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直文体系统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和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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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文体字[2011] 号
关于印发《玛纳斯县文体局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和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工作制度》的通知
文体系统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和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推进文体系统机关作风和行政效能建设,努力营造高效、务实、清廉的工作环境。我局经研究讨论,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了改进机关作风和加强行政效能12项工作制度。现将新制定修改的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对照各项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将改进机关作风和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工作抓实、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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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玛纳斯县文体局党总支中心组学习制度 2、玛纳斯县文体局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3、玛纳斯县文体局局务会议制度 4、玛纳斯县文体局机关例会制度
5、玛纳斯县文体系统业务工作季度例会制度 6、机关作风首问责任制 7、服务承诺制 8、限时办结制
9、直属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0、玛纳斯县文体局请假报告制度
11、玛纳斯县文体局机关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12、玛纳斯县文体局直属单位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玛纳斯县文化体育局
2011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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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玛纳斯县文体局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
一、为了切实加强领导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行政水平和政治思想觉悟,特制定中心学习组制度。
二、中心学习组人员由局党组成员、局机关支部委员和各科室负责人、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组成。党总支书记担任组长,主持学习也可由书记委托其他局领导组织学习。
三、组织学习人员的职责是审定学习计划,确定研讨专题,组织学习研讨,提出学习要求,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
四、局党总支宣传委员担任学习秘书,其职责是做好学习的各项服务工作,做好学习考勤和记录,撰写学习或会议总结,编发情况简报。
五、中心学习组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研讨相结合的学习方法,以个人自学为主。每位成员必须有专门的学习笔记,坚持写心得体会,坚持广泛交流与重点发言相结合,以带动和指导机关政治学习。
六、中心学习组学习时间为每月一次集中学习,每次半天,具体时间由党总支书记根据工作情况确定。
七、中心学习组可以邀请有关领导、专家,向中心学习组成员做有关问题的报告,将其作为学习和研讨的内容。
八、中心学习组成员围绕专题认真学习,做好笔记,一些重要的讨论要准备发言提纲和发言稿。学习研讨要紧密围绕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重要精神、重大工作部署进行,要与本局的实际情况紧密结合。
九、理论学习要紧密联系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解决思想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十、中心学习组的学习坚持考勤制度,原则上不得缺席,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集中学习者,应提前向党总支书记请假,过后补课,每半年公布一次考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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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玛纳斯县文体局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局长办公会议是局长实施行政领导的重要方法和主要途径。为健全完善行政集体领导制度、充分发挥行政领导在各项业务中的领导和协调作用,现对局长办公会议制度进行修订。
一、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
1、贯彻落实局党总支会议决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度具体的贯彻措施和意见。
2、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对重大工作进行部署安排。 3、协调各直属单位和机关各科室业务关系,检查各单位(科室)工作。
4、研究部署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工作的有关业务。 二、决策原则和执行监督
1、局长办公会议决策坚持实事求是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2、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由分管局领导负责执行,或责成机关科室、相关直属单位及工作人员执行。
3、局长办公会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通常情况下采取副局长和承办单位(科室)、承办人员向局长办公会议或局长汇报方式。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相关科室也可进行检查、督查。
4、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下发,并督促有关承办单位(科室)贯彻执行。
三、会议的召集
1、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并主持,副局长参加,其他参会人员由局长视情况确定。
2、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局长或副局长按局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提出,由局长确定,所提的议题必须情况明、问题准,并有解决的办法,以便提高会议效率。
3、局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
4、局长办公会议由局办公室负责通知,并做好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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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玛纳斯县文体局局务会议制度
为充分发挥局务会议重要作用,保证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工作的各项政策、决定、决议的贯彻执行,现对局务会议制度进行修订。
一、议事范围
1、学习传达各级党委、政府有关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指示、决定,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措施和意见;贯彻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并研究具体实施办法和措施。
2、听取直属单位或机关科室负责人工作汇报,讨论年度工作业务目标任务和有关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工作政策。
3、通报本局有关方面的情况,安排有关活动和阶段性中心工作。
4、讨论拟定机关各项规章制度,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组会议审定。
5、讨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工作的有关业务和相关政策。 6、讨论社会反映强烈、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和群众信访工作,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二、会议召集
1、局务会议由局长负责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局长不能参加会议,可委托一名副局长主持召开。
2、局务会议有局领导和各科室负责人参加,视需要也可通知有关人员参加。
3、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4、局务会议由办公室负责通知参会人员和会议议题,并做好会议的准备和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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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决策和执行
1、重大问题决策前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摸清有关情况,掌握政策依据。做好上会议题的准备工作。
2、坚持实事求是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要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会议主持人要集中大家意见,实行科学决策。如有议题情况不清,难以决策,本次会议暂不决策,提交下次会议再议。
