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细则(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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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技术细则

吉林省林业厅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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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统一我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26424-2010)、《森林资源术语》(GB/T 26423-2010)、《林地分类》(L Y/T 1812)、《林业地图图式》(LY/T 1821-2009)、《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2003年4月颁发,林资发[2003]61号)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林业局、财政部(林策发[2009]214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2005年版《吉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细则》进行重新修订,制定本细则,供各县(市、区、局)进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时使用。

第二条调查任务与作用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森林经营管理单位或行政区域为调查总体,为满足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林业区划规划、指导森林经营管理等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主要任务是:

1.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

2.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

3.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

4.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意见。

其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但不能作为林地、林木权属界定的依据。

第三条调查范围与内容

一、调查范围

以森林经营管理单位为调查总体时,应调查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土地;以行政区域为调查总体时,一般只调查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非林地只做一般性调查记载。

二、调查内容

(一)调查基本内容

1.核对调查范围的各级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

2.调查各类林地面积及其权属;

3.调查各类森林、林木蓄积;

4.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

5.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

6.林业用地变化情况调查;

7.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资源管理地理信息系统。

(二)专项调查内容

依据各地的森林资源特点、经营目标、调查目的,以及以往资源调查成果的可利用程度等情况,由调查会议研究确定专项调查内容以及专项调查的详细程度。

1.森林生长量和消耗量调查;

2.森林土壤调查;

3.森林更新调查;

4.森林病虫害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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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森林火灾调查;

6.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

7.生物量调查;

8.湿地资源调查;

9.荒漠化土地资源调查;

10.森林景观资源调查;

11.森林生态因子调查;

12.森林多种效益计量与评价调查;

13.林业经济与森林经营情况调查;

14.提出森林经营、保护和利用建议;

15. 其它专项调查。

第四条调查总体蓄积量控制及调查因子精度要求

一、国有林业局、中东部山区和半山区县(市)以及三北地区森林覆盖率≥20%的县(市、区)必须进行抽样控制调查;三北地区森林覆盖率<20%的县(市、区)采用抽样与标准带相结合的调查方法控制。

二、调查总体蓄积量控制精度要求(可靠性95%)

(一)总体抽样控制精度根据调查总体地理位置及单位性质确定:

1.国有林业局活立木总蓄积量精度要达到95%以上。

2.中东部山区半山区县(市)活立木总蓄积量精度要达到90%以上。

3.三北地区县(市)国有林业局活立木总蓄积量精度要达到85%以上。

(二)在抽样总体内,采用机械抽样、分层抽样等抽样方法进行总体蓄积量抽样控制调查,样地数量要满足抽样控制精度要求。

(三)样地实测采用每木检尺方法。根据样地样木测定的结果计算样地蓄积量,并按相应的抽样理论公式计算总体蓄积量、蓄积量标准误和抽样精度。

(四)当总体蓄积量抽样精度达不到规定的要求时,要重新计算样地数量,并布设、调查增加的样地,然后重新计算总体蓄积量、蓄积量标准误和抽样精度,直至总体蓄积量抽样精度达到规定的要求。

(五)将各小班蓄积量汇总计算的总体蓄积量与以总体抽样调查方法计算的总体蓄积量进行比较:

1.当两者差值不超过±1倍的标准误时,即认为由小班调查汇总的总体蓄积量符合精度要求,并以各小班汇总的蓄积量作为总体蓄积量。

2.当两者差值超过±1倍的标准误、但不超过±3倍的标准误时,应对差异进行检查分析,找出影响小班蓄积量调查精度的因素,并根据影响因素对各小班蓄积量进行修正,直至两种总体蓄积量的差值在±1倍的标准误范围以内。

3.当两者差值超过±3倍的标准误时,小班蓄积量调查全部返工。

三、目测与实测调查小班主要测树因子精度

1.树种组成精度要达到90%以上。

2.平均树高精度要达到90%以上。

3.平均直径精度要达到90%以上。

4.平均年龄精度要达到80%以上。

5.郁闭度精度要达到90%以上。

6.每公顷断面积精度要达到85%以上。

7.每公顷蓄积精度要达到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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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每公顷株数精度要达到90%以上。

