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一线艰苦岗位员工退出指导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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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一线艰苦岗位员

工退出指导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一线队伍管理,优化一线员工队伍结构,不断提高一线队伍战斗力与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直属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一线艰苦岗位员工退出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关爱员工。紧紧围绕集团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关爱基层员工,及时帮助不能继续在一线工作的老、弱、病、残员工退出一线,构建和谐企业。

(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严格上岗条件,及时补充新的骨干力量,保持一线队伍的战斗力,确保安全生产及队伍稳定,努力建立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过硬、精干高效的一线员工队伍。 (三)有序退出、妥善安置。结合一线队伍人员配备情况,先补充后退出,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妥善做好分流与安置工作,切实解决员工后顾之忧,保持一线队伍稳定。

(四)区别对待、规范待遇。结合员工在一线岗位工作年限及贡献,合理确定退出一线岗位后的工资福利待遇,帮助退出人员平衡过渡。 第二章 一线艰苦岗位范围与退出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一线艰苦岗位,是指勘探开发、炼油化工、油气储运、工程技术服务、工程建设、装备制造等企业的野外作业、工作条件艰苦、劳动强度大或昼夜连续倒班作业的部分一线岗位。具体岗位由各用人单位结合企业实际确定。

第五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一线艰苦岗位: (一)因工致残或职业病伤残等级5-6级的。

(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包括精神病患者)的。

(三)经指定医疗机构认定或确诊,不适应继续在一线艰苦岗位工作的。

(四)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因身体、年龄原因,不宜继续在一线艰苦岗位工作的。 (六)其他确需退出一线艰苦岗位的。

第六条 符合条件退出一线岗位人员,由基层单位提出具体意见,统一报用人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批准。

第七条 对于应先补充后退出的岗位,各用人单位应提前做好相关岗位的人员补充工作,确保退出人员及时退出和一线队伍安全生产不受影响。

第三章 退出后转岗安置与分流

第八条 凡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应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条件或折算工龄条件的员工,企业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九条 对于退出后可以继续到二三线岗位工作的人员,用人单位应

积极稳妥做好转岗安置工作。

(一)油田、炼化等一、二、三线产业链比较完整的单位,二三线缺员的岗位,应主要用于安置一线艰苦岗位退出人员,同时应加大清理规范用工力度,为安置一线退出人员腾出岗位。

(二)用人单位新增产能、新上项目,凡适合一线艰苦岗位退出人员的工作岗位,都应首先安置一线艰苦岗位退出人员。

(三)对于专业化程度较高的新建企业、钻探公司、管道运营公司等单位的一线艰苦岗位退出人员,凡就近油田、炼化、销售等企业能直接安置的或以劳务输出的形式实现安置的,均应积极协助、配合安置部分一线艰苦岗位退出人员。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转岗安置前,应进行岗前适应性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对于一线艰苦岗位退出的人员转岗安置确有困难的单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内部离岗退养制度:

(一)连续工作时间20年及以上,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含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特殊工种或折算工龄提前退休年龄,以下同)5年以内的。

(二)因工致残或职业病,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5至6级的。

(三)连续工作时间20年及以上,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由指定医院证明并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十二条 对于一线艰苦岗位退出的人员,转岗安置确有困难、又不

符合退养条件,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试行离岗歇业制度: (一)在一线艰苦岗位工作累计20年及以上,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

(二)连续工作时间男30年及以上、女25年及以上的(含折算工龄)。

(三)连续工作时间20年及以上,男满48周岁、女满45周岁的。 (四)连续工作时间20年及以上,因工致残或职业病,经当地劳动鉴定员委会鉴定,伤残等级7级及以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连续工作时间20年及以上,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由指定医院证明并经指定医疗机构认定或确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第十三条 一线退出后实行内部离岗退养、试行离岗歇业制度的员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基层单位同意后统一报用人单位批准。 第十四条 员工在办理离岗退养手续时,若本人同意劳动合同期限变更到退休年龄的,可以变更到退休年龄止。离岗退养员工在本用人单位内不安排重新竞聘上岗工作。

