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保险欺诈举报奖励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的通知 - 附件1

更新时间:2023-12-18 22:09: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保险欺诈举报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有效打击保险欺诈行为,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广大客户的合法权益,化解经营风险,特制定“保险欺诈举报奖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为我公司提供线索与证据,在破获保险欺诈案件中起重要作用,并为公司挽回或避

免较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我公司理赔相关人员及该客户的保险代理人不得列入奖励范围。

第三条 举报范围

(一)虚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二)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等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三)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四)保险从业人员指使、唆使被保险人带病投保、不实告知,骗取保险金的;

(五)保险从业人员串通他人倒签单,骗取保险金的;

(六)与保险从业人员串通勾结,骗取保险金的; (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隐瞒投保前病史,故意不如实告知的;

(八)其他非法获取保险金的欺诈行为。 第四条 举报途径

(一)举报人可向我司总公司及各级机构电话、函件、现场、E-mail等方式就有关保险欺诈事项进行举报; (二)举报电话:

(三)总公司运营中心举报 (四)信函邮寄地址:

第五条 处理流程

(一)各分公司运营管理部收到举报线索的,24小时内上报总公司运营中心理赔部;总公司运营中心理赔部收到举报线索或机构上报的,由调查管理室指导事故发生地机构进行处理,进一步调查获取证据。重大案件需会同稽核监察部共同查处。

(二)机构在保险欺诈举报案件处理过程中要及时将核实进展情况向总公司运营中心理赔部汇报。

(三)案件处理结束后,分公司理赔经办人要完成《保险欺诈举报案件核查报告表》(见附件一),符合奖励条件的,要完成《保险欺诈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见附件二),呈报总公司运营中心理赔部审批处理。

(四)总公司运营中心理赔部接到审批表后,进行必要地调查核实。核对案件处理结果与追回保险金的情况,提出是否奖励及奖励金额的意见,报相关领导OA签报。

(五)保险欺诈案件举报奖励经OA签报审批同意后,由分公司运营管理部经理将保险欺诈举报奖励OA签报表、拟奖励人员的银行帐号交分公司财务部,按有关规定进行转账给付。

(六)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报。同一案件举报信息相同的,以先举报者为奖励对象。奖励金额支付给举报人时,请举报人其出具收据。若举报人不愿出具收据的,在支付举报奖金时,需要分公司运营管理部负责人及理赔主管共同出具举报奖金支付证明,并在财务核销凭证上共同签名。

第六条 奖励条件

(一)已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欺诈案件,根据举报人提供重要线索、关键证据资料重要程度,按公司追回保险金的总金额一定比例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但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追回保险金总额的25%。

(二)对于尚未立案或结案后尚未给付保险金的,举报人提供重要线索或关键证据资料经查实确为欺诈案件的,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关键证据的重要程度按拒付总金额一定比例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但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拒付金额的15%。

(三)调查人员在调查理赔案件走访过程中得到他人举报线索的,可按线索的实际价值给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但奖励金额不得超过拒付金额的5%。

(四)依据规定,最终兑现给举报人的金额需从以上奖励金额中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

(五)如遇特殊情况或特殊案件,可上报总公司运营中心,经核准后,可酌情提升案件奖励金额。

第七条 奖励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举报人、举报线索、线索的核查、线索对案件突破的作用、追回赔款数值等,必须客观真实。

(二)保密原则。核查人员不得向其他人员透露与举报有关的任何情况。

(三)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向分公司直接举报的案件,当地机构运营管理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直接向总公司举报的案件,总公司运营中心理赔部调查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负责对举报人奖励的核查、审核与上报。

第八条 奖励费用

奖励费用由总公司营业费用查勘费列支,每年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预算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总公司运营中心。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on55.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