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知识解释
更新时间:2024-03-07 14:0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推荐度:
- 相关推荐
广东省土地知识解释
1、《土地管理法》是何时发布施行的?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其修订的核心和重点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决定修正,主要增加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条款。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土地管理法》的核心是保护耕地,重点是推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即通过对土地管理和利用方式进行重大改革,变分级限额审批制为土地用途管制,上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上收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审批权,强化执法监督措施,实现对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保护。
2、修订《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997年,党中央、国务院下发了11号文件,在这个文件中确立了修订《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原则,即:土地管理要以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目标;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以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代替分级限额审批制度;调整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加强土地管理的国家职能,适当集中土地管理权力;强化土地执法监察等。
3、《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用途是如何分类的?
《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域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4、《土地管理法》对国有土地是如何规定的?哪些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土地指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的土地。我国城市市区的土地和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及城市郊区的土地属国有土地。国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下列土地属于国有土地: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5、《土地管理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是如何规定的?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指土地所有权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我国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属于乡、村和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三种形式的农民集体所有,并由法律规定的组织经营、管理。
6、土地登记制度是什么?
土地登记制度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属、用途、面积、等级、价值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的簿册,并据此颁发土地权属证书的一种制度。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7、变更土地登记是什么?什么情况应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是土地登记机关对已经进行登记的土地,在发生权属、用途等变化时进行的更改登记。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8、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是什么?如何处理土地权属争议?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即土地权属争议。是指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块土地各据理由主张权属,从而产生的土地权属矛盾。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9、《土地管理法》如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中反映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种土地使用权利。这种权利是土地使用者通过与发包方(通常是集体土地所有者,还有部分国营农、林、牧场)签订承包合同取得的。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土地一般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如果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土地管理法》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承包经营权,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什么?《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哪些规定?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时间上、空间上所作的总体的、战略的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5)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遵循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的原则。
(6)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7)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规划目标、规划期限、规划范围、地块用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11、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什么?它的作用是什么?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等的具体安排。它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措施,是农用地转用的审批、建设立项审查、用地审批和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审批的依据。
12、土地调查是指什么?它包括什么内容?
土地调查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为查清土地的数量、质量、分布利用和权属状况而采取的一
项技术、行政和法律措施。土地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权属、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条件等的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13、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什么?基本农田如何划定?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14、土地整理、土地复垦是指什么?
土地整理是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60%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
15、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指什么?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市、县,由省人民政府责令限期补充,并冻结该地区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
16、耕地开垦费如何计征?耕地开垦费与以前计征的土地垦复金如何衔接?
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7倍补偿;征用未利用地的,按邻近其他耕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征用农民集体所有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邻近其他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2)青苗补偿费。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3)附着物补偿费。拆除单位或个人的房屋设施,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水井、坟墓和其他附着物,由市、县人民政府按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补偿标准。
(4)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每公顷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他耕地的,其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该农用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5倍。征用宅基地和未计征农业税的土地,不付给安置补助费。
(5)按上述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30、征地管理费是如何计征的?
征地管理费按照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由相应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级征收。 计征标准:征地补偿费总金额的1.4~2.1%,其中20%留省使用,80%返拨给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国土资源局(县占70%,市占10%)。
计征程序:新《土地管理法》把建设用地审批权上收到省、国务院,征地管理费属省留成的20%部分,由省国土资源厅在发出征地批复文件前,直接征收。属市、县级市的部分,由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办理征地结案手续前征收,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征收征地管理费。
减免范围:申请减免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1)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妇幼保健院、防疫站、残疾人企业征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2)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修建自用办公楼、宿舍楼征用土地,减半征收征地管理费。
(3)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3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什么?其办理程序如何?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即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行分级审批,即由县级市批准立项的,由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预审意见;由市批准立项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预审意见;由省批准立项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出具预审意见;由国家批准立项的,由国土资源部出具预审意见。
32、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什么?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省20%、市10%、县40%),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3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如何计征?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缴纳。
计征面积是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即经依法批准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面积。
计征标准是:广州市三等50元/平方米,黄埔区五等32元/平方米,番禺区六等28元/平方米,花都区七等24元/平方米,增城市八等21元/平方米,从化市九等17元/平方米。
计征程序是依法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开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在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分别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办理用地批复文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得减免。
34、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含义是什么?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制度。我国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35、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有哪些?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国有土地租赁;
(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目前,我市采用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主要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36、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包括哪些?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包括: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参见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
3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否相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何计征?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不同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由土地使用者向市、县人民政府缴交。