四、活立木总蓄积生长量精度

国有林业局、县(市)活立木总蓄积生长量精度要达到85%以上。

五、县(局)级复位固定样地复位率要达到95%以上,样木复位率要达到96%以上。

第五条调查间隔期

森林资源二类调查间隔期一般为10年。在间隔期内各地可根据需要进行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

第六条调查承担单位资质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必须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乙级以上)承担。对非持证单位完成的调查成果,森林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承认。

第七条新技术应用

采用本细则规定之外的调查新技术、新方法时,调查承担单位应事先提出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并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在调查中应用。使用新技术和新方法调查的成果应符合本技术细则规定。

第八条调查制度

一、调查任务上报审批制度

被调查单位每年12月份将开展二类调查的计划上报省厅,由省林业厅统一下发文件,明确调查经费来源、完成任务时间及承担单位。

二、外业检查验收制度

实行厅、院、被调查单位检查验收制度,外业实行调查单位自检,被调查单位跟踪检查,厅组织检查验收制度。

三、调查会议制度

(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行调查会议制度。

(二)调查前,开展规划设计调查的单位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或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持召开第一次调查会议,召集政府有关部门、经营单位、调查承担单位,以及与当地森林开发、经营、利用关系密切的单位参加。组织、协调、确定规划设计调查的重大事项,落实调查经费,讨论、审定调查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明确调查工作中各部门、各单位的任务和责任。

(三)调查结束后,规划设计调查成果应反馈被调查单位进行审核校对,审核校对通过后,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主持召开由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参加的第二次调查会议,对调查成果进行审核。调查成果经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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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技术标准

第九条地类

土地种类简称“地类”,依据土地的现实利用方式和森林植被覆盖特征进行划分。包括林地和非林地2个一级地类。

地类划分的最小面积是0.067hm2(1亩)。

一、林地

(一)有林地

由乔木(含因人工栽培矮化形成的乔木林地)树种组成、郁闭度0.20(含)以上、连续面积大于0.067hm2(含)以上的林地(片林或林带)。其中,乔木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4m或林冠冠幅水平投影宽度在10m以上(计算林带宽度时,从林带外侧树木的中心开始每侧加3m);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且缺损面积大于0.067hm2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林带的带距≤8m时,按两条林带的具体情况和周边地类确定是片林还是林带。

1.纯林

一个树种蓄积量(未达起测径级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积量(株数)的65%以上的有林地。

2.混交林

任何一个树种蓄积量(未达起测径级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积量(株数)不到65%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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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二)疏林地

由乔木树种组成、连续面积大于0.067hm2、郁闭度在0.10~0.19之间的林地。

(三)灌木林地

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包括采取人工措施)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经营灌木林为目的或起防护作用,连续面积大于0.067hm2、覆盖度在30%以上的林地。其中,灌木林带行数应在2行(含2行)以上且行距≤2m;当灌木林带的缺损面积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且面积大于0.067hm2时,应视为两条灌木林带;两平行灌木林带的带距≤4m时按两条林带的具体情况和周边地类确定是片林还是林带。

1. 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分布在年降雨量400mm以下的干旱(含半干旱、干旱、极干旱)地区,或乔木垂直分布上限以上,专为防护用途,且覆盖度大于30%的灌木林地,以及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目的进行经营的灌木经济林(具体范围按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4]14号的规定执行)。

包括白城市、松原市各县(市、区)和长白山脉1800米以上的灌木林;人工栽植的苹果、梨、杏、桃等亚乔木、灌木的经济林。

2. 其他灌木林地:不符合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的其它灌木林地。

(四)未成林地

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后在成林年限前分别达到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合格标准的林地。

1. 未成林造林地:人工造林(包括植苗、播种、分殖造林)后小于成林年限,造林成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分布均匀,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①人工造林成活率85%或保存率80%以上,其中年均等降水量线400mm以下地区造林成活率为70%或保存率65%以上。

成活率41%至84%(年均等降水量线400mm以下地区69%)的按未成林造林地填写,小班特点注明“需补植”。

②飞播造林后成苗调查苗木3000株/hm2以上或飞播治沙成苗2500株/hm2以上,且分布均匀。

2. 未成林封育地:采取封山育林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后,小于成林年限,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上,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不同营造方式成林年限表

