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环卫保洁、立项建设环境整治七位一体托管服务项目招标

更新时间:2024-06-16 19:2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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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项目名称:如皋市人民政府城北街道办事处环卫保洁、环境整治“七位一体”托管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RGZFCG2015-11-012

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总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 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 4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15项目需求............................................ 22评审标准............................................ 54响应文件格式 ........................................ 55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如皋市人民政府城北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决定就其所需的如皋市人民政府城北街道办事处环卫保洁、环境整治“七位一体”托管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现欢迎符合条件的合格供应商参加。 1.1

竞争性磋商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如皋市人民政府城北街道办事处环卫保洁、环境整治“七位一体”托管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RGZFCG2015-11-012 1.2

竞争性磋商项目简要说明

如皋经济开发区城区道路(含灯杆、高压线杆、交通指示灯杆等2米以下线杆及地名牌、桥梁、道路下穿上部两侧护栏)的清扫、保洁;城区道路两侧、树穴杂草清除;垃圾中转站的正常运行和公厕的日常保洁、内外立面粉刷保洁维护;小广告清除;城区道路的绿化带保洁;城区道路沿线果皮箱、垃圾桶清掏与擦拭;城区、街道、小区垃圾收集、转运;垃圾压缩站的管理、维护、维修;垃圾中转站、垃圾转运车辆及环卫设备的管理维护及更新。新王庄等20个社区、村庄道路保洁、河道保洁、垃圾收运管理。主、次干道环卫应急保障、重大活动环卫保障、冬季道路积雪及夏季暴雨淤泥清除等紧急事件的处理。

本项目最高限价(采购预算): 捌佰 万元/年。 1.3

供应商资格条件

1. 供应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 特定资格条件:

(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1

(2)近三年(2012年1月以来)内有管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类似项目城市物业、卫生保洁业绩,合同金额不少于200万元/年(以合同和中标通知书为准,作业面积不少于100 万平方米)。

(3)2012-2014年连续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投标人必须为成员办理养老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由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提供人员办理保险单据,如未能提供,则由次评标得分投标人替补);

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4. 本次采购不接受进口产品响应。 1.4

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布信息

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布时间:自竞争性磋商公告在“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之日起至响应文件开启时间止。竞争性磋商文件在“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免费下载。如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去做,将自行承担所产生的风险。有关本次竞争性磋商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的信息更正公告。 1.5

响应文件接收信息

响应文件接收时间:2015年11月16日上午9:00时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15年11月16日上午9:00时止 响应文件接收地点: 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如皋市解放路市民服务中心3楼第四开标室

响应文件开启信息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5年11月16日上午9:00时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如皋市解放路市民服务中心3楼第四开标室 1.6

本次竞争性磋商联系事项

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如皋市解放路市民服务中心3楼301

2

室 邮编:226500

网址:http://www.rgggzy.com/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人:丁树华 联系电话:0513-87623853

采购人:如皋市人民政府城北街道办事处 联系人:季秀琴 联系电话:15050638666 1.7

响应文件制作份数要求及方案说明(现场演示) 正本份数:1份;副本份数:2份。

本次参加磋商供应商在最后报价前向磋商小组有10分钟的方案说明(现场演示)时间,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投影仪及幕布。 1.8

本次磋商保证金

磋商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拾万元整。

磋商保证金必须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与响应文件一起送达响应文件接收地点(不要密封在响应文件中)。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户 名: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建行如皋支行营业部 账 号:32001647236052513300

磋商保证金应以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的银行汇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接受转帐\\现金\\转帐支票或其他形式的保证金。 3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2.1

总则

2.1.1 采购方式及定义

本次采购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以下简称磋商),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竞争性磋商公告中所述项目。

采购人指本项目的需求方如皋市人民政府城北街道办事处。 采购代理机构指负责组织本次竞争性磋商的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1.2 合格的供应商

1. 满足竞争性磋商公告中供应商的资格条件的规定。 2. 满足本文件实质性条款的规定。 2.1.3 适用法律

本次竞争性磋商及由此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制约和保护。 2.1.4 磋商费用

1.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2. 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采购人不收取文件工本费与成交服务费。

2.1.5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约束力

供应商一旦下载了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并决定参加磋商,即被认为接受了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约束,并且视为自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益是否受到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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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竞争性磋商文件

2.2.1 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

竞争性磋商文件有以下部分组成: 1. 竞争性磋商公告 2. 供应商须知 3. 合同条款及格式 4. 项目需求 5. 评审标准 6. 响应文件格式

请仔细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解决。

2.2.2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及修改

1. 任何要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五日前按竞争性磋商公告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如皋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书面更正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2.3

