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疑难案例

更新时间:2023-10-15 16:4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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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套资料结合具体的例子,针对民法中经常涉及到的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以帮助考生巩固民法知识,深刻理解民法疑难问题! 【部分内容展示】

1.某人对合伙企业有债务,但对其中一个合伙人有债权,该合伙人能否主动承担该债务来消灭三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解答:合伙企业和合伙人个人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和合伙人个人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淆。第三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并不因第三人对合伙人的债权而自然抵销。并且合伙人主动承担自己债务是其法定义务。

2.民法教材说法人的经营范围不限制法人的权利能力,而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但后面又说法人的权利能力与法人的行为能力完全一致(范围),这也就是说法人的权利能力还是受经营范围限制,这里前后有些矛盾,请解释一下。 解答:不矛盾,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性,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却将这一可能性转变成了现实的东西。与自然人不同的是,法人必须完全依赖其行为能力才能与社会发生现实有效的民事关系。之所以有“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之说,完全是从这种民事行为能力的现实性的角度出发得出来的。

3.什么是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我不明白到底什么是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民法基础班的练习题认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误将赝品作为真品出卖的行为都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请问判断标准是什么? 答:意思表示问题确实是民法上的一个重大的疑难问题,所谓意思表示不真实是指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与其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的情况。现在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如受欺诈、胁迫等外部原因导致意思表示不自由,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上,表现为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等。二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有三种情况:真意保留,指行为人故意隐瞒真意,而表示其他意思的意思表示,大多为开玩笑的行为;虚伪表示,即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行为,指行为人将其真意隐藏在虚假的意思表示中,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4.担保物权一案例

甲需投资向乙借款10万元,并将自己价值10万元的高档家庭影院设备作抵押,并经过公证登记。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的头一天,甲由于急需投资,在没有通知乙的情况下,将家庭影院以10万元价格转卖给不知情的丙,双方当即交货付款。甲当天将货款用做投资。第二天乙向甲催款,方知家庭影院已经被转让。乙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该套家庭影院行使抵押权。 问:

(1)丙是否取得该套家庭影院的所有权?为什么? (2)乙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1)分两种情况:其一,根据《担保法》49条第1款,抵押物已办理登记的,转让行为原则上无效;其二,根据《担保法解释》第67条,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从而达到补正转让行为并使之有效的目的。这样受让人可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这种情况下丙可以取得家庭影院的所有权。

(2)乙的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依据是担保法解释67条。 5.什么是死因赠与?

答:死因赠与是特别赠与的一种,即因赠与人之死亡而生效力之赠与。是赠与人生前订立契约,以赠与人死亡为条件而生效力的契约。就其以无偿给予财产为内容来说与一般赠与相同,但其将应属于继承人之财产而赠与他人则与遗赠类似,但遗赠为单方法律行为,死因赠与则为契约,二者还是根本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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