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管理人员安全履职行为标准及考核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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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管理人员安全履职行为标准及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安全管控、层级管理、责任落实,推进安全管理重心下移、关口前移,进一步规范安全履职行为,建立考核评价长效机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生产矿井、基建矿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管理人员”是指包括煤矿矿长、副矿长、副总工程师和煤矿科(区)长。

第四条 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考核指标,做到诚信履职。

第五条 按照层级管理的原则,自上而下层级考核,自下而上层级负责。公司负责对各单位副总工及以上(含安全站站长)的履职行为考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依据本标准制定对副总工程师以下管理人员的履职标准和考核办法,并对科(区)长、班组长及其他有关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全员业绩考核。对考评或组织考评不认真的单位负责人,每次扣5分。

第六条 能源公司根据煤矿各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按照“一岗双责”原则,编制《煤矿管理人员安全履职考核表》,明确每位管理人员的“规定动作”和履职行为。每年修编一次。

第七条 严格落实矿领导下井和下井带班规定。矿井带班人员(包括副总工程师)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当班安全生产工作负总

责。各区队跟班管理人员是本区队当班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区队当班现场各个岗点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必须保证每班至少有 1名矿级领导在井下带班。煤矿矿长每月下井带班次数不少于 5次,其他人员不少于 8次,并且带中、夜班的数量不得低于66%。平时和节假日期间正常生产和进行检修的,必须正常下井带班。下井带班要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二)必须制定月下井带班计划,明确每个班次下井带班人员名单。名单报异地子公司和能源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下井带班的,经矿长同意,及时安排调整,明确其他管理人员接替,并及时上报。

(三)严格执行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加强对带班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下井带班管理人员必须全部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熟悉掌握矿井生产、安全管理知识和应急救援知识。

(四)矿领导下井带班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1.全面掌握当班井下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对重点部位、关键岗位和薄弱环节的巡视检查,对重点工程、特殊施工、重大隐患治理等实施现场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不得替代现场区队长、班组长指挥,不得随意更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等。

2.监督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规程措施的现场落实,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3.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检查生产系统、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作业行为等各方面存在的隐患,并严格督促整改。

4.发生安全事故时,下井带班管理人员要在接到信息后,及时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井下遇到水、火、瓦斯、煤尘、冲击地压、顶板等突发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5.尽可能利用带班时间,覆盖检查所有采掘头、面及其它重要地点,及时指挥处置井下安全生产出现的重大隐患和问题。要监督检查特殊工种及其他井下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手指口述 ”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1.必须建立井下带班交接班制度,明确在井下交接班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并设立交接班记录簿。上一班向下一班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交接完毕后,双方在交接记录簿上签字。

2.超过交接班时间,若接班人员不到,交班人员不准升井,否则按脱岗处理,并追究接班人员不到的责任。若无人接班,应及时向本单位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直到有人接班为止。

3.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在用交接班记录簿在井下由专人、定点管理,用完后由安监站发放和保管。

4.严格执行带班“两汇报 ”制度,带班人员要分别于上半班和下半班在井下不同的检查地点向调度室电话汇报所在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等。调度室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备查。

(六)加强下井带班档案管理。

1.建立下井带班档案管理制度。

2.带班人员升井后,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隐患或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进行登记。

3.下井带班档案必须由当班带班人员亲自填写。

4.下井带班档案填写内容要与班中汇报及交接班记录内容相符。

5.对下井带班查出的安全隐患未能现场处理的,安全管理部门及时下达《现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按规定督促整改、销号。

6.下井带班档案由安全管理部门专人管理,存档备查。

7.每班下井带班人员姓名,必须在井口公示台或电子屏幕上公示,接受员工群众监督。

(七)当班没有矿领导下井带班的,矿调度室不得安排井下采掘活动,安监员负责现场停产,员工有权拒绝下井作业;发现带班人员无故提前升井的,员工有权申请提前升井。各单位不得因此降低员工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带班人员更不能因此对员工实施打击报复,否则,一经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单位及个人进行严厉查处。

(八)矿领导下井带班,必须突出现场安全管理重点及边远地点检查。检查安全管理重点及边远地点的次数不少于带班次数的50%。副总工程师每月检查安全管理重点及边远地点的次数不少于9次。

(九)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调度掌握各单位下井带班的月度计划安排和每班实际带班情况,并负责对下井带班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奖惩。

(十一)其它

1. 各单位必须完善人员定位系统,任何人不得私自修改后台数据库资料,需要升级的报公司安全部同意后方可实施。各单位井口工业视频系统必须具备存储功能,且存储历史记录时间不得少于 1年。

