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的通知 中价协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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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的通知

中价协[2007]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专业委员会:

为了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的编审办法和深度要求,我协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编号为CECA/GC3‐2007,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试行。

本规程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目 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原则 3.2 结算编制文件组成 3.3 结算审查文件组成 4 工程结算的编制

4.1 编制依据 4.2 编制要求 4.3 编制程序 4.4 编制方法 4.5 编制内容 4.6 编制时效

4.7 编制的成果文件形式 5 工程结算的审查

5.1 审查依据 5.2 审查要求 5.3 审查程序 5.4 审查方法 5.5 审查内容 5.6 审查时效

5.7 审查的成果文件形式 6 质量和档案管理

6.1 质量管理 6.2 档案管理

附件A 工程结算编制参考格式 附件B 工程结算审查书参考格式 本规程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查,提高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查成果的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的编制和审查。

1.0.3 从事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查实行造价员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署负责制。 1.0.4 承担工程结算编制或审查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咨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委托标的、时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条款。

1.0.5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专业人员不得接受同一项目工程结算编制与结算审查的委托。

1.0.6 工程结算的编制或审查应以工程发承包合同为依据,并遵循合法、独立、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0.7 工程结算的编制或审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强制性规范的要求。

2 术语

2.0.1 工程结算 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专业工程施工已完工、结束、中止,经发包人或有关机构验收合格且点交后,按照施工发承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在原合同价格基础上编制调整价格并提交发包人审核确认后的过程价格。它是表达该工程最终工程造价和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经济文件,包括:竣工结算、分阶段结算、专业分包结算和合同中止结算。

2.0.2 竣工结算 建设项目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对所完成的建设项目进行的全面的工程结算。

2.0.3 分阶段结算 在签订的施工发承包合同中,按工程特征划分为不同阶段实施和结算。该阶段合同工作内容已完成,经发包人或有关机构中间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在原合同分阶段的价格基础上编制调整价格并提交发包人审核签认的工程价格,它是表达该工程不同阶段造价和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工程中间结算文件。

2.0.4 专业分包结算 在签订的施工发承包合同或由发包人直接签订的分包工程合同中,按工程专业特征分类实施分包和结算。分包合同工作内容已完成,经总包人、发包人或有关机构对专业内容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的约定,由分包人在原合同价格基础上编制调整价格并提交总包人、发包人审核签认的工程价格,它是表达该专业分包工程造价和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工程分包结算文件。

2.0.5 合同中止结算 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中止,对施工承发包合同中已完成且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内容,经发包人、总包人或有关机构点交后,由承包人在原合同价格或合同约定的定价条款,参照有关计价规定编制合同中止价格,提交发包人或总包人审核签认的工程价格。它是表达该工程合同中止后已完成工程内容的造价和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工程经济文件。

2.0.6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承担民事责任,专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活动的单位。

2.0.7 工程造价咨询专业人员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活动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或有关专业人员。

2.0.8 结算编制和审查委托人 委托他人编制工程结算的总包人或分包人;委托他人审查工程结算的发包人或投资人。

2.0.9 结算编制和审查受托人 接受结算编制人或结算审查人的委托,承担结算编制或结算审查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2.0.10 结算编制和审查的内部审核制度 结算编制或审查受托人在编制或审查结算时,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事该项目工作的编制人、校对人和审核人分别署名盖章确认,以保障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质量而建立

的内部审核制度。

2.0.11 结算审查对比表 在结算审查时,按照结算的内容,分列出工程子目的序号、项目编码或定额编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合价、总价和核增核减等内容,与结算内容进行比对,全面、真实反映结算审查情况的表格。

2.0.12 结算审定签署表 工程造价结算审查完成后,由结算审查委托人、结算编制人和结算审查受托人以及建设单位共同签字盖章,正式确定最终具有法律效力的工程结算文件。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原则

3.1.1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以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3.1.2 在结算编制和结算审查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专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实事求是、诚实信用和客观公正的原则。拒绝任何一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德、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要求。

3.1.3 结算编制应当遵循承发包双方在建设活动中平等和责、权、利对等原则;结算审查应当遵循维护国家利益、发包人和承包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咨询专业人员应以遵守职业道德为准则,不受干扰,公正、独立的开展咨询服务工作。

3.1.4 工程结算应按施工发承包合同的约定,完整、准确地调整和反映影响工程价款变化的各项真实内容。

3.1.5 工程结算编制严禁巧立名目、弄虚作假、高估冒算,工程结算审查严禁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或提供虚假结算审查报告。

3.1.6 承担工程结算编制或工程结算审查咨询服务的受托人,应严格履行合同,及时完成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查工作。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olo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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