(五)苗圃地

固定的林木和花卉育苗用地,不包括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种质基地等种子、种条生产用地以及种子加工、储藏等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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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无立木林地

1. 采伐迹地:采伐作业后3年内保留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2. 火烧迹地:火灾后3年内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3.其它无立木林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林地:

①造林更新后,成林年限前达不到未成林地标准的造林地;

②造林更新达到成林年限后,未达到有林地、灌木林地或疏林地标准的林地;

③已经整地但还未造林的林地;

④不符合上述林地区划条件,但有林地权属证明,因自然保护、科学研究、森林防火等需要保留的土地。

(七)宜林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宜林沙荒地和其他宜林地。

1. 宜林荒山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标准,规划为林地的荒山、荒滩、荒沟、荒地等。

2. 宜林沙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标准,造林可以成活,规划为林地的固定或流动沙地(丘)、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等。

3. 其他宜林地:除以上两条以外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其他土地。

(八)辅助生产林地

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含配套设施)用地和其他具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

1.林业耕地

林地范围内,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2.林业沼泽地

林地范围内,沼泽化的土地。

3.林业设施用地

主要包括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用地;贮存种子、苗木、木材和其它生产资料的设施用地;集材道、运材道;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用地;供水、供热、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用地;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4.林业其他用地

其它具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主要包括岩石裸露、水库、河流等。

二、非林地

指林地以外的耕地、牧草地、水域、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及其它用地。

(一)耕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二)牧草地

指以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三)水域

指陆地水域和水利设施用地,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坑塘、苇地、滩涂、沟渠、水利设施等。

(四)未利用地

指未利用和难利用的土地,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岩石砾地等。

(五)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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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建造建筑物、构造物的土地。包括工矿建设用地、城乡居民建设用地、交通用地、其他用地等情况。

第十条工程类别

主要是为了满足国家六大林业重点工程森林资源管理和生态状况评价的需要。通过查阅验收、设计、规划等材料确定小班或样地所在的工程类别。

如果工程类别重叠,在天保工程区范围内,按下列顺序确定:退耕还林还草工程(退耕)、国家自然保护区(国保)、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地保)、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工程(速丰)、其它(其它);非天保工程区工程类别如果工程类别重叠,确定顺序为退耕还林还草工程(退耕)、国家自然保护区(国保)、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地保)、三北防护林工程(三北)、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工程(速丰)、其它(其它)。

1.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长白山保护局。

2.三北等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三北防护林。

3.退耕还林工程

4.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5.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工程

6.其它(五大林业重点工程之外)

第十一条森林类别

按照主导功能的不同将森林资源分为生态公益林(地)、商品林(地)及其他(未纳入两类的林地)三个类别。生态公益林(地)划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地)、省级公益林(地)和县局级公益林(地)。

(一)生态公益林(地)

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存种质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和其他林地,包括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

1.国家级公益林(地):执行细则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地)。国家公益林划分标准执行《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 号)。

①江河源头:重要江河干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20公里,汇水区江河两侧最大20公里以内的林地;流域面积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汇水区,自源头起始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

主要有第二松花江、头道松花江、二道松花江、饮马河、拉林河、图们江、鸭绿江、浑江、东辽河、绥芬河。

②江河两岸:重要江河干流两岸[界江(河)国境线水路接壤段以外]河长在150公里以上、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以内的林地。

主要有松花江、第二松花江、头道松花江、二道松花江、辉发河、饮马河、嫩江、洮儿河、霍林河、拉林河、卡岔河、牡丹江、东辽河、图们江、珲春河、鸭绿江、浑江。

③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林地。

指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天佛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与缓冲区内的林地。

④湿地和水库:重要湿地和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以内的林地。

水库:年降水量400—1000毫米地区库容3亿立方米的水库有石头口门水库、白山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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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水库、云峰水库、月亮泡、五间房,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地区库容0.5亿立方米以上水库。

⑤边境地区陆路及江河接壤的国界线以内10公里的林地。鸭绿江、图们江包括的县(市、区)。

⑥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集中连片30公顷以上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

⑦天保工程区(国有林业局、经营局)以禁伐区为主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树种为优势树种,以小班为单元,集中分布、连片面积30公顷以上的天然林。

