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五级分类实施细则(正式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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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

企事业单位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实施细则

(正式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6?23号),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信贷资产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信贷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信贷资产分类的目的:

(一)促进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 (二)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其质量;

(三)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为充分提取损失准备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企事业单位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或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事业法人(含其授权借贷的分支机构),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主要是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热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信贷资产包括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包括各类贷款、抵债资产、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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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旗 (县、市、区)联社(以下简称农信社法人机构,含单一法人信用社)及其分支机构。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风险原则: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信用评级只能作为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参考因素(事前信号之一),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逾期天数是最基本的因素(事后信号之一)。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应当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担保有效性、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各类信贷资产准确分类,真实反映其风险价值。

(三)审慎原则:信贷人员应通过对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可能性诸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原则上应归入低级档次。

(四)灵活原则:信贷资产原则上应逐笔分类,对明确界定可能偿还比例的单笔信贷资产,可按偿还可能性拆分后进行分类。同时,同一借款人有多笔贷款,且条件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

(五)动态管理原则:在定期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基础上,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对风险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进行重新认定。

第二章 五类信贷资产的核心定义

第七条 根据信贷资产按时、足额偿还的可能性,将其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第八条 五类信贷资产的核心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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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二)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三)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四)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五)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九条 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可能性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经营(营业)收入(注:不是利润)作为主要(第一)还款来源,信贷资产的担保作为次要(第二)还款来源。切忌用第二还款来源代替第一还款来源。

评估借款人的还款可能性,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人的还款记录;借款人的还款意愿;贷款的担保;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农信社的信贷管理。

第三章 五级分类的方法和标准

第十条 分类人员要通过现场、非现场的查阅和分析手段,获取借款人财务、现金流量、担保、非财务等方面的信息。分类时以对影响借款人还款可能性的各种因素评估结论,作为判定贷款类别的主要依据。

财务状况的评估是指在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和资金实力实地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对借款人财务报表中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确认、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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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点研究和分析借款人长短期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等,综合评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

现金流量分析是指根据借款人现金流量表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信息,评估借款人产生、使用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时间和确定性,判断借款人经营活动和筹融资活动的净现金流量变化对还款能力的影响。

担保分析是指对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保障措施(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方式)进行分析。判断担保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影响。对抵押(质)物的评估,有市场的按市场价格定价,没有市场的按同类抵押(质)物最低价格计算。

非财务因素包括借款人的行业风险因素、经营风险因素、管理风险因素、自然社会因素、还款记录(含在其他银行偿还记录)、还款意愿、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以及农信社的信贷管理。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贷款、自然人其他贷款(余额5万元以上)分类标准:

在充分分析借款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可能性的基础上,参照下列基本标准对贷款风险状况作出基本判断,结合担保分析结果进行调整后,严格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划为正常类:

(一)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农信社对借款人最终偿还信贷资产有充分把握;

(二)借款人可能存在某些消极因素,但现金流量充足,不会对贷款本息按时足额偿还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至少划为关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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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二)借款人或担保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偿还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三)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四)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五)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六)借款人经营性现金流量明显下降,有经常依靠非经营性收入归还贷款本息的情况;

(七)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整过大);

(八)借款人的管理层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九)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十)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

(十一)贷款的抵押(质)物价值明显下降,或农信社对抵押(质)物失去控制;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十二)违反信贷管理规定或监管部门监管规章发放的贷款; (十三)借款人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十四)关联企业相互保证(互保)的贷款;

(十五)未经农信社同意,借款人采取出售特定资产(主要指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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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资产)、向其他授信人申请授信、更改与其他授信人的债务条款、提前清偿其他长期债务、进行兼并收购等活动、为第三方提供额外债务担保、向其他债权人或者授信人抵押资产等不利于农信社贷款安全行为的贷款;

(十六)借款人频繁更换会计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的贷款; (十七)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含)以内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0天以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至少划为次级类:

(一)借款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 (二)借款人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为负数,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三)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性损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