我市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计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手续。计征标准是:依据市政府1993年《批转市国土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请示的通知》(穗府[1993]58号),商业平均标定地价1800元/平方米,工业平均标定地价500元/平方米,住宅平均标定地价820元/平方米。具体项目的标定地价根据地段、市政公建配套设施、繁华程度、临路(街)位置、楼层(层数)、得房率、用地使用年限和特殊因素等八个调节系数进行计算。
计征面积:商业和住宅按建筑面积计征,工业按用地面积计征。
计征程序:由土地使用者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评估、会审确定后,由土地使用者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约定缴交土地出让金。
减免程序: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免、返还或缓交的审批权集中在市政府。
3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哪些?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如何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协议出让和公开出让。公开出让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和网上竞价。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必须以公开方式出让。
39、临时用地是指什么?批准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空闲地或未利用地,施工或者勘查完毕后不再需要使用的土地。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40、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使用权是否都要给予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批准报废的。
其中,对上述第(1)、(2)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41、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何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42、农村村民能拥有多少宅基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根据《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广州市新批准的农村村民每户住宅建设用地面积标准如下:平原地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住宅建设用地面积不含共用配套建设用地)
43、《土地管理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流转是如何规定的?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44、2003年6月份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规定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原则、条件及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以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等形式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等价有偿和用途管制等原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并享有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同等的权益:
(一)经依法批准使用或取得的建设用地;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建设规划; (三)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权属证书; (四)界址清楚,没有权属纠纷。
依法应当进入土地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按照《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办理。
通过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方式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流转。
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需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的,由土地权利人向土地所在的县或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其中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申请前应经依法召开的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批准。具体程序原则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执行。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的,应当依法缴纳有关税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后有增值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标准缴纳土地增值税。为进一步加大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力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收益,其中50%左右应用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安排;剩余的50%左右,一部分留于集体发展村集体经济,大部分仍应分配给农民。鼓励农民将这部分收益以股份方式,投入发展股份制集体经济。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具体使用、分配和管理办法,确保农民得到实惠。
45、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一是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是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是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地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是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46、土地行政处分是指什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行政处分如何行使? 土地行政处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失职行为,依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和规定采取的法律制裁措施。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直接行政处分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其中警告、记过、记大过这三种行政处分方式,由于不涉及干部任免,因此,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而对于降级、撤职、开除这几种行政处分方式,由于涉及到干部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必须依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有权处理机关即任命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由任命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47、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如何移送?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法》第228条规定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和第342条规定的非法占用耕地罪,属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刑法》第410条规定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属于检察机关自行侦破的案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这两类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48、土地违法行为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有11种:一是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二是破坏耕地;三是非法占用土地;四是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五是非法批准用地;六是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七是拒不交还土地;八是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九是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十是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十一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49、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主要包括哪些?
(1)没收违法所得。所谓违法所得,是指依照违法行为,一方应当交付给另一方的钱或物。
(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果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了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且这些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违反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的,则应当责令违法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果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了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则可以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4)罚款。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除采取上述处罚措施以处,还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5)行政处分。由有关责任人员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6)刑事责任。对以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情节严重,触犯刑法,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0、对破坏耕地行为的处罚方式有哪些?
(1)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即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者自行纠正其违法行为,并责令其在一定的期限内对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以减轻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2)罚款。对于破坏耕地的行为,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3)刑事责任。如果破坏耕地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破坏耕地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非法占地行为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合法有效的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为。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②采用各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③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④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当事人拒不归还的。⑤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非法占地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有:①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②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③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适用农村村民非法占地用于建住宅的)。④可并处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⑤行政处分(不适用于农村村民非法占地)。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非法批地行为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行使批准权的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8条的规定,非法批地的行为,可分成以下几种:①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②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③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④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
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追究下列法律责任:①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②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410条追究刑事责任。③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53、《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什么时候经国务院批准的?