2、驻矿安全站负责对矿领导带班下井次数、对下井带班路线和记录核实,并形成报告备案,并对报告的属实性负责。一经发现弄虚作假,扣除当月绩效工资。

第八条 建立矿领导下井带班班前会制度。

(一)下井带班班前会是指由矿井下井带班人员于交接班前组织本班井下区队跟班管理人员召开的安全生产碰头会。班前会由带班人员负责组织,在规定的时间内召开,不能与区队班前会冲突,区队跟班人员必须参加本区队当班(组)班前会。

班前会会议地点要固定。参加人员为跟班矿领导、跟班区队长、科室带班管理人员;时间为区队班前会前不低于30分钟。

(二)班前会重点由调度室通报上一班安全生产重点、存在的隐患、上班跟班领导汇报的情况;带班领导必须查看上一班井下和岗位汇报记录,分析本班次的工作重点;要针对性安排本班安全重点、排查可能存在的隐患、本班需要解决的隐患。

(三)建立下井带班班前会记录。班前会记录由各单位调度室负责并保存,必须认真记录会议内容并存档备查。所有与会人员必须在会议记录上亲笔签字。

(七)公司对下井带班班前会规定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发现组织不认真、会议质量差、流于形式、记录不认真、伪造记录、对问题或隐患的排查、整改、落实不到位等情况的,追究班前会组织者责任。

第九条 完善矿安全办公会和各类专业会议制度

(一) 矿长(总经理)安全办公会

矿长(总经理)安全办公会是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矿长(总经理)实施安全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安全办公会是专题研究矿月度安全工作总结和安排、隐患治理、质量标准化、安全奖罚、重大安全事项、安全投入、安全制度、文件审定、上级安全文件传达学习;安全办公会参加人员为所有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矿级领导、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驻矿安监站负责人;必要时基层区队负责人邀请参加;安全办公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由矿长(总经理)安排或安全矿长提议增加;安全办公会由安全矿长协助组织,会议应提前就规定的内容准备,并形成文字材料,需要提交办公会研究的内容必须明确,需要

表态的必须形成意见,保留和反对意见的必须记录下来,以便责任追究,矿长(总经理)是会议主持人和最终决策人,在汇总参会人员意见后必须对所有会议事项作出最终意见和决策,会议固定专人记录,会议必须形成安全办公会会议纪要并编号,与会议记录一起专门存档;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授权专人按照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考核的原则进行会议跟踪落实,并在下次安全办公会进行汇报。

(二) 总工程师技术例会

总工程师技术例会是总工程师技术管理体系业务保安的专业会议,会议内容包括技术方案论证、生产接续与计划、通防和防治水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技术创新项目、灾害预防与处理措施等;每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由总工程师主持,副总工程师,各科室技术负责人等参加。会议由生产技术科提前准备资料,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并备查。

(三) “一通三防”专业例会

“一通三防”专业例会是研究“一通三防”技术和管理的专题会议,由通风副总或安全副总主持,总工程师参加,每月一次,主要研究“一通三防”技术方案和措施、瓦斯抽采计划、防灭火情况、通防质量标准化、安技措计划、月度通防隐患排查和治理、传达上级安全管理文件等;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并备查。

(四) 机电运输专业例会

机电运输专业例会是研究矿井机电运输系统技术和管理的专题会议,由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主持,每月一次,主要研究机电运输质量

标准化达标、隐患排查和治理、设备选型与配套、设备运行状况可靠性分析、传达上级文件和要求等,机电科准备会前资料,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并备查。

(五) 顶板管理专业会议

顶板管理专业会议是研究矿井支护和工作面顶板控制技术和管理的专题会议,由生产矿长或技术副总主持,每月一次,重点研究分析矿井井下掘进支护方式、锚杆和架棚支护参数选择、月度内支护检查结果通报、巷道检查和修护计划、掘进接续计划、工作面顶板情况分析和控制措施、矿压分析等。由生产技术科准备资料,形成会议纪要并备查。

(六) 早调会和日安全生产协调会

1、早调会:由矿长主持,副总工及以上矿领导、安监站长、区队队长、各科室科长参加;由调度室主任汇报上日安全情况、产量、进尺情况、生产事故影响和追查通报、隐患整改情况、领导安排的事项落实情况及当日需要解决的工作安排;由安全科负责通报矿领导及管理人员下井检查的隐患和处理情况,“三违”情况通报、上级行管部门安全检查通报并落实处理意见、安全罚款通报等,其他矿领导当日安排;上级紧急文件和事故通报等,矿长要对重点事项强调和安排。

