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制作

更新时间:2024-04-05 03:0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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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制作

引言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办理林业行政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过好法律关、程序关、证据关和人情关,才能确保所办理的林业行政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手续完备,处罚适当。

法律关;熟悉法律是正确运用法律的基础,也是对执法人员最起码的要求,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获取案源后,只有熟悉了法律,接到案源后才能准确地认定案件性质,确定调查方向,制定工作方案,找准突破口,只有熟悉了法律,才能保证依法收集证据,准确完整地制作法律文书,作出正确的处罚结论。也只有熟悉了法律,才能做艺高人胆大的执法者,不做黄昏胆子大的执法违法者。

程序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程序与实体居于同等的位置,在现实的实践中出现的行政败诉案件,其导致败诉的原因大部分都是程序违法。因此,在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时,从立案到执行,每个环节都不能马虎。

证据关:证据是查处案件的核心,是案件的载体,从立案到执行的全过程都是通过依据体现出来的,固此,把好证据关十分重要。

人情关;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除了需要精通业务外,还必经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和道德修养,对工作要有责任心,对学习要有上进心,对弱势要有同情心,对委曲要有忍耐心,正确处理情与法的关系,公平处理亲与疏的关系,不能对穿草鞋的从严,对穿皮鞋的从宽,对无关系的从严,对有关系的从宽,对老实的从严,对狡猾的从宽。另外,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抵制近朱则赤,近墨则黑,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的论调,学荷花出淤泥而不染。

林业行政执法是一项复杂的社会活动。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工作的对象、手段、组织等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因此,就应该亟待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业务指导工作。

本专栏从文书的概述、制作、立卷进行阐述,着重对每一种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从概念、法律依据、文书内容及制作要求、使用中注意的事项等四个方面作了具体分析、说明。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概述

文书是各种文件材料的统称,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为了凭证、记载、公布和传递的需要,以文字方式在一定的书写材料上表达思想意图的一种书面记录。文书的内容,大体上分为公务文书和私人文书两类。私人文书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为私事来往活动所形成和使用的书信材料;公务文书则是机关单位在公务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文书材料,是传达法律法令、政策、报告工作、交流情况等一种工具。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则属于公务文书范畴,是具体实行法律的重要工具之一,是林业行政机关查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概念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在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的过程中,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所制定使用与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以及反映案件查处过程的活动材料的总称。这一概念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一是制作机关是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其它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制作,否则是不合法的;二是制作必须严格遵循《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能超出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是违法;三是适用范围,仅限于林业行政机关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活动的内容和过程,即从受理案件开始,经立案、调查取证、询问违法行为人、决定处罚或者移交森林公安机关处理为止;四是由林业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查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而制作的一种司法文书,是国家法律法规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活动中的具体实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不同于民间使用的文书;五是同其它司法文书一样,是代表国家意志,忠实地体现社会主义法律,忠实于人民的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它是为维护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惩办各类林业行政违法活动,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和森林资源服务。 上述内容构成了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完整概念。正确理解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概念,对于依法行政,提高办案质量,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特点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属于司法文书的范畴,是行政处罚文书的一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法律的约束性 法律的约束性,或称法律的约束力。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是林业行政机关在林业行政处罚活动中为行使其查处职权而制作的文件材料,是林业行政处罚活动的具体体现,因而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性。这种法律约束性,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它的制作受法律法规的制约;另一方面,它对查处活动起着制约作用。所为法律、法规的制约,就是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制作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来制作,而且还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才能被视为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不能随心所欲,各行其是。 制作的规范性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的规范性,是由于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在林业行政处罚中所处的地位和其本身具有执法性质及它属于特殊应用文体所决定的。它要求法律观点准确、规格有矩、文字精当,使用时,让人一目了然、准确无误地理解它的主旨与要求,而规范性是有助于表达这一特点的。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的规范性,主要表现以下四方面:一是填写式,大部分文字是先印好的形成固定的格式;二是语言文字具有简明、准确和单一解释的特点。制作文书时,无论是对情况说明,对事实的叙述,对理由的阐明,对数量的填写或对处理意见的表达,在文字上都必须是简要、明确、切实、准确,在语义上只能是一种解释,而不能在语义两歧或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现象;三是形式规格统一,每一种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形式、规格、文字书写、用印等均有统一规定的格式和标准,不能独出心裁,另搞一套格式;四是制作程序性。制作文书时,先制作哪种,后制作哪种,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依次进行,不得随意更改,颠倒顺序。 总之,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的规范与否,直接影响林业行政处罚活动的正确进行。只有按照法律程序和规范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才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因此,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不能有任何随意性。 适用的特定性

适用的特定性也称文书法律效力的排他性。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只能对所查处案件中涉及的单位、个人产生法律效力或有法律意义,而

不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作用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是林业行政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查处辖区内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字凭证,是进行林业行政处罚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书。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林业行政机关在林业行政处罚中对违法行为人行使查处的主要表现形式;二是林业行政机关在林业行政处罚中对违法行为人行使查处的真实记录;三是林业行政机关在林业行政处罚工作的执行情况,研究违法活动规律的依据。

同时,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具体记载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动机、目的、过程、手段、危害后果、组织关系、违法活动赖以生存的各种社会条件等情况。这些文字材料就给林政资源管理机关研究森林违法行为规律,探讨预防森林违法行为对策、制定林区秩序综合治理,对群众进行法制教育,提高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搞好林区安全防范措施,提供了直接的重要材料。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的基本步骤和要求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是林业行政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法形成的司法文书,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力。因此,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不得盲目从事,随意制作,而应当严格依照科学的步骤和规范性的要求。了解和掌握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的基本步骤和要求,对于我们正确地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确保林业行政机关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质量,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的基本步骤

一般而言,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大致分为以下五个步骤,即选定文书种类、相关必要材料、制作文书内容、检查文书正误和履行必要手续。 选定文书种类

选定文书种类是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第一步。首先,要熟悉和掌握各种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性质和作用。这是正确选择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前提。只有对各种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性质和作用有一个清楚的了解,才能够根据案情的实际需要予以选定。如果对此一无所知或不清楚,那就难以确定应当使用的文书种类。其次,要严格根据案情的需要选定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了解和掌握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性质和作用是正确选定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前提,严格依据案情则是正确选定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决定性依据。在办案活动中选定何种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由具体案情决定的。 相关必要材料

写文章要相关必要材料,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同样必须要有相关相应必要材料。从总体上讲,相关的材料大致分为三种:一种是文书涉及的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材料,包括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职业、文化程度等;第二种是文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和证据;第三种是文书所涉及的有关法律根据和处理决定及结果方面的材料。 制作文书内容

在选定了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种类并且拥有相关必要材料的基础上,即可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内容。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内容是最关键,也是最难做的一步。 正确地制作文书内容,必须注意做好以下三方面:一是要十分熟悉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结构。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结构是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构成要素及其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有的文书是表格类,有的是报告类,有的文书是通知决定类。我们只有对各种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结构熟悉了,才能正确地制作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倘若对各种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种类不熟悉,那就很难制作好。二是准确恰当地使用语言,力

求使最准确最简练地反映文书本意,防止出现歧义或费解之难。避免出空话、大话和套话,尽量不用或少用形容成分过强、带有夸张色彩的词语。三是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具有较强的规范性。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内容时,必须严格按照格式要求认真制作,不允许独出心裁,任意拟编,不允许随意改变文书的名称和项目。 检查文书正误

制作文书内容之后,必须认真检查文书正误。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是林业行政机关行使查处权力的书面依据,制作填写得好,可以保证查处权力的顺利行使。我们必须对制作完毕的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进行一次严格的检查。检查文书主要内容从以下五方面进行:一是选定的文书种类是否正确;二是使用的案件材料是否可靠。尤其对于需要制作强制措施的文书和对违法行为人提出处理意见的文书中使用的事实和证据必须进行十分慎重的检查,凡是真假未定可靠性不大,未经查实的材料不能在文书中引用;三是使用的文书语言是否妥帖。检查时要细致认真,注意推敲和分析使用的语言有无歧义和误解;四是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款是否准确。检查中,要注意研究引用的法律条款是否与文书的内容和要求相符;五是填写的文书项目是否齐全,有无错填或漏填的情况。 履行必要手续

对制作的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经过认真细致的检查,确认其准确无误后,应当将文书及时履行必要的程序,以便确认其应有法律效力。

