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矿厂应急救援预案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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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川集团有限公司选矿厂灾害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汇编
金川集团有限公司选矿厂
二○○六年九月一日
总 目 录
1.金川集团有限公司选矿厂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分预案???? 2.金川集团有限公司选矿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3.金川集团有限公司选矿厂防洪防汛应急预案???????? 4.金川集团有限公司选矿厂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金川集团有限公司选矿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金川集团有限公司选矿厂尾矿库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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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川集团有限公司选矿厂灾害事故
应急救援分预案
批准:王玛斗 审核:周 泳 编制:姚满善
编制部门:安全环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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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情况及灾害事故种类????????? 第三章 应急原则与灾害管理要求?????? 第四章 应急救援机构和职责?????????.? 第五章 灾害事故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六章 灾害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第七章 灾害事故应急响应??????????? 第八章 应急结束?????????????????. 第九章 应急预案管理与体系?????? 第十章 奖惩??????????????. 第十一章 附则??????????????..
附件1:金川集团有限公司重大灾害事故分级响应标准(试行) 附件2:金川集团有限公司选矿厂尾矿库灾害事故分级响应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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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防范和处置突发性灾害事故,增强应急反应能力,减少和控制危害,降低灾害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以及其他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依据《金川集团有限公司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总预案》,结合选矿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名词解释与说明
(一) 本预案所指灾害:指具有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环境破坏以及关键设备故障的一般火灾、有害物质泄漏、尾矿库坝体塌陷、坝体滑坡、坝体裂缝等危险危害。
(二) 本预案所指重大灾害:指可导致选矿厂生产单位突遭破坏,具有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关键设施设备损坏、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的火灾、爆炸、泄漏及尾矿库垮坝、溃坝、漫坝等严重危险和地震等自然灾害。
(三) 本预案所指重大灾害事故:指选矿厂各生产单位遭遇火灾、爆炸、泄漏等灾害或地震等自然灾害,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关键设施设备损坏、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重大事故。
(四) 选矿厂应急救援分预案:是集团公司应急救援总预案的组成部分,是选矿厂为应对某种突发灾害事故制定的具体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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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选矿厂应急救援专项预案:是选矿厂分预案的组成部分,是主责部门针对某一类重大灾害事故制定的各种行动方案。
(六) 选矿厂应急救援现场预案:是选矿厂应急救援专项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在专项预案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需要针对特定的具体场所编制的行动方案。
(七) 现场指挥部:指为应对某一类灾害事故在现场成立的全面负责现场救援组织、指挥、协调工作的指挥部。如抗震救援现场指挥部、尾矿库事故救援现场指挥部。
(八) 主责部门:指承办某项业务或工作日常管理的主要负责部门。
(九)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条 本应急救援分预案确定了选矿厂不同等级灾害事故的启动程序,明确了各车间、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是指导选矿厂灾害管理,整合资源,规范应对灾害事故防范、指挥、处置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条 本应急救援分预案适用于选矿厂。
第二章 基本情况及灾害事故种类
第五条 选矿厂基本情况
选矿厂是金川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工艺中承接矿山和冶炼的中间环节,主要任务是为火法冶炼生产提供合格的铜镍混合精矿。选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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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的生产工艺是矿石经粗碎、中碎、细碎、磨矿、浮选和精矿脱水,产出的铜、镍混合精矿送往冶炼厂,尾矿送往尾矿库堆放。 截止2006年,选矿厂已具备处理矿石17,000t/d的生产规模。
选矿厂位于金昌市的东南方,东距兰州市306km,南距兰新铁路金昌站22km,距国道312线49km,交通方便;全厂占地面积约325万m,建筑面积7.6万m。
选矿厂主要厂区全年主导风向为西北风,最大风速为25.3米/秒,全年平均风速为2.3米/秒;年最高气温40℃,最低气温零下29.5℃,平均气温10.7℃;年平均降水量139.8mm,属大陆性温带干旱气候,水资源短缺,同时处于7度高地震烈度地区,存在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
尾矿库位于金川河东部,选矿厂以东8.9km处,在砂石场以东的戈壁滩上。库区地面标高在1510m~1520m之间,低于选矿厂20~30m,与金武公路相距2公里。在其下风向20km范围内无居民区及农田。尾矿库与选矿厂之间有砂石路相连接,有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进行通信联络。
选矿厂现有6个生产车间,8个职能科室,职工1500余人。 第六条 可能发生的突发灾害
通过对选矿厂生产过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危害因素的分析,选矿厂可能造成损失重、影响大、连发性强、处置难度大的灾害事故,可划分为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自然灾害3大类5小类。主要有:尾矿库事故;火灾、爆炸事故;压力容器爆炸等特种设备事故;洪涝;地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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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对周边地区相关单位的危险因素分析,选矿厂可能受到化工厂氯气系统和精练厂羰基镍及其一氧化碳泄漏、爆炸、中毒的影响,造成人员伤亡。
第三章 应急原则与灾害管理要求
第七条 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选矿厂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资源整合的原则,构建“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灾害事故应急体系。