3、局务会议的决定、决议由分管局领导执行,或责成有关科室、有关人员执行。局领导和办公室要对决定执行情况及时进行督查;各承办科室和承办人要及时向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汇报执行情况。
4、凡局务会形成决议,各与会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在会后有任何反对的言行;凡集体形成的决议,未经相应会议研究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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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度。
玛纳斯县文体局机关例会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建设学习型机关,特制定本制 一、例会时间:每周五下午,一般情况掌握在2小时内。 二、参加例会人员为本局全体在职干部职工和借调、聘用人员。
三、例会内容
1、党支部、工会活动;
2、组织全体干部集中进行政治学习; 3、开展业务工作知识讲座; 4、科室汇报交流工作情况; 5、局领导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 四、例会的组织
例会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每次例会前,办公室要事先与有关局领导或科室沟通,准备好例会议题、例会内容和相关学习材料,明确例会主持人、主讲及有关文件学习的领读人员。 五、例会纪律
1、例会采取点名考勤制,出勤率与干部职工年度评优、文明科室评选和文明奖发放相结合。
2、例会时间各科室不得安排人员加班或临时外出。 3、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例会的,必须提前向局主管领导请假,办公室备案。
4、经批准因外出学习、出差而不能返回参加例会的,按出勤对待。
5、办公室负责例会的考勤记载和督促检查工作,每季度通报一次例会考勤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学习笔记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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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玛纳斯县文体系统业务工作季度例会制度
一、为增强文体系统行政执行力,树立良好机关形象,及时检查业务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特制定文体系统业务工作季度例会制度。
二、工作季度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文体局召集,直属文体系统各单位主要领导、科室负责人参加。根据会议需要,适时扩大相关人员参加。
三、会议内容:组织开展有关学习活动(重点学习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精神以及相关业务知识);各直属文体系统主要领导汇报交流上一季度工作开展情况和下一季度工作重点;文体局领导点评工作情况,安排部署重点工作;开展理论研讨和典型经验交流。
四、会议通知、会议事务安排、会议记录、会议考勤等工作由文体局办公室负责。各单位对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要及时认真组织落实。
五、工作季度例会可采取汇报会、典型经验交流会、现场观摩会等多种形式进行。
六、参加会议人员要遵守会议纪律,不得迟到、早退及无故缺席。因工作需要确实不能参会的,应事先向文体局办公室告知,并于会后主动了解会议内容,贯彻会议精神,落实会议提出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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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机关作风首问责任制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明确政令通畅,特制定本制度。
一、首问责任人指在本局范围内第一个接待来访、来电办事对象和处理来信的工作人员。
二、首问责任人负有以下责任:
1、要热情服务。认真解答服务对象提出的有关问题,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2、不得推诿。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首问责任人负责引导到承办的科室或及时报告办公室(来信也按此程序传递处理),由办公室协调处理。
3、对一般性咨询,首问责任人要尽可能给予解答。 4、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不属于本局管理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给予耐心说明。
5、首问责任人确因当时公务繁忙,无法履行首问责任人职责的可移交具体工作人员代行首问责任制。
三、违反本制度的给予批评或告诫,并与考核结果挂钩(告诫二次以上者,当年年终考核不得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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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服 务 承 诺 制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明确政令通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服务承诺制是指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对行政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通过媒体、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和公众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的制度。
二、服务承诺必须遵循依法、诚信、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度为目标。
三、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 1、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 2、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 3、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4、投诉方式;
5、保障措施及其他承诺。
四、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要根据服务承诺的内容,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服务行为,确保服务承诺制的落实。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反服务承诺制: 1、不制定服务承诺的; 2、服务承诺不向社会公布的; 3、服务承诺不兑现的; 4、违背服务承诺的其他情形。
六、违反服务承诺制的,由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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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限 时 办 结 制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明确政令通畅,特制定本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局机关和各直属单位在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审批、审核或其他服务事项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各单位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应当少于规定的时限;没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应按照便民利民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
三、局机关和各直属单位应当将审批和服务事项承诺办理时限分解细化,编制流程图,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并在办公场所和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局机关和各直属单位应当最大限度地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事时限,凡能即时办结的要即时办结。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急事急办、随到随办。
五、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因,并同时告知延期时限。
六、本单位办理的事项需要经过上级机关批准的,上级批准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但必须承诺本单位办理和报出时限。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行为: 1、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未能办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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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超过承诺办结时限后提出延期申请的; 3、承诺办结时限内,未将办理结果交付办事人的; 4、未按规定给办事人答复的。办事人因自身责任,不按办事程序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导致超过办结时限的,不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行为。
八、工作人员违反限时办结制的,办事人可向该单位或局分管领导进行投诉。受诉单位和局分管领导接到投诉后必须认真进行调查,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办事人。
