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问题的文献综述
更新时间:2023-11-30 15:51: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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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问题的文献综述 邵凌云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法学 51班 2265115 罗良 职称: 讲师
200 8年6月20日 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
题
姓 学 专
班学
指导教师
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问题的文献综述
法学专业学生 邵凌云 指导教师 罗良
摘要:公众人物是公民,是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中的自然人。公众人物作为社会大众中的一员,无可争议地享有隐私权。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不能无条件地对抗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要受到公共利益、公众知情权、权利人同意及公共场所等必要限制。这是法律在利益冲突面前不得不作出的一种权衡和选择,是不得已的事情。仅仅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决定他们作出的牺牲,让他们对自己的一些权利内容造成的损害应当适当容忍。我们应该合理解决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公众知情权等之间的冲突。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保护
On Public Figure's Right of Privacy
Student majoring in Law SHAO Lingyun Tutor LUO Liang
Abstract: The public figure is the citizen,and the natural person in the civil lawstipulation as civil main body as well As a member of social populace,the public figure indisputably enjoys the right of privacy.But public figure's right of privacy cannot unconditionally resist the social public’s right to know,but should be limited by the public interest,the public’s right to know,the public’s agreement,the public place and so on.This is a kind of necessary measure and choice in the case of the law between benefits and conflicts.Only in such a situation,the legal decision,which is paid by the sacrifice,lets them tolerate the harm and damage which results from the laws.We should reasonably understand the conflicts between the public figure’s right of privacy and the social public’s and so on. [1] Keywords: The public figures; Right of privacy; Stricture; Protection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公众人物对于社会具有着一定的影响力,其隐私权的保护等问题一直是法学界所关注的问题。本文试对当前学术界有关公众人物隐私权问题的相关研究成果加以总结,以便对进一步深化上述问题的研究有所裨益。
一、隐私权的概述
(一)隐私权的概念
世界上很少国家用立法对隐私权作出明确的定义。但学术界有关隐私权的内涵存在着诸多的观点。
1
国外通说认为隐私权是指个人对其私人领域的一种控制状态,包括是否允许他人对其进行亲密的接触的决定和他对自己私人事务的决定。
台湾学者较有代表性的隐私权定义是隐私权是对个人私生活的保护,使每个人能安宁居住,不受干扰,未经本人同意,其与公众无关的私人事务,不得刊布或讨论,尤不得做商业上的用途。
我国学者观点主要分为两类:一种是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另一种观点认为隐私权是事关个人生活信息是否公开的权利,是自然人对其隐私的控制权,亦即私人生活不公开权。[2]
(二)隐私权的法理基础
隐私权作为民法或普通法上的权利已是不争的事实。隐私权何以必要,何以成为宪法权利?目前学者关于隐私权法理基础或基本价值的观点可以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类:
1.人格理论
该理论认为,人格完善乃是个人发展与幸福生活追求的必要条件。隐私事务、隐私信息和隐私空间等的背后是一个人对其人格的自治与主张,是对个性生活的自主安排,这是追求自身幸福和人格尊严的必然要求。不少国家宪法明确规定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条款,其意义正在于彰显和保障这种个性与自由。
2.独处理论
该理论最初基于传统自然法理论产生,认为隐私权是一种“单独而不受干扰的权利”,它是从个人自由权、财产权、追求幸福等权利中演化而来并借由侵权法予以保障的一种权利。托马斯·库利法官是第一个将隐私权定义为“不受干扰的权利的人”。大陆法系国家的判例和学说还常将隐私权称为“忘却权”,此种权利允许个人享有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发展个性所必要的安宁和清净。
3.信息控制理论
即隐私权存在的基础在于个人对信息的控制,这是比较流行的隐私权定义。艾伦﹒威斯丁对隐私权的定义是:个人,团体或公共机构所享有的自助决定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在何种程度上与他人沟通自己的信息的权利。
4.亲密关系自治理论
该理论将社会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做出分界,划出专属个人“亲密关系”的领域并给予保障,避免国家、社会和个人的侵入。“亲密关系”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形的住宅、身体以及无形的谈话以及各式各样的资讯,个人在该领域拥有高度自治权,隐私权的本质在于保障个人的私密关系领域不受侵害。[3]
(三)公众人物及其隐私权的特性 1.公众人物的界定
公众人物是在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瞩目关注,并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包括以下几类:
(1)党政官员、公职候选人等政要人物
这些人物因其在政治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处于权力阶层,为社会知晓和关注,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为防止这些人物权力滥用,其名誉、隐私权需要得到限制,以制约他们的特权的滥用。
(2)文艺界、影视界、体育界等明星
各界明星是社会生活中出类拔萃者,深受公民的推崇,其工作、生活等都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联系,对社会公序良俗有着深刻的影响。因此,也必须对其名誉、隐私权的行使加以限制。
(3)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科技界、企业界等社会各界知名人士
2
知名人士一方面为社会作出了贡献,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创造者;另一方面他们成名后,受到社会的关注,一言一行都对社会公共利益有着深远影响,其名誉、隐私权的保护也因此受到削弱和限制。
(4)其他公众人物