(一)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员工生命安全优先、控制事故蔓延优先、保护环境优先”的应急行动原则,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贯彻“常备不懈、预防在先”的防灾工作方针,做好灾害控制、预案制订与演练、应急机构建设等预防准备工作,完善信息报告、科学决策、防灾救灾以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制度。
(二) 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坚持“单位管理为主、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处置主体和责任。建立以事发车间为主,主责部门具体领导,有关单位与部门协调配合的应急指挥机构;建立以厂应急队伍为先锋队,主责部门领导、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应急响应运行体系。
(三) 依靠科学,整合资源。坚持依靠技术进步,提高设备设施装备水平,积极发挥专家的作用,做好灾害事故的预防、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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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灾害信息分析、处理水平以及预防和应对灾害事故的科技水平,科学防灾减灾;坚持资源共享,有效整合和合理利用选矿厂、集团公司和金昌市资源,充分发挥整体优势,快速有效应对和处置灾害事故。
第八条 主责部门、相关车间要把应对灾害事故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强化和规范灾害事故监控预防管理,提高科学指挥和应急救援能力,充分依靠职工,贯彻以人为本、居安思危的思想,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事故对职工群众的危害,建立统一领导、科学决策、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联动有序、保障有力、职工参与的灾害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工作体系。
第九条 主责部门、相关车间必须及时开展风险分析,辩识与分析区域内的危险或风险,要重点评估和排查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查清潜在的事故危险或紧急情况等灾害,建立突发灾害的风险分析登记台账和工作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动态管理,并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灾害,制定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条 主责部门、相关车间要对照灾害事故的应急响应标准进行灾害分级,达到灾害级别的要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和安全部门登记,加强控制预防和检查。
第四章 应急救援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 厂设立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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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突发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总指挥由厂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主管生产副厂长、相关专业的分管副厂长担任;成员为生产计划科、安全环保科、机动能源科、党委工作部、科研技术科、厂办公室、人力资源科、工会等部门的负责人以及灾害事故发生车间的主要负责人。
指挥部下设现场指挥部全面负责现场救援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现场指挥部组成人员由各专项预案确定。
第十二条 指挥部是选矿厂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工作的最高指挥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厂调度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确定选矿厂应对灾害事故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二)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各方力量应对选矿厂灾害事故,实施应急救援,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根据灾害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有权紧急调集各单位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可对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对事故区域实行封锁,请求集团公司、市政府给予支持和增援。
当灾害事故超出选矿厂控制范围或处置能力时,提请上级启动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
(三)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的工作;
(四)及时掌握灾情,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并对应急工作状态做出适当调整;
(五)根据灾害事故的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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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应急处置情况书面材料,经总指挥同意后向上级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媒体和社会发布灾情公告。
第十三条 厂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安全保卫组、灾害救援组、专家技术组、现场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信息发布组、事故调查(协调)组、善后处理组,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置各项工作。各专业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由生产计划科负责,安全环保科、厂办公室配合,承担灾害事故的报告,通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启动预案,传达指挥部应急救援指令,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落实厂、集团公司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组织召开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会议。
(二)安全保卫组:由党委工作部负责,组织人员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道路进行警戒、控制和治安管理,确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三)灾害救援组:由主责部门和事故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的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四)专家技术组:由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明确主责部门,组织专家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五)现场救护组:由事故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对伤亡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和处置。
(六)后勤保障组:由机动能源科负责,组织抢险救灾物资、设备设施,负责协调调拨和紧急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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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息发布组:由厂办公室负责,党委工作部、安全环保部等部门配合,根据指挥部指示,对外发布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信息。
