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荒漠化和沙化状况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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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荒漠化和沙化状况公报

前 言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荒漠化和沙化监测工作的通知》(林沙发【2008】261号)统一部署和安排,为了掌握我国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的现状及动态变化趋势,为制定防治荒漠化和防沙治沙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2009年我区开展了第四次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监测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地域辽阔,全区大部处在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区,土地荒漠化和沙化严重,是我国荒漠化和沙化土地分布最为广泛的省(区)之一,也是国家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监测的重点省(区)。我区的第四次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监测工作在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各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自治区林业厅从2009年1月至2010年3月,历时15个月,圆满完成了全区的各项监测任务。

本次监测采用地面调查与遥感数据判读相结合、以地面调查为主的技术路线,全面应用了“3S”技术。监测范围包括涉及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的12个盟(市)90个旗(县、市、区),监测面积97.69万平方公里。全区直接参加监测的技术人员达303人,区划和调查地面小班58.1万个,获取各类信息3021万条,更新了《全区荒漠化和沙化地理信息系统》。

内蒙古自治区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监测结果已经过自治区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监测专家组的审定,并通过了国家林业局的验收。监测结果表明:我区荒漠化和沙化土地面积呈现了持续双减少,重点治理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但沙区植被总体上仍处于初步恢复阶段,自我调节能力较弱,具有脆弱性、不稳定性和反复性。

本公报根据全区第四次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监测结果编写,简要介绍了截至2009年底内蒙古自治区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的现状、动态及防沙治沙对策措施,旨在让社会各界了解我区的荒漠化和沙化状况,共同关心和支持我区的荒漠化防治和防沙治沙事业。

一、荒漠化①和沙化②土地现状

(一)荒漠化土地现状

截至2009年底,全区荒漠化土地面积为61.77万平方公里,占自治区总土地面积的52.2%,分布于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和阿拉善盟12个盟(市)的79个旗(县、市、区)。

1.气候类型区荒漠化土地现状

干旱区荒漠化土地面积为14.27万平方公里,占荒漠化土地总面积的23.10%;半干旱区荒漠化土地面积为25.05万平方公里,占40.55%;亚湿润干旱区荒漠化土地面积为22.46万平方公里,占36.35%(图1-1)。

2.荒漠化类型现状

内蒙古自治区气候干旱、多风,风蚀荒漠化土地分布最为广泛,面积为56.08万平方公里,占荒漠化土地总面积的90.79%;水蚀荒漠化土地主要集中分布在自治区中东部的丘陵山区,面积为2.69万平方公里,占4.36%;盐渍化土地大多集中分布在河套平原、土默川平原和几大沙地中的丘间低地,面积为3.00万平方公里,占4.86%(图1-2)。 3.荒漠化程度现状

全区轻度荒漠化土地面积24.46万平方公里,占荒漠化土地总面积的39.60%;中度荒漠化土地面积20.28万平方公里,占32.83%;重度荒漠化土地面积7.91万平方公里,占12.81%;极重度荒漠化土地面积9.12万平方公里,占14.76%(图1-3)。

4.各盟(市)荒漠化土地现状

荒漠化土地广泛分布于全区12个盟(市),以阿拉善盟、锡林郭勒盟、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赤峰市、呼伦贝尔市、乌兰察布市分布面积较大,分别为16.80万平方公里、14.84万平方公里、8.11万平方公里、5.41万平方公里、3.63万平方公里、3.48万平方公里、3.46万平方公里,这7个盟(市)的荒漠化土地面积占全区荒漠化土地总面积的90.24%

(二)沙化土地现状

截至2009年底,全区沙化土地总面积为41.47万平方公里,占自治区总土地面积的35.05%,分布于全区12个盟(市)的90个旗(县、区、市)。

1.各沙化土地类型现状

流动沙丘(地)面积为8.48万平方公里,占沙化土地总面积的20.45%;半固定沙丘(地)面积为5.85万平方公里,占14.11%;固定沙丘(地)面积为12.24万平方公里,占29.52%;露沙地面积为5.87万平方公里,占14.17%;沙化耕地面积为0.20万平方公里,占0.47%;风蚀劣地(残丘)面积为1.74万平方公里,占4.21%;戈壁面积为7.08万平方公里,占17.07%(图1-5)。

2.各盟(市)沙化土地现状

全区的沙化土地主要分布在阿拉善盟、锡林郭勒盟、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和呼伦贝尔市8个盟(市),这8个盟(市)的沙化土地面积占全区沙化土地总面积的97.93%。阿拉善盟沙化土地面积最大,为20.43万平方公里,占全区沙化土地总面积的49.26%。(图1-6)。

