 定停止执行 (六)司法有限变更原则 有限变更:只限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禁止不利变更)。 理由: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固有界限 变更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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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概念 二、设立原因 三、确立方式 四、具体规定 (一)肯

定范围(第11条):八项(限于人身、财产权)。 人身、 财产权以外的权利侵害须有单行法特别规定:第 11条第2款 (二)否定范围(第12条):四项 加:释1中排除:①前列四项;②公安等刑事侦查行 为③行政调解、仲裁行为④行政指导行为⑤重复处理行为: 没有创设新的权利义务⑥对相对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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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现行法律规定的缺陷 (一)规定方式上:我国混合式中的列举: 角度不一、无法穷尽、界限不清。(应改 为:概括式的肯定,列举式的排除) (二)内容上排除范围过宽,如:抽象行 政行为、人事处理一概排除。 (三)可诉讼权利一般限于人身、财产 权, 太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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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管辖 一、概念:上下级/不同地域法院一审分工。 二、级别管辖 (一)概念 (二)具体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行政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及专门人民法院(海事、铁路、 军事法院)不受理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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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级法院一审: ①确认发明专利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②被告为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A、被告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案 件可以除外)。 B、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 C、重大涉外案件或涉及港、澳、台 D、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 4、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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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域管辖 (一)概念 (二)规则: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1)复议决定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选择管辖(可选择 原行政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第17条:“也可 以由…”) “改变”: (2)不动产案件: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3)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当事人可选择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 (另:释第9条: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委托 其近亲属以该公民名义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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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裁定管辖:特殊情况 (一)移送管辖:无→有 管辖权异议:1.自接到应诉通知书之日 起10日内提出;2.以书面形式提出;3向已 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 (二)指定管辖 (三)管辖权的转移: 上下级法院之间:下级→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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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概念 1、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2、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 3、诉讼参与人:参加人+证人、鉴定人、翻译、勘验人员 4、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 二、原告 (一)概念: (二)原告资格认定标准 1、法定标准(《行诉法》第2条):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侵害 的个人或组织。 2、司法解释标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12条),即权利义务 受到实际影响 (发展:法定权利→合法利益→事实上的利益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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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几种特殊情形中原告资格的认定 (释13-18条): 1、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 2、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 3、受害人的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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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 5、与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行政复议程序 中的第三人) 6、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人:以自己名义起诉 7、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各成员方均可以以自己名义作为 原告 8、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组织:前者以登记字号的名义起诉, 后者以全体合伙人作为共同原告 9、非国有企业:以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名义为原告 10、股份制企业: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定:以 企业名义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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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告资格转移 1、公民死亡的:近亲属(释11条) 2、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组织 (五)评价(缺陷) 1、失踪人的原告资格转移 2 2、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分离时 3、特别权力关系中 4、公益诉讼中的原告(检察院、社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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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 (一)概念与特征 (二)资格认定 1、一般情形: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特殊情形:行诉法25条,释19-22条 ①经复议的案件:A、维持: B、改变: 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被告。 *(遗漏了被告)若只起诉其中一个,法院应通知原告追加被告, 若原告不同意追加,法院应通知其以第三人身份参与。 *(被告错误)若被告不适格,法院应通知原告变更,不同意的, 裁定驳回起诉 ③经上级批准的具体行为: ④复议期满复议机关不作决定的: A、若不服原行政行为的: B、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不服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C、若法定复议终局的,只能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法第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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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行政机关组建的机构:组建该机构的行政 机关为被告(内设机构) ⑥派出机构:A、有法律和法规、规章授权的: B、超出授权的幅度、范围时:C、没有授 权的:D、无法定依据假“授权”的:视为 委托 ⑦行政委托情形中: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 被告 ⑧行政机关被撤销的: ⑨行政机关越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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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人 (一)概念 (二)特征: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有独立的诉讼请求),享有 上诉权 (三)种类 1、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 ①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受害人 ②自然资源确权案件当中的被确权人或其它主张权利者 ③行政许可案件中的被许可人或许可争议人 ④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而未起诉的其它利害关系人 2、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 ①共同行政行为中未被起诉的行政机关或其

他组织 ②行政主体与非行政主体共同行为中的后者 ③两个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中未被起诉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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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共同诉讼人 (一)概念: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个以上主体,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 或者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二)种类 1、必要的共同诉讼: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引起,应当合并审理 2、普通的共同诉讼: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可以合并审理 六、集团诉讼 (一)概念: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时(5人以上),由一人或数人 (5人以下)作为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诉讼但仍受 法院裁判拘束的诉讼形式。 (二)诉讼代表人:推选或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诉讼代表人若放 弃或变更诉讼请求,须经被代表人同意(集团诉讼或合伙组织诉讼 中) 七、诉讼代理人 (一) 概念 (二)种类:法定、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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