九、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实施限时办结制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局机关负责对贯彻落实限时办结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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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直属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文体局和直属单位的沟通,促进决策科学化、制度化、民主化,结合文体系统各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直属各单位贯彻落实县委、人民政府及局党总支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等相关会议精神、决定、文件的情况。
(二)直属各单位在业务建设、队伍建设、人事安排、职称变动等管理方面的重大调整和改革方案。
(三)直属各单位承办、主办的各类区内外学术研讨会议及活动。
(四)直属各单位邀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和著名学者来访或指导检查工作。
(五)直属各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大经费开支和基建工程。
(六)直属各单位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重大问题。 (七)直属各单位发生的各类紧急和突发事件。 (八)直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出国(境)、出差计划。 (九)直属各单位认为需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重大事项的报告均以书面形式报告,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紧急和突发事件的报告可先电话告知局主要领导后,再行上报。
四、各直属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报送范围:局主要领导、分管局领导、办公室或相关业务科室。
五、重大事项的报告应即发即报,不可拖延或隐瞒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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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
玛纳斯县文体局请假报告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制度管理,严肃组织纪律,现对文体局干部、职工和直属单位领导外出请假(含病假事假休假)、报告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本局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机关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到。
二、工作人员因晚上加班等特殊原因,次日不能按时上班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按出勤对待,并告知办公室登记。
三、上班期间,工作人员短时间外出要告知科室负责人。局领导、科室负责人外出应向办公室工作人员告知去处,以便有事联系。外出人员要在办公告示牌上标明去向。
四、工作人员外出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局主要领导因公、因私外出需离开玛纳斯县辖区的,应按规定向县委、政府分管领导请假(报告)。其他副职领导因公出差或因私外出,应向局长请假。并告知局党总支书记。
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不离开本辖区出差或因私外出1天的,向分管局领导请假,由分管局领导审批;确需离开本辖区外出或休假的,必须向分管领导报告后,报局长审批。并告知局党总支书记。
各直属单位副职和局机关科级干部及一般职工请假在1天以下(含1天)的由单位行政正职、科室负责人审批,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1天以上由单位行政正职、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签批意见后,报局长审批。
五、实行干部休假制度,每人休假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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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休完,亦可分期休息。休假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经科室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同意,并报局长审批后,方可实行。
六、请假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填报请假报告单,要说明请假事由、时间、地点等。确遇紧急情况可先口头请假,事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七、局机关和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请假报告制度,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如果擅自离岗一律按旷到处理。 八、工作人员考勤情况作为年终考评的依据之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评为优秀干部或优秀工勤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病假累计超过30天,迟到、早退、脱岗累计超过20次;旷到2天以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评为称职:迟到、早退、脱岗累计超过60次,旷到10天以上。当年病(事)假超过6个月,不参加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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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玛纳斯县文体局机关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文体局机关财务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经费实行年度预决算制度。预算的编制须以年度工作计划为依据,参照历年经费使用情况,本着量力而行、保证重点和压缩一般的节约原则,由财务人员提出草案,经局领导班子审核后提请玛纳斯县财政局审批。
第三条 机关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 财务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筹安排使用,财务开支实行一支笔,由局长负责。正常业务开支以外的重大开支由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报局党总支班子审定。
第五条 局机关除财务账户外,一律不得另行建帐立户,更不允许私设“小金库”。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年检,要严格执行财政审批和备案制度,按规定由机关财务人员办理。凡在支票使用的区域内,大额开支均要用转帐支票结算。空白转帐支票的领用由财务人员负责登记、核销。
第二章 人员经费管理
第六条 人员经费指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个人方面的费用。
第七条 人员工资管理
(一)机关人员经费是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编制定员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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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临时工经费按照自治州有关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办法执行。
(三)工资性支出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对于需要提高标准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 职工福利费管理。职工福利费应严格控制在规定的提取标准以内,不得超标准提取。除国家规定之外,不准以任何名义列支集体福利费或乱发奖金、代金券、补贴和实物。
第九条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管理。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州社保局、公积金办的相关规定提取列支,不得超标准提取或任意提高各项待遇标准。
第三章 正常公用经费管理
第十条 正常公用经费指为维持机关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需的经费,包括:办公、差旅、通讯、会议、取暖、车辆燃修、职工教育培训等费用。
第十一条 办公费管理
机关办公用品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低值易耗品,按计划实行定额配备。科室所需特殊办公用品由科室申请,主管局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购置,办公室购置办公用品须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 出差及差旅费管理
(一)建立出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一般工作人员出差须报分管局领导批准,科以上(含科级)干部出差须报局长批准。差旅费严格按照区、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差旅费预借款按规定从严控制,除因公出差可以预借部分差费外,其他事由原则上不得预借。出差预借差旅费,报经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人员办理。出差时须严格执行住宿费标准。
(三)出差人员返回后须在5日内按报帐程序向财务人员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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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结清手续,确有特殊情况的,可在半月内结清手续。否则,在工资中予以扣除。差旅费的报销程序是:个人填报、财务人员审核、分管领导签字、主管领导签批、财务报销。