(四)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生产和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质)物、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

(五)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

(六)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

(七)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发放的贷款; (八)借款人负责人失踪或无法联系上;

(九)改变主要授信银行,向许多银行借款或不断在这些银行中间借新还旧;

(十)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可疑类;

(十一)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含)的贷款或表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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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款31天至90天。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至少划为可疑类:

(一)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建、缓建状态;

(二)借款人实际已严重资不抵债; (三)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

(四)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五)借款人改制后,难以落实农信社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

(六)经过多次谈判借款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 (七)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

(八)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损失类;

(九) 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或表外业务垫款91天以上。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损失类:

(一)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0号)规定的被认定为呆帐条件之一的信贷资产。

(二)借款人无力偿还信贷资产,即使处臵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预计贷款损失率超过90%。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贷款、自然人其他贷款风险分类时,要适时进行担保分析、评估,并根据对偿还贷款的保障能力将担保分为较好、一般、较差三个档次。当借款人正常收入不足以偿还信贷资产本息时,担保较好的,分类结果可上调一级;担保一般的,分类结果不变;担保较差的,分类结果下调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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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合同有效,担保的范围至少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同时具备以下标准的担保,为较好档次:

(一)保证人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和足够的代偿能力,足以承担保证责任,信誉良好,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抵(质)押手续完备,抵押(质)物归属不存在争议,且保存良好、评估价值没有下降,或虽有所下降,但高于所担保贷款额。

二、担保合同有效,担保的范围至少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具备以下标准之一的贷款担保,为一般档次:

(一)保证人资金实力发生问题可能影响其承担保证责任,但履行保证责任的意愿较强,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人与借款人有关联关系,影响了保证责任的履行; (三)抵押(质)物评估价值下降,低于所担保贷款额,但可以通过保险赔偿或要求借款人增加抵押(质)物等形式弥补。

三、具备以下标准之一的贷款担保,为较差档次:

(一)担保合同无效,或者关键条款出现争议,可能给被担保贷款带来重大损失;

(二)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或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愿很差;

(三)抵押(质)物价值低于其所担保范围的贷款金额,且无法提供新的担保。

第十三条 特别规定:

(一)对于需要重组的贷款至少应认定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至少应认定为可疑类。重组贷款的分类结果在至少6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向上调整,但重组后借款人经营性现金流量可以完全满足还款要求,并经过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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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观察期或正常分期归还本金两次以上、付息正常的,可以不再视为重组贷款。

(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借新还旧贷款原则上划为关注类: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贷款担保有效;属于周转性贷款。对为清收利息、减息(表外部分)还本、保全资产等目的而发放的借新还旧贷款,原则上至少应认定为次级类。

(三)对于旗县、乡镇(苏木)两级政府及政府部门所借贷款,除还款计划已经过旗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列入财政预算的外,即使目前偿还有一定的保证、还本付息仍然正常,贷款至少应认定为次级类;对村(嘎查)发放的贷款,应至少认定为可疑类。

第十四条 上述11-12条的原则规定,都只是信贷资产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而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

第四章 五级分类的认定机构和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五级分类的认定机构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法人为单位组织实施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由旗(县、市、区)联社组织实施。农信社法人机构原则上应专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信贷资产分类结果的认定工作。农信社分支机构要成立贷款分类小组,按照授权对贷款分类结果进行认定,并对须上报的贷款分类结果提出审核意见。

风险管理委员会由理事长(董事长)直接负责,成员由主任(行长)以及风险管理、信贷、财务会计、稽核、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风险管理部门与贷款发放部门相互分离制约,作为贷款分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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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审批权限:

(一)对农信社分支机构的风险认定权限,由农信社法人机构根据自身实际自主确定。原则上信贷资产类别由上级调至下级的,可由发放单位的贷款风险分类小组进行最终认定;信贷资产类别由下级调至上级的,应严格核定认定权限。