主要有附属性公众人物和偶然性公众人物等非自愿性公众人物。前者包括高级领导的家庭成员、身边工作人员以及领导干部犯罪案件中的共同犯,他们都有可能成为公众知晓的人物。如成克杰特大受贿案中的成的情妇李平就属这类人物。后者主要是指因一些偶然性因素而一夜成名的人物。
此外,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严重违纪人员和其他公序良俗的违背者属于转化性公众人物。他们因其犯罪、违法、违纪和反道德行为必将受到社会关注,使其成为反面的社会公众人物。他们本身就是社会公共利益的破坏者、危害者,因其不良行为而导致名誉、隐私权的保护被削弱。[4]
2.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性
与普通公民相比,公众人物隐私权具有特殊性,学术界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特点存在不同的认识,并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1)公众兴趣说
公众人物因其特殊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其生活和工作都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和兴趣。
(2)公共利益相关说
由于公众人物具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所以公众人物的工作、生活、言行举止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甚至构成了公共利益的重要内容。
(3)法律保护限制说
有权利就有义务,有权力就有限制。公众人物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拥有更多的权力和地位,在权利的行使上同样受到限制,在隐私权方面享有的法律保护范围就要比普通公民小。当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的天平就要向公共利益倾斜。
(4)知情权冲突说
知情权是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按其内容划分为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公众知情权和个人知情权。知政权指公民享有的知道国家事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及背景资料的权利;社会知情权是对一切社会公共权力机构、公众团体的知情权;公众知情权是指在对公众人物的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是指公民了解与自己有关的他人的情况和资料的权利。隐私权重在保护个人信息,具有保守、封闭和自控的特点;知情权重在公众了解社会各种信息,具有公开、开放和外向的特点,二者具有天然的对抗性。该冲突反映到公众人物身上就更突出和尖锐。[5]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原因
由于公众人物隐私权存在的特殊性,因而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在予以保护的同时应当做出必要的限制,是学术界业已达成的共识。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理论依据进行了探讨,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一)社会交往说 专家认为,社会交往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础。公众人物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中很多人为成名成家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并为之进行了远多于常人的一系列的社会交往活动。在这些活动中,他们的许多个人情况因交往的需要而展现在大众的面前。因此,他们对这部分隐私所享有的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譬如,一个希望实现自己政治抱负的公职候选人,为了竞选成功就必须与选民进行交流,在此过程中他必须将自己的
3
许多私人情况公之于众,并接受选民的审查与考验。而一个歌手为了成为鲜花簇拥的明星则需要获得公众的认同,因此他必须频繁地出现在公众面前,参与一切可以让他提高知名度的活动。
概而言之,社会交往是制约公众人物隐私的重要因素,一般情况下,参加的社会交往越多,展现在公众面前的个人情况也会越多,隐私的范围也会相应缩小。公众人物的公众身份就代表了他们有着远广于常人的社会圈子,自然有着更多的社会交往活动,隐私权的范围就不可避免的受到影响。
(二)公共利益说
有专家认为,公共利益代表的是群众利益, 共同利益。公共利益对社会这一共同体的维持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 任何一个社会, 如果没有利益的内在一致性, 就失去了其存在和运行的基本条件和基础。隐私权作为个人所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它保护的是个人私事, 但个人私事有时和公共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一个人自身的学识、道德修养、健康情况、家庭组成、成长经历、财产状况等个人情况对于一般民众而言, 自然属于隐私, 与公共利益关系不大, 但对于政治性公众人物而言, 这些个人状况对其能否适当履行其公共职责有一定的影响作用, 已不再是单纯的个人信息, 而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联系。非政治性公众人物的一些个人信息、举止行踪, 尤其是与其职业相关的那一部分信息, 都具有一定的社会属性, 也与社会公共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当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关联在一起, 从而出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时候, 优先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是不容置疑的。[6]
(三)利益权衡说
有学者认为,从利益分析的角度,公众人物已经从社会得到了普通人无可比拟的物质和精神利益,牺牲或让渡部分隐私方面的利益以取得利益平衡和社会公平,满足公众的兴趣,保存公众的利益。公众人物借助于媒体的报道获得了日渐提高的声望, 从而获得更多的利益,而且有更多机会保护自己, 当媒体上出现不利己的信息时,可随时发表声明澄清, 而其对有关公共事务的信息作贡献的方式也是被动的——只要求他们比常人更能容忍媒体对他们的报道和监督。因此应当允许新闻媒体在其隐私领域有限度地扩展中来满足公众兴趣。因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情权相比,后者更具有合理性。
(四)满足公众兴趣说 该学说认为,当多数人对某个人或某件事产生了知情的愿望时,即产生了公众兴趣。许多公众人物的利益往往来源于公众的关注,他们借助于媒体扬名,享有更多的社会资源。既然受益于公众的关注、媒体的宣传,为了满足公众合理兴趣,公众人物的某一些相关信息也就失去了保护意义。[7]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法律规制
(一)限制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制度的主要内容
学术界普遍认为,应当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加以限制,许多专家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制度的主要内容提出了不同的设想。
1.财产申报制度说
该制度是各国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一种比较通行的制度,特别是对于公务员群体,更是一种廉政建设的必备制度。这种制度是通过法律和制度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给予合法和合理的限制,同时借助于新闻媒体、专门监督机构以及社会公众以保障该制度的有效实施。[8]
2.重大事项申报制度说
4
有专家认为,公众人物的地位特殊,比普通公民更容易更有机会和能力谋取私利,所以公众人物应对自己某些涉及隐私的重大事项和个人行为依法报告。
3.私生活禁忌制度