调离局机关工作的人员,凡没有结清有关财务手续和其他财产手续的,单位不予办理调转手续。
(四)出差乘坐交通工具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因工作急需,必须乘坐飞机的,按县政府的有关规定从严审批、报批。
第十三条 会议费管理
局机关组织的各类会议,审批按县委、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并本着节约开支的原则,在县财政部门规定的宾馆承办。所有会议均不得赠送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四条 车辆燃修费管理
(一)车辆维修和车辆保险费按照玛纳斯县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和机动车辆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统一由办公室办理。燃油以实际公里数办理。
(二)驾驶人员违犯交通规则的罚款和其他注明“不作报销凭证”的收款单据,一律不准报销。驾驶人员失职造成事故损失者,应追究经济责任。
第四章 专项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指机关为完成专项或者特定工作任务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大型维修、设备购置等费用。
第十六条 配备公务用车的审批、配备标准、采购入户、调剂过户、报废更新管理的具体程序按照玛纳斯县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公用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维修费管理。单位维修或修缮工程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县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设备购置费管理。机关设备购置费实行项目管理,对确需购买的设备,根据财力情况,分别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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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配置。数额不大的,由办公室报局长审批后办理,数额较大的,局领导班子研究后办公室办理。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费管理。严格执行玛纳斯县关于公务活动接待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和财务人员要对机关的固定资产建立台账,定时检查核对,严格登记管理,不得将机关资产计入其他组织和个人名下。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盘点,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标准限额以上的物品、工程或服务,必须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由办公室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二条 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标准限额以上的物品、工程或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必须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政府采购工作时不得违反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如发现其与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或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获取其他不当利益,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财务人员规范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财务人员。会计和出纳要分工明确,钱物和财务印章要分别保管。要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财务核算要严格执行《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实行电算化管理,财务人员要有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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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上岗证。
第二十六条 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法》的行为: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私设会计账簿,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二)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三)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四)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财务监督制度; (六)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财务资料及有关情况;
第八章 监督监察
第二十七条 财务人员要将每月发生的财务开支情况及时抄报局主管财务领导,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应及时提出,要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以维护财经纪律。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财务公开制度,财务人员定期对机关的各项开支情况向局领导班子汇报,每半年将各项开支情况向机关职工进行一次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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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玛纳斯县文体局直属单位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体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文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文体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文体局直属所有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各单位经费实行年度预决算制度。预算的编制须以本年度工作计划为依据,参照历年经费使用情况,本着量力而行、保证重点和压缩一般的节约原则,由单位提出草案,报县文体局审核后,提请县财政局审批。
第四条 各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文体局根据玛纳斯县财政局审批的年度预算,向各直属单位按月拨付经费。各单位应当严格依据预算使用经费。如果确因工作计划调整,需要对预算经费进行科目间调整使用的,由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并报县文体局备案;预算外经费支出,必须报请县文体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各单位行政正职为本单位预算执行责任人,审批3000元以内(含3000元)支出;3000元—5000元的经费支出,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5000元—20000元开支,必须报县文体局分管领导同意;20000元以上开支须报经县文体局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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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
第七条 文体局根据本规定对直属单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定期和不定期考核。直属单位主要领导离任时,对其任职期间的财务情况,可采用抽调专人审计、委托审计部门审计、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等方式进行离任审计。
第八条 各单位除财务账户外,一律不得另行建帐立户,严禁开设“小金库”。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年检,要严格执行财政审批和备案制度,由单位财务人员办理。凡在支票使用的区域内,大额开支均要用转帐支票结算。空白转帐支票的领用由财务人员负责登记、核销。
第二章 人员经费管理
第九条 人员经费指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个人方面的费用。 第十条 人员工资管理
(一)单位人员经费是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编制定员核 拨。
(二)临时工经费按照玛纳斯县有关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办法执行。
(三)工资性支出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对于需要提高标准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职工福利费管理。职工福利费应严格控制在规定的提取标准以内,不得超标准提取。除国家规定之外,不准以任何名义列支集体福利费或乱发奖金、代金券、补贴和实物。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管理。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县社保局、公积金办的相关规定提取列支,不得超标准提取或任意提高各项待遇标准。
