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火车站站前地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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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哈尔滨人民政府发〔1997〕第13号令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7.08.16

【实施日期】199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哈尔滨市火车站站前地区管理暂行办法

(哈尔滨人民政府发〔1997〕第13号令

1997年8月16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火车站站前地区管理,创造文明,整洁、安全、有序的站前地区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火车站站前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火车站、哈尔滨东站站前地区管理。

第三条哈尔滨火车站站前地区范围:东起颐园街铁路医院围墙外体,西至海关街西侧建筑红线,南起龙运宾馆、龙门大厦建筑红线,北至哈尔滨火车站主楼建筑红线。

2 / 2 哈尔滨东站地区范围:东起车站候车室门前以西,南起火车头街通勤口向南延伸2

00米至三铁地区安装托运队门前,南棵街从广场边缘向南200米至三铁房产段,南棵头道街从桦树街街口向南200米至三铁医院,西起桦树街至南直路口,北起火车头街向北至三铁工务段门前拐至水利胡同,北棵街从广场边缘向北至东直路,北棵头道街从桦树街街口向北至东直路。

火车站站前地区范围需要调整时,由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本办法由南岗区人民政府和太平区人民政府分别组织实施。南岗区人民政府和太区人民政府设置的火车站站前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站前管理机构)负责站前地区日常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站前管理机构负责依法规定的本部门权限内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站前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站前地区临街的建筑物和各类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六条站前地区沿街建筑物立面,牌匾的装饰面积、色彩、材料和形式,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

第七条站前地区临街建筑物的外部改建或者在临街建筑物、设施上设置牌匾、户外广告的,应当征求站前管理机构意见后,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向站前管理机构备案。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oje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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