有专家认为,当公众人物的私生活与权利的运行,职务要求存在合理关联,或者是会对社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时,其个人生活必然受到国家法律,制度和社会舆论的必要限制甚至是禁止。如不得私自会见某些人、不得与何种人结婚、不得做某些会产生恶劣影响的事情等等。[9]
(二)完善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基本的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制度,而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限制应是一种全面的机制,涉及立法、司法、政府、舆论和社会公众等方方面面,因而学术界对完善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制度提出了很多有益的建议,其中主要存在以下不同观点:
1.完善立法说
有学者认为,应当设立公民名誉权、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例外。我国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大量的司法解释都对隐私权保护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但却没有作例外的规定。因此,应该在立法上加以完善,在公民名誉权、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设置例外性规定,即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应有专门条款予以规定或另行立法规定。这些学者认为,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和限制另行立法规定,是有宪法依据的。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10]
同时,也有学者提出,要加快新闻立法的步伐。我国的新闻法酝酿已久,但一直没有出台。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和跨国加入世贸组织,必然要求健全新闻立法。将新闻舆论监督权的保护,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这是新闻事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也完全符合国际法制的通行惯例。
此外,学术界还提出,应当加快信息公开法的立法步伐。为更好解决知政权与政府官员隐私权的冲突,国外有40多个国家颁布了统一完整的信息公开法,例如美国1966年的《信息自由法》、 1982年加拿大的《信息公开法》、1996年韩国的《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等。而我国仅仅在广州、深圳、上海和成都等地先后颁布了相关的信息公开法,还没有出台正式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尚在酝酿中。为此,我们应借鉴学习国外立法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信息公开法》。
2.加强司法保护说
有专家认为,应当实行公众人物隐私权案件公开开庭审理。我国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公开开庭制度,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一律规定:有关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因此,我国法院对涉及到公民隐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由于三大诉讼法没有规定涉及公众人物隐私案件可以公开审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也就受到了与普通公民同等的保护,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人民法院要在立法完善基础上,在司法环节上实行公众人物隐私案件公开开庭审理。[11]
3.控制社会舆论说
有专家认为,应当建立公众人物隐私的曝光特许制度。对公众人物的犯罪、违法、违纪、违反道德等不良行为实行曝光特许,大众传媒可以公开披露。因为公众人物社会地位越高、职权越大,与公共利益相关等程度也就越高,这些公众人物无论公务活动还是私人生活都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其不良行为会构成对社会公序良俗的严重危害,新闻舆论有责任加以披露。
4.政府自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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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家认为,应当实行重要官员个人情况申报公示制度。为确保党政官员的公务廉洁和勤政高效,公开选择各种高素质的领导干部和管理人才已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这种趋势最突出的特点就在于其运行的公开性。即对各级党政主要官员的个人学识、财产和家庭成员等有关情况也进行任前公示,将拟任职人员的个人才识、工作经历、财产、家庭状况予以公示,听取公众反馈意见,再予综合考虑。这种制度将促进党政官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的科学、有效、公开的监督机制的形成。公示制度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就是对重要公职人员的隐私权的限制。[13]
以上综述可以看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与限制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不仅关系到公众人物本身,而且对于社会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学者们对公众人物隐私权问题也做了多方面的探讨。但我个人认为,我们应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运用多种方法,建立起公众人物隐私保护与限制的综合体系,并切实做好各个环节的具体工作。
参考文献:
[1] Brian R Leiter.Morality and The Law:Bowers and The Right To Privacy[J].Springer New York,2000
(9).
[2] 魏定仁主编. 宪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3] 张军.宪法隐私权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6) [4] 王利明.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J].中州学刊.2005(2). [5] 熊艳峰.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限制[J].文史博览.2007(6). [6] 杜俊伟.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弱化和限制[J.邵阳学院学报.2005(2). [7] 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 [8]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 [9] 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 [10] 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11] 王利明.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3(2). [12] 王喜迎.公众人物隐私权案例评析[J].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07(2). [13] 宣圣文.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D].合肥:安徽大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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