从履行手续的人员看,可分为以下五种:一是经过有关领导签署意见(委托案件必须由委托机关领导签署意见)。例如:制作完《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应及时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批示;二是经过有关部门签署意见;三是具体办案人员签署意见(必须两人亲笔签署);四是违法行为人签署意见;五是其他有关人员签署意见和签名捺印。如制作完《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等,应及时让违法行为人、参加勘验人员和见证人在笔录上签署意见并签名捺印。如果不履行捺印相应的手续,制作的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将不会生效。

综上所述,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大致分为以上五种基本步骤。它们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从而有机地构成了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动态过程。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是至关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查处成败的重要司法文书。因此,为了确保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正确制作,我们不仅应当了解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基本步骤,而且应当掌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基本要求。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基本要求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格式要规范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是规范性文书,是林业执法人员代表国家依法制作的。其规范性的含义有以下三点:一是名称要统一。即具有相同功能的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名称要统一,不能出现多个名称;二是式样要规范。例如,文书的尺寸大小,纸张厚薄,印刷字体,字迹颜色等必须符合要求;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项目必须齐全,各个项目的次序和位置安排必须符合要求;三是书写字体要规范。如字体要清晰工整,不得出错别字,不能使用草字和自简化字,不得用铅笔、圈珠笔等容易褪色、不宜长期保存的书写工具制作文书等。 语言要精当

语言要精当是指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语言应当精练、准确、平实和庄重。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语言作为一种具有极严格要求的书面语言,更需要精当。做到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语言精当,必需做好以下四方面:一是语言精练。语言精练是指语言要简洁明快,开门见山,言简意赅,言止意尽。质量较高的文书应当是叙事简明完备,约而不失一辞,说理精辟,简而不缺,疏而不漏,一清二楚,明白无疑。因此,作为法律性和实用性很强的林业

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在语言上更应当精练。叙事即直接叙事,说理即直接说理,开门见山,直来直去,不得拖泥带水,啰里啰嗦。当然,要求语言精练,并不是一味求精求简,该写的不写,该说的不说,而是反对那种冗长杂芜,无病呻吟的笔法;二是语言要准确。语言准确即使使用的语言恰当妥帖,分寸有度,正确地反映所要表达的意图,尤其是涉及违法行为人有违法与无违法,重与轻,此违法与彼违法,在定案处理时,更应该注意语言表达的准确性,不要含糊其词,模棱两可,弦外有音;三是语言要平实。平实即通俗、朴实,不夸张渲染,不艰涩难解。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是由其实用性决定的。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目的在于客观准确地反映客观事实真相,以便对案件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因此,诸如在结构上追求所谓的新颖别致,穿插呼应,预设伏笔、设计高潮等笔法是不妥的。在叙述上诸如刻画形象、抒发情感、烘托气氛之类也没必要。在用词上使用过于夸张的形容词,难以理解的非常用词也是不当的。做到语言平实应注意两点:其一,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不得使用大话、空话和套话。其二,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尽可能不用或少用形容词和艰涩词,不用或少用比喻、夸张和拟人等笔法。叙述事情要开门见山,直来直去,讲述道理要通俗易懂,据情据实;四是语言要庄重。庄重即庄严郑重。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是林业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制作的,因此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所使用的语言必须庄严郑重,健康文明,不允许在文书中出现低级下流的污言秽语,尽可能不出现违法行为人使用的流氓黑话、暗话。 内容要真实

内容要真实是对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最根本的要求。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只有内容真实可靠,才能切实保证查处案件顺序进行,反之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内容虚假,必然会将查处活动引入歧途,影响林业行政案件查处活动顺利进行。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内容真实大致包含以下三层含义:一是涉及到有关人员基本情况要真实。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及职业等都必须真实无误;二是事实必需真实。例如,《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中列举的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必需经过查证属实的。一些似是而非未经查实的问题不得列入;三是列举的证据必需真实,这些证据也必须是经过查证无误的。

做到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内容真实必须注意两点:一是制作文书之前,要对那些准备列入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事实材料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逐一确定它们的真实性。真实可靠的可以列入,非真实可靠的一概排除;二是在制作好文书之后,要对文书再进行一次认真检查,这个检查主要是对文书中使用的语言是否准确反映案件情况进行检查。

除了上述三点要求外,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还应做到时间上要及时。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都是在办案活动中遇到特定案情时依法制作的,具有较强的时限性。因此,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必须及时,尤其是对那些时限性要求极强的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更应当在法定时期内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常规栏目和事项的制作要求

尽管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性质不同,形式式样,但其中有些栏目和事项是相同的,其制作要求基本一致。

违法行为人[当事人]姓名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通常需要制作的基本项目。通常情况下,只要写明违法行为人[当事人]在户籍上注明的常用姓名即可。有时,则应写明与案件有关的所有名称,包括曾用名、绰号、化名、乳名、笔名等。制作中,违法行为人[当事人]户籍上注明的常用名应置于主要位置。这样要求的主要目的是便于正确辨别违法嫌疑行为人[当事人]身份,更好地查处案情,判断证据,准确确认案件事实和违法行为人[当事人]。如果违法嫌疑行为人[当事人]系外国籍或少数民族,应正确写明汉语译名,必要时也可在汉语译名后注明违法行为人[当事人]使用的本国或本民族文字姓名。

违法行为人[当事人]年龄

违法行为人[当事人]是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一个重要的项目。因为年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一个认识事物、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能力,尤其是对那些未满18周岁的违法行为人来说,年龄登记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对其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当事人]和违法行为[当事人]轻重认定结论的作出,因此在填写违法行为人[当事人]年龄时,应当认真细致、慎重从事,并且应当特别注意:一是对违法行为人[当事人]年龄的计算,均应以公历(阳历)周岁的年龄为准,对那些习惯以农历(阴历)计算年龄的,应一律换算成为公历年龄。计算年龄时,应精确到出生的年、月、日;二是对于违法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违法行为人[当事人],为了据以确定是否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应当在写明年龄的同时,还应准确地写明出生年、月、日,以示特别慎重;三是在叙述违法行为人[当事人]违法事实时,需要写明违法行为人[当事人]作案时年龄的,可写明“时年XX岁”;四是对违法行为人[当事人]年龄的认定,一般应以户口底册为准,但对于那些可能存在差误的户口底册,不能轻信,尤其是违法行为人[当事人]尚属未成年时,更不能轻易依户口底册认定年龄。为了慎重起见,可以从许多途径调查了解,然后综合分析认定,如通过询问犯罪违法行为人[当事人]亲属、同学、同年出生的人了解;通过查阅违法行为人[当事人]的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出生证、档案材料等了解。

违法行为人[当事人]文化程度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所要填写的文化程度一般是指国家承认的学历,以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为准。文化程度可分为研究生(博士、硕士)、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小学、文盲等档次。填写时应当依据违法行为人[当事人]的情况正确填写。在办案实践中,有些违法行为人[当事人]虽未上过学,但是通过自己的努力,达到了一定程度的文化水平,为了正确地反映其文化水平状况,也可以在文化程度一栏中,填写“相当于XX文化”。对于那些虽然就读,但未获毕业证书的,可填写“肄业”。 违法行为人[当事人]职业

职业是一个人在某行业从事的具体工作,职业是相对在业而言。无论在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工作或从事个体劳动,无论是固定性职业或临时性职业,都是在业人员。为此,在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时,对“职业”概念的理解不应过于狭窄。对临时性某种职业也要在职业栏中如实反映,不能填为无业。对于等待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复员转业军人和其他老弱病残人员,可在职业一栏里填写“非在业”或“不在业”,同时在其后注明属于哪一类情形。

违法行为人[当事人]住址

住址是指违法行为人[当事人]经常居住的场所或地方。一般来说,违法行为人[当事人]的住址都是违法行为人[当事人]的户口登记的地址,因而在填写住址时,应当首先将违法行为人[当事人]户口登记的地址填写上,然后把其经常性居住的固定处所写在后面,而且应当写得具体、准确。

违法行为人[当事人]的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是指违法行为人[当事人]工作所在的机关、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名称。在填写工作单位一栏时,常见的错误是过于简单,习惯于写简称,难以弄清,以致于让非填写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产生歧义。因此,填写时一定要写明单位折全称。 制文字号

制文字号,即发文号,表明文书制作的数量和次数,有利于文书的管理和存档。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文号一般由五个部分组成:一是制文单位简称,即代字。通常是把单位名称中具有代表意义的两个字作简称。如“满洲里市林业局”简称为“满林”;二是制文具体业务部门简称。通常是把业务部门名称中具有代表意义的一个字作简称。如“森林资