《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是2000年5月11日经国务院正式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批复广东省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部在批复中要求:广东省人民政府要责成广州市人民政府根据批复精神,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广东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54、为什么要编制《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根据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并于1987年7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我市于1995年编制了《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3
-2005年)。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地利用中的矛盾日益突出,耕地保护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7年4月15日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严格按照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做到本地耕地总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并努力提高耕地质量。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提高土地利用率,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的原则,以保护耕地为重点,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统筹安排各业用地的要求,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不符合上述原则和要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要重新修订。”其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颁布并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也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再次组织编制了《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5、编制《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遵循了哪些原则? 编制《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1)切实保护耕地,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2)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统筹安排各行业用地; (3)兼顾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4)坚持对农用地和非农用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
(5)自上而下、层层控制,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保证各级规划上下协调一致;
(6)规划与各项土地管理措施紧密结合。
56、《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控制指标是如何确定的?
《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各类规划控制指标是由《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而《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各类规划控制指标是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由《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确定的,确定各类规划控制指标的基础是国家掌握的各地上报的1996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
57、新编制的《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以前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有哪些差异?
我市曾于1995年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并于1987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了《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于1996年初上报省政府。1997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文),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严格按照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对原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编。根据这一指示精神,1997年下半年开始,广州市人民政府组织新一轮的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这次编制的《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以前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比较,有几个突出特点:
(1)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发生了明显的转变。过去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往往强调建设用地,忽视保护耕地。这次编制规划,既突出了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又强调要保证必要的合理的建设用地,协调了保护耕地和建设用地的关系。
(2)注意搞好《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协调。编制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过程中尤其是在确定到本次规划期末广州市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时,与编制《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了协调,保证了两个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的一致性,改变了过去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不好、相互脱节的现象。
(3)规范了上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强调下级规划必须服从上级规划,规划的指标从上到下层层下达,下级规划的指标不得突破上级规划下达的控制指标。
(4)突出强调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操作性。要求将各类建设用地指标、耕地保有量指标、基本农田保护区指标、农用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指标等落实到最基层的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图上和实际地块上,以体现新颁布实施的《土地管理法》中确定的土地用途管制的原则,保证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来审批建设用地和管理土地。
58、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过程中,确定城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过程中,确定城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主要依据:一是一个时期内一个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二是人口发展规模的预测。同时还考虑了其他一些辅助因素。
5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本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按照国务院规定,以1996年为基准年,2010年为规划目标年,规划期限为1997-2010年。规划分为两个时段,即1997-2000年、2001-2010年。
60、为什么将到规划期末广州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确定为385平方公里?其具体范围涉及到哪些镇、村?
综合考虑我市城市建成区现状(1996年为262平方公里)、城市中心区在本次规划期内的经济发展状况、人口发展规模,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在这次规划编制过程中确定特大城市建设用地新增规模的增加幅度(一般80-120平方公里,最多不超过120平方公里)和广州市举办第九届全运会的体育场馆建设用地实际需要(约需3平方公里)等多种因素,将到本次规划期末广州市的中心城区用地规模确定为385平方公里。
广州市建设用地规模385平方公里的具体范围,涉及芳村区的东漖镇,海珠区的新滘镇,天河区的沙河镇和东圃镇(含天河区小新塘),黄埔区的大沙镇、南岗镇和长洲镇,白云区的石井镇、新市镇、同和镇及萝岗镇等,其控制线共涉及11个镇39个村。
61、《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番禺市(现番禺区)市桥镇、花都市(现花都区)新华镇、增城市荔城镇、从化市街口镇等四个中心镇到规划期末的建设用地规模是多少平方公里?