对计入损失类的信贷资产,原则上除四级分类中的呆帐贷款外,其余均应报农信社法人机构审批。

(二)对计入损失类的单笔金额超过2000万元(含)的企事业法人贷款,除按四级分类已经在呆帐贷款中的外,其余均须由自治区联社最终认定。

第五章 五级分类的基本程序及要求

第十七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必须严格按照分类的标准、方法、程序和要求进行初分和审批,严禁越权、违规操作和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 为增强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可操作性,将企事业单位贷款分为企事业单位大额贷款和小额贷款,分别设立了企事业单位大额贷款、小额贷款风险分类认定文本,作为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操作的书面载体。

大额贷款和小额贷款的划分,主要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事业客户情况和农信社信贷管理水平、风险分类能力等情况综合确定,原则上小额贷款额度最高不能超过100万元,具体额度由各旗(县、市、区)法人机构自主确定。

第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大额贷款风险分类操作程序: (一)分类准备及初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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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集、整理信贷档案资料:信贷员应收集如下信贷档案资料,为分类作好准备:

(1)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借款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贷款卡、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业务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经营历史、企业章程;组织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附属机构情况和信用等级等。

(2)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财务信息,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外部审计报告、借款人的其他财务信息等。

(3)重要文件,主要包括:借款人的贷款申请、信贷调查报告和审批文件(包括中长期贷款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立项文件和批准文件)、贷款合同、授信书、贷款担保的法律性文件(如抵押合同、保证书、抵押品评估报告、财产所有权证等)、借款人还款计划或还款承诺。

(4)往来函件,包括信贷员走访考察记录、备忘录。 (5)借款人的还款记录和催收通知。

(6)信贷资产检查报告,包括定期、不定期的信贷分析报告、内审报告。

2、填表:

(1)调查人员在收集和阅读信贷档案资料的前提下填写《企事业单位大额贷款风险分类认定文本》中的“企事业单位借款人基本情况表”(附件1.2)“企事业单位贷款情况分析表” (附件1.9)。

(2)调查人员根据贷前调查和贷后检查所掌握的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贷款用途、还款来源及借款合同执行情况等有重点地反映在文本中的“贷款调查(检查)情况记录表”(附件1.3)上,并把有关调查核实后的财务数据记录在文本中“企事业单位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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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分析表”(附件1.4)、“企事业单位借款人财务分析表” (附件1.5)的相关栏目内。

(3)财务因素分析。分析借款人财务状况,计算借款人的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及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销售利润率、资产利润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主要财务指标,分析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化情况及行业内所处水平,综合判断借款人偿债能力。

(4)非财务因素分析。掌握和分析借款人行业风险、经营管理风险、自然社会因素、还款意愿以及农信社内部贷款管理风险等,并判断对贷款风险的影响。填写认定文本中的“非财务因素分析表”(附件1.6)。

(5)担保分析。掌握保证人基本情况、代偿能力、保证意愿;抵押(质)物是否办理登记,抵押(质)物价值、变现能力、抵(质)押率等情况。填写认定文本中的“保证人基本情况表” (附件1.7)、“抵押、质押分析表”(附件1.8)。

3、初分:分管信贷人员综合分析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提出分类理由和确定初分结果,在“企事业单位贷款风险分类认定表”中签署意见(附件1.12)。

(二)审核

1、农信社贷款分类小组成员根据分管信贷人员提出的分类理由,逐户进行分析讨论,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初分结果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在“企事业单位贷款风险分类认定表”(附件1.12)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填写“企事业单位贷款五级分类讨论底稿”(附件3)。

2、超出农信社风险认定权限的上报旗(县、市、区)法人机构,由法人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逐户分析审核,在“企事业单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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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风险分类认定表”中签署审核意见(附件1.12)。并填写“旗(县、市、区)法人机构企事业单位贷款五级分类审核表” (附件4)。

(三)初分结果审批

在农信社分支机构风险认定权限内的由分支机构确定最终分类结果,分支机构负责人直接签署审批意见;