源管理站”简称为“森资”;三是文书名称简称,通常是将制作的文书名称中具有代表意义的字作简称。如《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简称为“林罚意”,有时也可不写;四是该类文书年度内制文排列序号,一般是从1号开始逐次排列;五是制文年代,通常只写XXXX年,不写到月日,并且多用小括号括起来,如(2010)。如满洲里市林业局2010年制作的第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可以写成满林罚书字(2010)第1号。另外,对于一纸多联式文书,在各联之间骑缝处,应以大写数字在骑缝处写明以文字号。制文字号其排列不能随意颠倒。 负责人批示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如《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文书,它是办案机关在办案中制作的请示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才批准某项活动的通用式文书。 印章使用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使用的印章包括单位公章和行政负责人个人手章。单位公章即林业行政机关公章。它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行政负责人个人手章同用,这要视文书要求而定。使用公章时应端端正正压在制发日期的年、月、日中间,俗称“掩年盖月”。个人手章即行政负责人手章,使用时应当盖在制作年、月、日之上,并列于文书落款中“行政负责人”文字之后。上有行政负责人手章,下有林业行政机关公章,两章上下基本对齐。凡一纸张两联或多联的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在每联的中间连接线处镇写发文字号,加盖公章(骑缝章)。对于多页的文书,需要时,在各页右侧边沿加盖公章(骑缝章)或调查材料专用一章。 法律条文的援引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许多具体需要引用法律条文,引用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引用的法律须用全称,不能用简称。如不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简称为《森林法》;二是引用的法律条文要具体。例如:法律条文中有款或项的,要具体写XX条XX款或XX项,没有款或项的要具体到条;三是不能引用宪法、内部规定、政策性文件或一些会议精神。 数字和计量单位的用法

数字和计量单位在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经常被使用,为了保证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规范性,应当对数字和计量单位的使用提出统一要求。一是数字用法。在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凡涉及到时间、长度、面积、口径、材积和其他有关事项时均须使用数字表示。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在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除了文号、统计表、计划表、序号、专用术语或其他必须使用阿拉伯数码者外,一般用汉字书写;二是计量单位用法。根据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使用计量单位的命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等法规的要求,应当停止使用一些非法的计量单位。同时,也应当停止使用我国人民生活习惯使用但已被国家规定停止使用的计量单位,如“尺”、“寸”、“斤”、“里”、“担”等,而应换算成“米”、“千克(公斤)”、“千米(公里)”等法定计量单位。 备注

在表格类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常有一栏“备注”,它是在表格上为附加必要的注释说明而留的一栏,在制作表格类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时,需要对案情注解说明的内容填在备注这一栏上。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概念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及其办案人员依照简易程序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林业行政办案人员填写完毕,应当交被处罚人签名后当场将该法律文书交付当事人,而不应在事后以其他方式交付或者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如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一般而言,当场处罚决定书应由有林业行政执法资格人员随身携带。对依法实施当场处罚的案件,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交付当事人。否则,当事人可以拒绝执行处罚决定,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与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样,它也是林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所具备的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其目的在于将林业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法律救济途径。

但它又与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有较大的区别,主要表现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适用的程序不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的是通过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而当场处罚决定书适用的是通过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当场处罚案件案情简单、情节轻微、无须多方查证即能认定违法事实,并且不涉及其他违法犯罪的案件,这是为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及时处理行政案件而采取的办案程序;二是适用条件不同。当场处罚决定书只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处罚种类限于警告或者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除此之外,不能适用当场处罚决定书。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则适用于林业行政机关通过一般程序依法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种类也没有相应的限制。即使是当场处罚案件,也可以适用,如虽然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当事人与林业行政办案人员在案件事实或者证据方面有较大分歧,也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而应转入一般程序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就不应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也就不能出具当场处罚决定书;三是适用的批准程序不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要严格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实施、非经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不能当场开具法律文书,而当场处罚决定书则简便、快捷。如果当事人和办案人员对违法行为和证据没有分歧。无须经林业行政机关办案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办案人员当场就可将填好的法律文书交付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人进行,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按规定格式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或者警告、时间、地点以及本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文书内容及制作要求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属填充型文书,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为附卷,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第三联交收款银行。

文书文号:“ 林当罚书字( )第( )号”

“林”字前面的横线上填委托机关或法律授权组织的简称。例如“满洲里市林业局”则填上“满”字;

“字”字前面的“林当罚书”是指文书简称。即《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的简称;

“第”字前面的括号内填写制作文书年度,如“2010”;

“号”字前面的括号内填写五位阿拉伯数,前面两位是执法单位代码,后面三位是该执法单位当年度制作本文书的序号。如:满洲里市林业局假设其代码为:01,以下同。)在2006年制作的第1份《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的编号如下:满林当罚书字(2010)第(01001) 号。 “案件性质”。根据调查的事实和违法行为人违反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的行为进行定性确认的案件类别。如:“违反规定野外用火”

“被处罚人”。一份决定书只能填一个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是公民个人的,不必填写单位一栏,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姓名,地址填写单位的地址。

“事实和证据”。事实:要把违法行为人的具体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事件、数量、性质、经过写清楚。证据一般指:《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X份、《林业行政处罚现场勘验检查笔录》X份。根据:写具体适用法律、法规的条、款、项。处罚决定根据适用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文处罚。 林业行政处罚申请复议的有效期限为“六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三个月内”。例如:满洲里市林业局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是“呼伦贝尔市林业局或满洲里市人民政府”,诉讼受理机关是“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决定书中处罚机关应盖林业行政处罚主体的公章,不盖受委托组织公章。否则,是违法的。在处罚决定书位尾部填上案件承办人的姓名与执法证号及决定书的制作时间。

使用中注意的事项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代当场处罚笔录。

适用当场处罚程序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进行,不得越权行使。

引用法律、法规应准确,不能超越权限范围。引用时应详细写明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全称及条、款、项,不能断章取义、主次不分,甚至引用没有制授权其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

写作时,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实,用语应规范,逻辑应严密。 当场处罚决定书填写完毕,应当由被处罚人或者被处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在当场处罚决定书备案联上签名,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林业行政办案人员应当在备案联上注明。如被处罚人对违法事实、证据等与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认识有较大分歧的,林业行政办案人员不应继续实施当场处罚,而应当将该案件转为一般程序处理。

对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林业行政办案人员除开具当场处罚决定书外,还要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不能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

林业行政办案人员实施当场处罚时,应向违法行为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口头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否则,不能

开具当场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办案人员当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概念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是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是否立案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即是林业行政机关接受单位和个人报案或者违法嫌疑人主动交代或者发现、上级交办以及有关单位移送案件,登记备查时使用的法律文书。该文书是林业行政机关接受行政案件的原始凭证,制作好该文书,有利于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利于接受来自群众、社会以及林业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有利于做好各种执法数据的统计工作。 法律依据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内容及制作要求

本文书属于填充型文书,一式一份。要存入相应的林业行政案卷备查。 文书文号:“ 林立字( )第( )号”

“林”字前面的横线上填委托机关或法律授权组织的简称。例如“满洲里市林业局”则填上“满”字;

“字”字前面的“林立”是指文书简称。即《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的简称;

“第”字前面的括号内填写制作文书年度,如“2010”;

“号”字前面的括号内填写五位阿拉伯数,前面两位是执法单位代码,后面三位是该执法单位当年度制作本文书的序号。如:满洲里市林业局在2010年制作的第1份《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的编号如下:满林立字(2010)第(01001)号。

“案件来源”: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来源主要有“发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举报:一般是电话、口头、信件举报;控告:一般以书面形式明确指定具体人和违法行为;移送:其他执法单位移送或其他部门执法单位移送),案件来源栏填写:发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其中之一即可。不得随意填写自己创造的案源名称。

“案件性质”:案件在立案时,整个案情还未进行调查,所以可以根据案件来源分析暂定案件性质,但案件性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各该条款规定的行为来确定案件性质填写,如“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等。 “受案机关”:指的是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要写受案机关全称。

“受案时间”:指案件来源的具体时间。(年、月、日、时、分)

“违法嫌疑人”:在此栏中,填写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填写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等。对违法嫌疑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对有数个当事人