《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到本次规划期末(2010年)四个县级市中心镇建设用地控制面积分别为:
番禺市(现番禺区)市桥镇40平方公里; 花都市(现花都区)新华镇40平方公里;
增城市荔城镇35平方公里; 从化市街口镇20平方公里。
四个中心镇合计135平方公里,人均用地98平方米。
62、《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之间有什么关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政府按照行政辖区,从全局利益出发,对城乡全部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在空间、时间上所作的统筹安排和统一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对城市的功能和各建设要素的空间安排。其主要内容是城市的功能分区和各项市政工程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出发点、目的和任务不尽相同,在规划的体系构成、详细程度上也存在着差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全面性的,它的规划对象是行政区范围内全部土地。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然会涉及到城市、村庄和集镇用地区的面积和界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其用数据和图件的形式表示出来,并依规划级次落到实地,但对城市、村庄和集镇用地区范围内的土地功能分区一般不再做具体安排;而城市总体规划相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言则属于局部性的,它侧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的分类及其布局安排。简单讲,城市总体规划相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微观规划与宏观规划、局部规划与总体规划的关系。
不论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还是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都是从不同的角度对土地资源的规划配置,各种规划之间都需要互相衔接。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二十三条规定:“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6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几级?各级之间关系如何?各级规划的内容侧重于哪些方面?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行政区建制自上而下分为国家、省、地、县、镇(乡)五级。就广州市而言,分三级,即广州市、区(县级市)和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关系是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服从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规划上下协调一致。
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侧重于确定规划期内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的目标和方针,统筹安排各类用地,逐级分解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其中,省级规划应当实现省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重点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省域内耕地保有量指标、基本农田保护区指标和新增耕地的开发复垦整理指标。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上级规划的要求和本地土地资源特点,确定土地规划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土地利用各项指标,划分土地利用区,为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提供依据。镇(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侧重于将各类用地指标、规模和布局等落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实际地块上。
64、《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自然保护区和土地生态环境保护区主要有哪些?
《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环境保护区主要有: (1)水源保护区:
流溪河流域水源保护区2,000公顷(30,000亩);
增城市东北部丘陵山区水源保护区6,700公顷(100,500亩); 花都市北部丘陵水源保护区3,500公顷(52,500亩)。 (2)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
从化温泉自然保护区1,670公顷(25,050亩); 流溪河国家森林公园5,000公顷(75,000亩); 花都市王子山森林公园2,000公顷(30,000); 白云区帽峰山森林公园150公顷(2,250亩); 增城市金坑森林公园400公顷(6,000亩); 从化市大岭山森林公园2,670公顷(40,050亩);
从化市黄龙带森林公园4,000公顷(60,000亩); 番禺市滴水岩自然保护区和大夫山森林公园; 海珠区万亩果园保护区; 芳村区花卉保护区。
65、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按《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以上两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报国务院批准,广州市辖区(县级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市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人民政府已于1998年11月16日以粤府函(1998)436号文授权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6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和农用地转用审批之间有什么关系?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和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审批权限是一致的,具体关系体现为: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就广州市而言,《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385平方公里以内的农用地转用,应由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以上两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就广州市而言,番禺、花都、增城、从化等四个区
d、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向市城市规划局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设计要点。
e、申办用地手续。建设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f、办理土地有偿(划拨)使用手续,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领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g、申请土地登记。建设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法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批准用地范围内需要实施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建设单位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还应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②必须在有形土地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公开交易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商铺、宾馆、商品住宅、高级娱乐设施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在有形土地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公开交易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在土地使用权交易成交确认后,按以下步骤申请办理手续:
a、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照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b、向市规划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c、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d、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法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2)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程序
①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其申请程序如下:
a、用地选址。建设单位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规划选址,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b、用地预审。建设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建设项目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定和用地预审,领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c、立项和环评。建设单位向计划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向环保部门申请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
d、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向市城市规划局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设计要点。
e、申办用地手续。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用地报批,经依法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建设单位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②农村村民申请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建设住宅