响应文件的递交及编制

2.3.1 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

5

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拒收。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3.2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3.3 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2. 除技术性能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3.4 响应文件构成

1. 供应商应该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写响应文件。

2. 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按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制响应文件资料目录。 2.3.5 证明供应商资格及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1. 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及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2. 供应商除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需提供的货物以及服务的能力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财务、技术方面的能力。

2.3.6 配置与分项报价表、分项明细报价一览表

1. 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格式填报配置与分项报价表、分项明细报价一览表。每项费用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2. 采购人需求的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安装,调试及有关技术服务等。 3. 有关费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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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报价采用总承包方式,因此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所提供服务的培训费、人员费用、设备费用、勘察设计、税费及其他有关的为完成本项目发生的所有费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2.3.7 其它费用处理

竞争性磋商文件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 2.3.8 响应文件货币

响应文件中的货物单价和总价无特殊规定的采用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标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3.9 配置与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

1. 项目总价:包括买方服务需求所涉及的所有费用。 2. 项目单价按配置及分项报价表中要求填报。

2.3.10 技术参数响应及偏离表、商务条款响应及偏离表及响应方案

1.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技术与商务条款要求逐项作出响应或偏离,并说明原因;

2. 详细阐述响应方案主要组成部分、功能设计、实现思路及关键技术; 3. 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说明。 2.3.11 服务承诺及售后服务机构、人员的情况介绍

1. 供应商的服务承诺应按不低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商务要求的标准。 2. 提供供应商有关售后服务的管理制度、售后服务机构的分布情况、售后服务人员的数量、素质、技术水平及售后服务的反应能力。

2.3.12 参加竞争性磋商函

1. 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正确填写竞争性磋商函。

2.3.13 磋商保证金

1. 供应商提交的磋商保证金必须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送达,并作为其磋商响应的组成部分,否则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予以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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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

2. 磋商保证金是为了保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人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人在因供应商的行为遭受损失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根据第2.3.13.4条的规定没收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3. 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

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3.14 响应文件份数和签署

1.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公告要求的份数准备响应文件,每份响应文件封面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2. 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复印,正本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将 “法人授权书”(原件)附在正本响应文件中。

3. 除供应商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响应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2.4

响应文件的递交

2.4.1 响应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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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响应文件正、副本均须用线装(或钉书钉)加胶装分别装订成册,文件胶装装订后页面不可抽取、不得有活动页、无破坏、不可拆分,并加盖骑缝章(或每份材料盖鲜章)。所有须盖章的均为供应商公章。

2. 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不论供应商成交与否,响应文件均不退回。 3. 密封的响应文件应:

1) 注明供应商名称,如因标注不清而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负。按竞争性磋商公告中注明的地址送达;

2) 注明磋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请勿在2015年11月16日上午9:00时(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启封”的字样。 4. 如果响应文件被宣布为“迟到”响应文件时,应原封退回。 5. 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予以拒绝,作无效响应处理。

2.4.2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1.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到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截止时间。

2.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以按照规定,通过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权酌情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供应商受制的截止日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

2.4.3 迟交的响应文件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 2.5

磋商与评审

2.5.1 磋商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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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在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供应商应委派携带有效证件和证明的代表准时参加,参加磋商的代表需签名以证明其出席。

2. 磋商仪式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持,竞争性磋商领导小组成员、采购人代表、监督代表、供应商代表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3. 磋商时请纪检监督人员或公证人员或供应商代表查验响应文件密封情况,至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后由磋商小组开启响应文件。

2.5.2 磋商小组

1. 磋商仪式结束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立即组织磋商小组进行磋商。

2. 磋商小组将按规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 2.5.3 磋商工作纪律及保密

1.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2.5.4 磋商小组工作原则

2.5.5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2.5.6 响应文件审查

2.5.7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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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供应商澄清

2.5.9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将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5.10 磋商程序、最后报价、综合评分

2.5.1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3.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4.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5.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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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6.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5.12 响应无效和终止磋商活动条款

1. 响应无效条款

1) 未按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的;

2) 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 供应商不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条件的;

4)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斜体且有下划线部分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5) 其他法律、法规及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属响应无效的情形。

2. 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条款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

的;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

供应商不足3家的。

2.6

确定成交、询问及质疑

2.6.1 确定成交供应商

1.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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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如皋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告成交结果。

2.6.2 询问及质疑

1. 询问及质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2.7

授予合同

2.7.1 签订合同

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重新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竞争性磋商过程中有关澄清、承诺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5. 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不得将货物及其他相关服务进行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也不得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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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or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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