的,可以只填写主要责任的当事人姓名和基本情况,在立案登记表的备注栏中填写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 “简要案情”:在此栏中要填写违法嫌疑人的违法事实经过,包括参与人的情况。所写的内容必须符合《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依据;(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4)属于查处机关管辖。要求把案件来源的时间、地点、人员、事实经过写清楚。事实经过不能用定性的语言表述,涉及到数量时,写大约数量。同时要求字迹清楚,工整通顺。 “受案人意见”:填写受案人根据案情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意见,并签名、署明提出意见的日期。一般填写:“根据上述情况,建议立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查处”。受案人员签字,并送行政负责人批示。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示”:填写县级以上林业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受案人意见进行审查后,批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内容,并签名、署明批示的日期。受委托的执法单位由委托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批示,若委托单位没有正职领导,由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批示。批示前要根据简要案情,分析案件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若不属管辖范围,则填“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单位或部门”,若属管辖范围,再分析是否需要立案,若不需要立案,则批示“不同意立案人意见”,若需要立案,则指示“同意立案人意见”。同时,必须在受案时起七日内予以立案调查。 “备注”:因是团伙作案时,上面写主要作案人,此栏写同伙作案人;也可作为对实物进行保存的批示。 使用中注意的事项 报案时间应当精确到分。

在制作本文书时,应当尽量记载清楚报案人的基本情况。但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林业行政机关应当为其保密。由于报案人不愿意透露个人情况或者因情势紧急等原因无法记载报案人有关个人情况的,应当在相关栏目中简要注明。

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

在本文书的“简要案情”栏中应注明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的名称和数量。对于“简要案情”栏中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不明确或者不清楚的,不一定要求在立案登记表中准确填写,如出生日期不明,可写大约年龄(报案人估计的年龄),现住址、工作单位不明的,也可以不填。

案件承办人和办案部门负责人在考虑是否受理该案并作进一步的调查处理时,应当对以下要素作出初步地判断:首选判断否存在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其次判断否属于林业行政机关管辖,是否属本辖区范围;最后判断否应当追究林业行政责任,包括是否已过时效、违法嫌疑人是否达到法定责任年龄、情节是否显著轻微等。

对报案的群众应当认真负责、热情接待,严格依法办事,促使报案人员清楚全面地表述案情,特别是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后果及涉及

的有关人员等方面的情况,为进一步调查打下良好的基础。对明显不属于林业行政执法职权范围或者明显不构成违法的,要向有关人员解释清楚或者告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报案。

有些林业行政违法案件属于现行案件,情势紧迫,人员流动快,现场易于破坏,林业行政机关接案后要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快速赶赴案发现场,实地进行调查、询问、检查、取证,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控制事态发展。在必要时,可以将受理、勘验检查等调查程序交叉或者同时进行。 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

概念

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是林业主管部门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证据实施登记保存的文书。登记保存是法定证据保全措施的一种,是为了查明案情,保护可能灭失的证据不被隐匿、转移、销毁,对有关证据进行登记、清点。由于在保存期间,登记保存的证据持有人及其有关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因此登记保存具有封存的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六条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文书内容及制作要求

本文书属于填充型文书,一式 二联。第一联为存根附卷,第二联交被登记保存人。

文书文号:“ 林登保字( )第( )号”

“林”字前面的横线上填委托机关或法律授权组织的简称。例如“满洲里市林业局”则填上“满”字;

“字”字前面的“林登保”是指文书简称。即《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的简称;

“第”字前面的括号内填写制作文书年度,如“2010”;

“号”字前面的括号内填写五位阿拉伯数,前面两位是执法单位代码,后面三位是该执法单位当年度制作本文书的序号。如:满洲里市林业局在2010年制作的第1份《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的编号如下:满林登保字(2010)第(01001)号。

“被登记保存人”:一栏中是公民个人的,填写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以居民身份证为依据进行填写,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写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地址和职务等。

《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中原因可写:“证据可能灭失或证据以后难以取得”。根据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时间按24小时制填写,例如壹拾柒时。

被登记保存的“物品名称”必须按标准的产品名称填写;“计量单位”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规定填写,如木材材积应写“立方米”;“数量”必须填写具体每种物品的数量,应用大写;“登记保存地点”必须写详细地点,如XX区XX街XX加工厂XX车间;“备注栏”指对保存实物的计量单位和名称的说明。填写表格中上述内容时,应当一项一格,中间不应留当空格,填写完剩下的空格应当用对角线的方式划去,空格不过的,可以附页,附页也要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并由办案人员和证据持有人签名。

登记保存通知单的末尾应当由被登记保存人和登记保存执行人签名并注明日期。若被登记保存人拒绝签名的,登记保存执行人应当在登记保存通知单上注明。登记保存单位的印章,必须使用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印章。 使用中注意的事项

登记保存通知单适用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应当经行政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证据时,应当会同证据的持有人或者见证人对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等进行登记,开具登记保存通知单。必要时,应当对登记保存的证据拍照。

被登记保存人必须是实物的所有权人或所有单位。

对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被登记保存人可以自由处置被登记保存的物品。

在使用登记保存通知单需加页时,可以采用复写形式。 登记保存通知单的上要加盖登记保存单位印章。

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后,交给被登记保存人的第二联登记保存通知单应收回。 暂扣木材通知单 概念

暂扣木材通知单,是负责检查木材运输的木材检查站对无证运输的木材予以暂扣的文书。即是林业行政机关(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在办理林业行政案件过程中对采取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木材,对涉案木材进行扣押时所使用的文书。林业行政机关在扣押木材时,应当当场开具扣押木材通知单,清楚完整地记载扣押木材的情况,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文书内容及制作要求

本文书属填充型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存根附卷;第二联交被暂扣木材

人。

文书文号“: 林罚扣字( )第( )号”

“林”字前面的横线上填委托机关或法律授权组织的简称。例如“满洲里市林业局”则填上“满”字;

“字”字前面的“林罚扣”是指文书简称。即《暂扣木材通知单》的简称; “第”字前面的括号内填写制作文书年度,如“2010”;

“号”字前面的括号内填写五位阿拉伯数,前面两位是执法单位代码,后面三位是该执法单位当年度制作本文书的序号。如:满洲里市林业局(XX木材检查站)在2010年开具的第1份《暂扣木材通知单》编号如下:满林罚扣字(2010)第(01001)号。

“被扣留物品人”:一栏中是公民个人的,填写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以居民身份证为依据进行填写,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写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地址和职务等。 《暂扣木材通知单》中原因可写:“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根据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时间按24小时制填写,例如壹拾柒时。“扣留物品地点”必须写详细地点,如XXX木材检查站,同时要写清楚具体站址。

“被扣留物品名称”:必须按标准的产品名称填写;“计量单位”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规定填写,如木材材积应写“立方米”;“数量”必须填写每种物品的数量,应用大写;“备注栏”指对保存实物的计量单位和名称的说明。填写表格中上述内容时,应当一项一格,中间不应当留空格,填写完剩下的空格应当用对角线的方式划去,空格不过的,可以加附页,附页也要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并由办案人员和证据持有人签名。

暂扣木材通知单的末尾应当由被扣留物品人和承办人签名并注明日期,若被扣留物品人拒绝签名的,承办人应当在暂扣木材通知单上注明。 使用中注意的事项

暂扣木材通知单适用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在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时使用。

被扣留物品人必须是实物的所有权人或所有单位。 被扣留的木材,应当在七日内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被登记保存人可以自由处置被登记保存的物品。

在使用暂扣木材通知单需加页时,可以采用复写形式。

暂扣木材通知单的上要加盖暂扣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单位印章。

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后,交给被登记保存人的第二联交被暂扣木材人应收回。 暂扣木材放行时,行政负责人应在第一联中批示。 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概念

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所作记录的文书。其含义,一是林业行政机关办案人员依法对违法当事人就其是否实施违法行为以及违法事实如何等问题进行询问时,按照有关规定所制作的记录。也就是林业行政办案人员提问以及被询问人回答陈述情况的证据性文书。询问是林业行政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

件最重要的调查程序之一;二是林业行政机关办案人员依法对林业行政违法案件的证据调查了解案件情况时所制作的回答实录。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记录应当准确真实,不得使用推测性词语,涉及案件主要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内容应当完整记录。询问笔录是对询问过程的完整记载,一经核实和被询问人认可,就成为林业行政机关裁决林业行政案件以及日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重要证据,对提高办案质量、保证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必须依法认真制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八条规定:“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以下称被询问人),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拒绝回答的,不影响根据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被询问人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询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要求自行书写的,应当允许;必要时,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自行书写的应当有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文书内容及制作要求 本文书属于叙述型文书。