农村村民申请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兴建住宅,依照《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的规定,申请程序如下:
a、申请办理农民公寓式住宅建设用地手续,应以村委会为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第一步,农村村民向所属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与村民委员会签定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第二步,村民委员会将各申请户现居住情况及农村村民建房协议送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三步,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村民委员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向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第四步,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申请进行审查并同意后,统一报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用地预审,建设用地预审同意后,村民委员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五步,村民委员会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第六步,建设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村民委员会核发《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对审批结果予以公告。
b、兴建非公寓式住宅的,由农村村民按以下程序办理:
第一步,农村村民向所属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由镇土地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进行审查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二步,申请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步,申请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镇土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第四步,镇土地管理机构上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用地审查,逐级报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申请人核发《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对审批结果予以公告。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85、建设单位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应如何申请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合营合作开发房地产?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和《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的规定,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合营合作开发房地产,应当到土地交易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为规范建设单位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变更用地单位的工作,2003年3月13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了《关于规范〈建设用地批准书〉变更用地单位手续的通知》(穗国房字〔2003〕95号),规定涉及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变更用地单位名称的案件,必须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依法办理交易手续,凭交易过户证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手续后,再相应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变更手续。建设单位办结征地拆迁手续和土地有偿使用(划拨)手续后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合作合营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当按穗国房字〔2003〕95号文规定先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再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变更手续。
86、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行为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3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87、矿产资源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 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制定,1996年8月29日修正);
(2)《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 (3)《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4月27日国务院令150号发布);
(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240号); (5)《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241号); (6)《探险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242号); (7)《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 (8)《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1998年11月27日制定)。
88、什么是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是指按照国际分幅和经纬度,把我国的全部国土和管辖的海域划成基本单位区块,勘查矿产资源,须以经纬度1分×纬度1分划分基本单位区块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交纳探矿权使用费,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后,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活动。
89、按照矿产资源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应该向哪个机关申请取得勘查许可证? 按照《矿产资源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勘查矿产资源的审批登记和颁发勘查许可证的工作,由部、省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但石油、天然气矿产的勘查,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土资源部登记并颁发勘查许可证。上报部、省颁发勘查许可证的材料,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局负责初审。
90、广州市颁发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哪些? 广州市颁发采矿许可证权限是:
(1)《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矿山建设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
如:石灰石小于50万吨/年;高岭土小于3万吨/年;玻璃砂、砂岩小于20万吨/年;白云岩小于30万吨/年;长石类小于10万吨/年;硅石小于10万吨;耐火粘土小于10万吨/年;重晶石小于5万吨/年。
(2)矿山建设规模为中型的,开采作为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粘土陶瓷土等矿产资源;
如:建筑用砂、砖瓦粘土50-100万立方米/年。
(3)年开采量10-30万立方米的建筑石料(含10万立方米); (4)跨区(县级市)行政区域且属于砂、石、土的矿产资源。
不属上述所列矿产资源和矿山建设规模大于上述所列规模的,采矿许可证审批权限属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初审。
91、国土资源部授权哪些矿产给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发证? 国土资源部授权给广东省审批发证的矿产有: 1 煤 2 石油 3 油页岩 4 烃类天然气 5 二氧化碳气 6 煤成(层)气 7 地热 8 放射性矿产 9 金 10 银 11 铂 12 锰 13 铬 14 钴 15 铁 16 铜 17 铅 18 锌 19 铝 20 镍 21 钨 22 锡 23 锑 24 钼 25 稀土 26 磷 27 钾 28 硫 29 锶 30 金刚石 31 铌 32 钽 33 石棉 34 矿泉水
92、什么情况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变更矿区范围的; (2)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3)变更开采方式的; (4)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5)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9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采矿权的申请程序的? 1996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确立了将采矿企业的审批与矿产资源的审批分开的原则。根据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对采矿权的申请审批程序作了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也就是说,办理的程序是:
(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2)矿区范围划定后,采矿权申请人持划定的矿区范围图按有关规定到计划主管部门办理立项审批,未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到有关部门办理企业审批或企业设立手续;