⑧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区划界定为国家级公益林的小班。

2.省级公益林(地):根据省有关规定标准划定,并经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公益林(地)。

3.县局级公益林(地):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地);根据相关技术规定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用林(不含已划定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

(二)商品林(地):以生产木材、薪材、干鲜果品和其它工业原料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和其他林地,包括用材林(地)、薪炭林(地)和经济林(地)。

(三)其他:指未纳入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的林地。

第十二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

区划界定为国家级公益林的,要划分保护等级。划分标准见3表。

第十三条林种

一、分类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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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和灌木林地根据经营目标不同,分为五个林种、二十三个亚林种,分类系统见表4。

表4 林种分类系统表

(一)防护林

以发挥生态防护功能为主要目的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和灌木林地。

1.水源涵养林

以涵养水源、改善水文状况、调节区域水分循环,防止河流、湖泊、水库淤塞,以及保护饮用水水源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和灌木林地。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为水源涵养林:

(1)流程在500km以上的江河发源地汇水区,主流与一级、二级支流两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层山脊以内;

(2)流程在500km以下的河流,但所处地域雨水集中,对下游工农业生产有重要影响,其河流发源地汇水区及主流、一级支流两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层山脊以内;

(3)大中型水库与湖泊周围山地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0m以内,小型水库与湖泊周围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250m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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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 水库与湖泊等级划分标准

注:库容量或蓄水量小于10万m3者为山塘。

(4)保护城镇饮用水源的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和灌木林地。

2.水土保持林

以减缓地表径流、减少冲刷、防止水土流失、保持和恢复土地肥力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和灌木林地。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为水土保持林:(1)坡度在25度以上,森林采伐后会引起严重水土流失的;

(2)土层瘠薄,岩石裸露,采伐后难以更新或生态环境难以恢复的;

(3)主要山脊分水岭两侧各300m范围内的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和灌木林地。

3.防风固沙林

以降低风速、防止或减缓风蚀、固定沙地,以及保护耕地、果园、经济作物、牧场免受风沙侵袭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和灌木林地。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划为防风固沙林:

(1)强度风蚀地区,常见流动、半流动沙地(丘、垄)或风蚀残丘地段的;

(2)与沙地交界250m以内和沙漠地区距绿洲100m以外的;

(3)其它风沙危害严重地区的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和灌木林地。

4.农田牧场防护林

以保护农田、牧场减免自然灾害,改善自然环境,保障农、牧业生产条件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划为农田牧场防护林:

(1)农田、草牧场境界外100m范围内,与沙质地区接壤250-500m范围内的;

(2)为防止、减轻自然灾害在田间、草牧场、阶地、低丘、岗地等处设置的林带、林网、片林。

5.护岸林

以防止河岸、湖岸、海岸冲刷崩塌、固定河床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划为护岸林:

(1)主要河流两岸各200m及其主要支流两岸各50m范围内的;

(2)堤岸、干渠两侧各10m范围内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

6.护路林

以保护铁路、公路免受风、沙、水、雪侵害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和灌木林地。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划为护路林:

(1)林区、山区国道及干线铁路路基与两侧(设有防火线的在防火线以外)的山坡或平坦地区各200m以内,非林区、丘岗、平地和沙区国道及干线铁路路基与两侧各50m以内;

(2)林区、山区、沙区的省、县级道路和支线铁路路基与两侧(设有防火线的在防火线以外)各50m以内,其它地区10m范围内的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和灌木林地。

7.其他防护林

以防火、防雪、防雾、防烟等其它防护作用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和灌木林地。

(二)特种用途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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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存物种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用于国防、森林旅游和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和灌木林地。

l.国防林

以掩护军事设施和用作军事屏障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和灌木林地。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划为国防林:

(1)边境地区沿国界10km范围的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和灌木林地;

(2)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军事设施周围的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和灌木林地。

2.实验林

以提供教学或科学实验场所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和灌木林地,包括科研试验林、教学实习林、科普教育林、定位观测林等。

3.母树林

以培育优良种子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和灌木林地,包括母树林、种子园、子代测定林、采穗圃、采根圃、树木园、种质资源和基因保存林等。