本文书包括文书名称、询问地点、询问时间、询问机关、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应当按照要求逐项填写清楚,没有相关内容的栏目填写“无”。

询问时间应当精确到分钟;“询问人”和“记录人”栏应当由询问人、记录人分别签名;询问人、记录人工作单位不能省略不填。

文书中所称姓名,是指户籍上注明的常用姓名,与案件有关的姓名,如曾用名、绰号、化名、笔名等也应当注明。属外国籍或者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写明其汉语音译名,必要时,也可以在汉语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国或者本民族文字姓名。文书中所称“年龄”都以公历(阳历)为准,应当具体到年月日。文书中所称“工作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名称,填写时应当写全称。文书中所称“文化程度”,是指国家承认的学历,以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为准。文化程度分为研究生(博士、硕士)、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小学、文盲等档次。文书中所称“住址”,是指现在的经常居住地。 在实际办案中一般采用问答形式记录,把询问的内容真实、详细地记录下来。执法人员的提问和被询问人的回答一律记作“问”和“答”,不应用其他符号代替。对被询问人的陈述的每一个问题,都要记清人物、时间、地点、经过、结果以及被询问人是如何知道的,还有哪些人知道等。如果询问人不了解或忘掉了,也应如实记明。被询问人的回答使用第一人称“我”记录。询问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和记录。制作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的步骤如下:

林业行政机关询问人员首先要向被询问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其对办案人员的提问要如实回答以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把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经过叙述清楚。其内容包括:违法行为人、时间、地点、人员、目的、手段过程和结果等主要因素。

“执法人意见”:应当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和拟定的处理意见,由本案二人以上的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加盖本案主办机构的印章。对一种违法行为有多个法律引用的,应引用上位法,引用法律、法规应写全称。

例如:盗、滥林伐林木的林业行政处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对盗伐林木裁决为:A、没收盗伐的(树材种和材积)或没收盗伐(树材种)的变卖所得(金额)(指盗伐的林木被销售后得的处罚,变卖所得为实际所得),并处以盗伐(树材种)价值(金额)X倍(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处罚的,是三倍以上至十倍以下罚款;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罚的,是三倍至五倍,第二规定款处罚,是五倍至十倍)的罚款,计XXX元。B、责令补种盗伐(树种和株数)十倍的树木,计补种(树种和总株数)。

对滥伐林木行为的裁决为:A、责令补种滥伐(树种和株数)五倍的树木,计补种(树种和总株数)。B、并处滥伐(树材种)价值(金额)X倍(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处罚的,是二以上五倍;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处罚的,是二倍至三倍,第二规定款处罚,是三倍至五倍)的罚款,计XXX元。 注:如当事人不愿补种树木而愿交补种费用的,可以由林业行政业务部门根据补种树木的株数(补种树种由林业行政业务部门确定)测算所需补种费用,并出具计算证明作为“其他材料”存档,补种费用不要填在意见栏内,对拒不补种树木或补种不符合规定的,如需收取补种费用,也按以上规定操作。收取补种费用的收据可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项目应写:补种费用并备注处罚决定书号。 “法制工作机构意见”:应当写明具体审核意见(受委托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由审核人签名或者加盖法制工作机构的印章。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或者集体讨论决定”:经执法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核后,若同意执法人意见的可填写:“同意执法人意见作出处罚决定”;若不能结案的要作出相应的决定,如作出重新调查决定,则填“重新调查”,执法人经再调查后再作意见书,领导重新批示;若是集体研究决定的则填:“该案经集体研究决定:(填上集体研究决定的结果)”,行政负责人签名或盖章(集体研究应另行记录备案,记录中应当记明每个参研人员的观点、意见和最后形成的决定,参加研究人签名)。 使用中注意的事项

同案当事人有两人以上,如果违法性质相同且都要处罚的(如:对盗、滥伐等案件的处罚),应当根据各所负的责任,分别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如果责任确实分不清的可以将他们的姓名、基本情况和处罚结果将责任摊到各违法行为人综合写在一份意见书中,但告知书、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应当分别制作。 同案当事人有两人以上,如果性质不同应当分别制作处罚意见书、告知书、

决定书、送达回证。

当事人为一人,违法行为有两个以上的,如果违法性质不同的,应当分案处罚,分别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但既是货主又是承运人的无证运输木材案件,可以填制一份《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案件性质可填一个主要性质,但在简要案情的叙述中应把当事人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叙述清楚,在执法人的意见栏中应把当事人的被处罚条款分开写。例如:对既是货主又是承运人的案件,案件性质可填“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执法人意见”第一点按“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进行处罚,第二点按“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行为进行处罚,写完处罚意见后另起一行写“以上两项合计:没收(树材种和材积),没收违法所得XXX元,罚款XXX元”。“罚款”计算要用公式书写,即用计算等式。

对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有裁决依法赔偿损失的,应由有资质的林业部门测算出赔偿费,并出具计算数额证明。 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 概念

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是指林业行政机关采用一般程序办理行政案件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按照法定告知程序的要求告知被处罚人拟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被处罚人享有的听证权利,记载告知内容和被处罚人对告知事项陈述、申辩内容的法律文书。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具有告知书和笔录的双重属性,包括了三方面的功能:一是告知被处罚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二是告知被处罚人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并记录其陈述和申辩;三是告知被处罚人所享有的听证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五条规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国家林业局依法作出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罚款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文书内容及制作要求 本文书属填充型文书。

“当事人姓名(名称)”:指本案卷中的违法行为人(单位)的名称。 “行政处罚的事实”:本栏应当明确写明对违法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开头语一般写“你(你单位)于??(写上违法事实的经过,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性质、数量)。 “行政处罚理由和依据”:本栏应当明确写明对违法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理由和依据要根据案件的性质进行叙述。例如:盗伐林木。记述为:“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如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处罚的,其“依据”记述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处罚。”

写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印好)。

本文书的末尾应当由被告知当事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使用中注意的事项

《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在处罚意见书作出之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制作并送达被处罚人。《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制作要求精练、准确地叙述主要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的理由与依据。一份《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只能告知一个被处罚人。

适用于林业行政执法机关采用一般程序办理行政案件的情况,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对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并不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履行告知义务。 一般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都只要求告知违法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拟作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不属于林业行政执法机关的告知义务。但是,对于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告知违法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同时要填制《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使用《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时要有程序和证据意识。本文书具有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价值:一方面,它是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明;另一方面,《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记录又是认定案情的证据之一。被告知人签名后,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由林业行政执法机关附卷。

《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当属书面形式的一种,但考虑到有的地方已制定了告知文书,因而,不要求一定采用笔录形式知,但无论如何,告知内容及情况必须留有书面记载,以防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概念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是对适用听证程序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文书。即是指林业行政机关采用一般程序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按照法定告知程序的要求告知被处罚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被处罚人享有的听证权利,记载告知内容和被处罚人对告知事项陈述、申辩内容的法律文书。林业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具有告知书和笔录的双重属性,包括了三方面的功能:一是告知被处罚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第二是告知被处罚人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并记录其陈述和申辩;三是告知被处罚人所享有的听证权利。告知书应当写明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数额,听证机关的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第三十七条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五条规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国家林业局依法作出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罚款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当事人的违法事实;3、拟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4、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提出听证的期限和组织听证的机关。”

文书内容及制作要求

本文书属填充型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交被告知人;第二联附卷;第三联为存根。

文书文号:“ 林听证告字( )第( )号”

“林”字前面的横线上填委托机关或法律授权组织的简称。例如“满洲里市林业局”则填上“满”字;

“字”字前面的“林听证告”是指文书简称。即《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的简称;

“第”字前面的括号内填写文书制作年度,如“2010”;

“号”字前面的括号内填写三位阿拉伯数,是该执法单位当年度制作本文书的序号。如:满洲里市林业局在2010年制作的第1份《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的书编号如下:满林听证告字(2010)第(01001)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依据《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上内容填写。 “告知内容”:第一部份填写时应当明确写明对违法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第二部份根据《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四条规定:“ 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法制工作

机构负责。法制工作机构与执法机构为同一机构或者没有设立专门法制工作机构的,应当遵循听证与案件调查取证职责分离的原则,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受委托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前需要举行听证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森林公安机关、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等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单位举行听证的,由该单位依照本规则的规定自行组织。”

本文书的未尾应当由被告知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听证机关注明具体日期并盖章。

使用中注意的事项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仅适用于林业行政机关采用一般程序办理林业行政案件的情况,林业行政机关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并不要求采用书面笔录的形式履行告知义务。

