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地方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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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地方海事局

一、行政机关主体

单位名称:蚌埠市地方海事局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1 2 法律 3 4 1 2 3 行政法规 4 5 6 7 8 1 2 3 4 规章 5 6 7 8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国务院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2000.9.1 1984.11.1 2002.8.1 2000.3.20 2002.3.15 1988.6.1 1995.1.1 2004.7.1 2007.9.1 1993.2.14 2000.1.1 2007.1.1 1957.10.11 2004.1.1 2005.1.1 1997.11.5 1996.5.1 2007.10.1 2004.8.1 名 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生效时间 1997.3.1 200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通航安全管交通部 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交通部 交通部 交通部 交通部 交通部 交通部 交通部 交通部 1

10 11 12 13 14 15 规章 17 18 19 20 21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交通部 2006.6.1 2005.6.1 2006.1.1 2006.4.1 2008.1.1 2008.5.1 2008.7.1 2008.10.1 2009.1.1 2002.4.1 2001.1.31 2002.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交通部 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交通部 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安徽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交通部 交通部 交通部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 省政府 安徽省小型快速客船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省政府 法 安徽省乡(镇)客渡船舶安全管理 办法 省政府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审批(共15项) 行政许可

1、船舶过驳危险货物或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但是,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2、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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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工作。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发证权限和范围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前款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发证机关。

3、船舶进出港口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4、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含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及岸线安全使用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5、运载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航行线路和时间核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关于省交通厅经省政府批准下放和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皖交办〔2005〕5号)

6、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7、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在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必须经国务院或主管机关批准。但是,为军事需要划定禁航区,可以由国家军事主管部门批准。禁航区由主管机关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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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在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必须经国务院或主管机关批准。但是,为军事需要划定禁航区,可以由国家军事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主管机关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确定、调整交通管制区和港口锚地。港外锚地的划定,由主管机关报上级机关批准后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停泊,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

第四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1号)第十条: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的条件:(一)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二)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三)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四)用于设置航道(路)和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五)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8、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1号)第十一条: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许可的条件:

(一)有因人命安全、防污染、保安等特殊需要进入和穿越禁航区的明确事实和必要理由;

(二)禁航区的安全和防污染条件适合船舶进入或者穿越;

(三)船舶满足禁航区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的特殊要求,并已制定保障安全、防治污染和保护禁航区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已经军事主管部门同意。 9、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证书文书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4号发布)第二十五条:在内河航行的船舶,应当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污设备,并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书。船舶无防污设备或者防污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当限期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在内河航行的船舶,必须持有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防污文书或者记录文书。在内河航行的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必须持有油类记录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船舶防污文书:(一)150总吨以上的油轮、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必须分别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相应的船舶防污文书。

10、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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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

11、防止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船舶在港口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船舶冲洗载运有毒有害物质、有粉尘的散装货物的甲板和舱室。(二)船舶排放压载、洗舱和机舱污水以及残油、含油污水等其他残余物质;(三)使用化学消油剂。

12、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六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不得航行或者作业。

非行政许可 1、船舶名称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条: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 2、船舶定期签证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八条:申请办理定期签证的船舶,应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港务监督申请。

3、国内航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船舶航行必须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二)行政处罚(共126项)

1、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没收船舶、浮动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2、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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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没收船舶、浮动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3、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没收船舶、浮动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4、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航、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处罚种类:罚款、禁止船舶进出港口、责令停航、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7、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禁止船舶进出港口、责令停航、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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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8、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处罚种类:罚款、禁止船舶进出港口、责令停航、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9、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

处罚种类:罚款、禁止船舶进出港口、责令停航、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

10、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处罚种类:罚款、禁止船舶进出港口、责令停航、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11、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罚款、吊销或者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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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13、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罚款、吊销或者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14、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或者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15、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

处罚种类:吊销、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16、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或者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17、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

