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人类学协会伦理法典
更新时间:2023-06-01 18:25: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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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类学协会伦理法典
2009年2月通过
一、总论
人类学的研究者、教师和从业者是诸多不同社团的成员。每个团体都有其自身的道德规则或伦理典章。人类学家作为不同于其他群体(如家庭、宗教、社团)的专业成员,有其道德义务。他们对于学术学科、对于更广泛的社会和文化,对于人种、物种及其环境也都负有义务。此外,田野工作者还会跟一同工作的其他人或动物发生密切关系,从而引发更多层次的道德考量。
在一个涉及到关系和责任如此复杂的领域里,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误解、冲突,以及需要在明显相互抵触的价值之间做出选择。人类学家有责任应对这些困难并通过与本处所述原则相符的方式争取其解决。本法典意在促成讨论和教育。美国人类学协会(AAA)不裁决无关于伦理行为的其他诉求。
本法典的原则和指南旨在为人类学家在其卷入的所有人类学工作中发展和保持伦理框架提供各类工具。
二、导言
人类学是研究人类所有方面的多学科科学和学识领域。它包含生物学、考古学、语言学和社会文化等分支。人类学的根系遍布于自然、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其方法覆盖从基础到应用的研究及学术阐释等领域。
AAA作为代表人类学广度的主要组织始终坚持如下立场:生成和恰当利用(如出版、教学、专业开发和政策咨询)世界古今各民族的知识乃是有价值的目标;人类学知识的生成是一个涉及诸多不同且不断发展之方法的动态过程;出于道德和实践原因,知识的生成和运用应以合乎伦理的方式获得。
AAA的使命是推进人类学研究的所有方面,并通过出版、教学、公共教育和应用来促进人类学知识的传播。协助教育AAA成员在人类学知识的生成、传播和运用中所涉及的各项道德义务和挑战,乃是这一使命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法典旨在向AAA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提供他们在人类学工作中做出伦理选择的指南。因为人类学家会发现他们自身处在复杂的情境中,且会受制于不止一套道德规范,所以AAA伦理法典提供的只是一个决策框架而不是铁定公式。AAA鼓励所有以本法典为研究和教学指南的人大胆寻求解说范例和研究适当案例来丰富其知识基础。
人类学家有责任知晓与其工作相关的伦理规范,并应就当前研究活动和伦理问题接受定期的培训。此外,颁授人类学学位的系科应在其课程中包含伦理培训课程并指定其为必修。
法典或指南最终不能预见特定场景下的独特情况和直接行动。个体人类学家必须准备在谨慎的考虑之后做出伦理抉择,并准备澄清其做此选择所依据的假设、事实和问题。因此,本指南所涉及的乃是人类学工作中要做出伦理决策时应予考虑的一般场景、优先性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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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
人类学研究者在提出计划和开展研究时,必须将研究目的、潜在影响和研究项目的支持来源等信息向出资人、同行、研究对象或信息提供者以及受研究影响的有关各方公开。研究者必须准备以恰当方式使用其工作成果,并通过适当和及时的活动来发布这些结果。凡能满足上述期待的研究,无论其资金来源(公共或私人)或工作目的(“应用”、“基础”、“纯粹”或“专有”)为何,均属合乎伦理。
把学科伦理作为妥协条件而去争取参与研究项目,人类学研究者必须对此危险保持警惕,同时还应努力保持良好的公民或主客关系水准。在寻求形塑公共或私营领域的行动和政策时,积极的贡献和引领可能跟不作为、超脱事外及不合作一样合乎伦理,一切视乎情境。相似原则对于受雇或附属于非人类学机构、公共机构或私营企业的人类学研究者同样有效。
甲 人类学研究者对于一道工作及其生活和文化被研究的人和动物的责任
1.人类学研究者对于其研究的人民、物种和资料及与其共同工作的人员有着首要的伦理义务。这些义务高于寻求新知识的目标,并可导致人类学研究者在首要义务与其他责任,例如与对赞助者或客户的责任相冲突时,做出不去承接或中断执行某一研究的决定。这些伦理义务包括:
避免伤害或失当,理解到知识开发可能导致的改变对于与其一道工作的人员和动
物或研究对象会有正面或负面后果
尊重人类和非人类灵长动物的福祉
致力于考古、化石和历史记录的长期保存
以建立对相关各方都有惠益的工作关系为目标,积极咨商受影响的个人或群体
2.人类学研究者在执行和公开其研究或发布其研究结果时,必须保证不伤害与其一道工作,开展研究或实施其他专业活动,乃至被合理推断为可能受其研究影响人员的安全、尊严或私秘。研究动物的人类学者必须尽全力确保不伤害所研究动物的身体安全、心理安宁或其物种生存。