应当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都只要求告知违法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拟作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不属于林业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但是,对于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林业行政机关应当告知违法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使用《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时要有程序和证据意识。本文书具有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价值:一方面,它是林业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明;另一方面,本文书中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记录又是认定案情的证据之一。被告知人签名后,《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由林业行政机关附卷。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当属书面形式的一种,但考虑到有的地方已制定了告知文书,因而,不要求一定采用笔录形式告知,但无论如何,告知内容及情况必须留有书面记载,以防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是在当事人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后,要求听证,记录当事人的听证请求、申请听证的事实和理由的文书。 法律依据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七条规定:“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告知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或者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自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告知之日起三日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记录附卷。”第八条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听证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文书内容及制作要求 本文书属于叙述型文书。

文书文号:“ 林听申录字( )第( )号”

“林”字前面的横线上填委托机关或法律授权组织的简称。例如“满洲里市林业局”则填上“满”字;

“字”字前面的“林听申录”是指文书简称。即《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的简称; “第”字前面的括号内填写制作文书年度,如“2010”;

“号”字前面的括号内填写五位阿拉伯数,前面两位是执法单位代码,后面三位是该执法单位当年度制作的本文书的序号。如:满洲里市林业局在2010年制作的第1份《林业行

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的编号如下:满林听申录字(2010)第(01001)号。 本文书包括申请时间、申请地点、申请人。应当按照实际逐项填写清楚。 “听证请求”:要记载清楚申请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具体请求事项。

“主要事实和理由”:要记载清楚申请人对本所提的请求讲清楚其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记录人”:要写上申请、记录时间并签字或盖章。 使用中注意的事项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仅适用于当事人口头提出要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当事人的案件举行听证法律文书,作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举行听证的法律依据。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中的申请人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作为申请人。否则,此文书无效。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 概念

不于受理听证通知书,是负责进行听证的林业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的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听证条件而决定不予受理的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规定,林业行政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违法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违法当事人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违法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从表面上看,似乎不存在不予受理听证的情况。但是,仍然会有一些其案件不符合听证范围的违法当事人可能会提出听证要求,也有些其案件符合听证范围的违法当事人怠于行使权利,不遵守听证申请时效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听证决定,并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五条规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国家林业局依法作出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罚款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听证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文书内容及制作要求

本文书属填充型文书,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交申请人,第二联附卷,附卷的一联应当由申请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文书文号:“ 林听不受字( )第( )号”

“林”字前面的横线上写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听证部门的简称。例如“满洲里市林业局”则填上“满”字;

“字”字前面的“林听不受”是指文书简称。即《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不于受理听证通知书》的简称;

“第”字前面的括号内填写文书制作年度,如“2010”; “号”前面的括号处填写本文书的顺序编号,即组织听证单位制作本文书在本年度的排列序号,一般采用三位数填写。如:满洲里市林业局在2010年制作的第1份《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不于受理听证通知》的书编号如下:满林听不受字(2010)第(01001)。

正文,正文包括抬头、案由和不予受理听证的理由,制作时在相应的横线上依次填写。其中抬头填写被通知人,即听证申请人的姓名(个人)或者名称(单位),案由填写被申请听证案件的类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不予受理听证的理由包括“申请听证的案件不符合法定的听证范围”和“听证申请已超过申请时效”两种。

尾部,本文书的尾部应当加盖作出不予受理听证申请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使用中注意的事项

根据《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听证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违法当事人是否符合听证条件很容易审查清楚,因此,对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听证申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听证受理的人员一般情况下应当当即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并交给听证申请人。

关于听证申请的时限,《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八条规定:“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告知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或者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自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告知之日起三日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记录附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违法当事人可在障碍消除后三日内提出,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部门决定。应当注意,上述期限是从林业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之日开始计算的。

对违法当事人未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首先审查其是否在障碍消除后三日内提出,其次要审查是否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对未在障碍消除后三日内提出申请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对存在不可抗力情况的,组织听证的部门一般情况下应当准许举行听证;对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组织听证的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一般情况下,如果处罚决定已经作出,不再准许。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概念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是由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当事人提出,林业主管部门向当事人发出的决定举行听证的书面通知文书。对于符合听证范围的案件,只要听证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就必须组织听证,并制作举行听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以利于听证的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第二十条 规定:“听证主持人应当自接到案件调查人员移送的案卷之日起五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当在举行听证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通知案件调查人员时,应当同时退回案卷。听证应当在受理听证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举行。” 文书内容及制作要求

本文书属填充型文书,本文书一式四联,第一、二联交双方当事人,第三联附卷,第四联为存根。附卷联,应当由被通知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文书文号:“ 林听通字( )第( )号

“林”字前面的横线上填写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听证部门的简称;

“字”字前面的“林听通”是指文书简称。即《林业行政处罚举行听证通知书》的简称; “第”字前面的括号内填写文书制作年度,如“2010”;

“号”前面的括号处填写本文书的顺序编号,即组织听证单位制作本文书在本年度的排列序号,一般采用三位数填写。如:满洲里市林业局在2010年制作的第1份《林业行政处罚举行听证通知书》的书编号如下:满林听通字(2010)第(01001)号。

正文,正文包括抬头、举行听证的时间、举行听证的地点和案由,应当按照要求在相应的横线上依次填写清楚;其中抬头栏填写被通知人,即听证申请人的姓名(个人)或者名称(单位);听证举行时间应当精确到分;听证地点要准确填写;“案由”栏,即“一案”前面的横线上填写该听证案件的类别。

尾部。本文书的尾部应当加盖作出听证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使用中注意的事项

根据《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违法当事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只要在听证申请有效期限内,应当允许。符合听证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并使用举行听证通知书通知听证申请人听证时间和地点。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听证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使用本文书时应当注意不要违反送达期限的规定。

对于其他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组织听证的部门也应当通知其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但不必采取书面通知的形式,可以采取电话通知等便利、快捷的方式。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概念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是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在举行听证时对听证过程和内容所作的记录。听证是《中华人氏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在作出一些较重的行政处罚时规定的重要程序,是指在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机关相对独立的工作人员主持听证,由该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人员和违法当事人作为双方当事人参加,听取意见,获取证据,查明案情的法定调查程序。林业行政执法机关适用听证程序举行听证的,听证的记录员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情况记入听证笔录,听证笔录经核实后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重要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是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是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是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是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是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中辩和质证;七是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听证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签字。听证笔录在听证结束后,应当交由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记明情况,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 文书内容及制作要求

本文书属于叙述型文书,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

首部。首部包括举行听证的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文书名称(已印制好)、听证地点、听证时间、听证机关、听证主持人、首席主持人、申请听证人、委托代理人、听证参加人、记录人等。“时间”栏应当填写听证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并精确到分钟;举行方式包括公开举行和不公开举行两种,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听证主持人”、“首席主持人”、“记录人”、“听证参加人”栏填写上述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申请听证人”栏填写其姓名、性别、年龄、现住址和工作单位;“申请听证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其名称和地址,并在“法定代表人”栏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现住址。“申请听证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在“委托代理人”栏填写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现住址或者工作单位。 正文。本文书正文部分是听证内容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机关举行听证的基本程序如下: ⑴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听证纪律,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翻译人员名单; ⑵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⑶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以及拟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⑷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就案件事实进行申辩,并提交证据材料; ⑸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进行陈述;⑹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质证;⑺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⑻当事人最后陈述;⑼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记录人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情况记人听证笔录除去文书的首部中所载明的事项,听证笔录的正文应当按照听证进行的程序载明下列内容:⑴办案人员陈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意见;⑵违法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包括被处罚人提出的主要事实及主要证据,以及对办案人员所提出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意见等;⑶第三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⑷办案人员、违法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第三人质证、辩论的内容;⑸证人陈述的事实;⑹违法当事人、第三人、办案人员的最后陈述意见;⑺其他事项。对于听证中比较重要的其他事项,比如:听证参加人提出回避、中止听证或者终止听证的情况等,也应当在听证笔录中注明。

尾部。本文书的末尾应当由违法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听证笔录应当交违法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听证笔录中的证人陈述部分,应当交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违法当事人或者证人认为听证笔录有误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违法当事人或者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或者捺指印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在文书右上角相应位置上标明听证笔录的页数。 使用中注意的事项

