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练习2

更新时间:2023-11-19 16:53: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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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料: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11%。2009年3月的有关经营业务为: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51万元,或已验收入库。上月末留抵税额2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收款234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300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解:(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300×(17%-11%)=18(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200 ×17%-(51-18)-2=-1(万元) (3)免抵退税额=300 ×11%=33(万元)

(4)因为,(期末留抵税额)1≤33(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3-1=32(万元)

2. 资料: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具有建筑资质,2009年发生如下业务: (1)销售自建商品房一栋,取得销售收入2000万元,已知工程成本460万元,成本利润率10%。

(2)1月初公司以一栋商品房抵押给银行,取得贷款700万元,贷款期限1年,贷款年利率8%,贷款期间该商品房已给银行使用以抵付利息。

(3)12月底贷款到期,该公司无力归还,银行将抵押商品房没收,双方核定该商品房价值850万元,余款银行已支付给房地产开发公司。

(4)将抵债得来的一块土地进行转让,取得转让款1500万元;该抵债土地由法院判决,确定价格为8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每问均为共计金额: (1)计算销售自建商品住宅应纳营业税。

(2)计算房地产开发公司用商品房抵顶贷款的利息应纳营业税。 (3)计算房地产开发公司用商品房抵顶银行贷款应纳的营业税。 (4)计算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纳营业税。 解:(1)销售自己按商品住宅应纳两道营业税: 销售商品房应纳营业税=2000×5%=100(万元)

自建商品房应纳营业税=460×(1+10%)/(1-3%)×3%=15.65(万元) (2)贷款期间商品房给银行使用,相当于出租,利息费用为其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应纳营业税=700×8%×5%=2.8(万元)

(3)用商品房抵债视同销售,应纳营业税=850×5%=42.5(万元) (4)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纳营业税=(1500-800)×5%=35(万元) 该企业当期应纳营业税=100+15.65+2.8+42.5+35=195.95(万元)

3.某市商业银行今年第3季度有关业务资料如下:

(1)向生产企业贷款取得利息收入600万元,逾期贷款的罚息收入8万元。 (2)为电信部门代收电话费取得手续费收入14万元。

(3)4月10日购进有价证券800万元,6月25日一860万元的价格卖出。 (4)手某公司委托发放贷款,金额5000万元,贷款期限2个月,年利息率4.8%,银行按贷款利息收入的10%收取手续费。

(5)上年7月1日向商场定期贷款1500万元,贷款期限1年,年利息率5.4%,该贷款至今年9月30日仍未收回,商场也未向银行支付利息。

(6)销售支票、账单凭证收入15万元。

(7)结算罚息、加息2万元,出纳长款0.5万元。 要求:

(1)计算该银行今年第3季度应缴纳金融业各项目的营业税。 (2)计算该银行今年第3季度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 解:(1)银行应缴纳的营业税为:

1)向生产企业贷款应纳营业税=(600+8)×5%=30.4(万元)

2)手续费收入应纳营业税=(14+5000×4.8%/12×2×10%)×5%=0.9(万元) 3)有价证券买卖应纳营业税=(860-800)×5%=3(万元)

4) 向商场定期贷款本期逾期未超过90天,应收未收利息需缴纳的营业税=1500×5.4%/12×3×5%=1.01(万元)

5) 销售支票、账单凭证收入应纳营业税=15×5%=0.75(万元) 6) 结算罚息、加息2×5%=0.1(万元)

(2)银行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5000×4.8%/12×2×5%=2(万元)

4.某广告公司当年4月发生以下业务:

(1)取得广告业务收入94万元,营业成本90万元,支付给某电视台的广告

发布费为25万元,支付给某报社的广告发布费为18万元。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为其广告收费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有无同类广告可比价格,于是决定重新审核其计税价格(核定的成本利润率为16%)。

(2)当月以价值100万元不动产、30万元的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某企业。 要求:计算该广告公司当月应纳营业税额。

解: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重新审定其营业额。 广告业务的计税营业额=905000×(1+16%)/(1-5%)=109.89(万元) 应纳营业税=(109.89-25-18)×5%=3.34(万元)

4. 某企业2008年发生下列业务:

1. 2. 3. 元; 4. 5. 6.