二、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现状

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主要是指由于土地过度利用或水资源匮乏等原因造成的植被退化,生产力下降,地表偶见流沙点或风蚀斑,但尚无明显流沙堆积形态的土地。目前虽然还不是沙化土地,但已具有明显的沙化趋势。是沙化土地的预警土地。

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广泛分布于12个盟(市)的90个旗(县、市、区)。全区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面积为17.79万平方公里,占自治区总土地面积的15.04%(图2)。

三、荒漠化和沙化土地动态

(一)荒漠化土地动态变化

与2004年相比,全区荒漠化土地面积减少4671平方公里,年均减少934平方公里。

1.荒漠化类型动态变化

与2004年相比,风蚀荒漠化土地面积减少2816平方公里,水蚀荒漠化土地面积减少560平方公里,盐渍化土地面积减少1295平方公里(图3-1)。

2.荒漠化程度动态变化

与2004年相比,轻度荒漠化土地面积增加12754平方公里;中度荒漠化土地面积减少11078平方公里;重度荒漠化土地面积减少5097平方公里;极重度荒漠化土地面积减少1251平方公里(图3-2)。

(二)沙化土地动态变化

与2004年相比,全区沙化土地减少了1253平方公里,年均减少251平方公里。

1.沙化土地主要类型动态变化

与2004年相比,流动沙地(丘)减少2687平方公里;半固定沙地(丘)减少158平方公里;固定沙地(丘)增加3873平方公里(图3-3)。

2.沙化土地程度动态变化

与2004年相比,轻度沙化土地面积增加8460平方公里;中度沙化土地面积减少3304平方公里;重度沙化土地面积减少2701平方公里;极重度沙化土地面积减少3708平方公里(图3-4)。

三)荒漠化和沙化的总体形势

国家生态重点工程实施以来,在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区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防沙治沙成效显著。

1.荒漠化、沙化土地面积呈持续减少态势。与2004年相比,荒漠化和沙化土地面积分别减少4672平方公里、1253平方公里。

2.土地荒漠化和沙化程度减轻。与2004年相比,轻度荒漠化土地增加1.28万平方公里,中

度减少1.11万平方公里,重度减少0.51万平方公里,极重度减少0.13万平方公里。轻度沙化土地面积增加0.85万平方公里,中度减少0.33万平方公里,重度减少0.27万平方公里,极重度减少0.37万平方公里。

3.重点治理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重点治理的科尔沁沙地、毛乌素沙地、浑善达克沙地、呼伦贝尔沙地、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等区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沙化土地植被盖度提高,生物多样性呈增加趋势。

4.沙区植被具有脆弱性、不稳定性和反复性。我区处于北方干旱、半干旱带,沙地、沙漠和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广泛分布,沙区植被总体上仍处于恢复阶段,自我调节能力较弱,具有脆弱性、不稳定性和反复性。气候变化导致以持续干旱为主的气象灾害频繁发生,对植被建设和恢复影响甚大。同时,不合理的人为活动和不合理利用水资源等行为也对植被建设带来影响。

四、防沙治沙的对策与措施

1.认真落实目标责任制。推行各级人民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制、科技承包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强化督查指导和目标考核,把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落到实处。

2.深入推进生态重点工程建设。全面推进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北”防护林、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水土保持等生态重点工程,进一步优化工程布局,因地制宜,因害设防,乔灌草相结合,大力开展林草植被建设,保障治理成效,努力增加沙区植被。

3.严格保护沙区植被。严格执行禁牧、禁垦、禁樵采的“三禁”和自治区“五个严格”的保护制度,加大林草植被保护力度。

4.优化政策机制。不断深化“谁投资、谁治理、谁开发、谁受益”等防沙治沙政策,大力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明晰产权、活化机制,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大力发展林沙草产业,逆向拉动防沙治沙,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防沙治沙的积极性。

5. 实施科学防治。加强科技攻关,努力解决制约防沙治沙的技术瓶颈。加大适用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力度,提高建设质量,保障防治成效。

6.推进依法防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防沙治沙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防沙治沙意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水平,依法保护和巩固治理成果。

7.强化监测管理。加强荒漠化和沙化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监测体系,及时掌握荒漠化和沙化土地动态变化趋势,为防沙治沙提供科学依据。

8.加强部门协作。认真落实部门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or5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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