听证不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讨论案件、研究如何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会议,听证笔录是对听证情况的客观记录,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不应在笔录上作任何结论性的判断。 听证是行政案件调查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与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有关的证据都必须在听证会上接受质证和辩论,并反映在听证笔录中。听证笔录是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应当条理清楚、准确无误。听证笔录应当存人案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林业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依法对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违法行为人的文书。它是林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具备的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其目的在于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法律救济途径。林业行政机关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为使其产生法律效力,必须以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一法律形式确定林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效力,从而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最终完成行政处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林业行政机关及其办案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都必须出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将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机关对行政案件作出实质问题作出裁决的载体。它全面反映了林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意见,包括认定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理由、作出处罚种类、幅度、法律依据、履行期限和方式以及相关途径等内容。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具有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当事人如对林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重点审查的法律文书之一。此外,林业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是判断林业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一个重要标志。如果林业行政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依法出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其行政处罚决定将因违反法定程序而归于无效,强制执行也就无从谈起。因此,要求林业行政机关依法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既有利于规范林业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保障林业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确保办案质量,又有利于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凡决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林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

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文书内容及制作要求

本文书属于填充型文书,一式五联。第一联附卷;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第三联交收款银行;第四联办理运输证;第五联存根。

文书文号:” 林罚书字( )第( )号”

“林”字前面的横线上填委托机关或法律授权组织的简称。例如“满洲里市林业局”则填上“满”字;

“字”字前面的“林罚书”是指文书简称。即《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简称;

“第”字前面的括号内填写制作文书年度,如“2010”;

“号”字前面的括号内填写五位阿拉伯数,前面两位是执法单位代码,后面三位是该执法单位当年度制作的本文书的序号。如:满洲里市林业局在2010年制作的第1份《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编号如下:满林罚书字(2010)第(01001)号。

“案件性质”:根据调查的事实和违法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各该条款规定的行为确定案件性质。一般按意见书中的案件性质填写。

“被处罚人”:一份决定书只能填一个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是公民个人的,不必填写单位一栏,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姓名,地址填写单位的地址。 “事实和证据”:填写调查获取的证据种类。事实要把违法行为人的具体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事件、数量、性质、经过写清楚。在写完违法事实后,另起一行写上证据名称,证据一般指:《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份、《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份。根据写具体适用法律、法规的条、款、项。处罚决定根据适用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文处罚。(参照《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中的“执法人意见”栏内容填写)

林业行政处罚申请复议的有效期限为“六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三个月内”,例如:以满洲里市林业局行政机关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复议机关是“呼伦贝尔市林业局或满洲里市人民政府”,诉讼受理机关是“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决定书中处罚单位应盖满洲里市林业局的公章,在处罚单位左侧填上两名案件承办人的姓名与执法证号及决定书的制作时间。 使用中注意的事项

在对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清楚后,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决定书的各项内容准确填写。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也就是说,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即应向当事人当场宣告既可以是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派人到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向当事人宣告,也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听取宣告。宣告后,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场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要求其在《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即视为送达。对于当事人不在场的,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可依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采取其他方式送达。

法律文书中涉及的条、款、项序号以及处罚额度等应当用大写。

如果被处罚人系两人、或者两人以上,无论所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相同,都应分别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款履行方式,应当填写指定的收款银行名称和帐号,不能空格不填,但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全称;向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是三个月,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作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时还应当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即《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收据》。

决定没收违法所得以及非法财物和工具时,应当同时引用相关法律条文。 结案后,《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存入行政案件案卷。 一日内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其意见书、告知书与决定书的时间要有所差别(意见书时间要早于告知书的时间,告知书的时间要早于决定书的时间)。知内容及情况必须留有书面记载,以防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概念

林业行政处罚送达回证,是林业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或者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送达当事人,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法律文书。 法律依据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林业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文书内容及制作要求

本文书属于填充型文书,一式一份。要存入相应的林业行政案卷备查。 文书文号:“ 林罚送字( )第( )号”

“林”字前面的横线上填委托机关或法律授权组织的简称。例如“满洲里市林业局”则填上“满”字;

“字”字前面的“林罚送”是指文书简称。即《林业行政处罚送达回证》的简称;

“第”字前面的括号内填写文书制作年度,如“2010”;

“号”字前面的括号内填写五位阿拉伯数,前面两位是执法单位代码,后面三位是该执法单位当年度制作的本文书的序号。如:满洲里市林业局在2010年制作的第1份《林业行政处罚送达回证》的编号如下:满林罚送字(2010)第(01001)号。

受送达人:指被处罚人(单位)。依照《林业行政处罚送决定书》上的“被处罚人”填写。 送达文书名称、文号、数量:送达文书一般只有《林业行政处罚送决定书》;文号填写《林业行政处罚送决定书》上的文书编号;数量要用大写。

收件日期、收件人签名或者盖章,由受送达人填写。时间要写年份。

送达单位(盖章):盖林业行政执法单位的公章。另外,送达人要签字。 备注:指送达过程出现非被处罚人签收的,应注明具体情况,对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或留置送达的都要加以说明。”,例如:受送达人不在家或单位,则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同时写明代收原因、代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受送达人拒收时,写明受送达人拒收的原因,并由见证人签名。

《林业行政处罚送达回证》在受送达人签名盖章后收回,不要给当事人,直接作为附卷。

《林业行政处罚送达回证》按送达文件可重复使用并附卷。 使用中注意的事项

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如《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严格遵循送达的时间和方式,并由受送达人或代收人在《林业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由送达人在《林业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由见证人签名。

因受送达人拒收、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代收人拒绝代收、拒绝签名、盖章而留置送达的,以及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的,应当在“备注”栏内注明。

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收据 概念

《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收据》,是根据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记录被处罚人的被罚没实物的文书。即指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处罚时与《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配套使用的法律文书。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收据》,以记明有关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具体明细。《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收据》客观记载了被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等内容,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是办理林业行政案件的重要证明。制作好该文书,对于规范林业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文书内容及制作要求

本文书属于填充型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附卷;第二联交被处罚;第三联交处罚机关单位。

文书文号:“ 林罚没字( )第( )号” “林”字前面的横线上填委托机关或法律授权组织的简称。例如“满洲里市

林业局”则填上“满”字;

“字”字前面的“林罚没”是指文书简称。即《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单据》的简称;

“第”字前面的括号内填写文书制作年度,如“2010”;

“号”字前面的括号内填写五位阿拉伯数,前面两位是执法单位代码,后面三位是该执法单位当年度制作的本文书的序号。如:满洲里市林业局在2010年制作的第1份《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单据》的编号如下:满林罚没字(2010)第(01001)号。

根据《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相关文书“文号”和“被处罚人”栏目。 “被处罚人”交来的相关实物要写明实物的“名称”写物品的名称。“规格”写物品的品牌和规格。“数量”写每种物品的数量,应用大写。“特征”写物品的颜色、新旧、质地等特点。尾部应当填写制作《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单据》的日期,由被处罚人和承办人分别签名,并加盖收到实物单位印章。 使用中注意的事项 《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单据》应当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同使用,只有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决定对被处罚人实施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并已开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办案人员才能就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具体情况制作《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单据》。该收据只是客观记载了被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具体内容,其本身不是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应当持《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除依法应当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拍卖所得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填写时,物品的数量要用大写,物品的特征要写详细,主要包括木材的树材种、长度、口径、根数、材积等等。如不够填写,可加页。被处罚人应当《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单据》在相应位置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结案时,文书应当和其他文书一起入卷备查。

如没收物品较多需另加页时,可采用复写方式填写。

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单据》时间应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时间之后。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整理与立卷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整理与立卷是林业行政机关对所查处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对在查处过程中所收集和制作的各种文书进行加工、整理,并装订成案卷。

装订案卷的作用和意义

装订案卷,是办案人员的一项经常性业务工作。其作用和意义 有以下几点: 案卷是总结查处工作经验教训的重要资料。林业行政机关在查处工作中所采取的各种强制措施,进行的各种检查活动,使用的各种检查手段,获取的各种证据材料,等等,都要通过各种不同的行政法律文书客观、真实地记载下来。而案卷,则集众多的文书于一身,全面地反映了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办案人员在查

处过程中的活动情形。

案卷是检查办案质量和执法情况的重要依据。开展办案质量和执法情况的检查,主要方法之一是查阅案卷因为查处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进行的各种检查活动,都要有一定的文字记载,如询间违法当事人、询问证人就要制作《林业行政处罚询间笔录》,等等;这些行政法律文书象一面镜子,把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检查活动和执法情况真实地反映出来,只要对这些文书材料进行认真地审阅,就不难发现办案部门在检查活动中和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差距和问题。

