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材行业税收管理的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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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材行业税收管理的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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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源现状及前景

(一)基本情况:第三税务分局所辖范围共有67户纳税人从事建材生产经营业务,税收入库已占分局年度税收任务的70%以上。其中:一般纳税人1户,小规模纳税企业1户,个体工商业户65户;从事钢材生产销售业1户,水泥生产销售业1户,页岩砖(瓦)加工销售业32户,预制件生产加工业28户,沙石开采销售业5户。

(二)生产经营情况: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影响,房地产业市场疲软,从而给建材市场带来了较大影响。特别是2009年,各类建材销售价格大幅度下降,如某钢材生产企业,今年钢材的价格每吨与去年“高峰期”相比下降近3000元。该厂2009年1-4月实现销售额565586元,比去年同期减少249214元,亏损99169.55元,与去年同期利润85971.86元相比,增加亏损185141.41元,实现税金比去年同期减少36861元。同时,页岩砖行业形势严峻,今年销售价格与2008年下半年相比,每匹下降0.1元多,但煤炭价格、人工工资等成本并没有下降,导致纳税人生产经营亏损严重。加上由于扩大内需和灾后重建“双重机遇”,部分纳税人投资新(扩)建了页岩砖加工项目,页岩砖等建材产品形成“积压”较多,导致部分纳税人不得不停业停产。

(三)建材行业前景估价:2009年既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也是实施西部大开发10周年,更是四川加快建设美好家园、加快建设

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关键之年。一方面,**着力优化交通运输环境,需要大量砂石、水泥等建材,其数量无法统计。另一方面,随着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加上新农村建设的推动,部分单位“危房”改建等,建材市场前景还是比较看好。

二、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不能准确掌握。相当一部分建材业户由于生产经营不正常,且生产经营场所在偏远农村,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难以核实。加之建材料行业供货对象的特殊性,又是现金交易,且绝大多数纳税人系个体经营,财务核算不健全,不填开使用发票,导致税收管理人员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较低,取得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资料较难,对纳税人涉税信息的采集、整理、比对、分析等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致使日常税源监控管理不到位,税务机关对帐务不健全的纳税人税额核定“取证”十分艰难。

(二)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较为淡薄。由于税收的执法过程是从纳税人手里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过程,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这种国家与个人或集体间的利益冲突形成了征纳双方之间一种特殊的矛盾关系。绝大部分纳税人出于自身利益,对税务部门或者执法人员采取许多不正当的手段来达到不交或少交税款的目的,不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不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等问题较为普遍,有的纳税人甚至采取“躲避”的方式拒绝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乏力。纳税人能否依法纳税与纳税人以及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认知度等密切相关。目前,由于部门之间配合不够、信息不畅,机制不全,给纳税人编织了“逃税之网”。特别是发票作为经济活动中的收付款凭证,它既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税收监控的重要依据和手段。但由于建筑施工单位在购买建材产品时不按规定取得发票,项目拨款单位仅凭“合同”与施工进度拨付款项,项目审计单位也未对“合法”、“有效”的原始单据(发票)实施监督,滋长了建材生产经营纳税人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税务部门“以票控税”的手段不能得到有效实施。

(四)国家出台的相关税收政策不够配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小规模纳税人则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导致同行业之间税负不平衡,造成征纳矛盾。

(五)税务部门对纳税人账务健全监管力度不够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依法设臵账簿,

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和核算。《个体工商业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7号)就纳税人必须建立健全账务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由于税务机关在要求纳税人建立健全账务方面的工作还有一定差距,导致一些纳税人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账务。

三、加强税收管理的对策及措施

(一)加强税法宣传。一方面,要向纳税人广泛宣传有关发票管理、税收征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讲明利害关系,积极引导纳税人学税法、懂税法、用税法、守税法,进一步增强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另一方面,要围绕“税收〃发展〃民生”主题,积极向社会各界宣传相关税收政策,特别是要注重引导建筑施工单位在购买建材产品时,必须向出售方索取合法、有效发票。同时,要注重引导项目拨款单位以及项目审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出台的发票管理规定进行有效监督。

(二)强化建账管理。积极引导建材经营纳税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臵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对部分建材行业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同时,对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不建立健全账务或者不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一律按照销售额依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未按照规定设臵、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依据《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严格依法治税。要围绕“征管主业”大力实施税收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切实管住纳税人户籍和税基。同时积极参与巴

州区政府组织的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了解掌握建材生产经营纳税人及建材使用单位及个人获得建材行业纳税人的实际销售数据,对检查中发现纳税人偷、逃税等税收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从而规范建材行业的税收征管秩序。

(四)建立协作机制。要加强建材行业税收管理,应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调机制。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成立由地方政府统一协调、统筹安排,定期召集城建、国土、交通、林业、审计、公安、工商、国税、地税、电力等相关单位召开协调会,一方面,要求各支款单位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另一方面,相互通报交流建材行业生产经营纳税人有关生产、经营信息与建筑施工项目情况等。

(五)加大纳税评估。通过日常管理中所收集到的纳税人生产经营信息资料,如生产经营规模等税源监控情况,结合纳税人的发票使用、财务核算与生产经营变动等情况,进行纵向、横向比对,及时发现异情况,采取有效手段进行评估分析,提高评估质量,用证据、事实说服纳税人,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六)提高队伍素质。税务部门既是重要的经济管理部门,又是重要的社会服务部门,国税队伍的结构、素质状况,决定着税收工作的质量。必须结合税务部门工作实际,切实加强干部职工的党性修养,不断提高国税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文化素质与工作能力和应变能力,提高“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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