(八)事故调查(协调)组:由安全环保科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取证,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善后处理组:由工会负责,及时、妥善处理伤亡人员的各项善后工作。
第十四条 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业务的分工和权限,负责日常相关安全管理,发生灾害事故时,按照专业组分工承担相应的应急救援任务,主要职责如下:
(一)安全环保科
指导各单位进行灾害调查分析与评价,监督各单位制定并落实监控预防措施;
建立厂各类灾害登记台账,组织专项安全检查,监督各单位治理重大灾害隐患;
编制厂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分预案,指导相关部门、车间编制灾害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督查各单位预案培训学习与演练;
负责灾害事故时现场的初步勘察、取证,组织抢险救援、协调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站进行环境监测,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事故,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生产计划科
组织编制灾害治理项目方案,负责项目申报,并在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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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的管理工作,发生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时,根据现场指挥部指令组织指挥应急救援队伍进行现场救援;
编制厂破坏性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和和防洪防汛应急救援预案,审查并指导车间编制地震、防洪防汛现场预案;
负责灾害隐患治理中的生产协调工作;
启动厂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分预案和专项预案,报告事故并通知指挥部成员,传达指挥部指令,承担通讯联络和协调工作。
(三)科研技术科
编制厂重大灾害隐患的技术监控预防措施和治理方案,并负责向集团公司申报;
组织灾害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发; 发生灾害事故时,及时为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技术措施和建议。
(四)党委工作部
负责灾害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 编制厂火灾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
发生火灾事故时根据现场指挥部指令与事故单位共同组织指挥应急救援队伍进行现场救援;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负责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负责灾害事故时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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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机动能源科
负责灾害场所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各种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安全保护装置的登记注册、定期检测检验管理和监督检查;
编制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根据现场指挥部指令与事故单位共同组织指挥应急救援队伍进行现场救援;
提供应急救援的通讯保障与设备设施技术资料,负责应急救援物资及备品备件的储备、协调调拨及紧急配送。
(六)厂办公室
按照程序要求,负责厂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分预案和各类专项预案及现场预案的发布。
发生灾害事故时,根据救援要求,负责派遣抢险救护过程中所需车辆。
(七)工会
发生灾害事故时,及时、妥善安置伤亡人员,做好事故救护的后勤服务工作。
(八)财务科
负责事故救援物资、灾害治理项目、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所需资金的落实;
负责灾后财产保险赔偿的相关工作;
负责协调和组织成立灾害事故评估组,对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的全过程及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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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车间
尾矿车间负责制定尾矿库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 负责编制本车间现场预案;
负责本车间抢险救援队伍的日常管理,发生事故时根据现场指挥部指令与主责部门共同组织指挥应急救援队伍进行现场救援;
组织职工学习和演练各专项预案相关内容和本车间现场预案。 第十五条 灾害事故的主责部门负责相应灾害日常管理和事故预防,制定专项预案,承担该类灾害事故时的现场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工作,下达现场作战命令,灾害事故发生时提出应对处置措施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灾害所在车间在灾害事故发生和即将发生时实施紧急处置与控制措施,迅速准确判断灾情报告上级启动相应预案,组织救援队伍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灾害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同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及其救援情况,通告周边单位并提请采取有关应急预防措施;必要时组织疏散、撤离危害区域人员。
第五章 灾害事故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各车间、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做好各种灾害事故预防工作,坚决防止各类灾害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灾害事故的安全管理坚持车间全面负责、主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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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向集团公司报告事故情况,由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灾害事故的处置工作,适时向集团公司提出增援请求。达到集团公司响应的,在集团公司预案启动后遵从集团公司救援行动。根据专项预案的要求,由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
(二)达不到以上应急响应的灾害事故,由车间根据相关灾害事故预案组织实施,全力以赴救援,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灾害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随时向厂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向厂提出增援请求。
第三十三条 基本响应程序
(一)当确认灾害事故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时,事故车间按照其相应预案实施具体的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灾害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厂生产计划科、主责部门等相关部门必须立即做出响应,协助事故车间实施救援和应急处置。现场有起火、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漏电、有毒气体泄漏等情况发生,现场先期处置人员会同消防等救援队伍立即实施灭火、排爆、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出现。