案卷是研究违法规律、开展林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依据。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从立案开始,到检查终结所形成的各种材料,大都要归入案卷。这些文书材料有的是违法当事人亲自书写的,有的是办案人员制作的;有反映违法当事人进行活动场所、作案手段、时间、地点、窝赃、销赃情况等违法活动规律的,也有反映违法当事人作案动机、目的的;等等。这些材料不仅是我们研究和揭示违法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更好地打击和预防林业行政违法活动的重要依据,而且是我们向有主管部门提出防范措施的具体建议,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搞好林区综合治理的不可缺少的资料。

案卷也反映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办案人员业务水平的高低、工作态度的好坏,通过案卷是可以反映出来的,可以说“卷如其人”。一个对业务不熟、工作态度不认真的办案人员,是很难装订好案卷的。相反,一册或几册符合归档要求,具有较高质量的案卷,可以说明办案人员具有相当的业务水准和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因此,装订案卷也反映了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和事业心。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整理 拟定立卷范围

根据查处案件的实践经验,归入案卷的文书材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文书材料。凡是装入案卷的文书材料都应当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规定制作或者获取的。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制作或收集的文书材料,不要归入安卷内,非归入案卷不可的,要进行补充或者修正,使之符合法律规定后,才能归入卷。在办案实践中,有的把机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当作证人证言使用等。象这样的文书材料装入案卷,不仅不能证明案件事实,而且还会影响对案件的定性处理。

必须是真实可靠的文书材料。凡是装入案卷的文书材料,必须是经过查证属实的。对那些未经查实或虽然经过查证但不能确定其真伪的文书材料,一定不要装入案卷,不然就会造成案件事实不清而退查的不良后果,而且给以后的复查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必须是与本一案有联系的文书材料。凡是归入案卷的文书材料,必须是证明与本案事实有关的文书材料,与本案无关的文书材料,不得归入本案的侦查卷。若把不能证明本案事实的调查材料归入案卷等,这些文书材料不仅不能证明本案的任何事实,而且可能影响其他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卷内文书的排列顺序

卷内文书的排列顺序是指应当归入案卷各种文书材料按照一定的要求,进行排列的先后次序。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排列顺序是: 1 卷宗封面(封面);

2 目录;

3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4 证据材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及附件、证据材料的复印件、证据材料摘录件、提取笔录、提取的证据材料、现场勘查材料、照片等); 5 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 6 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 7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8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9 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收据;

10 其它材料(举报信、行政罚款收据、补种费的测算依据、申请听证材料等);

11 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 12 卷底。

装订顺序是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立卷步骤

立卷步骤是指办案人员将应当归卷的文书材料组装成卷的程序。立卷也是一项十分细致的工作,办案人员要认真细致地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科学排列卷内文书材料 科学排列卷内文书材料,就是对需要归档入卷的各种文书材料,按照查处的程序以及文书材料的相对独立性和内部联系,进行必要的组合、排列,使之条理化、系统化、程序化。使办案过程中获取和制作的各种文书材料,形成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统一体。查处办案活动是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的,而每个具体的办案活动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作为反映办案活动的文书材料,必然具有密切的联系。按照文书材料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排列,就能反映办案活动的内在联系。

编写卷内文书材料张次

卷内文书张次是指每张(或每页)文书材料在卷内所在的位置。卷内文书材料的顺序排列好以后,紧接着就是编写卷内文书材料的张次,这是固定文书材料所在位置的一项重要工作。编写卷内文书材料的张次时,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以张为单位编号,即一张编一个号;二是编写张次号要准确,不能漏编,也不能一重编;三是在编写,卷内文书张次时,应用黑色铅笔编写,不应用圆珠笔、钢笔和毛笔编号,更不能用打号机打号。 四是编号号码的位置要适当。张次号码要统一编写在右下角;五是编写张次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即,1、2、3、 4、???? 登记卷内文书目录

卷内文书目录是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对案件材料立卷、归档时对各种法律文书编号排序时使用的书面材料。卷内文书目录不是法律文书,只是方便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归档时使用的技术性书面材料。卷内文书目录记录卷内文书材料名称、责任者、制作日期、页码等情况,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出来供办案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查阅时的文书名目。其目的是便于办案人员查阅卷内文书材料,了解案卷所反映的内容。

现行的卷内文书目录由序号、责任者、文号、标题、日期、页号、备注七项组成。现将《卷内文书目录》中的每个项目说明如下:

序号。它是在卷内文书材料的排列次序固定后、按照排列顺序的编号。一件文书材料(或一份文书材料)编一个号。 责任者。填写人卷文书加盖印章的机关名称。对没有印章的,如笔录类文书,填写记录员的姓名,现场示意图填写制作者姓名,照片填写拍照者姓名。 文号。填写相应文书的文号。没有文号的,用横线划掉。

标题。是指卷内文书材料的名称,填写相关文书的全称。没有标题的文书材料,应根据其内容,准确地概括出主题作为标题。标题要清楚、简要。 日期。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日期,也就是文书的成文日期。 页号。填写人卷的法律文书及有关材料在卷宗中的编号,如果该文书超过一页的,填写起止页号。填写页号是便于查找。 备注。它是注明卷内文书材料中的有关问题,以便办案人员查阅材料时参考。 登记“卷内文书目录”,应在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位置固定以后进行。登记时,字迹要清晰、工整,不能潦草。尤其是登记那些永久和长期保存的案卷的卷内文书目录,字迹更应端正、清楚,要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卷内文书目录。 装订时,卷内文书目录应当放林业行政处罚案卷封面之后。 填写卷宗封面 卷宗封面,是指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在对案件材料立卷、归档时使用的封面材料。它不是法律文书,只是方便林业行政执法机关立卷、归档时使用的技术性书面材料。也就是,装订成册的案卷的最外面的一层或称第一页(有的叫封面)。它的内客包括立卷年份、案件编号、案件来源、违法行为人姓名、单位或住址、案件性质、承办人、结案时间等内容。现将《卷宗封面》中的每个项目说明如下: 立卷年份:立卷的年度。如:“2010年度”。

案件编号:采用年度(4位)+执法单位代码(2位)+案件序号(3位)按承办案件的时间顺序编写,例如:满洲里市林业局在2010年度承办的第1起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则填写为“201001001”

案件来源: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记载的填写。 违法行为人姓名:根据《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的填写。 单位或住址:根据《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的填写。 案件性质: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立决定书》记载的填写。 承办人: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立决定书》记载的填写。 结案时间: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决定书》开具的时间。 装订案卷的要求

装订案卷,是一项认真细致的工作,它是立卷后的最后一道工序,体要求如下:一是为了便于保存和防止破损,在装订前要把文书材料上的订书钉、大头针、回形针等金属物去掉;二是对于大小不一的文书材料以及其他不便装订的材料,要进行加裱糊。裱糊时要用胶水,不要使用浆糊,以防虫蛀。对于那些已破损而又不便裱糊的重要材料,可用牛皮纸袋或者卷盒式卷皮保管;三是有的文书材料是用铅笔和圆珠笔制作的,但又不能重新制作,为了长期保存,应将原件复制一份,放在原件之后;四是案卷内的照片(包括底片),一定要有文字说明。照片如果没有文字说明,就失去了保存和证明的作用。因为照片上所反映的形象只是案件事实中的一个或几个片断,需要有文字材料进行补充说明。照片和文字说明

是相辅相成、互不可缺的,是密不可分的整体。每一张照片都应有相应的文字材料加以说明;五是装订案卷每册以二百页(厚度为10至20毫米)为宜,如果材料较多,可立一、二、三??分册。每个违法行为人应分别立卷;六是装订案卷,应尽量使用装订档案的专用绳索或者棉线,一般不要用麻线和尼龙线等;七是根据规定,装订线都在文书材料的左边,应在案卷的左侧装订。装订线不能压字压行,以免影响查阅;八是装订时要将文书材料取齐,最好能将上下左右都取齐,起码要将下边和右边取齐,以达整齐美观、坚固之目的。但是,不能为了追求案卷的外表美观,而将文书材料的文字切掉;九是对一些不能装订入册的物证材料等,应当单独立案保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档案管理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式样由国家林业局制定,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各地不得自行印制。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政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的核发和管理。同时应建立文书的领用、回收登记制度。各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应做好文书的保管、归档工作。做到一案一卷,定期装订成册。 主要参考文献:

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3、国家林业局.2000.关于发布重新修订的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的通知.林策发〔2000〕624号 4、国家林业局.2005.公布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14号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oo5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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