4.环境保护林

以净化空气、防止污染、降低噪音、改善环境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包括城市及城郊结合部、工矿企业内、居民区与村镇绿化区的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和灌木林地。

5.风景林

以满足人类生态需求,美化环境为主要目的,分布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度假区、滑雪场、狩猎场、城市公园、乡村公园及游览场所内的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和灌木林地。

6.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

位于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包括自然与文化遗产地、历史与革命遗址地的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和灌木林地,以及纪念林、文化林、古树名木等。

7.自然保护区林

各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内以保护和恢复典型生态系统和珍贵、稀有动植物资源及栖息地或原生地,或者保存和重建自然遗产与自然景观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和灌木林地。

(三)用材林

以生产木材及工业用木质原料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和灌木林地。

1.短轮伐期工业原料用材林

以生产纸浆材及特殊工业用木质原料为主要目的,定向培育的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和灌木林地。

2.速生丰产用材林

通过使用良种壮苗和实施集约经营,缩短培育周期,获取最佳经济效益,生长量达到相应树种速生丰产林指标要求的的有林地。

3.一般用材林

其他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未成林地和疏林地。

(四)薪炭林

以生产热能燃料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和灌木林地。

(五)经济林

以生产油料、干鲜果品、工业原料、药材及其他副特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有林地、未成林地和灌木林地。

1.果树林

以生产各种干、鲜果品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未成林地和灌木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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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食用原料林

以生产食用油料、饮料、调料、香料等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未成林地和灌木林地。

3.林化工业原料林

以生产非木质林产化工原料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未成林地和灌木林地。

4.药用林

以生产药材、药用原料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未成林地和灌木林地。

5.其他经济林

以生产其他林副、特产品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未成林地和灌木林地。

三、林种优先级

当某地块同时满足一个以上林种划分条件时,应根据先生态公益林、后商品林的原则区划。商品林按适地适树原则确定,公益林按以下优先顺序确定:

国防林、自然保护区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风景林、环境保护林、母树林、实验林、护岸林、护路林、其他防护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

第十四条树种(组)、优势树种(组)与树种组成

一、树种(组)

(一)针叶树种(组)

1.红松:红松、赤柏松。

2.云杉:鱼鳞松、红皮臭、沙松。

3.樟子松:樟子松、赤松、黑松、油松、长白松。

4.落叶松:长白落叶松、日本落叶松。

5.臭松:臭松。

6.其他针叶:国外松、上述单列之外的其他针叶乔木树种。

(二)阔叶树种(组)

7.水曲柳:水曲柳。

8.胡桃楸:胡桃楸。

9.黄菠萝:黄菠萝。

10.椴树:紫椴、糠椴。

11.柞树:柞树、黑桦。

12.榆树:榆树、春榆、裂叶榆、家榆、白榆、其它榆树。

13.色树:色木槭、拧筋槭、白牛槭。

14.枫桦:枫桦、岳桦。

15.白桦:白桦。

16.杨树:山杨、大青杨、小青杨、小叶杨、香杨、杂交杨、朝鲜柳、其它杨树。

17.柳树:大白柳、垂柳、旱柳、其它柳树。

18.其他阔叶:刺槐、花曲柳、青楷槭、花楷槭、假色槭、元宝槭、千金榆、上述单列之外

的其他阔叶乔木树种。

(三)混交树种(组)

19. 针叶混

20. 阔叶混

21. 针阔混

(四)经济树种(组)

22. 果树类:苹果、梨、桃、李、杏、枣、山楂、核桃、板栗、其它果树。

23. 食用原料类:文冠果、其他食用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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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药材类:杜仲、枸杞、黄柏、其它药材。

25. 工业原料类:栓皮栎、其它工业原料。

26. 其他经济类:蚕桑、蚕柞、其他经济树。

(五)其他灌木树种

27.栎灌

28.松灌

29.柳罐

30.其他灌木

二、优势树种(组)