第十五条 离岗歇业时间每批准一次按2-5年控制。离岗歇业期满后,原用人单位仍负责按本办法规定,积极做好转岗安置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员工在离岗退养、离岗歇业期间仍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员工与用人单位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双方签订离岗退养协议、离岗歇业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员工退出一线艰苦岗位后转岗安置有困难,又不符合提前退休、内部离岗退养、离岗歇业条件的,应实行内部待岗制度。

(一)待岗员工与用人单位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双方签订待岗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待岗时间一般控制在2年以内。

(三)待岗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开展3-6月新岗位、新业务知识岗位培训。

(四)待岗期间员工可以参加用人单位内部岗位竞聘,用人单位有空缺岗位可以直接进行转岗安置的应不受影响。待岗期满后仍未实现转岗安置或分流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待岗时间。 第十八条 员工在一线艰苦岗位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员工不胜任本岗位工作,经1~3个月的转岗培训后,调整到新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应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离岗退养、离岗歇业与内部待岗人员不作为计算用人单位岗位人员配备和劳动生产率的人员基数。 第四章 退出后有关待遇

第二十条 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享受退休待遇。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一线艰苦岗位退出条件的员工转岗安置到二、三线岗位的,执行新岗位的薪酬待遇。其中:岗位(技)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各单位在适当考虑新老岗位之间平稳过渡的基础上,按照易岗易薪的总体原则,通过完善岗位(技)工资动态运行办法自行确定;奖金和津补贴按新岗位的项目、标准及计发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退出后离岗退养的,停发工资、奖金,停止享受劳动保

护待遇,按本单位现行的离岗退养人员有关规定按月领取离岗退养生活费。

第二十三条 退出后离岗歇业的,停发工资、奖金,停止享受劳动保护待遇,按月领取离岗歇业生活费。离岗歇业生活费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在一线艰苦岗位累计工作20年以下的,岗位(技)工资按本人退出前岗位(技)工资(含保留工资)的70%计发,津补贴参照本单位离岗退养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一线艰苦岗位工作累计20年及以上的,岗位(技)工资按本人退出前岗位(技)工资(含保留工资)的80%计发,津补贴参照本单位离岗退养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退出后待岗的,停发工资、奖金,停止享受劳动保护待遇,按月领取待岗生活费。待岗生活费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待岗培训期间,岗位(技)工资按本人退出前岗位(技)工资(含保留工资)的85%计发,津补贴参照本单位离岗退养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待岗培训期满仍不能上岗的,岗位(技)工资按本人退出前岗位(技)工资(含保留工资)的60%计发,津补贴参照本单位离岗退养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员工在离岗退养、离岗歇业、待岗期间,工龄连续计算,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均按本单位现行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离岗退养、离岗歇业、待岗员工可按规定参加本单位统一的工资标准调整,并以调整后的标准作为计发生活费的基数。离岗

退养、离岗歇业、待岗期间不参加岗位(技)工资的考核晋档。 第二十七条 员工在离岗退养、离岗歇业、待岗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按有关规定享受退休待遇。

第二十八条 为离岗退养、离岗歇业、待岗员工发放的生活费,全部纳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管理。第五章相关配套措施

第二十九条 加大生产一线的科技改造力度,提高生产一线数字化、信息化水平,优化工艺流程与技术,精干一线队伍、减少人员配备、提升一线劳动生产率水平,减轻一线艰苦岗位员工劳动强度,改善一线员工生活工作条件,逐步缩小一线与二三线劳动条件差距。 第三十条 建立完善内部竞争上岗机制,在企业内部营造一个平等竞争平台,把合适的人员配置到合适的岗位上去,做到能位相匹配。建立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明确考核任务,量化考核标准,采取有效的方法,坚持不懈的抓好岗位考核工作,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和奖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切实增强员工的紧迫感和危机感,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不断提高员工在岗履职能力,充分调动员工生产工作的积极性。

第三十一条 建立完善内部薪酬激励机制,结合不同岗位或生产特点采取有效分配形式,坚持个人收入与岗位履职情况或绩效考核结果紧密挂钩,搞活内部分配,克服分配中平均主义,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努力实现“岗位靠竞争,收入凭贡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二、三线岗位与一线其他非艰苦岗位员工,凡

符合本办法离岗退养、离岗歇业与待岗条件的,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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