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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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处理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地妥善处理旅游安全事故,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及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编制依据

根据《安全生产法》、《旅游安全事故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旅游团队及游客在区内外、外地旅游团队及游客在我区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我区旅游团队及游客在境外发生旅游安全事故适用于《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救助第一。从旅游业依靠人、服务人的本质要求出发,以保障游客及旅游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准则,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提供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应急救助。

2.快速反应,减少损失。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做到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实施救助和报告。根据需要,迅速动员和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将事故损失降到最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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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旅游经营(管理)单位及旅游从业人员、游客在外地或本地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妥善处理。

4.协调配合,部门联动。接到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后,按照管理权限逐级请示,积极协调配合相关部门、救助机构开展紧急救援、事故善后处理、矛盾化解工作。

5.预防为主,提前应对。采取各种旅游安全防范措施,开展旅游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做到有措施、有应对,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预案说明

1.全区各旅游经营(管理)单位制定的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作为本预案的组成部分。

2.各旅游经营(管理)单位的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及区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3.举办旅游节庆活动或其他游客聚集性活动,活动主办方制定的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报上一级政府、相关部门及旅游部门备案。

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二、组织保障

(一)旅游安全事故作为突发公共事件的组成部分,旅游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由区政府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总指挥,区旅游主管部门根据领导小组的指示或委托,积极协调安监、交管中心、卫生、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参与旅游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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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工作。

(二)区旅游局应急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全区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及跨地区的旅游安全事故救援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局长兼任,成员由全体工作人员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旅游局。

(三)各旅游经营(管理)单位设立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所属区域内发生的各类旅游安全事故,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保障,向区政府、相关部门及区旅游局报送旅游安全事故信息。

(四)各旅游经营(管理)单位成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构,负责处理本单位发生的各类旅游安全事故,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保障。

(五)发生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后,根据工作需要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可召集有关部门召开旅游安全事故处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旅游安全事故处理责任分工、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处理工作。

三、应急响应

根据事发性质、规模和影响,我区旅游安全事故分为特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响应。

(一)Ⅰ级响应 1.分级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特大旅游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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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造成游客死亡30人以上或死伤100人以上; (2)造成游客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

(3)区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旅游安全事故。 2.响应

区政府或市旅游局向市政府汇报,市政府或省旅游局向省政府汇报,省政府根据全省有关预案要求,启动省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由省政府指挥事故处理工作。

(二)Ⅱ级响应 1.分级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1)造成游客死亡10—29人或死伤50—99人; (2)造成游客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

(3)区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旅游安全事故。 2.响应

区政府或市旅游局向向市政府汇报,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处理旅游安全事故联席会议或由市旅游局、市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区政府相关旅游经营(管理)单位成立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区政府、市旅游局、市安监局迅速核实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汇报,下达应急行动指令,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三)Ⅲ级响应 1.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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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 (1)造成游客死亡10人以下或死伤50人以下; (2)造成游客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并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

(3)区旅游局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旅游安全事故。

2.响应 参照Ⅱ级响应。 (四)Ⅳ级响应 1.分级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一般旅游安全事故: (1)造成游客伤病10人以下;

(2)区旅游局认为有必要启动Ⅳ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2.响应

区旅游局向区政府请示,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处理旅游安全事故联席会议,或由区旅游局、区安监局等相关部门、相关旅游经营(管理)单位成立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区旅游局、区安监局迅速核实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汇报,下达应急行动指令,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四、处理程序 (一)先期处理

1.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管理)单位从业人员或当事游客以最快速度向110、119、120或区旅游局应急办公室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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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请求紧急救援,并联系所在旅游经营单位或接待方(包括旅行社、旅游景区(点)、旅游星级饭店等旅游企业、旅游经营单位)开展救助和组织必要的自救,同时迅速向当地消防、公安、交通、旅游等有关部门报告。

2.区旅游局、各旅游经营(管理)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协助紧急救援,努力控制事故损失,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

3.区旅游局应向区政府和事发地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安监等部门及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4.省外旅游团队或游客在我区发生事故的,接待方应及时联系组团旅行社,区旅游局应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的旅游部门反馈事故情况。

(二)处理措施

1.在本区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管理)单位应派出得力人员,协调有关力量,赶赴出事地点,协助开展医疗急救、财产保护、安置安抚和游客转移等工作。

2.重伤者经现场急救后,及时转送到有合适医疗条件的医院进一步检查和医疗。涉外旅游安全事故,应伤者所在国家驻华使、领馆要求,在办妥有关手续的前提下,可派医护人员协助将伤员转送境外。

3.在调查人员未进入事故现场前,参与救助的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管理)单位人员做好现场的保护工作,如因现场抢救工作需要移动物件时,应作出标记,尽量保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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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现场的客观完整。