超出分支机构认定权限的上报农信社法人机构,由法人机构确定最终分类结果,并由法人机构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

超出农信社法人机构认定权限的上报自治区联社,由自治区联社风险管理委员会确定最终分类结果,并由分管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

(四)动态调整。

对贷款本息发生逾期的,应将贷款逾期的原因、收回情况及收回的途径记录在文本中的“借款人逾期还本付息状况记录表”(附件1.10)中,作为贷款风险分类的判断依据。对贷款风险情况已经发生变化的企事业单位贷款,应填写认定文本中的《企事业单位贷款风险变动情况记录表》(附件1.11),按照审核审批权限对贷款分类结果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企事业单位小额贷款风险分类的操作程序。 企事业单位小额贷款风险分类的操作程序与企事业单位大额贷款操作程序基本一致,只是不要求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非财务因素、担保情况等作专门的分析与记录,而是通过信贷人员的贷前调查和贷后检查,在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和贷款状况作出综合分析、评估的基础上,提出分类理由和风险类别。

第六章 五级分类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全区农信社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信贷资产风险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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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制度,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按照“落实责任、动态调整、定期分析、科学考核”的要求进行。

(一)落实责任:农信社法人机构理事长(董事长)是信贷资产分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旗 (县、市、区)联社主任(行长)对全辖区五级分类工作负总责,农信社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工作负总责;信贷人员对客户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分类审批人员对分类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动态调整: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要与日常信贷管理工作紧密结合。信贷人员要认真收集与贷款有关信息,及时补充档案资料,随时监测、分析经办贷款的风险情况,并及时向农信社负责人提出调整形态发生变化的贷款类别建议。农信社法人机构要加强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监督检查,督促分支机构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于信贷资产形态发生变化的,要按本细则规定的操作程序,逐笔审核、认定、调整信贷资产类别。

(三)定期分析:各农信社应结合自身实际,按照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标准建立信贷台账,并将分类相关情况定期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农信社法人机构。农信社法人机构负责每季度汇总辖内分类结果,填制分类相关报表,撰写风险分类情况报告。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本期分类的总体结果及其结构、报告期间分类结果异常性变化及其成因(特别是新增不良贷款的现状及分类理由、原先的不良贷款调整为正常信贷资产的原因)、分类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等情况。

(四)科学考核:农信社要根据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要求,合理确定各项考核指标,重点关注分类信息的全面性、分类程序的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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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性、分类标准的审慎性、分类结果的准确性等,对责任人进行严格考核,并根据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制定切实可行的不良信贷资产控制和清收盘活计划。

第二十二条 对企事业单位贷款客户经营信息的管理。 在贷前调查时,要把企事业单位借款人能否提供及时、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作为贷款的必要条件;在贷款合同中,应明确借款人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义务;对于借款人会计规范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农信社有权要求其在贷款期内限期改善;对于不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会计内部控制或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农信社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贷款合同约定,采取提前收贷、减少授信额度、拒绝提供新贷款等措施进行信贷制裁。

农信社应当以派驻信贷员、定期现场审查、不定期回访等方式指定专人负责,以了解、分析、监测借款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其他非财务信息。

第二十三条 对风险分类后的信贷资产,要根据风险状况及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一、对正常贷款,要注意加强风险预警,不能放过任何一个可疑因素。

二、对关注贷款,要密切跟踪潜在风险因素的变化情况,分析评价其对贷款安全的影响,对贷款担保有缺陷的,要补办贷款担保或进一步强化原有的担保措施,在风险类别未改善之前,不允许增加贷款。

三、对次级贷款,要加强贷款本息的催收,保证贷款诉讼时效,密切注意贷款保证及抵押(质)物情况变化,列入贷款退出范围,并尽可能地压缩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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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可疑贷款,要借助法律手段催收,依法追究担保人责任和行使抵押权,并加强对借款人资产的监控,密切注意与借款人有关的合并、重组、托管等不确定因素,采取相应的资产保全措施,防止借款人资产流失。

