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航道局代设、代管专设航标收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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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航道局代设、代管专设航标收费办法

(航道航[2001]440号)

一、为加强厂矿企事业及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外单位)委托我局代设、代管专设航标的管理,确保专设航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交通部《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长江干流四川宜宾合江门至江苏浏河口的航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撤除、异动专设航标和改变航标其他状况时,都必须事先经我局批准。 长江干流桥区和靠近主航道的专设航标,必须由我局设置和管理。外单位自行设置和管理的专设航标,必须接受我局的检查和技术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设、代管未经批准的专设航标。 三、专设航标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内河助航标志》(GB5863—93)、《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GB5864—93)和《长江航道局航标工作规定》的技术要求。 四、专设航标是指:

1、建设和管理单位为保障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施工期间及建成后的安全和船舶航行安全所设置的标志。

2、企事业单位为本单位生产需要而开辟的航道、锚地及生产作业区域内所设置的标志。

3、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按规定为标示沉船、沉物的位置和其他原因所设置的航标。

五、外单位委托我局代设、代管专设航标时,应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签定委托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地点、设标数、维护时间、技术要求、责任范围、费用及付款方式等。专设航标的设置、撤除、测量和维护管理等所需要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六、委托协议由各辖区航道局或航道处与委托单位签定。由航道处签定的协议,应将协议文本报主管辖区航道局。 七、代设、代管航标收费标准:

1、代设、代管航标总费用由航标勘查设计费、设置(撤除)费、维护费、航标器材费、管理费和税金组成。

2、设置(撤除)费按航标工作船的功率,根据交通部颁发的船舶艘班费用定额测算。航标工作船艘班定额见附表一。 3、维护费按每座天计算,费用标准见附表二。

4、航标器材费包括浮具、标体、系留设备、航标灯、航标电源购置费等,费用按市场价格计算。

5、航标勘查设计费按设置(撤除)费、维护费、航标器材费三项费用之和的10%计算,管理费按前三项费用之和的15%计算。 6、税金按国家相关规定计算。

八、外单位委托设标需要进行测量、扫床、疏浚等工程时,按工程的有关收费标准和定额收取费用。

九、外单位为生产需要而开辟的专用航道、进港航道、小轮航道、锚地和水上生产作业区等委托我局维护管理时,除收取代设、代管航标费用外,并视情况设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航道维护管理配套设施。

其配套设施及航道维护管理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十、桥区航道和桥区航标的维护管理按照交通部《长江干线桥区航标设置及维护管理规定》和《长江航道局桥区航道维护管理工作规定》执行。

十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长江航道局颁发的《长江航道局对外代设、代管标志收费办法》(航道航[1993]158号)同时废止。 十二、本办法由长江航道局解释。 附表见下页:

附表二:

专用航标维护费收费标准

标志名称 6.7米标志船 4米双船浮 10米标志船 1800浮鼓 2400浮鼓 灯船 岸标 说明:1、不发光标志按上表标准的80%收费

2、特殊困难标志(包括易受船舶碰撞和被盗、被损的标志,桥区标志),设置和撤除费由各辖区航道局(处)与委托单位协商,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维护费可按上表标准增收40%~100%。 3、此标准可根据物价浮动作相应调整。

收费标准(元/座天) 100 120 140 160 200 140 80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oj2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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