(3)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94、新办采矿许可证需要什么材料? 新办采矿许可证需要下列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2)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有具备地质环境监测评价资格的机构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5)有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和经县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采矿权申请人与有关主管部门签订的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
(6)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95、办理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定手续需要什么资料? 需要以下资料:
(1)《广州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2)规划用地坐标红线图复印件;
(3)拟建(构)筑物情况说明,包括面积、高度、用途等内容;
(4)申请用地范围或周边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的也可收件)。
96、办理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定手续的程序如何? 办理程序是:
(1)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窗口收件并将资料转矿产资源管理处。 (2)矿产资源管理处主办人对资料进行分析后,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主办人能基本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提出意见并报处领导审批后,以矿产资源管理处的名义告知土地利用规划处是否需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才进行预审,同时抄送建设用地处和产权地籍处。
②主办人难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委托市综合勘探大队的专业技术人员对资料进行分析(是否需要到现场踏勘视具体情况而定),由市综合勘探大队的专业技术人员向矿产资源管理处提出是否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意见。矿产资源管理处对市综合勘探大队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意见,不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以矿产资源管理处的名义告知土地利用规划处是否需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才进行预审,同时抄送建设用地处和产权地籍处;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告之申请单位,由申请单位自行选择勘探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97、为什么至目前为止还是有不少老百姓反映广州市的房地产登记发证难? 房地产权登记发证工作一直是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工作重点,但部分市民至今仍未能及时领到房产证,原因是多方面的。
(1)1992年、1993年的房地产热,导致土地一级供应市场不够规范。随着近两年政策法律的的逐步完善,依法行政的加强,现在凡是不符合法规的事,不能办理。
(2)政策法规相对滞后。广州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出现政策法规的空隙,使得一些开发商搞短期行为,钻了政策的空子。如90年代初
期,为了支持房地产的发展,当时政策规定,首期土地出让金只需缴交20%就可以预售楼花,导致部分开发商楼盘卖出后不再积极交土地出让金。
(3)登记部门审核内容过多。由于房地产登记发证是房地产行政管理全过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有人称之为“总闸门”),因此登记部门不仅要审核与权属登记有关的问题,而且还要审核许多应该在申请权属登记之前已经完成的审核项目,如审核地价缴交情况、接管公房移交的监控、小区配套用房移交的监控等等,导致审核项目过多集中在登记部门,影响了登记发证速度。
上述三方面的原因,针对不同对象,具体表现如下: (1)政府职能部门方面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产权管理基础建设经过近几年的努力,已有很大改善,但办公自动化、信息化程度仍有待进一步加强,内部电脑尚未联网,造成办证过程中,某些数据资源不能共享,造成收件、审核有些重复及审核时间过长等弊病。另外,规划部门处理违章、规划验收、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实物地价房屋接收也需要一定时间。
(2)开发商方面
①手续不齐全,无法办理房地产登记发证。
a、用地资料、报建资料不齐。早些年开发企业之间相互转让土地,因合同纠纷一直未能办妥用地手续,导致土地资源来源不清,无合法的土地使用证;部分开发商合作开发项目,因合作双方纠纷,债权债务未能妥善解决,造成报建资料不齐全。如某开发公司与某集团公司1992年合作开发某地块,至今集团公司入住多年的房屋尚未领到产权证。经查,该开发公司至今尚未办妥该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报建手续不完善。
b、用地使用人已发生变化,但一直未办妥合法用地手续。
c、因违章建筑未处理,未能通过规划验收,无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d、开发企业未把直管公房、实物地价折抵房屋移交(未交或已挪作它用,无法上缴)。
②税费未交清,无法办理房地产登记发证。
a、相当一部分开发商欠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曾对31家开发公司开发的80个楼盘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显示:涉及产权登记的问题楼
盘相对集中出现在1993—1998年之间,建筑面积共145.71万平方米,其中,未交齐土地使用出让金的涉及46个楼盘、建筑面积95.7万平方米,占调查统计的57.5%。
b、有些开发商重售房、轻确权。由于办理确权发证需缴交税费,或补交增容地价,有些企业不愿意办理或尽可能拖延办理产权登记。
③开发商内部因素
a、个别开发企业已经破产或被取消资质,无法继续办理确权。 b、个别企业将房屋重复销售(未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证)。 c、开发商与小业主存在纠纷,如为了迫使小业主补交房款,扣着本该发给小业主的房地产证不发,引起小业主对政府部门的不满。
④其他方面
a、开发商没有按整体规划建设小区配套用房(如派出所、居委会、幼儿园、学校、邮电局、配电房等),或未移交小区配套用房。
b、楼盘被法院查封。 c、暂未取得派出所门牌证明。 (3)购房者方面
①个别购房者购房入住后进行违章搭建,规划部门不予核发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
②有的购房者在办理交易监证手续前已私自将房屋转让,没有通知开发公司。 ③商品房实测面积比原购房合同面积大,在一定范围的超面积需按规定补缴购房差额,而购房者不愿补缴,导致开发公司不办理产权登记,或办证后不发放给小业主。
至于房改房登记发证方面,在1999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了房改房确权备案的房屋,未能办理确权发证的原因基本上与上述情况相同,现仍有相当部分未能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除上述原因外,当时为了让群众搭上房改“末班车”而房改出售的部分在建工程,有的至今仍未建成,不具备登记发证的条件,造成一些已缴房改款的住户,迟迟未能领取房地产证。
为解决“发证难”的问题,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登记发证难的问题认真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出台了一系列解决问题的文件:《关于未缴齐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商品房项目办理房地产权证的通知》(穗国房字〔2002〕142号)、《关于对未办理预售登记商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穗国房字〔2002〕382号)、《关
于对用地手续不完善的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穗国房字〔2002〕468号)、《关于已处罚的违章建筑确权登记时缴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问题的处理意见》(穗国房字〔2002〕475号)等;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实施效能监察制度、首办负责制度,建立质量审核体系,加快信息化建设,推出现场发证、速递发证、立等可取领证等新业务;去年底,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又作出了建立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实行房地产交易登记一体化的决策,推出交易登记“一站式”服务。上述政策和措施的出台,有效地加快了登记发证速度,“发证难”的问题正逐步得到解决。
虽然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加快房地产权登记发证工作上不遗余力,但毕竟房地产权登记发证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但涉及国土房管、规划、建设、财政、税务、公安等多个政府部门,而且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开发商、小业主的共同配合。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房地产市场的不断规范、市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相信房地产登记发证难的问题将最终得到解决。
98、如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什么情况下应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什么情况下应办理房地产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①土地登记申请书;
②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③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④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土地管理部门对以上资料进行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国有土地使用者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和“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和“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根据以上规定以及广州房地合一的管理制度,没有上盖的土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已建成有上盖的土地,办理房地产证。
99、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拆迁裁决?
