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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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政办字[2017]2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03 【实施日期】2017.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冀政办字〔2017〕2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我省农村道路占全省公路总里程的87%,通车里程长、道路等级低,路窄、弯多、弯急、路口多,防护设施、交通标志、标线缺乏,农村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到了全省总量的34%、27%。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提升我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水平,维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体系建设

(一)落实“两站两员”。市、县政府组织乡(镇)设立交通安全管理站,乡(镇) 1 / 2

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兼任站长,配备交通安全员(兼农机安全员),从现有乡镇干部中调

配解决,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负责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行政村设立交通安全劝导站,并在村“两委”工作人员中聘请劝导员,负责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醒、劝导和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取证举报工作。交通安全劝导站设置在机动车通行较为集中的村口和重要路口路段,配备劝导站标牌、拦车横杆、固定岗亭或遮阳伞、检查登记簿、职责公示牌、安全提示牌、交通违法曝光牌、视频监控等设施。劝导员配备反光背心、红袖标、停车指示牌、随身工作包,并携带职责手册、法规汇编手册、公安交警及农机安全监理联系电话、交通安全宣传劝导资料等。到2017年底前,乡镇交通安全管理站和交通安全员配备率达到90%以上,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和劝导员配备率达到60%以上;到2020年底前,“两站两员”配备率达到100%。

(二)落实基本任务。乡镇交通安全管理站、交通安全员负责监督管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建立完善行政区域机动车和驾驶人基本信息、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农村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台账,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排查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统筹规划交通安全劝导站站点设置,纠正、制止、劝导和举报交通违法行为,保护交通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伤员,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交通违法行为。交通安全劝导站、劝导员负责本行政村车辆、驾驶人源头监管,建立基础信息台账,入户开展宣传教育,选择车流大的时段在村口检查、提示、劝导、纠正交通违法行为,督促机动车及农业机械所有人办牌办证、按期检审验,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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