在乔木林、疏林中,按蓄积量组成比重确定小班的优势树种(组)。按该树种(组)蓄积占小班(样地)总蓄积65%以上确定。

未达到起测胸径的幼龄林、未成林地,按株数组成比例确定,株数占总株数最多的树种(组)为小班的优势树种(组)。

经济林、灌木林按株数或丛数确定,株数或丛数占总株数或丛数最多的树种(组)为小班

有林地、疏林地和未成林地按十分法确定树种组成。。组成不到5%的树种不记载。

第十五条龄级、龄组

有林地的龄级与龄组根据优势树种(组)的平均年龄确定。各树种(组)的龄级期限和龄组的划分标准见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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龄组确定的标准如下:

1.纯林:根据表6的标准确定。

2.针叶混:针叶树种组成≥7成的林分。慢针和中针以组成大的确定龄组,组成相等时以慢针确定龄组。

3.阔叶混:阔叶树种组成≥7成的林分。慢阔、中阔和速阔以组成大的确定龄组,相等确定龄组的顺序为慢阔、中阔和速阔。

4.针阔混:针叶或阔叶组成4-6成的林分。针叶树种组成≥阔叶时,龄组确定原则同针叶林;阔叶树种组成>针叶时,龄组确定原则同阔叶林。

5.人天混:人工树种和天然树种混交的林分。树种组成人工起源≥天然起源时在人工起源树种中按照2~4的原则确定龄组;树种组成人工起源<天然起源时在天然组成的树种中按照2~4的原则确定龄组。

6.在树种组成复杂的林分中,用组成系数加权法确定该树种组的平均年龄。如:某林分树种组成为3色(66年)2椴(55年)2榆(55年)1水(66年)1杨(60年)1其他阔叶(55年),则分为三个不同树种(组):3色2椴1水(慢阔),2榆1其他阔叶(中阔),1杨(速阔),慢阔组成系数最高,选为优势树种(组),平均年龄用组成系数加权求出:平均年龄=(3×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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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66)/6=62(年)。

第十六条立地因子

一、地貌

1.中山:海拔为1000—3499m的山地。

2.低山:海拔<1000m山地。

3.丘陵:没有明显的脉络,坡度较缓和,且相对高差小于100m。

4.平原:平坦开阔,且相对高差小于50m。

二、坡向

分东、南、西、北、东北、东南、西北、西南、无坡向9种。

三、坡位

分脊、上、中、下、谷、平地、全坡7个坡位。

1.脊部:山脉的分水线及其两侧各下降垂直高度15m的范围;

2.上坡:从脊部以下至山谷范围内的山坡三等分后的最上等分部位;

3.中坡:三等分的中坡位;

4.下坡:三等分的下坡位;

5.山谷(或山洼):汇水线两侧的谷地,处于其它部位中出现的局部山洼,也应按山谷记载;

6.平地:平原和台地上的小班或样地。

7.全坡:小班在上、中、下坡位都有分布。

四、坡度

Ⅰ级为平坡0~5度;Ⅱ级为缓坡6~15度;Ⅲ级为斜坡16~25度;Ⅳ级为陡坡26~35度;Ⅴ级为急坡36~45度;Ⅵ级为险坡46度以上。

第十七条权属

林地、林木均调查所有权。

林地所有权分国有和集体。

林木所有权分国有、集体、个人和其他。

第十八条起源

天然林:天然下种或萌生形成的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灌木林地。

人工林:人工植苗、直播、扦插、嫁接、分殖或插条形成的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灌木林地。

第十九条天然更新等级

天然更新等级根据幼苗各高度级的天然更新株数确定(确定等级时,高度级高的株数不够等级标准时,株数可加到下一高度级合并确定),见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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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郁闭度、覆盖度等级

表9 郁闭度、覆盖度等级划分标准表

第二十一条林木、散生木和四旁树

1.林木:指生长在有林地和疏林地中的树木。

2.散生木:生长在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无立木林地、辅助生产林地和宜林地上达到起测径阶的乔木树种,以及幼、中龄林上层不同世代的高大树木(幼龄林胸径≥29cm,中龄林胸径≥39cm)。

