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窗法雨》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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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蒙性阅读

法理学读书报告

一次启蒙性的阅读

刘星先生的

《西窗法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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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窗法雨》①读书报告

前言:那是不经意的一瞥,让我结识了“他”——《西窗法雨》。没有别的,单单那富有诗意的书名就吸引了我,让我停下了那匆匆的步伐。《西窗法雨》,多么有诗意呀,单从名字看来,便十分有味道。不像《法律是什么》﹑《社会契约论》等那么无趣,仿佛有一种独特的魅力,自有一股无形的美感。 这在法学书籍中应该很少有的名字吧!

单单一个特别的书名还没能打动我去阅读,却能引起我了解“他”的兴趣,于是我迫不及待翻开书籍,便看到了那序:“小文论方圆”,文中,中山大学教授程文超评价此书说:“开的是西窗,下的是法雨” “窗小,雨也不大”“雨不仅潜入了夜,也潜入了心” 。看完序,我便不能自拔了,决定要啃下这本书。办理了外借,回到宿舍把它放在了枕头底下,不是不想马上阅读,只是希望能在一个适当的环境下去慢慢品味。

总觉得法学与文学相距很远,读完此书,才发现是没遇上高手。刘星先生是讲法律的。法律自然是枯燥的。但刘星先生却有化枯燥为有趣的本事。他善讲故事,用文学的眼光。他的叙述短小﹑精彩且语言风趣幽默,往往几句话就抓住了我。他有明确的叙述目的,能将故事在不知不觉中引向他要讲述的道理。巧妙地故事使刘星先生的道理有着亲切感,而不是瞪起的眼睛﹑板起的面孔。

用“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来形容刘星先生的《西窗法语》,再贴切也不过了。刘星先生以其渊博的学识和深厚的法学素养为国人开了一扇西窗,用思绪和笔尖牵出一道道细雨,寂静无声的下着。读刘星先生的《西窗法雨》,不仅是一种匮乏知识的摄取和春雨般的滋润,更是一种自省和鞭策。他无形之中引领着我们踏入法学的殿堂,感悟法学的奥妙!

《西窗法雨》——我的法学启蒙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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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的遵与违

“法律的遵与违”这个话题可能提的有点奇怪。一般人都会认为,法律一旦制定出来,当然要遵守它,这种话题本身就莫名其妙。在开篇一文“苏格拉底的慎重”得知:苏格拉底明知当时的法律存在不公,却依然要去遵守法律,以维护法律的正义。我最先的情感是无法接受苏格拉底的选择。我觉得他很傻,他的这种慎重是否真的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但仔细想想,其实苏格拉底的选择应该是一种殉道,理性地说,那是一种绝对的震撼!对他来说,仿佛任何一条探索正义的道路都需要血的祭奠!而他理所当然要为了维护法律的正义而献身。他用自己的行动表明了他对法律的神圣性、至上性和权威性的认可,并将其对法律的自觉认同通过自己的行动表现出来。这就是对法律的信仰!刘星先生借此向我们昭示:慎重对待法律,哪怕是自己认为不公正的法律。而这种慎重又依赖于我们每一个人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必须深入人心,才能得到尊重和遵守。为此,我们这些学法的人是否更应该对苏格垃底的肃然起敬?我们是否更应该毫不犹豫地去遵守法律呢?

在《法理学》的“法治与法治国家概述”中有这么一段话:“只要法律已经规定,任何人与组织不得以任何正当或不正当的目的(理由)去违背法律规则,而只能遵照执行。无论发生什么具体情况,甚至是法律本身发生不正当的情况,也要依法办事在法律面前,只有严 格遵循才是正当的。”由此可见,法律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要遵守的。另外,在“为什么要遵守法律?”一文中刘星先生也谈到了对于法律为什么要去遵守的问题。从所有的回答中我们都可以看到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希望给遵守法律的行为一个道德上合理的基础,同时也希望法律本身能够成为真正的公正与正义。

但如果法律本体就是非正义的,我们是否需要去遵守呢?正如美国南北战争以前存在的黑奴制法律,我国清朝末年镇压老百姓的残酷 的严刑峻法以及我们时常提到的德国纳粹法律和南非种族歧视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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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等等。可以说去支持这些法律就是不道德的,那我们要去遵守吗?也许我们都会说:“可以不去遵守它们,遵守它们实在是善恶不分!”但仅仅因为觉得这些法律存在不公就不去遵守它们,那以后可 能人人都会以此找借口逃避法律的约束。因为价值判断这东西有时就 是见仁见智,谁也无法拟出一个判定法律好坏的标准。那么法律的好坏就全看个人了。这样一来,社会就全乱套了。