3.人类学的研究者必须事先确定其信息拥有人/提供者是否愿意保持匿名或得到鸣谢,并尽其所能遵从这些意愿。研究者必须向研究参与者说明不同选择的可能后果,并声明尽管他们会作出最大努力,但其匿名仍可能被识破或其承认/鸣谢仍可能难以兑现。
4.人类学研究者应事先获得被研究者、信息提供者、目标材料拥有者或相关路径控制者及其他已知有可能被研究结果影响其利益的人们的知情同意。我们理解此处要求知情同意的深度和广度会依项目性质而定,且可能受到其他法典、法律及项目所在国家或社区伦理要求的影响。我们进而理解争取知情同意的过程有动态和持续性;该过程应在项目设计中启动并在实施中以与目标群体对话和协商的方式持续进行。研究者有责任识别和遵守对项目有影响的各种关于知情同意的规范、法律和条例。就本法典而言,知情同意未必等于或必须要求某种特定的书面或签字形式。同意的质量而非形式才是要旨所在。
5.人类学研究者与提供信息的个人或地方东主发生密切持久关系(如契约关系)时,必须履行开诚布公和知情同意的义务,同时应谨慎谦恭地与对方商榷此种关系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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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类学家固然可从研究中获取个人利益,但万万不得剥削滥用当地的个人、群体、动物,或文化及生物资料。他们应承认对工作于其中的社会有所亏欠,因而有以适当方式回报当地目标人群的义务。
乙 对学界和科学的责任
1.人类学研究者必须预计在其工作的每一阶段都会遇到伦理困境,且必须在准备项目建议书之前和项目开展之中都做出真诚努力去辨别潜在的伦理要求和各类冲突。每一份项目建议书都必须有提出和回应潜在伦理问题的章节。
2.人类学研究者对其所在的学科、学界和科学的诚信和名誉负有责任。人类学研究者因而必须服从科学或学术行为的伦理准则:他们不得欺骗或有意做不实的陈述(例如捏造证据、歪曲事实或抄袭剽窃),不得试图对不当行为隐瞒不报或阻碍他人的科学/学术研究。
3.人类学研究者应尽其所能保护晚辈田野工作者追随他们到同一地点做实地调查的机会。
4.人类学家有责任就其研究的性质和目的对所有利益相关者开诚布公。他们不得就其研究目的、资金来源、研究活动或研究发现做不实的陈述。人类学家不得在研究资助来源、研究目的、方法、成果或预期影响等欺骗研究对象。蓄意就研究目的及其影响对研究对象做不实的陈述如同做秘密研究,乃是断然违背研究伦理的行为。
5.人类学研究者应以恰当方式使用他们的工作成果,并尽其可能将其发现向科学和学术社团发布。
6.人类学研究者对出于研究目的而借用其数据或其他研究材料的所有合理请求应予认真考虑。他们还应尽一切努力妥善保存其田野工作数据以为晚辈学人所用。
丙 对公众的责任
1.人类学研究者应以恰当方式使其研究结果能为资助者、学生、决策者和其他非人类学家所用。他们在为此准备材料时必须忠实:即不仅要对其所陈述事实的内容负责,还必须谨慎考虑其公布信息的社会和政治意涵。他们必须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竭尽全力保证这些信息的语境清楚,能被人确切理解和恰当使用。他们应使其报告所据的各种经验基础明确,必须坦言其学术资质和哲学或政治倾向,必须承认并澄清人类学专家知识的局限性。他们同时必须提防其信息对与其一道工作的人们或同事可能造成的伤害。
2.人类学家在处理其自身与本国政府、东道国政府或研究资助人的关系时,应诚实率直。人类学家不得把学科伦理作为妥协条件,亦不得同意那些不正当地改变其研究目的、关注点或预期结果的条件。
3.人类学家可以选择在公布研究成果的同时,是否进而采取倡导者的立场。此为个人决定而非伦理责任。
四、教学
对学生和学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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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学教师在遵从所在教育机构或更广泛组织管控教师/导师与学生/学员关系的伦理和法规法典的同时,必须对此类典章在本学科内的应用方式高度敏感(例如当教学涉及其与学生/学员在野外条件下密切接触时)。人类学的教师应像其他教师/导师一样遵守学界公认的如下戒条:
1.教师/导师执行研究项目应首先排除任何基于性别、婚姻状况、“种族”、社会阶级、政治信念、身体伤残、宗教信仰,族裔背景、国家来历、性爱取向、年龄或其他无关于学术表现指标的歧视。
2.教师/导师的职责包括不断地努力改进其教学/训练技能;随时对学生/学员的兴趣做出回应;劝导学生/受训者脚踏实地对待就业机会;忠实地督导、鼓励和支持学生/学员的各项研究;在通讯评议中公正、及时和可靠;辅助学生/学员获取研究资助并在学生/学员寻求专业职位时给予支持。
3.教师/导师应在人类学工作的每一个阶段涉及伦理的挑战中为学生/学员做出表率;鼓励他们仔细考虑本法典和其他法典;鼓励同事之间在伦理问题上的对话交流;并劝阻他们参与有违伦理的项目。