3.四旁树:在村旁、宅旁、路旁、水旁等非林地范围内栽植的各种林木。

(1)村旁、宅旁树:是指村屯周围、宅区附近非林地的树木。

(2)路旁、水旁:铁路、公路、水利用地范围内的树木。

(3)其他:在耕地旁等其他非林地上生长的树木。

第二十二条径阶与径级组

胸径为胸高部位(树干基部上坡方向,离地面1.30m高度处)的树干直径。林木调查起测胸径为5.0cm,采用2cm径阶距,并采用上限排外法。即:胸径5.0~6.9cm为6径阶,7.0~8.9cm 为8径阶,依次类推。确定径阶的记忆口诀是:“只取整数,单数加1,双数不加”。

径级组按立木径阶大小划分。其划分标准为:

小径级组:6~12cm;

中径级组:14~24cm;

大径级组:26~36cm;

特大径级组:38cm及其以上。

第二十三条森林覆盖率与林木绿化率

(-)森林覆盖率

森林覆盖率%=〔(有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面积)/土地总面积)〕×100%(二)林木绿化率

林木绿化率%=〔(有林地面积+灌木林面积+四旁树占地面积)/土地总面积〕×100%

第二十四条经营活动及变化情况

(一)方式

1.采伐

(1)正常经营采伐: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其他采伐。

(2)非正常采伐:包括盗伐与乱砍滥伐。

2. 造林更新

(1)人工造林:前期调查地类为宜林地,调查间隔期内人工造林,使地类变为有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疏林地、人工灌木林地。

(2)人工更新:前期调查地类为迹地(火烧迹地、采伐迹地),调查间隔期内人工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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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地类变为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人工灌木林地;前期调查地类为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人工灌木林地,调查间隔期内采伐和更新,使本期地类又变为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人工灌木林地。

(3)造林更新失败

调查间隔期内进行过人工造林或更新,但未形成人工幼林或未成林造林地。

(4)有时间期限的迹地未更新

火烧迹地、采伐迹地3年后未更新,使地类变成宜林地或其它灌木林。

(5)冠下造林

调查间隔期内在有林地、疏林地冠下人工造林。

3.种植结构调整

在地势较为平缓、未规划为发展林业的土地上农民自主经营引起的经济林与耕地相互转变。

4.规划调整

(1)退耕还林:按规划要求,在耕地上造林,形成有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或人工灌木林。

(2)其它规划调整:除退耕还林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引起的地类变化。

5.征占林地

调查间隔期内征用集体或占用国有各类林地用于勘察、开垦矿藏、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建设。

6.毁林开垦

指非法侵占各类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使林地转为农地。

7.技术标准变化

由于技术标准改变使使前后期地类发生的变化,如前期为经济林,本期为人工灌木林或乔木林。

8.其它人为因素

不能包括的人为因素使小班地类发生的变化。

9.自然灾害

调查间隔期内小班发生自然灾害,具体分为火灾、病虫害、其它灾害。

10.自然生长

(1)天然更新(封山育林)

前期调查地类为宜林地、无立木林地,采取封山育林等措施,使地类变为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封育地、灌木林地。

(2)新成林

人工造林三年、飞机播种五年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达到有林地或疏林地标准。

11.其它原因

非林地中各地类之间的变化归为此类。

(二)经营(采伐)强度

以百分数记之,记载到5%。

(三)更造树种

同树种。

(四)经营时间

实际发生经营活动的年份。

(五)成活(保存)率

以百分数记之,记载到5%。

(六)造林前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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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地类。

第二十五条样地类别

地面调查样地细分为复测、增设、改设、目测、放弃、临时等6种类别:

(1) 复测样地:指达到复位标准,已复位的地面实测样地;

(2) 增设样地:指本期新增设的地面固定样地;

(3) 改设样地:指前期设置的地面样地,本期复查未复位而重新设置的地面固定样地;

(4) 目测样地:指由于地形条件限制无法进行周界测量和每木检尺,只能用目测方法测定林分主要因子的样地;

(5) 放弃样地:指只有样地号,但由于某种原因(如军事禁区)而无法进行现地调查的样地;

(6) 临时样地:指不要求做固定标志,下期不复测的地面样地;