再看看“善良违法”一文中的另外一个案例,英国威尔士当地居民因为对电视台节目安排的不满而拒绝缴纳电视费,电视台则将居民告到法院并取得胜诉,但居民却宁愿接受法律的处罚也要继续拒交电视费。这又如何处理呢?他们是公然违法呀!这种方法可行吗?有人会说,不行,他们认为,对于法律,不论觉得怎样不好,都应该遵守,有啥意见完全可以用舆论方式通过法律允许的途径向政府反映,那种违法行为无论在政治上还是在道德上都不应得到赞许。在我们脑海里这种说法是最容易接受的。但仔细想想,也许在法律上这些居民的违法行为是不应赞许的;但在道德和政治上,却是可以赞许的。因为他们没有使用暴力,他们完全有勇气接受法律的制裁。而且,他们的行为实在非常有益地已略微刺激的方式去提醒政府考虑自己的法律政策(有时简单的意见反映是不能起到这种有益的刺激作用的),这完全有利于法律的修正与改革。他们是善良违法呀!

至此,我对于法律的遵与违的选择感到很无奈,“苏格拉底的慎重”要求人们慎重地对待法律(哪怕是认为不正当的法律),可“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又鼓励人们去辨别“恶法非法”,然后再去“善良违法”。问题在于:当现实的法律摆在我们面前,而又隐隐约约感觉其有些不妥时,我们到底如何是好?以至于我自己都无法给出一个肯定的答复。世俗的法律难免会有缺陷,这是不可否认亦是无法避免的,毕竟法律是人制定的,难免有考虑不周的地方存在不公的地方。如果把每一件事都不能尽善尽美作为它潜藏危机的托词的话,我们又有什么必要去信任甚至信仰法律?但在某种程度上,高于国家法律的更高的原则指的是存在于人们心中的正义基础上的判断。也就是常说“公道自在人心”。就像法上“法”一文中的安提戈涅一样,选择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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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从而选择自认为更好的法律秩序。但具体对于法律的遵与违,我想大家心里都有一个自己的答案吧!

归根到底,对于学法的人来说,最大的无奈莫过于做一道法律的单项选择题。无论选择了哪个,都是对心灵的背叛。要么背叛良知,要么背叛正义。苏格拉底正是背叛了自己的道德上的良知而维护了法律上的正义;英国威尔士当地居民则背叛了法律上的正义而维护了自己道德上的良知。那身为法律人的我们是否更应该理智地看问题,将道德与法律分开呢?如若不能将道德与法律分开,我们是否将会深陷 在情与理中不能自拔呢?但将法律道德化又是法律的一种倒退还是升华呢?也许我们学法的价值便在于寻求法律与道德的衡平吧!而法律遵与违的平衡也就在于法律与道德的衡平吧!

作为法律人,理智要求我们看到的不再是个体主义,而是衡平,当他们之间存在矛盾时我们要随时调整道德和法律的砝码,将损害减小到最低程度,甚至为此而牺牲一些东西!

作为法律人,我们不仅是要看前方的风景,更应该修缮甚至规划前方的风景,因为这样的时代赋予我们这样的使命!

①《西窗法雨》,刘星著,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2。“西窗法雨”曾在《南方周末》以专栏的形式连载。

②《法律是什么》,刘星著,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01。 ③《社会契约论》,〔 法 〕卢梭著。

④见程文超教授为《西窗法雨》作的序言“小文论方圆”。 ⑤《西窗法雨》第1、2页。

⑥《法理学》,张文显主编,第三版,法律出版社 ⑦《法理学》第83、84页。 ⑧《西窗法雨》第89、90页。 ⑨《西窗法雨》第29、30页。 ⑩《西窗法雨》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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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权利问题

权利向来是人们关注的话题,毕竟它牵扯到了每个人的利益。《西窗法雨》中有一篇随笔题为“权利:天生的与永恒的”一文中,刘星先生谈到了有关自然权利。无论法律是否承认,自然权利都是永恒的。正如生命权就是一种自然权利,一种与生俱来的权利。那国家可否因为某种原因而剥夺人们的某种自然权利呢?在“死刑的存废”,说的正是社会上激烈讨论的问题。对于死刑的存废问题,我以前一直是墙头草,觉得两方都有道理,但看了《西窗法雨》,我坚定地站到了废除死刑这一立场上。在我们的观念里,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事,我们认为这很公平。但说到底,这只是以血还血的等害报复观念。换种说法,既然我们认为杀人者是可恶的,那么杀死杀人者的人又将如何定位?人的生命是神圣的,不应该被剥夺,无论是以怎样的名义。死刑只是众多刑法中的一种,而刑法的本质,是要引起罪犯内心的忏悔,使之回归社会,重新做人。剥夺罪犯生命权的死刑显然违反了刑法的本质。人死了又如何重新做人?