4.教师/导师对学生/学员在其研究和著作形成中所提供的辅助给予公开致谢;应给予作为其共同作者的学生/学员以恰当名分;鼓励学生/学员发表有价值的论文;并根据学生/学员在一切专业活动中的参与程度给予应得报偿。
5.教师/导师在卷入与学生/学员的性爱关系时应谨防由此导致的滥权和严重利益冲突。他们必须避免与本人有教育、职业培训和管理关系的任何学生/学员发生性爱联系。
五、应用
1.同样的伦理指南适用所有人类学工作。即在人类学家无论在提出和执行研究时,都必须就每项研究的目的、潜在影响、资助来源等方面向出资者、同事、研究对象或提供信息人开诚布公。应用人类学必须有意并期待在合理的时间内以适当方式将本人工作成果投入使用(例如用于出版、教学、项目或政策开发)。在人类学知识得到应用的情况下,他们对于其技能和意向的公开坦诚承担相同责任,并要监测其工作对所有人的影响。人类学家可能卷入的很多类工作往往会影响利益相异甚至有时是冲突的很多个人和团体。个体人类学家必须谨慎权衡伦理选择,并准备澄清其选择所据的种种假设、事实和问题。
2.在与雇主的所有交易中,受聘做人类学研究或应用其人类学知识的人应向雇主坦陈其资质、能力和目的。在他做出任何专业承诺之前,必须检视潜在雇主的目的,特别要仔细考量该雇主以往的活动和未来的目标。在为政府机构或私营企业工作时,他要特别谨慎,不得接受或暗示接受与职业伦理相违背或有抵触的任何委托。
3.应用人类学家如同任何人类学家一样,应当高度警惕以妥协人类学伦理为条件去参与某项研究或实践的危险。他们还应留意殷勤好客、好公民和为客之道的适当要求。在形塑公共或私营部门的各项行动和政策中,不作为、超脱事外与不合作在伦理上可能跟积极的贡献和引领一样无可厚非,一切视乎情境。
六、成果的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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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类学研究成果复杂多样,受多种阐释的影响并容易遭到种种并非出于研究者本意的使用。人类学家有伦理上的责任去考量其研究及相关成果的交流或发布对所有直接间接相关对象的潜在影响。
2.人类学家不能拒绝与研究参加者分享其研究成果。但当同他人分享研究成果有特殊的限制境况时,限制公开也属于适当和符合伦理,尤其当其目的是保护参与者的安全、尊严或私秘,保护文化遗产或者有形或无形的文化产权或其知识产权时。
3.人类学家必须在任何特定条件下权衡其研究结果预期与潜在的应用及其发布的后果,以此决定限制其可及性是否正当和符合伦理。
七、结语
人类学的研究、教学和应用,像任何人类行动一样,会使人类学家个体和集体面临在承担伦理责任方面的种种抉择。由于人类学家是各类群体的成员,因而要受制于各种伦理规范,并且有时不仅要在本法典所述的各项义务之间做出选择,还要在本法典的义务与同时存在的其他身份或角色义务之间做出选择。本法典的条款既非指令选择亦非建议制裁。它仅旨在促进讨论并为做出对伦理责任的各项决策提供一般的指南。
八、鸣谢
本法典由评议美国人类学会伦理声明的工作委员会于1995年1月至1997年4月间起草。该委员会的成员有James Peacock(主席),Carolyn Fluehr-Lobban, Barbara Frankel, Kathleen Gibson, Janet Levy和Murray Wax. 此外还有下列个人参与了委员会的各次会议:哲学家Bernard Gert, 人类学家Cathleen Crain, Shirley Fiske, David Freyer, Felix Moos, Yolanda Moses,和 Niel Tashima,以及美国社会学协会伦理委员会的成员。本法典在美国人类学协会1995和1996年的两次年会上做过公开听证。委员会还向美国人类学协会所有部门委员会征询过意见。本法典第一稿曾通过1995年5月的AAA部门委员会大会讨论;第二稿曾通过1996年11月AAA部门大会的简短讨论。
伦理委员会的最终报告曾在1995年版《人类学通讯》及AAA网站
()上刊登。本法典草案曾在《人类学通讯》和AAA网站1996年4月和1996年的年会版上刊登以征询全体成员的意见。委员会在编写1997年2月终稿时已将所有成员的意见考虑在内。本法典采用了《美国全国人类学实践促进会》和《美国考古学会》伦理法典中的一些术语,委员会特此鸣谢。
本法典的后续修订由Terry Turner在2007年11月AAA业务会议上获得通过的一项提议发起。它指示AAA执委会恢复伦理法典1971年版中的部分章节。John Kelly在一项相关的动议中又指示执委会:如果其决定不能全面地采用Turner提议恢复的那些语段,则必须向业务会议成员陈述其正当辩辞。
2008年1月20日,执委会指令由Dena Plemmons (代主席), Alec Barker, Katherine MacKinnon, Dhooleka Raj, K.Sivaramakrishnan和Steve Striffler组成的伦理委员会起草一份“将Turner动议所提原则合并在内”的伦理法典修订版,并“明确人类学在申明其关于伦理行为的原则时,到底是否需要此种特定的知识 5