2、安全生产协调会:由生产矿长主持,协调安全生产工作、隐患整改、月度工作落实、质量标准化工程、检查通报重点工程如安装、拆除调

度安排等等,协调会各单位提出的问题生产矿长必须做出安排,调度室或生产技术科必须跟踪落实,并在下次会议汇报。

第十条 “三违”治理

“三违”治理所有管理人员的责任,能源公司下达的“三违”治理指标仅包括矿副总工及以上领导、子公司副部长级及以上管理岗,其他人员由各公司、各矿自行管理考核;月度出勤不够的按比例减少;要严格按照“三违”界定标准执行,不得扩大或凑数;不得上半月松下半月集中抓;不得避重就轻;“三违”追究严格按照要求,不得走过场;具体见能源公司《“三违”界定和管理规定》。

在安全检查过程中查出的“三违 ”,按其严重程度,分层级逐级追究责任。能源公司或上级(县级行管部门、安监部门)查出的 “三违”,属于严重“三违 ”的,追究到单位分管副职,属于较重“三违 ”的,追究到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副矿级以下各层级责任追究,由单位负责,追究情况由能源公司专业检查人员审查把关后,报能源公司安全部门汇总存档。能源公司专业检查人员必须结合现场当时实际,认真负责联责追究审查工作,确保责任追究适当、到位。

第十一条 隐患排查和治理

各矿是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隐患排查全面、彻底与否,体现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发现隐患的能力;治理隐患的及时反映各级管理人员

对待隐患的态度;处理隐患的措施得当并根治重复隐患反映矿级领导治理隐患的能力。

1、隐患归类:按照隐患严重程度对隐患分级为A、B、C、D

2、隐患排查分级管理:班组、区队和业务科室、矿井。班组要在作业前对所在生产区域进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区队每天对本区域内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及时安排整改,并报业务科室;业务科室加强对区队排查及整改工作的指导,并认真排查本专业安全生产隐患,报专业领导和安检部门;专业领导和安检部门对专业、单位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及整改措施,要及时向本单位主要领导汇报,认真落实整改。

(1)隐患管理范围:

分级排查出的隐患,本矿管理人员下井跟班、检查工作检查出的隐患,上级包括行业主管部门检查出的隐患。

(2)隐患整治流程

矿自己排查和检查发现的隐患,由排查单位向矿安全部门书面提交隐患排查表,下井检查的隐患由安全部门统一搜集、整理、确认;上级部门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下达的隐患检查表,所有隐患矿要按照“四定”(定时间、定标准、定措施、定责任人)、“四签字”(隐患区队、业务科室、专业领导、安全部门)的原则落实整改,实现闭环管理,驻矿安监站负责验收确认,各类隐患必须全部录入安全隐患闭环管控信息系统,由系统自动考核。对不录入或不完全录入系统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对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必须责令立即停产、停运或停止作业,并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十二条 “安全红线管理”

“安全红线管理”是所有煤矿安全生产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警戒线”,“高压线”,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副职是抓好“安全红线管理”的责任人,对待“触线者”不得心慈手软。必须按照公司管理规定认真抓、持之以恒抓。

第十三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根据本办法,组织制定本单位管理人员安全履职行为考评细则,实行逐级考评,规范安全履职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安全小组负责对各矿副总及以上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监督检查和考核,考评实行百分制,季度抽查考评。东银同城负责对贵州各矿、西沟公司对所属二矿、能源公司对新吉克、明鑫两矿每月检查,月度检查结果报能源公司安全部,季度由安全小组考评,并进行公布。

第十五条 各单位分管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抓好分管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对下属管理人员安全履职行为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六条 单位必须排定安全管理重点检查、专业检查、专项检查计划和下井带班计划。安全管理重点检查计划必须明确检查人、检查地点和班次;专业检查必须明确检查范围、路线、检查负责人;专项检查必须明确检查的目标和专项工作的要求;以上必须在检查结束后形成

纪要,查出的问题属于安全隐患的纳入隐患闭合管理,计划一旦排定,不得随意变更,特殊情况须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同时要记录变更原因备查。严禁上半月下井少,下半月突击下井应付下井次数考核,每月 28日前,将下月计划及上月检查计划完成情况报公司安监部。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安全检查都要落实“菜单式”检查。编制并填写“菜单式”检查表,检查表一式三份,经检查人员、陪检人员、单位领导签字后,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交考核部门,一份由本人留存。 第十八条 单位管理人员因公外出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必须由单位写出书面证明并盖单位公章,报能源公司安全部门核实。

第十九条 各级检查、考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履职行为考评档案,专人管理。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 2年。

第二十条 其他

1、本文件2014年下半年仅作为评价各级管理层安全履职到位的依据,不纳入安全业绩考核,但月度和季度考评工作仍然进行,结果在公司内部公布通报。

2、副总工程师标准和考核同同专业副矿级领导一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于能源公司。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oko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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