在“少数人的权利”中,美国纽约市市长戴维·丁金斯郑重宣布,市政府将对男女同性恋者之间的关系予以承认。也就是说,异性婚姻家庭享有的权利,同性“家庭伴侣”同样可以享有。众所周知,数百年来,同性恋从未得到过大多数人道德上的认可,更不用说国家法律的认可了。其实正是因为大多数人不喜欢,所以同性恋才招至了法律的摒弃。在西方的法律文化中,大多数人的意见的确是法律得以产生的重要依据。但是,西方人还有这样一种观念:法律不仅要关心人多数人,而且要关心少数人,因为法律是跟所有人有关的。他们相信,少数人的权利同样是一种应予承认的权利,那么,怎样调解人多数人的意见与少数人的权利之间的冲突呢?换句话说,在什么条件下才可承认少数人的权利呢?某些西方人认为,如果一个人的所作所为 不会影响他人的自由,那么他便应享有这个行为的权利。另外有人认为,当大多数人的利益不足以成为否认个人行为的充分理由时,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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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具有了权利;而且不难想象,正像少数人的意见有时会变成多数人的意见一样,少数人的权利有时也会变成多数人的权利。总而言之,大多数人的喜恶似乎不能作为个人权利的惟一立法依据。因此就不难明白,为什么在西方文化中人们时常会听到这样一种声音:认真地看待权利。

在现今的社会问题争论中,人们较多涉及的一个问题就是男性权利和女性权利,而一旦话及权利,这又成为法律问题了。从“女人与男人一样?”一文中我们得知了为什么要男女平等的多方面原因,但要想实现真正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实在不易。在中国,我们早就在法律上大书特书男女平等了。然而,我们却还要苦恼为何在实践中女性时常遭到歧视。或许,我们也应在法律的文化背景来一番反思。显然,假如认定了在价值上男女平等观念是不可动摇的,那么,就应找些有力的学理来营造相应的文化背景。而对于有力的学理,我想,西方女权主义者想出的两个颇有意趣的驳斥理由是可以“拿来”用用的:第一,他们认为,男性沙文主义或男性霸权肯定是硬将一些本属猜测的东西归之于男性的本质或女性的本质。换句话说,尽管男女生理有别,但依赖感、非理性、温柔、感情用事之类的东西并不是女性与生俱来的本质,而勇猛、理性、客观等也不是男性的本质。大谈女性或男性的本质如何如何,纯粹是男权分子的形而上学式的偏见,因为并无实验的证据证明这些。第二,他们说,女性有时显露的依赖性、非理性和软弱性等,完全是男权意识形态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造成的,在男权意识形态诱导下,女性才不自觉地自塑为“依赖”、“不愿理性思考”、“软弱”等。

“俄勒冈州女工的胜利”一案也说明了维护女权的必要性,一位从爱尔兰移民美国的女工,与美国俄勒冈州一家洗衣店的老板穆勒签了一份雇佣合同。合约定:女工每日工作时何为14小时,否则老板有权拒付工资。在实在无法忍受长时间工作的情况下,女工终向老板穆勒提出减少工时的要求。但是,穆勒断然拒绝了女工的要求。女工无奈,只好起诉,最后女工胜诉。在过去,女工在承担义务时与男人并无两样,而权利却是差远了;现在则不同,不仅义务相对男人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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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而且男人没有的权利女人照样享有。所以,虽然案件的判决已近一百年,但是美国人仍时常把它挂在嘴边而津津乐道,并且以此为例案,告诫人们注意妇女权益得之不易和大有继续争取女权之必要。

一个人来到世间,首先享有的法定权利是人身权利,以及获得父母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从儿童、少年到青年,有作为公民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具备劳动能力时,有劳动的权利;达到法定年龄,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登记结婚的权利……可见,法定权利伴随每个公民度过其一生。由此可见,权利对于每个人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社会各项法制的加强,法制教育的不断深入,中国法制进一步的完善与加强,人们的法 律意识也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人们对权利的的追求越来越高,每个人都在努力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和争取更多的权利。尽管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些问题但这无疑是一个很好社会现象。

作为一个大学生,我们在追求自己的个人权利时要遵循客观性原则,不要盲目地追求权利,在追求权利的同时应当客观的正视权利和义务,做出充分的理性思考,意识到自己所追求的权利是否是可观可行的。不能因为过分强调自己的权利而忽视他人的权利甚至侵犯他人的权利。

作为一个大学生,我们要树立起正确的权利意识,但也不能忘记所应承担的义务,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争做一个文明的,体现时代精神的大学!