五、对损失贷款,应及时足额申报债权,依法参与破产清算,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清收,尽可能地减少贷款损失,对确定已造成损失的贷款,按有关规定予以核销。

第二十四条 各农信社法人机构应于次季度规定时间内报送上一季度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情况报告和相关报表。报表须经各旗 (县、市、区)联社主任(行长)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报表余额应与会计报表的余额相符。

第二十五条 农信社对五级分类的结果及相关资料信息应严格保密,除按有关规定报送监管部门外,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披露。

第二十六条 为提高五级分类工作的质量,确保分类结果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农信社法人机构有关主管部门应定期与不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辖内农信社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的全面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五级分类是否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二)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五级分类数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越权或滥用职权干预五级分类工作的行为; (四)五级分类在信贷资产管理工作中的运用情况; (五)对辖内五级分类工作的辅导和检查情况。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上报报表与实际检查结果的差异情况,将信贷资产质量真实程度划分为以下三个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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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际检查认定的不良信贷资产比例与上报数据相差2个百分点(含)以下,为基本真实。

(二)实际检查认定的不良信贷资产比例与上报数据相差2-3个百分点,为不够真实。

(三)实际检查认定的不良信贷资产比例与上报数据相差3个百分点(含)以上,为严重失真。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五级分类认定标准和程序,造成信贷资产质量失真的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降低贷款授权额度。

第二十九条 对农信社相关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高估或低估风险,谎报、瞒报、漏报、改报分类数据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计算公式

一、现金流量的计算公式 (一)直接法

1、净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筹资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

2、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收到的租金+收到的税费返还+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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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主营业务收入净额一△应收 账款一△应收票据一△其他应收账款+△预收账款)+△收到的租金+△收到的税费返还+△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经营性租赁支付的现金+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支付的各项税费+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即: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主营业务成本+△存货一△应付账款一△应付票据一△其他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经营性租赁支付的现金+△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支付的各项税费+△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3、投资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投资收益一△固定资产原值一△材料物资一△在建工程一△短期投资一△长期投资。

4、筹资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一财务费用。 (二)间接法

1、净现金流量=△货币资金。

2、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净现金流量一投资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一筹资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

3、投资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投资收益一△固定资产原值一△材料物资-△在建工程一△短期投资一△长期投资。

4、筹资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短期借款+△长期借款+△ 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一财务费用。 △=期末金额一期初金额。

二、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三、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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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销售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净额。 五、应收账款周转率=赊销收入净额÷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六、资产利润率=利润总额÷资产平均余额。 七、存货周转率=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一、企事业单位大额贷款风险分类认定文本

1.1填制说明:(企事业单位大额贷款) 1.2企事业单位借款人基本情况表

1.3贷款调查(检查)情况记录表 1.4 企事业单位借款人现金流量分析表 1.5企事业单位借款人财务分析表 1.6非财务因素分析表

1.7保证人基本情况表 1.8抵押、质押分析表

1.9企事业单位贷款情况分析表

1.10企事业单位借款人逾期还本付息状况记录表 1.11企事业单位贷款风险变动情况记录表

1.12企事业单位贷款风险分类认定表 二、企事业单位小额贷款风险分类认定文本 2.1填制说明:

2.2企事业单位借款人基本情况表 2.3贷款调查(检查)情况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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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企事业单位贷款情况分析表

2.5企事业单位借款人逾期还本付息状况记录表 2.6企事业单位贷款风险变动情况记录表

2.7企事业单位贷款风险分类认定表 三、《企事业单位贷款五级分类讨论底稿》

四、《旗(县、市、区)法人机构贷款五级分类审核表》 五、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结果汇总统计表样表

5.1企事业单位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明细汇总表

5.2旗(县、市、区)法人机构企事业单位贷款五级分类汇总表 5.3企事业单位贷款风险五级分类不良贷款变动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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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ooe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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