处罚种类: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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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或者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 处罚种类: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处罚种类: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在内河运输巨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内河运输剧毒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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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违法船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4、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的船员,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的船员,未经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证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5、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装载容器未按照国家有关船舶检验规范检验合格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航整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二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装载容器未按照国家有关船舶检验规范检验合格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26、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航整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27、船舶配载和运输危险货物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四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船舶配载和运输危险货物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违法船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8、船舶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船舶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船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9、船舶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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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四条: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船舶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船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30、船舶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或者向水体排放残油、废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五条: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船舶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或者向水体排放残油、废油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不同情节,可以给予船舶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31、船舶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六条: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船舶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不同情节,可以给予船舶警告或者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32、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七条: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直接损失的20%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处以直接损失的30%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

33、拒绝海事管理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八条: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拒绝海事管理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4、制造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船舶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九条: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制造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船舶,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没收销毁。

35、未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委托,机动船舶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罚款、取消承担机动船舶年检的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条: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委托,机动船舶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或者在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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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弄虚作假的,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机动船舶年检的资格。

36、船舶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的气体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船舶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的气体;

37、船舶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

处罚种类:罚款、取消承担机动船舶年检的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二)船舶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

38、船舶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三)船舶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

39、拒绝、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有关大气污染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二条: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拒绝、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有关大气污染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5万元以下罚款。

40、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不按照规定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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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航道养护,不按照规定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2、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不按照规定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3、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检修影响船舶适航性能设备,不按照规定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4、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检修通信设备和消防、救生设备,不按照规定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5、在内河通航水域使用明火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6、在非锚地、非停泊区进行编、解队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7、未按照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试车、试航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8、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活动,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作业申请或者在申请没有批准之前擅自施工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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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8、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活动,超出批准时限进行施工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0、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活动,未按照批准的施工作业内容、方式、要求进行施工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1、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活动,超出批准的施工作业区范围进行施工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2、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活动,未落实作业申请中的有关安全措施进行施工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3、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三条: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54、拒绝、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有关环境噪声污染环境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四条: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有关环境噪声污染环境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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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在综合港港区水域内和水上设置拆船厂进行拆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项:拆船单位违反《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除责令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在综合港港区水域内和水上设置拆船厂进行拆船的;

56、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进行拆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项:拆船单位违反《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除责令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进行拆解的; 57、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三项:拆船单位违反《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除责令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58、发生污染事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四项:拆船单位违反《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除责令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污染事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 59、拒绝或者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拆船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六条第一项:拆船单位违反《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或者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拆船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60、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水域污染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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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六条第二项:拆船单位违反《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水域污染的;

61、发生污染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六条第三项:拆船单位违反《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污染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62、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六条第四项:拆船单位违反《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 63、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四条: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64、污染应急计划或者垃圾管理计划未得到落实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污染应急计划或者垃圾管理计划未得到落实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纠正,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65、船舶未持有有效的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录操作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五十三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警告或者10000元以下罚款:(一)船舶未持有有效的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录操作情况的;

66、船舶未配备防污染设备或者防污设备存在重大缺陷,在海事管理机构限期内不予纠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警告或者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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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未配备防污染设备或者防污设备存在重大缺陷,在海事管理机构限期内不予纠正的;

67、船舶靠泊未按照规定配备防污染设备或者防污设备存在重大缺陷的港口、装卸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警告或者10000元以下罚款:(三)船舶靠泊未按照规定配备防污染设备或者防污设备存在重大缺陷的港口、装卸站的。

68、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

处罚种类:吊销有关证件,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69、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70、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71、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72、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吊销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73、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吊销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74、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吊销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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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三)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75、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吊销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

76、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吊销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

77、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吊销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六)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

78、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吊销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七)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

79、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吊销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80、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吊销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二)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81、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吊销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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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

82、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吊销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四)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

83、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吊销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五)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84、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

85、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或者高级船员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二)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或者高级船员的

86、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三)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

87、不履行遣返义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四)不履行遣返义务的

88、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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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五)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 89、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90、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暂扣、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91、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92、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93、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暂扣、吊销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许可的处罚。

94、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暂扣、吊销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许可的处罚。

95、航运公司没有按照规定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的或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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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百零二条: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通知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到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到场或暂时难以确定当事人、有关人员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作证。