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承租人经协商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裁决。
100、应向哪个部门申请拆迁裁决?
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应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裁决。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当事人中的被拆迁人是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应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对于番禺区和花都区的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已分别委托番禺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花都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进行裁决。
101、申请拆迁裁决时间上有限制吗?拆迁裁决期限是多少?
有限制。申请人申请裁决,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向裁决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裁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102、怎样拟写裁决申请书?
裁决申请书应写明:(1)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的名称或姓名、住址或通讯地址(如有邮政编码、电话等联系方式,也应写明);(2)裁决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3)签名或盖章,并具日期。
申请人需按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交裁决申请书副本。
103、申请拆迁裁决应提交哪些资料?
拆迁人申请拆迁裁决需提交以下资料:
(1)身份证明文件(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居民身份证等),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3)拆迁许可证; (4)拆迁公告; (5)拆迁红线图; (6)规划设计要点;
(7)被拆迁房屋的估价答复书及产权查册注记表(原件); (8)被拆迁房屋的使用情况(户籍、租簿、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9)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原件);
(10)补偿安置用房的估价答复书(原件)及权属证明材料,或者周转房的权属(租赁)证明及安全鉴定证明材料;
(1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有关证据; (12)其他必要材料。
被拆迁人申请拆迁裁决应提交第(1)、(2)、(7)、(8)、(12)项所列材料。
房屋承租人或者使用人申请拆迁裁决应提交第(1)、(2)、(8)、(12)项所列材料。
104、当事人在裁决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
裁决过程中,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承租人均可以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或者有关意见、要求。被拆迁人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但对于出租的被拆迁房屋,被拆迁人若选择货币补偿,必须首先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提供其他房屋安置承租人,否则只能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105、拆迁补偿方式有哪几种?具体有什么规定?
拆迁补偿方式有两种,即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不能协商一致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
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和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清差价。
106、领有营业执照的住宅房屋如何补偿安置?
应根据房地产权证上标明的用途认定被拆迁房屋的用途或者使用性质。对于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用途为住宅,但实际上作非住宅使用的被拆迁房屋,依法应按住宅补偿安置。
107、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如何补偿?
根据国务院和建设部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解释,只有拆迁非住宅房屋并实行产权调换,需要临迁过渡而造成停产、停业的,才给予适当补偿。所以存在三种情况:(1)拆迁非住宅房屋,因实行产权调换需要临迁过渡而造成停产、停业的,过渡期限内应按规定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可以根据评估确定;(2)拆迁非住宅房屋,因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不另作补偿,因为货币补偿属于一次性了结;(3)拆迁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偿。
108、违章建筑接受处罚后应该给予拆迁补偿吗?
不应该。拆除违章建筑依法不予补偿。违法建设属于违法行为,有关部门作出的罚款处理只是对这种违法行为的一种行政处罚,但并不等于违章建筑就合法化了。
109、侨房如何补偿安置?侨房如何确认?
拆迁侨房,应按照省人大颁布的《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根据《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侨房是指以下三种房屋:(1)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2)建国后用侨汇购买或者建造的私有房屋;(3)依法继承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
需要对侨房进行确认的,应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核确认。
110、拆迁裁决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哪些?