4.取得国债利息2万元; 5.全年销售成本1000万元;

6.全年销售费用500万元,含广告费400万元;全年管理费用300万元,含招待费80万元,新产品开发费用70万元;全年财务费用50万元; 7.

7.全年营业外支出40万元,含通过政府部门对灾区捐款20万元;直接对私立小学捐款10万元;违反政府规定被工商据罚款2万元。

要求计算:⑴会计利润总额; ⑵对收入的纳税调整额; ⑶对广告费用的纳税调整额; ⑷对招待费的纳税调整额; ⑸对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额; ⑹应纳税所得额 1.销售产品收入2000万元;

2.转让一项商标权,取得营业外收入60万元;

3.收取当年让渡资产使用权的专利实施许可费,取得其他业务收入10万

解:⑴会计利润总额=2000+60+10+2-1000-500-300-50-40=182(万元) ⑵对收入的纳税调整额:

国债利息属于免税收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 ⑶对广告费用的纳税调整额:

以销售营业收入(2000+10)=2010(万元)为基数; 广告费限额=2010×15%=301.5(万元);

广告费超支400-301.5=98.5(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8.5万元 ⑷对招待费、“三新”费用的纳税调整额:

招待费限额计算①80×60%=48(万元);②2010×5‰=10.05(万元) 招待费限额10.05万元,超支69.95万元;

“三新”费用加计扣除50%,即70×50%=35(万元); 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9.95-35=34.95(万元) ⑸对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额: 捐赠限额=182×12%=21.84(万元)

该企业20万元公益性捐赠可以扣除;直接对私立小学的捐赠10万元不得扣除;行政罚款2万元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

⑹应纳税所得额=182-2+98.5+34.95+12=325.45(万元)

5. 某企业为居民企业,职工150人,固定资产原值为60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为400万元,生产用房150万元,非生产用房50万元。2008年度企业会计报表的有关资料如下:(1)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额为300万元,其中:销售利润270万元,企业的产品销售收入为900万元,国库券的利息收入30万元;(2)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工资总额为391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7.82万元、支出职工福利费58.65万元和职工教育经费11.73万元;(3)业务招待费6万元;(4)环保部门罚款10万元;(5)向另一企业支付赞助费5万元;(6)通过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捐款100万元;(7)企业对600万元的固定资产一律按10%的折旧率计提了折旧。除上述资料外,税法允许的年折旧率分别为机器设备8%、生产用房5%、非生产用房4%;企业已按实现利润300万元计算缴纳了75万元企业所得税。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计算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2)计算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3)计算折旧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4)计算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捐赠;(5)计算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6)计算该企业应补缴所得税额;

答案:

(1)工会经费扣除限额=391×2%=7.82(万元),与实际发生额一致,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391×14%=54.74%(万元),实际发生额为58.65万元,所以,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8.65-54.74=3.91(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391×2.5%=9.78(万元),实际发生额为11.73万元,

所以,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73-9.78=1.95(万元)。 三项经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91+1.95=5.86(万元)

(2)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900×5‰=4.5(万元)>6×60%=3.6(万元),可以扣除3.6万元。

应调增的所得额=6-3.6=2.4(万元)

(3)税法允许扣除的折旧费=400×8%+150×5%+50×4%=32+7.5+2=41.5(万元)

应调增的所得额=600×10%-41.5=18.5(万元)

(4)捐赠扣除限额=300×12%=36(万元),实际发生100万元,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捐赠为36万元。

(5)对国库券利息收入30万元,按规定应免征企业所得税。 10万元罚款和支付的5万元赞助费按税法规定不允许列支。

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0+5.86+2.4+18.5+100-36+10+5-30=375.76(万元)

(6)企业应补缴所得税额=375.76×25%=93.94(万元) 本年应补缴所得税税额=93.94-75=18.94(万元)

6.某化妆品厂销售化妆品取得不含税收入60000元,随同产品销售出借包装物30只,每只成本价30元,每只收取押金46.8元。款项均已通过银行收讫。在约定的退还期限因包装物损坏而无法收回。

① 确认销售收入、收取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71604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 其他应付款 140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 ② 计算销售化妆品应的消费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8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8000 ③ 逾期未收回包装物,没收押金时

应纳增值税额=1 404/(1+17%)×17%=204(元)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ono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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