循环方式”。伦理委员会为此特邀了Jeffrey Altshul, Agustin Fuentes, Merrill Singer, David Price, Inga Treitler和Niel Tashima六位个体帮助在这一问题上措辞。 2008年6月16日,伦理委员会向执委会为应对本法典可能产生的新修订版而新设立的小组委员会提交了本报告。由TJ Ferguson, Monica Heller, Tom
Leatherman, Setha Low, Deborah Nichols, Gwen Mikell和Ed Liebow组成该小组委员会审查了该报告,又在将其向执委会提交之前征询了AAA伦理委员会、人类学与美国安全和情报实体协作委员会 (CEAUSSIC),实践应用和公共利益人类学委员会、人类学同仁网络(NCA),请求这些群体在该小组向执委会提出自身的推荐建议之前贡献意见。小组委员会检视这些团体的意见后,最终于8月8日向执委会全体会议的提出了其自身的推荐意见。
AAA主席Setha Low在上述所有活动的基础上,又向一系列的利益相关者征询过意见。执委会于2008年9月19日通过了本伦理法典的最终版本。
九、其他相关伦理法典
下列伦理法典对于人类学研究者、教师和从业者或有帮助(出版及联系地址略译-译者):
动物行为学会
1991 Guidelines for the Use of Animals in Research. Animal Behavior 41:183-186.
美国法医鉴定者理事会
n.d. Code of Ethical Conduct. (American Board of Forensic Examiners, 300 South Jefferson Avenue, Suite 411, Springfield, MO 65806).
美国民俗学会
1988 Statement on Ethics: Principles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AFSNews 17(1).
美洲考古协会
1991 Code of Ethics. American Journal of Archaeology 95:285.
1994 Code of Professional Standards. (Archaeological Institute of America, 675 Commonwealth Ave,
Boston, MA 02215-1401. Supplements and expands but does not replace the earlier Code of Ethics).
国家科学院
1995 On Being a Scientist: Responsible Conduct in Research. 2nd edition.
Washington, D.C.: National Academy Press (2121 Constitution Avenue, NW, Washington, D.C. 20418).
人类学实践全国协会
1988 Ethical Guidelines for Practitioners.
科学研究协会(Sigma Xi)
6
1992 Sigma Xi Statement on the Use of Animals in Research. American Scientist 80:73-76.
美国考古学会
1996 Principles of Archaeological Ethics. (Society for American Archaeology, 900 Second Street, NE, Suite 12, Washington, D.C. 20002-3557).
应用人类学学会
1983 Professional and Ethical Responsibilities. (Revised 1983).
专业考古学家学会
1976 Code of Ethics, Standards of Research Performance and Institutional Standards. (Society of
Professional Archaeologists, PO Box 60911, Oklahoma City, OK 73146-0911).
联合国
1948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1983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1987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Forthcoming 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n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
王媛2006年据1998年版译出又据2009年10月新版补译
张海洋根据王媛2009年提供的译本校订和补校
译者提供英文原文出处如下:
/issues/policy-advocacy/Code-of-Ethics.cf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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