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青岛市教育局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普通教育工作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23-04-23 10:14: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青岛市教育局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普通教育工作暂行办
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青岛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xx]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就业人员,是指在我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务工但在务工地没有常住户口的人员,包括农民工、经商人员、办企业人员等。
本办法所称普通教育,是指义务教育(小学、初中)和普通高中教育。
第三条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
第四条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保证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能够与本地学生平等接受普通教育。
第五条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校布局和容纳能力的实际情况,指定部分学校主要接收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读。
第六条小学和初中在国家规定的班额内(小学45人,初中50人)有空余学位的,不得拒收居住地在本校招生区域内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高中学校要创造条件接收经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中学籍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读。
经批准进行“小班化”试点学校的班额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
门另行确定。
第七条各学校应当及时将本校各年级空余学位情况向社会公布,并通过发放明白纸等方式,宣传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政策。
第八条扶持以接收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举
办学校,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指导。将此类学校纳入民办教育管理范畴,依法制订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并对办学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
第九条学校要关爱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学研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条有条件的学校可通过设立助学金、教科书、补助生活费
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读。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读。
第十一条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父母至少一方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工商
营业执照,并在我市务工一年以上;
(二)父母至少一方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青岛市暂住证”,
并在务工地有稳定的住所(有自有住所或办理正式租住手续的住所);
(三)符合我市规定的入学年龄。
小学六年级第二学期、初三第二学期、高三第二学期不接受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读申请。
第十二条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免收借读费。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应当按规定以学期为单位
交纳借读费。就读期间(包括由小学直接升入初中)达到入学条件要求的,从下一学期开始免收借读费。
第十三条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申请入学,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父母一方在青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
(二)父母一方在青暂住证;
(三)父母一方在青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明;
(四)学生及其父母在原籍户口簿;
(五)原学校同意外出就读证明、原学校学籍档案或复印件;
(六)初一入学还需提供小学毕业证书或义务教育证书。高一入学还需提供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当地当年度中考考试科目、中考录取线等材料及有关高中学校提供的高中学校录取通知书,并经流入地所联系的学校考试合格后方能入学。
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读期间,接收学校每学期审查一次入学材料(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十四条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学生父母填写《青岛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读申请表》,并持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就近学校提出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报名、统一安排)。
符合入学条件但没有联系到接收学校的,可持有关材料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查:接收报名的学校审查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是否符合入学条件,符合条件的,经学校签章同意后,到接收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借读手续。直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符合条件的,一般在其居住地4公里范围内安排就读学校。
(三)建档: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建立正式借读学籍,高中阶段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借读学校不建学籍,学籍仍旧保留在原学校。
(四)入学: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持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青岛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读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到接收学校报到、入学。
第十五条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接受教育教学、参加团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评优奖励、参加校内外活动等方面与本地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二)符合入学条件并完成小学教育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可以继续升入初中就读,其升学方式、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与本地学生相同。
(三)符合入学条件并完成义务教育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可以继续升入高中就读,其报名规定、录取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与本地学生相同。
(四)完成小学教育,经考核合格,由接收学校发给小学毕业证书。完成初中教育,经考核合格,由接收学校发给初中毕业证书。高中学生应当回学籍注册学校参加高中毕业考试,由学籍注册学校负责发放毕业证书。
(五)到民办学校就读的,按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读,其父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主动与暂住地学校联系,依法送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二)配合学校每学期进行的入学条件审查,按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配合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确保子女的正常学习。创设有利于子女进行普通话交流的环境,帮助子女度过“语言关”。
(四)按时足额缴纳课本费、作业本费、借读费(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免收借读费)等按规定应缴纳的费用。
(五)遵守青岛市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变动学校。回原籍或其他地区就读的,必须办理转学手续。对未经批准,不办理正常手续擅自离校1个月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再给予重新安排,并将其转为问题学籍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xx年9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年12月31日止。《青岛市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实施细则》(青教通字〔xx〕83号)同时废止。
需要大家注意的是:
1、房屋租赁合同不是个人和房东随便签订的一个合同,是去房管局办理的正规的租赁证,一次100元
2、正规的劳动合同中必须还有花名册
3、暂住证必须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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