①《西窗法雨》第25、26页。 ②《西窗法雨》第27、28页。 ③《西窗法雨》第19、20页。 ④《西窗法雨》第21、22页。 ⑤《西窗法雨》第23、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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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的制裁

日常生活中,一旦法律追究起来某件事来就无可避免的涉及到对当事人的相关法律制裁。而什么样的行为需要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程度等等往往就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处理不好更会引起人们对法律的公正性的怀疑等等。

按一般人的理解,法治的一个重要含义是: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这个含义有一个十分重要的伦理依据:如果一个人被明确告之不能做什么之后他还做,那么对其惩罚便可成立;反之,则不成立。而这个根据又类似中国人常常说的一句话:知者为罪,不知者不为罪。

值得注意的是,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法无明文不处罚”的原则被严格甚至机械地格守着。“法无明文不处罚”一文中讲到了,几年前,在澳大利亚悉尼北部的曼利海滩,越来越多的浪漫裸体运动爱好者开始出现。当地政府决定要“依法”加以禁止。因为在1919年澳大利亚颁布的一部《地方政府法案》中,有这样的规定:市一级政府可以在游泳者“着装不当、修补不当、衣料透明等不文明”的情况下,禁止游泳者的行为,而且可以对其提起法律诉讼。政府经过研究,终于拿定主意向法院起诉。法院却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着装的情形,因此,法院只能驳回政府的起诉。法院补充说,如果涉及公民的法律处罚,法院必须慎而又慎,而慎而又慎就必须“法无明文不处罚”。

另外,学过刑法的人都知道,把一个人视为罪犯,或把他的行为叫做犯罪,是因为他既有恶劣行为也有主观过错。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思想上没有可指责的地方,我们不能将他视为罪犯从而加以惩 罚。但是,在一些英语国家,有时即使被告人没有主观上的过错,法律照样给他定罪量刑。《西窗法雨》中“没有过错的犯罪”一文讲到了一个案例,英国有个叫乌德洛的烟草批发商,因为出售掺假的烟 草而被法院判罚了一大笔罚金。其实,乌德洛对于他那里出来的烟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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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有假的实在不知情。但法院一看案情,二话没说就判乌德洛犯有 出售掺假烟草罪,罚金一笔。在这起假烟草案,这叫做“严格责任”,其意思是讲不论你有没有过错都要负刊事责任。我们会觉得,这似乎有点不公平:这个商人没有过错为什么还要这样对待他?然而有的西方人肯定地回答:当然有这个必要!他们认为,如果这般惩罚了乌德洛,他就会想许多方法来避免进假货。这样就不会贩卖假货了。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罚钱不是一般的罚款,是刑事罚金,是有了犯罪的名声之后的判刑。这般刑事处罚是人们最为害怕的。一般罚款赔了钱可以再挣。可是刑事处罚是不折不扣的黑锅,要背一辈子。所以,没有过错也要惩罚,就是让人们再提高一下自己的责任意识。

有些人也许还会为该商人抱不平,但在“防患于未然”一文中还有一个案件,案例中图伦兹并没有犯罪,只是因为他由于仇视心理有了一些强奸杀人的想法念头并向朋友大肆渲染而被拘留半年。我挺纳闷的:这样就被监禁是否合法呢?刘星先生告诉我:“西方人刑罚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惩罚犯罪,也是为了教育和维护社会的安全”。因此采取了这种“防患于未然”的措施,而且事实证明,“这样做真的有效果”。这不禁引起我一连串的思索:“我国是否可以借鉴这种措施呢?”“如何有效坚定一个人的这种有这种心理不及时制止将会带来社会危害呢?”等等。

以上讲的都是在没有真正犯罪下的法律制裁,但在真正犯罪的情况下又可以做出怎样的法律制裁呢?《西窗法雨》中有一篇随笔题为“死刑的存废”,说的正是社会上激烈讨论的问题。在我们的观念里,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事,我们认为这是恶有恶报,认为这很公平。但说到底,刑法的本质是要引起罪犯内心的忏悔,使之回归社会,重新做人。剥夺罪犯性命的死刑显然违反了刑法的本质。人死了又如 何重新做人?也许有人要说,每一个死刑的判定都是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的,是正义的。难道程序正义便代表着结果正义吗?看看自两千多年前的汉代就有的死刑错案吧,面对那么多无辜在死刑中丧命的亡 魂,你还能说出正义二字吗?

我们都知道: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它不仅可以剥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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