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身份识别及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办法(修订)
更新时间:2023-10-11 03:4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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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身份识别和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证券业务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工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严格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审查客户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遵循“全面、准确、适时、保密、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客户进行洗钱风险分级,确保对不同洗钱风险等级的客户分级管理。
第四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客户身份资料和洗钱风险等级等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各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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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 法律合规部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及时修订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办法及标准;
(二)组织和协调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三)对公司各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本单位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根据业务实际,制定各业务环节、岗位人员的操作规范,全面落实客户身份识别、持续识别、重新识别及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经纪管理总部负责监督证券营业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完成情况,并对存在问题单位要求整改并跟踪落实情况。
第八条 公司本部其他支持服务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客户身份识别
第九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核实和记录客户身份,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及时更新客户的身份信息资料。
第十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为客户办理以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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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在开户申请资料、业务申请资料和账户管理系统中登记客户身份信息(见附则),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并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 资金账户开立、挂失、注销、变更和资金存取; (二) 基金账户开立、注销和变更;
(三) 代办证券账户开立、挂失、注销和变更; (四) 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取消代理授权; (五) 转托管、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
(六)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签约、变更存管银行、修改银行账户资料;
(七) 代办股份确认;
(八) 交易密码、资金密码的挂失、重置; (九) 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见附则); (十) 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十一) 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证券、期货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 增加新交易品种;
(十三) 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客户首次委托他人办理上述业务的,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确认客户间代理关系,要求代理人出示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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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临柜签署或经公证的被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核对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代理期限及其他信息,并留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存量客户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原有客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且无变更的,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可不重复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一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为客户办理上述业务时,应要求客户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姓名或名称,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账户或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第十二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如发现客户存在以下情况的,应拒绝办理:
(一) 客户未按规定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公司资料;
(二) 客户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证件或公司资料虚假,或存在可疑之处; (三) 客户属于有关监管部门确认的证券市场禁入者或反洗钱禁入者名单。
第十三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客户以前开立的账户有假名情况,应立即要求客户重新开立真实身份的账户,如客户拒绝,应采取停用账户的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利用固定电话、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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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互联网络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交易服务时,应采取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和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以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五条 公司总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确认客户间代理关系,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了解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在获知机构客户及其具体经办人、授权代理人,以及个人客户的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立即予以确认并在相关系统中更新客户信息,保存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经检查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第十七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对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及其家人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第十八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在客户先前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到期之日的一个月前,通知客户在相关证件到期之日起两个月内携带更新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亲临开户分支机构办理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更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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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客户采取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限制柜台业务办理等措施,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对前款内容有其他要求的,分支机构应遵守其规定,并将相关情况向所属地区合规专员报备。
第二十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符合下列条件时,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可信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
(一)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要求。