第三章 正常公用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正常公用经费指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需的经费,包括:办公、差旅、通讯、会议、取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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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燃修、职工教育培训等费用。
第十四条 办公费管理
单位办公用品及其他低值易耗品,按计划实行定额管理,购置时按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五条 出差及差旅费管理
(一)各单位要建立出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由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单位副职领导出差须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单位正职领导出差须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差旅费严格按照区、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差旅费预借款要从严控制,除因公出差可以预借部分差费外,其他事由原则上不得预借。出差预借差旅费,报单位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人员办理。
(三)出差人员出差时须严格执行住宿费标准。返回后须在5日内按报帐程序向财务人员报销结清手续,确有特殊情况的,可在半月内结清手续。否则,在工资中予以扣除。差旅费的报销程序是:个人填报、财务人员审核、分管领导签字、财务主管领导批准。
(四)调离单位工作的人员,凡没有结清有关财务手续和其他财产手续的,单位不予办理调转手续。
(五)出差乘坐交通工具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因工作急需,必须乘坐飞机的,按规定从严审批、报批。
第十六条 通讯费管理
各单位要建立办公电话费管理和长途电话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办公电话费和网络费用。
第十七条 会议费管理
各单位组织的重要会议,要报县文体局分管领导审批。本着节约开支的原则,在县财政部门规定的宾馆承办。所有会议均不得赠送礼品或纪念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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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车辆燃修费管理
(一)车辆燃油、维修和车辆保险费按照玛纳斯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和机动车辆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统一由办公室办理。燃油以实际公里数从单位办公室领取汽油票或加气现金。
(二)驾驶人员违犯交通规则的罚款和其他注明“不作报销凭证”的收款单据,一律不准报销。驾驶人员失职造成事故损失者,应追究经济责任。
第四章 专项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指单位为完成专项或者特定工作任务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大型维修、设备购置等费用。
第二十条 单位从财政部门和文体局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文体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文体局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单位配备公务用车的审批、配备标准、采购入户、调剂过户、报废更新管理的具体程序按照玛纳斯县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维修费管理。单位维修或修缮工程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文体局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设备购置费管理。各单位设备购置费实行项目管理,对确需购买的设备,根据财力情况,分别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合理配置。报文体局和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办公室和相关部室人员购置。
第二十四条 公务接待费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玛纳斯县关于公务活动接待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待要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人员办理,并使用接待单,费用由单位经办人、主管财务领导签字认可方可开支。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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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单位办公室和财务人员要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建立台账,严格登记管理,不得将单位资产计入其他组织和个人名下。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盘点,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标准限额以上的物品、工程或服务,由单位办公室人员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标准限额以上的物品、工程或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必须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政府采购工作时不得违反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如发现其与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或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获取其他不当利益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财务人员规范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财务人员。会计和出纳要分工明确,钱物和财务印章要分别保管。要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条 单位财务核算要严格执行《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实行电算化管理,财务人员要有从业证、上岗证。
第三十一条 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法》的行为: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私设会计账簿,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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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三)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四)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财务监督制度; (六)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财务资料及有关情况。
第八章 监督监察
第三十二条 单位财务人员要将每月发生的财务开支情况及时抄报单位主管财务的领导,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应及时提出,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以维护财经纪律。
第三十三条 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公开制度,财务人员要定期对单位的各项开支向单位领导班子和局分管领导汇报,每半年将单位财务状况向职工进行一次公开,并报州文体局。
第三十四条 直属单位行政正职聘任前和任期届满解聘时,单位财务人员要配合文体局做好财务状况(含债权、债务、固定资产)的审计和公布工作。
第三十五条 文体局每半年对直属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一次检查,存在问题的单位,及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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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三)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四)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财务监督制度; (六)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财务资料及有关情况。
第八章 监督监察
第三十二条 单位财务人员要将每月发生的财务开支情况及时抄报单位主管财务的领导,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应及时提出,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以维护财经纪律。
第三十三条 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公开制度,财务人员要定期对单位的各项开支向单位领导班子和局分管领导汇报,每半年将单位财务状况向职工进行一次公开,并报州文体局。
第三十四条 直属单位行政正职聘任前和任期届满解聘时,单位财务人员要配合文体局做好财务状况(含债权、债务、固定资产)的审计和公布工作。
第三十五条 文体局每半年对直属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一次检查,存在问题的单位,及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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