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更新时间:2024-02-29 09:1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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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强化岗位职责和竞争意识,调动全校教职员工和教学科研单位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建设高水平综合大学。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22号),结合《青岛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研创新能力为目标,建立健全学校绩效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绩效导向作用。
(二)充分体现高等学校教师职业特点和知识性劳动价值,重点向教学科研一线岗位倾斜,增强学校人才竞争力。
(三)强化岗位管理,建立教师基本工作量制度,坚持“以岗定薪、责薪一致、按劳分配、优绩优酬”的原则。
(四)兼顾效率与公平,统筹考虑,切实提高各类人员收入分配水平,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绩效工资制度与现行校内分配制度有机结合,总体设计,平稳过渡。学校实行一级分配与二级分配并存的体制,加大学校投入力度,提高二级单位分配自主权,增强二级单位办学活力。
二、绩效工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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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22号)、《关于印发省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号)等文件执行,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岗位津贴(不包含特聘教授、卓越人才等校内人才工程岗位津贴)和贡献津贴两部分组成。岗位津贴主要体现岗位职责完成情况、基础工作量等因素,贡献津贴主要体现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贡献因素。
实施绩效工资后,原学校统一执行的职务补贴、地方福利补贴、考勤奖、节日补贴等各类补贴,以及学校和教学科研单位现行发放的岗位津贴、课时酬金、各类奖酬金等统一归并纳入绩效工资。
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自立支付发放明目。
三、实施范围和对象
学校绩效工资改革的实施范围为:学校各教学科研单位、党政职能部门、教学辅助及直属单位和群众团体。实施对象为:上述单位事业编制在岗人员,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人员按其聘用协议的约定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实施范围。
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项目执行期结束,中组部“千人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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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和山东省“泰山学者”特聘教授聘期期满后,不续聘的可按照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根据本办法执行。
医学院在编在岗人员按原有经费渠道参照本规定执行。附属医院校编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学校发放,其它纳入附属医院绩效工资实施范围。
师范学院在编在岗人员按原有经费渠道参照本规定执行。其中,在师范学院工作的校编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学校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师范学院发放;师范学院编制在学校工作的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师范学院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渠道发放。
原高职学院在编在岗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执行本规定。 后勤集团、校办产业集团等独立核算单位的校编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单位性质和自身特点自行制定分配方案。
四、岗位津贴的分配 (一)岗位津贴标准
根据《青岛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规定的岗位类别、等级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岗位津贴标准。
青岛大学在编在岗人员岗位津贴标准表
岗位类别 岗位等级 二级 专业技术岗位 三级 四级 岗位津贴 43000 37000 32000 3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管理岗位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技术工三级 技术工四级 工勤技能岗位 技术工五级 普通工 见习期(初期)
27000 25000 24000 19500 19000 18500 17000 16000 14000 56000 43000 32000 25000 19000 17000 16000 14000 16500 15000 13500 13500 16500 博士(初期) 4
硕士(初期) 本科(见习期) 12000 8000 (二)岗位津贴分配依据
岗位津贴根据教职工考核结果分配。教职工考核分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根据省、市事业单位年度考核有关规定进行,教师重点考核劳动纪律和教学基本工作量完成情况,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重点考核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聘期考核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青岛大学教职工聘期考核办法(试行)》进行,教师重点考核教研、科研工作业绩,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重点考核聘期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情况。学校对教师实行基本教学工作量和最低本科生课堂理论教学工作量制度。教师(含教学科研单位中的实验岗位人员)每年须至少完成的基本教学工作量为280个标准学时。其中,教师岗位聘期内须完成最低本科生课堂理论教学工作量,教授(研究员)每年须至少完成48个标准学时,副教授(副研究员)每年须至少完成96个标准学时,讲师每年须至少完成128个标准学时。
(三)岗位津贴分配办法
1.教师。聘期首年预发岗位津贴的70%。在年度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100%及以上的,次年继续按岗位津贴的70%发放。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位于100%-70%(含70%)之间的, 次年岗位津贴按比例发放(发放额=岗位津贴标准×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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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动态管理,每年根据单位的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进行核定,结合单位创收经费,进行发放。
1.要根据本单位事业阶段发展目标和长期发展需要,以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指标为导向,鼓励各类岗位工作人员为本单位和学校的发展多做贡献。
2.对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建立以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管理任务等为重要分配要素的工作量计算指标体系,实行量化考核的分配方式。
3.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
4.单位各类岗位工作人员都可以参与贡献津贴的分配,要妥善处理单位内部各类人员的贡献分配关系。
三、有关要求
1.教学科研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2.教学科研单位精心制定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分配办法,在广泛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后实行。
3. 学校核拨的贡献津贴包干经费只能用于教学科研单位贡献津贴的发放,不得擅自改变包干经费的用途,且包干经费原则上应在核拨当年发放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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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贡献津贴根据本单位分配办法通过学校财务处发放到教职工工资账户,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现金发放。
5.教学科研单位分配办法的实施要公开透明、分配结果要在本单位公示,并报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自觉接受学校检查与职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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