(二)本单位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依法委托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为本单位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三)本单位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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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信赖其他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或者依法委托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持谨慎态度,采取妥善措施,积极敦促和监督合作方或者受托人的有关识别工作,确保本单位所承担的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得到履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公司本部、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报告上述可疑行为参照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可疑交易报告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客户洗钱风险分级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采取主观判断与客观标准相结合的方式,关注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各种风险因素,划分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在账户管理系统中标识“禁入”、“高”、“中”或“低”洗钱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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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发生的机会或扩大风险程度,是风险发生的潜在原因。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各种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一) 客户身份风险因素:指客户的自身特点所隐含的风险因素; (二) 地域风险因素:指客户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性质所隐含的风险因素;
(三) 行业风险因素:指客户所属行业的性质所隐含的风险因素; (四) 业务风险因素:指客户所办理的业务或者购买的证券产品所隐含的风险因素;
(五) 交易风险因素:指客户的交易行为特征所隐含的风险因素。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对客户进行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时,除考虑上述风险因素外,还应结合以下因素,适当调整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
(一)账户的资产规模和交易量;
(二)客户所处的监管体制和所受监管的水平;
(三)客户与本单位业务关系持续的时间和联系的规律性; (四)本单位对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熟悉程度; (五)客户使用中介机构或其他特定安排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在与客户初次建立业务关系时,要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划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并在10个工作日内做好标识。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对以下客户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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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禁入等级”,拒绝或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同时按照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一)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通缉罪犯名单及其他禁止性名单的;
(二)被列入联合国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制裁名单、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名单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规案件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
(四)因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行为被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协助调查的
(五)其他被列入证券市场禁入或反洗钱禁入名单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客户标识“高洗钱风险等级”:
(一) 客户具有以下身份的:
1. 外国政要及其家庭成员,以及其他与之关系密切的人员; 2. 被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等监管部门调查、通报或处罚的;
3. 因交易行为异常被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发函要求调查的;
4. 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客户资料的一致性明显存在问题的; 5. 被列为以下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监控名单的:
(1)我国有权部门发布的要求实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控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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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国家(地区)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名单;
(3)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名单;
(4)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反洗钱专栏“风险提示与金融制裁”项下所涉名单。
6. 其他身份明显可疑的。
(二) 客户来自以下国家或地区的:
1. 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制裁、禁运的国家和地区,或支持恐怖活动的国家和地区;
2. 联合国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制裁、禁运的国家和地区,或支持恐怖活动的国家和地区;
3. 缺乏反洗钱法律和反洗钱监管的国家和地区,如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认为缺乏反洗钱法律和反洗钱监管的国家和地区;
4. 贩毒、腐败或其他严重犯罪活动猖獗的国家或地区; 5. 被称为“避税天堂”的国家或地区; 6. 离岸金融中心;
7. 其他风险程度较高的国家或地区。 (三) 客户从事以下行业的: 1. 娱乐服务行业; 2. 典当与拍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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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废品收购行业;
4. 未被监管的慈善团体或非盈利组织,尤其是跨境性质的; 5. 其他风险程度较高的现金密集型行业。
(四) 已标识为“中洗钱风险等级”的客户,办理以下业务的: 1. 第三方存管银证转账以外的大额存取款业务; 2. 异常的大宗交易业务;
3. 其他具有较高潜在洗钱风险的业务。
(五) 已标识为“中洗钱风险等级”的客户,具有以下交易特征的: 1. 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可疑交易特征并被确认为可疑交易的;
2. 涉及大额股份或基金份额的转托管、账户撤销指定交易,频繁变更存管银行等;
3. 资产或交易行为与客户的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等明显不符的; 4. 其他资金和交易异常且无合理解释的; 5. 跨地市交易的。
(六) 公司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可疑交易行为识别过程中,认为该交易行为需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且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行为及相关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
(七) 其他经分析识别后被认为存在较高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 第三十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客户标识“中洗钱风险等级”:
(一) 客户具有以下身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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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办理业务所用的身份证明文件已经失效,未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
2. 客户资产与客户年龄、职业等身份特征明显不符,存在疑点的; 3. 多个客户所留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或代理人信息相同的; 4. 其他存在一定身份风险的。
(二) 客户无合理理由办理以下业务的: 1. 第三方存管银证转账以外的大额存取款业务; 2. 异常的大宗交易业务;
3. 其他具有较高潜在洗钱风险的业务。 (三) 客户具有以下交易特征的:
1. 资产或交易行为与客户的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等明显不符的; 2. 其他资金和交易异常且无合理解释的;
3. 一个月内多次触及可疑交易标准且每次都被确认为可疑交易的。 (四) 其他经分析识别后被认为存在中等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 第三十一条 不存在禁入或高、中洗钱风险情况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为“低洗钱风险等级”。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初次划分客户风险等级时,应与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同时进行,并着重关注客户身份、地域、业务和行业风险因素;在持续性客户身份识别、调整客户风险等级时,除应考虑上述风险因素外,还应增加对交易等风险因素的关注。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与客户建立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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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关系时,经识别确认客户属于禁入洗钱风险等级的,应拒绝为其办理业务,填写《中、高、禁入洗钱风险等级客户审核表》(附件一)、《禁入洗钱风险等级客户名单》(附件二),以电子邮件形式报给法律合规部或所属地区合规专员,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与存量客户业务存续期间,经身份持续识别确认客户属于禁入洗钱风险等级的,应冻结其账户,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十四条 证券营业部在柜台交易系统中标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确认客户洗钱风险等级为中、高级的,需填写《中、高、禁入洗钱风险等级客户审核表》,以电子邮件形式报所属地区合规专员。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报公司法律合规部。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应按照客户风险等级对其账户给予相应的系统标识,并采取不同级别的风险监控措施,对较高风险等级的账户监控应严于对较低风险等级的账户监控,密切关注该类客户的资金和交易行为,在持续监控过程中,适时调整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
