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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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规范个人住宅建设行为,根据《江夏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夏政规[2009]3号),结合国土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江夏区行政辖区。在江夏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个人住宅,应当遵守本细则。农民新村建设管理适用《武汉市农民新村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个人住宅建设是指个人依法对城镇国有土地上原有合法自用住宅(不包含共用宗地的房改房和商品住宅)进行改建以及农村村民依法在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自用住宅的行为。

第四条 个人住宅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城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塆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个人住宅建设应坚持合理利用、集约节约用地原则,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建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占用其他农用地。个人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六条 城镇居民不得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或购买农村宅基地建设个人住宅。任何人不得使用国有土地新建个人住宅。

第七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将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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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八条 在纸坊城市规划区和开发区(庙山、藏龙岛、大桥新区)的建成区范围内,经房产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的合法个人住宅,且不在旧城改造用地范围内,其所有人可以申请原址改建。

本条所称开发区的建成区由各开发区办事处确定,送区局备案。

第九条 在纸坊城市规划区和开发区的建成区范围以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用地范围内,按照“一户一基”的原则,申请新建个人住宅建设:

(一)农户人均住宅建设面积不足50平方米,且分户人已婚,确需分户居住的;

(二)经村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水办事处、开发区办事处、梁子湖管委会)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外地农业户口人员迁入本地农村,居住3年以上,且承包农村土地10亩或林地100亩以上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情形。

第十条 在规划确定的撤并村塆范围内,原则上不批准新建个人住宅。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宅基地面积标准:

(一)外环线以内地区使用农用地的,每户宅基地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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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8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每户宅基地不超过100平方米;

(二)外环线以外地区使用农用地的,每户宅基地不超过10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每户宅基地不超过120平方米;

(三)使用国有土地的,每户宅基地不超过100平方米。 第十二条 个人建设住宅应当满足下列规划要求: (一)符合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

(二)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每层层高不得超过3.2米;

(三)外挑阳台外边线的垂直投影线不得超出土地使用权边界;

(四)不得超出土地权属范围修建水池、楼梯、台阶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的通风、采光、排水等相邻权; (六)不得压占公共通道。

第十三条 个人建设住宅涉及防洪、堤防、电力、电讯、燃气、铁路、公路、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环境保护的,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107国道两侧100米范围内不批准新建个人住宅。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用地规划手续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办理,本人无法办理的,应当委托其直系亲属代理,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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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纸坊城市规划区和开发区的建成区范围内个人住宅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请人填写江夏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用地申请表,经所在村委会或居委会审核同意;

(二)申请人持户口本、身份证、土地证、房产证明、D级危房鉴定书、江夏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用地申请表、个人住宅建设相邻关系协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建设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三)建设服务机构审核申报资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派人踏勘现场;不符合条件的,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建设服务机构对建房情况进行审查,填写江夏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许可审批表,逐级呈报纸坊街或开发区办事处、区局和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区局在施工现场和“数字武汉-城乡规划网-江夏区国土规划管理局”就审批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签署江夏区个人建房依法建设承诺书,建设服务机构实地放线,区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个人住宅建设基础施工至正负零时,申请人应当向建设服务机构申请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七)房屋竣工后1个月内,申请人应当向建设服务机构申请规划验收,验收合格并经区局批准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转区国土规划监察大队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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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在纸坊城市规划区和开发区的建成区范围外,使用集体土地建设个人住宅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请人填写江夏区农村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用地申请表(一式两份),经所在村民小组审核同意后,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本行政村或村民小组张榜公示5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在江夏区农村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用地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

(二)申请人持户口本、身份证、江夏区农村个人住宅规划用地申请表、个人住宅建设相邻关系协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申请改扩建的,还需提供土地证、房产证等土地、房产证明文件)向建设服务机构和国土管理机构申请个人住宅规划许可和用地许可;

(三)建设服务机构和国土管理机构审核申报资料,符合报建要求的,予以受理;

(四)建设服务机构和国土管理机构共同踏勘现场; (五)国土管理机构按照有关土地利用规划和规定,对住宅用地情况进行审查,填写江夏区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审批表,征求建设服务机构意见后,报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

(六)建设服务机构按照有关城乡规划和规定,对住宅建设情况进行审查,填写江夏区农村个人住宅建设规划审批表,征求国土管理机构意见后,报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

(七)建设服务机构和国土管理机构在施工现场或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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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就审批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的,建设服务机构和国土管理机构同时持相关审批资料到区局备案,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江夏区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在备案过程中,发现不符合个人住宅建设用地条件或规划的,区局有权不予发证;

(八)建设服务机构和国土管理机构共同到现场放线,申请人签署江夏区个人建房依法建设承诺书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江夏区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

(九)个人住宅建设基础施工至正负零时,申请人应当向建设服务机构和国土管理机构申请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十)房屋竣工后1个月内,申请人应当向建设服务机构申请规划验收,验收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转区国土规划监察大队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在纸坊和开发区外使用国有土地改建、扩建个人住宅,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办理程序参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个人住宅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国土管理机构按《土地登记办法》规定负责受理,并组织土地登记资料初审后报区局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区局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制证。各国土管理机构统一领取后,核发给申请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服务机构和国土管理机构对个人建设住宅从核位放线至规划验收实施全程监督管理。纸坊城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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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区内的个人住宅建设,由区国土规划监察大队指定专人进行批后全程跟踪监管。

第二十条 区局组成检查组,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各乡镇街审批的个人住宅建设项目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与绩效管理挂钩。具体检查办法另文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按批准要求建设且不按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市人民政府189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个人住宅建设国土规划许可文件,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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