9、强制培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第三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在依法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可对船员进行实操性检查。对实操性检查不合格的船员,情节严重的,可采取强制培训的行政措施。

10、责令离岗,责令立即离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进行船员注册而上船工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离岗。

11、责令停航、驶往指定地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十六条:主管机关因勘察和取证需要,有权禁止当事船舶、排筏、设施或者有关船舶、排筏、设施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停止作业、驶往指定地点。

12、责令停止航行、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在内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航行,拒不停止的,暂扣游艇;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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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禁止船舶进出港、离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

(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二十八条:发现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船舶签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船舶办理签证,并可以责令船舶到指定地点接受查处;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禁止进港、离港或者停止航行等措施。

14、对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四)行政征收(共3项) 1、船舶证明签证费

法律依据:

《船舶海事签证办法》第十四条:海事签证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因海事签证所产生的其他费用由签证机关据实向当事船舶收取。

2、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第二十条:船舶因存在缺陷按要求需在纠正后申请复查的,应按规定交纳复查费用并负担相应的交通费用。

3、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二十二条:船舶申请核发、补发、换发证书,应按《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交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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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航运公司未按照规定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7、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保持体系的有效性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8、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有关委托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受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受托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0、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引航员服务簿、引航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的 处罚种类:吊销证件,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引航员服务簿、引航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01、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引航员服务簿、引航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的 处罚种类:收缴证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引航员服务簿、引航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102、引航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引航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引航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引航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103、引航员在引领船舶时,未持有相应的引航员适任证书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引航员在引领船舶时,未持有相应的引航员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104、引航员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引领船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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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暂扣、吊销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引航员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引领船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引航员服务簿、引航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引航员服务簿、引航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105、引航机构不如实记载引航员的注册、培训、适任证书、引航资历、安全记录以及健康状况等信息并保持连续有效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引航机构不如实记载引航员的注册、培训、适任证书、引航资历、安全记录以及健康状况等信息并保持连续有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0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并取得船员服务簿的 处罚种类:吊销船员服务簿,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并取得船员服务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07、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船员服务簿的 处罚种类:收缴船员服务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船员服务簿,并对违法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108、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109、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船员服务簿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船员服务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110、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及时、如实记载船员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吊销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及时、如实记载船员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111、船员用人单位招用未经注册的人员上船工作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招用未经注册的人员上船工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112、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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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113、船员服务机构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姓名、所服务的船公司和船舶的名称、所属国家等情况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船员服务机构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姓名、所服务的船公司和船舶的名称、所属国家等情况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14、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暂扣、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停《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处罚。

115、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暂扣、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 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处罚。

116、船员服务机构为未经船员注册的人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或者未经船员用人单位同意,为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船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为未经船员注册的人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或者未经船员用人单位同意,为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船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

117、船员服务机构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

118、船员服务机构以虚假资历、虚假证明等手段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业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以虚假资历、虚假证明等手段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业务

119、船员服务机构严重侵害船员的合法权益,或者当所服务船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严重侵害船员的合法权益,或者当所服务船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不履行法定义务

120、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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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121、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不按照本规定要求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纲要进行培训,或者擅自降低培训标准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暂扣、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的处罚:(一)不按照本规定要求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纲要进行培训,或者擅自降低培训标准;

122、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低下,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暂扣、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的处罚:(二)培训质量低下,达不到规定要求

123、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124、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处罚种类:吊销证书,罚款 法律依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吊销该适任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25、游艇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游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126、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出航前将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游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二)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出航前将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三)行政强制(共14项) 1、强制卸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拆除动力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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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安徽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港航监督机构在完成时就和证据搜集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航道畅通。严重影响航道畅通以及交通安全或者水域环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船舶、排筏、或者设施,港航监督机构有权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有关费用和损失由事故责任人按照所负责任的比例承担。

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强制性处置措施是指卸载、冲滩、破坏性打捞、拖出特定区域和解除船舶动力装置等措施。

3、暂扣船舶或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4、强制拆(清)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5、强制拖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6、强制打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7、强制设置标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8、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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