第二十六条检尺类型

复位固定样木分别复测样地和其它样地确定检尺类型。

(一)复测样地的样木检尺类型

1.保留木:前期调查为活立木,本期调查时已复位的活立木。

2.进界木:前期调查不够检尺,本期调查已生长到够检尺胸径的活立木。

3.枯死木:前期调查为活立木,本期调查时已枯死、枯倒的样木。

4.采伐木:前期调查为活立木,本期调查时已被采伐的样木(指正常经营活动采伐的样木)。

5.乱伐木:指本次复查期内被乱伐林木。

乱伐木根据有无采伐经营活动、伐根相对高度、采伐时间、造材是否规范等情况进行判断,以下几种情况可判定为乱伐木:

(1)未进行过经营采伐活动,但样地有伐根;

(2)进行过经营采伐活动(皆伐、择伐、间伐等),但样地内采伐木的采伐时间与经营采伐时间明显不一致,或者造材不规范,伐根较高。

6.漏测木:前期调查时已达起测胸径而被漏检的活立木。

7.多测木:前期为检尺样木,本期调查时发现位于界外或重复检尺或不属于检尺对象的样木。

8.胸径错测木:两期胸径之差明显大于或小于平均生长量的活立木。

9.树种错测木:两期调查树种名称不相同,确定为前期树种判定有错的活立木。

10.类型错测木:前期检尺类型判定有错的样木,特指前期错定为采伐木、枯立木、枯倒木而本期调查时仍然存活的复位样木。

11.新增样木:复测样地上未复位的保留木和新增检尺对象(如经济乔木树种、上期规定不检尺的亚乔木树种、两米不通直的杂木本次径阶较大)样木按活立木对待。

(二)其它样地(改设样地、增设样地和临时样地)的样木检尺类型

分活立木、枯死木2类。只要求对活立木进行编号和检尺,枯死木不检尺。

第二十七条 GPS坐标转换参数

采用北京54平面坐标系成图时,WGS84坐标系转北京54平面坐标系参数为:

GPS手持机转换参数为:a=-108 f=0.0000005 x=1.0 y=-129.4 z=-48.2

中央子午线:21带选123,22带选129

采用其他坐标系成图时,WGS84坐标系转换参数需自行计算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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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材积表的使用

使用省林业厅批准的一元立木材积表。

第二十九条调查统计表数据精度

一、面积:以hm2为单位,精确到0.1。

二、蓄积:以m3为单位。单株材积精确到0.0001;小班蓄积精确到整数。

三、株数:以百株为单位,精确到整数。

四、百分率:森林覆盖率、林木绿化率精确到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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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森林经营区划

第三十条经营区划系统

一、经营单位区划系统

经营区划系统应同经营范围或行政范围界线保持一致,分别经营管理层级区划到林班,集体林一般区划到行政村,如果行政村面积较大时,可在村内区划林班。对过去已区划的界线,应相对固定,无特殊情况不宜改变。

1.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经营区划系统为:林业局→林场→林班。

2.国有林场经营区划系统一般为:林场→林班两级区划。林场面积较大或经营范围不连片的可在林场与林班间增划经营区。

3.县(市、区)林业经营区划系统一般为:县(市)→乡(林场)→村(林班)三级区划,村面积较大的可按县(市)→乡(林场)→村(经营区)→林班四级区划。

4.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为:管理局(处)→管理站(所)→功能区(景区)→林班。

一个调查单位经营区划系统应采用一种,不准采用两种区划系统。经营区划应同行政界线保持一致。对过去已区划的界线,应相对固定,无特殊情况不宜更改。

第三十一条林班区划

林班区划原则上采用自然区划或综合区划,地形平坦等地物点不明显的地区,可以采用人工区划;林班区划应相对固定,无特殊情况不宜更改。

林班线不进行现地区划,但要用GPS采集林班标地理坐标值。

第三十二条小班划分

一、小班划分条件

小班划分应尽量以明显地形地物界线为界,同时兼顾资源调查和经营管理的需要考虑下列基本条件:

1.权属不同;

2.森林类别及林种不同;

3.生态公益林的事权与保护等级不同;

4.林业工程类别不同;

5.地类不同;

6.起源不同;

7.优势树种(组)比例相差二成以上;

8.VI龄级以下相差一个龄级,Ⅶ龄级以上相差二个龄级;

9.商品林郁闭度相差0.20以上,公益林相差一个郁闭度级,灌木林相差一个覆盖度级;

10.立地类型(或林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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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ok9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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