4.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管理)单位了解核实发生事故的旅游团队及游客身份、保险、行程及组团社、导游、游客家属联系方式等情况,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信息。

5.对有商业救援保险的旅游团队及游客,接待方联系组团社协调相关保险机构或由组团社提供资金支持、紧急救治人员、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无商业救援保险或资金支持的,接待方先行垫付医疗等救助费用,保证重伤者及时得到救助。

6.我区旅游团队及游客在本区以外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区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权限与事故发生地相应旅游主管部门协调,组团社与事故发生地接待方协调,寻求紧急救援、对我区旅游团队及游客采取保护措施等方面的合作与支持,并积极做好家属的思想安抚工作,避免家属采取过激行为。

7.组织协调组团社负责人和当事游客家属尽快赶赴事发现场,参与和协助事故处理工作。我区旅游团队及游客在省外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根据需要及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的意见,组成工作组,参与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8.旅游团队及游客中有境外旅游者的,主管部门及旅游部门在对伤亡人员核查清楚后,及时报告同级外事部门。组团社及接待方及时通知境外有关方面及伤亡者家属。

(三)后期处理

1.旅游主管部门及旅游经营(管理)单位做好游客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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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抚、责任追究、事件评估等后续工作。

2.一般旅游安全事故,由区旅游局根据区政府的安排,会同安监等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市政府。

3.较大、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由区旅游局请示区政府,根据区政府指示,报市政府应急办、由市安监局、市旅游局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小组,调查结果报省政府。

4.特大旅游安全事故,逐级报省政府应急办,由省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处理。

5.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

6.善后处理工作基本结束后,组团社、有关旅游经营(管理)单位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书面报区旅游及安监部门,总结应包括事故原因、善后处理、经验教训和防范及今后改进措施等内容。

五、信息报告和发布

(一)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坚持及时报告的原则,2小时内向相关单位报告。事故发生后的首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的初步情况,事故接待单位及与事故有关的其他单位,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

(二)区旅游主管部门及旅游经营(管理)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以电传、电话或其他快捷方式,在接报告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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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时内报区政府、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相关部门。

(三)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处理进展情况,事故原因分析,有关方面的反映和要求,需要请示或报告的事项。

(四)事故处理结束后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经过及处理,事故原因及责任,事故教训及今后防范措施,善后处理过程及赔偿情况,有关方面及事故家属的反映,事故遗留问题及其他。

(五)根据需要,区旅游局设立热线电话。对旅游安全事故,请示区政府同意后,通过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恰当发布信息。

六、应急保障和培训演练 (一)安全应急保障

区旅游主管部门积极争取区政府支持,做好处理旅游安全事故的人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讯等保障工作,收集印制有关部门、单位电话、紧急救援电话、报警电话,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公布24小时值班电话,做到24小时值班。

(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各旅游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修改完善本地区、本单位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工作,保证各级相互衔接与协调。

(三)培训演练

区旅游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所有旅游经营(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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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旅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应急演练,使相关人员熟悉相关程序,了解有关知识,保持联络畅通。

七、预防保障 (一)安全教育

督促各旅游经营(管理)单位加强对从业人员及游客的安全知识、紧急救援常识教育,增强旅游从业人员及游客的安全意识。旅行社召开行前说明会,领队、导游讲解,对游客进行安全教育。特殊旅游项目经营者对游客进行培训,派出专人保护。

(二)安全提醒

督促各旅游经营(管理)单位对危及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进行提示、劝告和警告。旅行社及领队、导游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危险区域进行提示,旅游景区及其他旅游经营单位、特殊旅游项目经营者在显眼位置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及时劝阻游客的不安全行为。

(三)安全服务

督促旅游经营(管理)单位向游客及旅游从业人员推荐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编制提供旅游安全知识,通过媒体、网站发布安全信息、游客接待中心、游客集中场所、途径场所放置安全资料等方式,完善旅游安全服务网络,建立紧急救援体系,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旅游安全服务工作。

(四)安全排查

主动联系相关部门,开展旅游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并督促各旅游经营(管理)单位认真开展旅游安全隐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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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自纠,抓好旅游安全隐患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安全制度

区旅游主管部门制定完善旅游安全监管制度、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旅游安全工作机制,督促、指导各旅游经营单位(管理)完善旅游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工作制度,切实使旅游经营(管理)单位履行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旅游部门监管、旅游经营(管理)单位主要负责”的旅游安全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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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自纠,抓好旅游安全隐患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安全制度

区旅游主管部门制定完善旅游安全监管制度、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旅游安全工作机制,督促、指导各旅游经营单位(管理)完善旅游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工作制度,切实使旅游经营(管理)单位履行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旅游部门监管、旅游经营(管理)单位主要负责”的旅游安全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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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opy.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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