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农业综合执法体系改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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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农业综合执法体系改革情况

汇报

(德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德州市农业执法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十九大会议精神,按照农业部制定的“五有”标准组建了市、县两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在市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大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认真履行执法监管职责,紧紧围绕确定的工作目标,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监管,确保了我市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定编定性定人,组建综合机构。

(一)市级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情况:根据市编委《关于整合组建德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的通知》(德编【2015】5号)文件要求,整合市农业局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农药监督管理站)、市农机局农业机械监理站、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水产办的执法职责和机构编制,组建德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下设农业、畜牧、水产、农机4个大队。整合之后,执法支队核定人员编制由原先的19人增至26人,市畜牧局、市农机局和市编办共8名同志调入本单位,市农业局党委高度重视农业综合执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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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专门装修德兴北路原种子公司作为支队办公地点,并购置电脑、办公桌椅等办公用品。2015年7月13日,市支队正式由局五楼搬到德兴北路上班,现在岗人员23人。

(二)县级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情况:市农业执法执法支队指导各县(市、区)主动向当地编制部门申报机构,组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经过上下不懈努力,全市12个县(市、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日前已全部成立,均为副科级建制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人数189人,现在岗执法人员101人,实现了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市县全覆盖。

二、加强制度建设,把握执法根本

(一)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为规范农业综合执法工作,使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十八项,做到工作职责明确、责任落实,操作规范、推动有力。主要有:《执法人员守则》、《执法公示制度》、《执法罚缴分离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和《重大处罚案件集体研究制度》等执法工作制度。通过建立和实施这些制度,规范了农业执法行为。全体农业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均能做到公正、公开、公平,不为利所诱,不为情所动,不畏强权暴力,依法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检查权。

(二)坚持制度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建立政治业务学习制度,组织干部职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办案取证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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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更新专业知识。一是市支队所有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全部执法人员都通过考试取得了执法证;二是根据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制定了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工作制度并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执行,提高了支队的工作效能;三是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资料对执法过程进行记录和管理,规范执法过程,加强行政监督;四是建立执法检查“双随机”制度,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监督管理责任,营造了良好的执法监督环境。五是开展市级农业综合执法行政权利清理规范工作,梳理形成责任事项目录。新的行政权利事项清单有效规范了支队执法行为,杜绝了越权执法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三、加大执法力度,取得明显成效

(一)农业综合体制改革后的工作实绩:重点抓好对种子、农药、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执法查处。市县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组建整合以来,全市投入农业执法检查人次达12650人次,检查农资企业260家次,检查农资经营门店2570家次,检查农资市场605个次,抽检农药、种子、肥料产品850个次,水产苗种抽样128个批次,对75家农资企业和17家屠宰企业进行了调研,对全市变拖淘汰清理工作进行督导,共立案267起,结案267起,受理群众举报528起,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334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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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地规范了全市农资市场秩序。

(二)农业综合体制改革后取得的成效:一是解决了传统农业执法存在的多头执法和交叉执法、行政执法权和审批权合并行使、执法机构承担过多非执法类工作的“三个痼疾”,确保了农业执法工作的综合性、严肃性和纯粹性。二是实现了农业行政执法职能、农业行政审批职能和农业技术服务职能的“三个集中”,在提升了行政效能同时,减少了执法工作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群众办事更加方便快捷。三是实现了农业执法方式单由一环节监管到全程监管、由事后追究到事前防范、由线状执法向区域综合执法的“三个转变”,农业执法效果明显提升,为农业生产安全和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四是实现了执法力量、执法机制、执法效能的“三个提升”,执法人员配置、执法资金投入、执法资源配备更加合理,执法监督更加有力。

四、正确把握形势任务,正视存在问题

回顾两年多的工作,应该说总体形势不错,但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一些新的问题也不断凸显。

一是综合执法的要求落实不到位。在已经成立的县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中,综合执法的范围有大有小,距离执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有很大差距,虽然个别机构在当地机构整合过程中实现了农业行政执法的大综合,但相当一部分综合执法机构在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基本领域尚未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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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职能空置”、“职能短缺”、“职能交叉”造成的重复执法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影响了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是综合执法队伍建设不到位。县级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是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关键和主要力量,应当予以加强。但现有机构中很大一部分仍不同程度存在“有机构无人员”、“有人员无编制”、“人员不固定”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队伍的稳定。同时,部分执法机构存在着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不高、缺乏执法经验、执法制度不健全、执法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综合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是综合执法基础保障不到位。在已成立的县级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中,大部分机构执法经费尚未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缺乏经费保障,缺乏执法装备。综合执法经费和装备保障不到位的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市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瓶颈性因素。

四是综合执法能力建设不到位。受机构成立较晚、执法经费无保障、执法装备相对落后、执法人员培训少等因素影响,有相当一部分县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虽然挂了牌,但没有进入实质性运转,开展案件查处工作的机构,仍不同程度存在法律知识欠缺、综合技能不高、执法经验不足等影响办案质量的问题。综合执法能力建设不到位的问题已很大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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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制约了农业行政执法监管效能的进一步有效发挥。

五是综合执法办案能力不到位。各县(市、区)在执法办案处理方面非常不平衡,办理的农业执法案件不多,大部分执法案卷在主体认定、事实认定、证据规范、法律适用、执法办案程序、过罚裁量、文书制作规范等方面存在的不规范、不准确、不合理问题。

经过两年多的探索和实践,我市基本实现了农业综合执法资源整合,有效避免了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扰民现象的发生,初步形成了部门、市县以及县县之间的执法联动机制,提高了执法总体效能,提升了农业执法的社会地位和执法形象。切实维护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全市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2017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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