主要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及广州市的有关地方性法规等。
111、修订后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内容上有何重大变化?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于1991年颁布施行,2001年修订,修订后的内容有很多重大变化,最主要的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是拆迁补偿安置方面,强调拆迁补偿以房地产权证为依据,以等价为原则,货币补偿以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依据,产权调换应对新旧房屋进行差价结算;补偿安置的对象明确为房屋所有权人(即被拆迁人)和承租人,户口等不再作为安置时应予考虑的因素。二是拆迁管理方面,建立健全了各项具体拆迁管理制度,强化了拆迁行政管理,例如,明确规定拆迁管理各环节的具体工作时限,建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控机制等。
112、不服拆迁裁决怎么办?
不服拆迁裁决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的60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裁决书后的3个月内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3、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必须以拆迁裁决已作出为前提。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作货币补偿或者办理货币补偿提存公证,或者已向被拆迁人、承租人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被拆迁人、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请求强制拆迁。
114、强制拆迁有哪些途径?
有两条途径,即通过广州市人民政府责成强制拆迁,或者通过裁决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115、由国务院颁布于2003年9月1日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管理的定义是什么?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物业管理是“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且“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相关的维修、养护、管理等方面的活动,突出了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地位。
116、《物业管理条例》赋予业主的权益与义务分别有哪些?与《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存在哪些主要区别?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充分体现了业主的权益,规定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这些重大事项的决定,必须经过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这也跟《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1/2有所区别;第三款则体现了业主的义务,规定业主大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十七条规定了业主公约应该约定的内容,其中加入了对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并规定对全体业主都具有约束力。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物业买受人(即未来的业主)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四十一条提出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收费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且对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的情况负连带交纳责任。这与《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中牵涉物业综合验收的必要条件区别开来,明确了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义务。
117、《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大会的定位及其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明确了业主大会的决策机构地位,规定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的,应当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规定了业主大会的职责,阐明了业主大会如何进行决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118、《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委员会的定位及其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明确了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这一定位,并规定其职责主要是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从而避免了当前存在的一些业主委员会职权过大及滥用职权的现象发生。
119、《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有什么样的约束?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限制了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对职权的滥用,规定如果其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撤消其决定。
正在阅读:
广东省土地知识解释03-07
尔雅2016秋国际经济学02-27
招标师考试真题与答案(4科全)201103-08
幼儿园小班上学歌教案04-18
通航管理题库(2013年修订) -10-22
南方医2006级临床专业毒理学考试重点01-29
对斜弯梁桥设计中问题的分析探讨07-17
高职课程论文综合职业能力论文12-26
- 多层物业服务方案
- (审判实务)习惯法与少数民族地区民间纠纷解决问题(孙 潋)
- 人教版新课标六年级下册语文全册教案
- 词语打卡
- photoshop实习报告
- 钢结构设计原理综合测试2
- 2014年期末练习题
- 高中数学中的逆向思维解题方法探讨
- 名师原创 全国通用2014-2015学年高二寒假作业 政治(一)Word版
- 北航《建筑结构检测鉴定与加固》在线作业三
- XX县卫生监督所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小学四年级观察作文经典评语
- 浅谈110KV变电站电气一次设计-程泉焱(1)
- 安全员考试题库
- 国家电网公司变电运维管理规定(试行)
- 义务教育课程标准稿征求意见提纲
- 教学秘书面试技巧
- 钢结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 水利工程概论论文
- 09届九年级数学第四次模拟试卷
- 广东省
- 土地
- 解释
- 知识
- 中国供暖市场调查分析报告
- 2017上半年教师资格证考试《初中音乐》真题及答案 - 图文
- 家畜繁殖学复习题
- 昼夜对动植物的影响科学教案(米)
- 绩效目标项目清单明细表
- 中国邮政银行实习报告范文
- 华南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励志强能工程
- 补充协议
- 沪教版五年级语文第十册·第四单元作业设计
- 关于英语自我介绍带翻译
- 浅谈马鞍山东环改造项目中的监控系统
- 初中议论文作文:慢谈幸福
- 金帐本学会计,对电子商务环境的企业会计信息系统分析
- 商业招商执行案(东成中心)
- 形象思维在高中历史教学中的作用
- 四年级作文《飞屋环游记》观后感
- 机电传动课后复习题目
- 2018新导练物理同步人教必修一全国通用版训练题:课时训练20牛顿
- 我国社区教育发展的现状及对策分析
- 35t锅炉课程设计指导 附设计程序及CAD总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