对低风险等级客户,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发现客户多次出现风险因素,或出现多种风险因素并存的情况时,应适当提高其风险等级,并实施更为严格的监控。
对高、中洗钱风险等级客户,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
营业部合规经理对客户中、高洗钱风险等级标识的添加、修改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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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建立客户业务办理审核程序,对较高洗钱风险等级客户业务办理审核程序应严于较低风险等级的客户。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及7月10日前对禁入、高洗钱风险等级客户进行重新审核,于每年1月10日前对中洗钱风险等级客户进行重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留存的基本信息资料、客户资料变更情况、客户资金和交易是否正常、客户回访是否发现可疑情况等,并汇总记录审核结果(见附件三,《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标识添加、变更统计表》),各证券营业部以电子邮件形式报给所属地区合规专员,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直接报给公司法律合规部。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经过严格审核(不少于两次审核)未再次发现客户洗钱风险因素,或通过回访调查等措施发现客户各项交易特征均属正常时,需填写《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标识添加、变更统计表》,证券营业部以电子邮件形式报给所属地区合规专员,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直接报公司法律合规部,经审核批准后可适当降低其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风险等级的监控措施。
第五章 客户身份重新识别
第三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进行客户尽职调查,重新识别客户:
(一) 存量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二)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为高级或由中级转为高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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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四) 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五) 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六) 本单位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七) 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八) 本单位认为应进行客户身份重新识别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各证券营业部中洗钱风险等级客户办理以下业务时,需对客户进行重新识别,经证券营业部合规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各证券营业部高洗钱风险等级客户办理以下业务时,需对客户进行重新识别,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并由合规经理实时复核:
(一)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二)办理代理授权; (三)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 (四)股份确认;
(五)交易密码挂失、重置;
(六)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七)增加新交易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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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非常规业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进行客户尽职调查:
(一) 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 要求客户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 (三) 回访客户; (四) 实地查访;
(五) 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六) 查阅电话簿、邮政编码、信贷数据、征信系统数据、客户缴费信息及互联网公开信息;
(七) 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核实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重新识别客户身份时,除了解客户基本信息外,应当尽量了解以下信息:
(一)客户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 (二)客户账户的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 (三)机构客户主要资金往来对象、实际经营范围。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重新识别客户身份时发现可疑的,应立即报告,报告参照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可疑交易报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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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尽职调查和重新审核的过程中,如果通过身份信息确认和采取相应调查措施后,仍无法成功完成识别或者怀疑会发生非法活动时,应当拒绝为客户开户或者停止交易。
第六章 检查和处罚
第四十五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应于每年初5个工作日内对本单位客户身份识别及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自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法律合规部或所属地区合规专员提交自查报告及整改计划。
第四十六条 法律合规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及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四十七条 法律合规部应将检查结果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组织整改,经纪管理总部根据通报情况组织相关证券营业部进行整改。需整改的部门或经纪管理总部应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法律合规部,法律合规部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四十八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积极配合法律合规部对本单位客户身份识别及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九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员工有下列行为的,由法律合规部通报相关部门责令其及时进行整改,并抄送公司考核部门在绩效考核时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泄漏有关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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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
第五十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或者恐怖融资后果发生,或导致公司因此受到处罚的,公司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级管理工作的操作规程。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信息”包括客户本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机构客户的“身份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注册地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机构客户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证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资格许可事项、发证单位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代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等信息。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本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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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机构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注册地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机构客户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证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资格许可事项、发证单位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代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等信息。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公司原《客户身份识别和洗钱风险等级标识管理办法》(中银证字[2009]2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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