(二)发生较大事故或灾情紧急,有继续扩大趋势,厂生产计划科适时启动厂相关预案,并成立主责部门领导负责,事故车间、生产计划科、安全环保科、党委工作部等部门或单位领导参加的厂现场指挥部接管车间的现场指挥,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按照“统一指挥、车间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实施统一应急救援行动,指挥协调事故车间及相关应急队伍现场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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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故区域救援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随时向厂指挥部和生产计划科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事故处置方案。
(四)厂指挥部指挥组织事故单位、有关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厂专项预案实施具体的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灾害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五)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部门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分工和事故处置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实施厂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对策措施。
(六)厂指挥部应根据现场灾情和相关预案适时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的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技术组赶赴现场配合现场指挥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技术组根据收集掌握的情况和事态发展,及时进行事故分析判断和预测,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具体处置对策,供现场指挥部紧急决策。
(七)厂指挥部按规定向集团公司报告事故,并在随后不断通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根据集团公司的指导意见和指示,调整紧急处置对策。
(八)现场指挥部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厂控制能力的,应立即报告厂指挥部,经报请厂长批准,向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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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公司详细报告情况,发出支援请求,或申请启动集团公司救援预案。同时及时向事故可能波及的区域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九)各车间、各部门必须服从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听从调令,实施救援。与灾害事故有关的车间和部门,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十)启动集团公司应急救援预案后,厂救援指挥部和车间、有关部门听从集团公司统一指挥。
第八章 应急结束
第三十四条 应急结束
灾害事故直接的应急任务和现场伤亡人员施救活动结束,以及灾害事故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后,并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研究决定撤离现场应急救援队伍,撤销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由最高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必要时,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行动终止消息。
第三十五条 恢复与重建
(一) 应急行动结束后,由厂统一领导和协调灾害事故后的恢复与重建工作,组织事故车间和主管部门统计上报死伤人数与受损情况,组织力量抢救自救,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尽快恢复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恢复正常生活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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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二)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继续保持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巩固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三) 做好相关的善后处理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受伤人员继续医疗救治、疾病控制、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与处理、补偿,提供生活必需品等工作。
(四) 及时成立灾害事故调查组,对灾害事故的原因等问题进行调查。超出厂权限的灾害事故调查工作,按有关规定予以配合。
(五) 及时成立灾害事故评估组,对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的全过程及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善应急预案,必要时向集团公司提交现场应急救援总结报告。
(六) 根据损失评估报告,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必要时向集团公司提出资金、物资支持(支援)和技术指导请求。
(七) 根据损失评估报告,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经济补偿请求。
(八) 根据损失评估报告,制订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启动集团公司应急救援预案后的应急结束、灾后重建工作在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九章 应急预案管理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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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预案管理 (一)应急救援预案制定
1.厂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分为厂应急救援分预案、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应急救援现场预案三类。其中:
厂应急救援分预案由安全环保科依据对潜在灾害事故的分析,参照集团公司总应急预案及专项预案的要求制定和修订;
厂应急救援专项预案由厂各主责部门依据对灾害的类型、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以及事故危害程度与范围等情况的分析,参照集团公司应急救援总预案和厂应急救援分预案及相应的集团公司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制定和修订;
现场预案由各车间根据主责部门的要求,按照专项预案和车间具体情况制定和修订。
2.各主责部门在制定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过程中,参照集团公司总应急救援预案响应等级标准,在专项应急预案当中,对各类突发灾害事故的具体等级标准加以细化。
(二)厂专项预案编制内容
1.重点防范区域的基本情况,包括确定灾害目标及其危险特性,分析对周边地区的影响以及灾害目标周边地区可利用的安全、消防、个体防护的设备、器材及其分布情况;
2.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及其职责; 3.预案适用范围与分级响应条件; 4.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器材等物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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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急救援的准备和快速反应、现场处置和善后工作具体实施计划或详细行动方案,主要包括:
事故报告程序、方式与内容;发现事故征兆或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行动与措施;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伤员现场救护和处置)资源信息;应急救援终止程序;
6.事故抢修、应急培训与演练计划 7.灾害隐患治理与报告制度;
8.应急救援工作机构和人员的通讯联络号码,包括报警、医疗急救电话。
9.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及预案管理措施要求 (三)应急预案审查
1.各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后必须进行审查,以保证其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 应急救援专项预案、现场预案,由编制部门、车间进行初步审核,安全环保科或主责部门组织进行最终审核。
3.厂应急救援分预案报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4.应急预案发布
选矿厂应急救援分预案、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现场预案按《金川集团有限公司选矿厂制度管理规范》的规定发布。
(四)应急预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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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各类应急救援预案及时修订与备案。
选矿厂应急救援分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五)应急预案培训学习与演练
1.相关车间、主责部门要利用现有设施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职工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培训,学习应急预案,将灾害事故预防、应急指挥、有效沟通与响应、配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增强职工应对突发灾害事故的知识和应急技能。
2.相关车间、主责部门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或训练,使各应急队伍、机构、人员明确岗位与职责,增强配合与协调,提高整体应急反应能力,并通过演练检验预案,发现问题,及时总结评估,修订完善预案。
3. 主责部门和生产计划科、安全环保科应按照预案要求制定周密细致的演练计划组织应急预案现场演练,一般要求每年组织1-2次,可采取桌面演练和现场模拟演练等多种方式。
每次演练检验的内容有:
(1)事故期间通讯系统是否能正常运作; (2)现场人员是否能安全撤离;
(3)应急救援机构能否及时参与事故抢救; (4)有关抢险设备能否到位; (5)能否有效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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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各应急救援组织执行任务的能力和相互间的协调能力,能否充分有效地调配、利用各项应急资源和应急力量。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车间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检查应急人员、设施、装备等资源的落实情况,并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三十九条 各负责部门按表一编制厂重大灾害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表一 选矿厂重大灾害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序号 专项应急预案名称 预案编制负责部门 生产计划科 生产计划科 党委工作部 机动能源科 尾矿车间 1 选矿厂破坏性地震应急救援预案 2 选矿厂防洪防汛应急救援预案 3 选矿厂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 选矿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 选矿厂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章 奖 惩
第四十条 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四十一条 对在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有功单位(部门)5万元以上,有功人员5000元以上的表彰奖励:
(一) 组织指挥得当,出色完成抢救抢险任务者; (二) 保护财产、抢救伤员有功者;
(三) 及时准确报送灾害事故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应急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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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为处置灾害事故献计献策,成效显著者;
(五) 举报灾害隐患有功者以及其他有特殊贡献,成效显著者。
第四十二条 对在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责任车间(部门)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责任人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人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 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事故,延误重大灾害事故处置或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二) 对发生的灾害事故置之不理,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或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三) 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对因信息沟通不及时和组织协调不够等原因,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预案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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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金川集团有限公司重大灾害事故分级响应标准(试行) 根据国务院《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和甘肃省《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警标准》等,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标准,作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公司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总预案制定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分级响应处置的依据。
一、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Ⅰ级):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巨大的地震;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 重大(Ⅱ级):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6.5级以上地震;
3.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较大(Ⅲ级):
1.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6.0级以上地震。 一般(Ⅳ级):
1.造成10人以上、20人以下死亡,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5.5级以上地震; 二、水旱灾害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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