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河施工招标文件.1111do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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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汶河上游5.6km段治理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WFLC-LQ1204004-21

招 标 人:临朐县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局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4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评标办法 .....................................28 合同条款及格式................................38 工程量清单 ...................................84 图纸 ........................................111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111 投标文件商务标书格式 .................................................................... 112 投标文件技术标书格式 .........................12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临朐县汶河上游5.6km段治理工程已由省水利厅、财政厅(鲁水发规字

【2012】23号)文件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上级补助工程资金和市县配套资金,招标人为临朐县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局,招标代理机构为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施工为临朐县汶河上游5.6km段治理工程,该项目土建工程总投资约1947万元,拟自上游至下游分为三个标段(详见招标文件)。

3、投标人资格要求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公告报名时间为:2012年4月9日至2012年4月13日(上午8:30-下午5:30,北京时间)。

购买招标文件时间为:2012年4月15日至2012年4月20日(上午9:00-下午5:00,北京时间)。招标文件售价200元/标段,售后不退。

报名地点:临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临朐县兴隆路与东外环路交汇处,创业大厦二楼)。

5、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12年5月9日上午8:00-9:00时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2年5月9日上午9:00时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临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临朐县兴隆路与东外环路交汇处,创业大厦二楼)。

6、开标时间:2012年5月9日上午9:00时

开标地点:临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临朐县兴隆路与东外环路交汇处,创业大厦二楼)。 招标人定于投标文件送交截止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举行公开开标

7、现场考察:2012年4月24日上午9点

8、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效庆 联系电话:0536-3300505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潍坊市胜利东街1982号华都鲁成大厦807室)

联系人:武晓迎 联系电话: 0536-8875382 招标人:临朐县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局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其他要求: (1)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的母子 (分)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 (分)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招标中同 时投标。 (2) 相互之间具有经济利益关系的投标人, 不得在同一标段招标中同时 投标。 (3) 项日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4.2 1.9.1 1.10.1 1.10.3 1.11 1.12 2.2.1 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 踏勘现场 投标预备会 投标截止时间 分包 偏离 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的截止 时间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的 时间 不接受 投标企业自行组织 2012 年 4 月 24 日上午 9 点 2012 年 5 月 9 日上午 9:00 时 不允许分包 不允许

2012 年 4 月 23 日 17 时前,如需澄清发电子邮件至 wfzb123@

2.

2.3

2012 年 4 月 25 日 17 时前 投标文件中应附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 师注册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经理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证书”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书” 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诚信管理手册等有 、 关证件的复印件。 招标人不接受仅调整总价的调价函. 调价函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90 日历天 投标人必须保证在 2012 年 5 月 7 日 16:00 前将投标保证金自投标企 业基本账户汇至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指定银行、帐户,禁止以非 投标企业单位账户或以个人账户汇款,否则视为假借资质。汇款后请 及时将电汇凭证扫描后发至我公司邮箱。 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20 万元 开户名称: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开户银行:建行潍坊东风支行 开户帐号:37001675908050151645 3年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

3.2.2 3.3.1

调价 投标有效期

3.4.1

投标保证金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 年份要求

第 5 页共 124 页

3.5.3

近年完成的同类 项目的年份要求 近年发生的诉讼 及仲裁情况的年 份要求 是否允许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 签字或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副本份 数 装订要求 递交投标文件地 点 是否退还投标文 件 开标时间和地点

3年

3.5.5

3年

3.6

不允许 在招标文件规定须签名的位置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 名,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工程量清单每页均应签字盖公章。已标价的 工程量清单还应加盖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 七份 商务标书必须胶装,并顺序编写页码,外形平面尺寸为国际 A4 纸型; 技术标书按招标公司提供的材料、格式装订。 临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临朐县兴隆路与东外环路交汇处,创业大厦二楼) 否 开标时间:2012 年 5 月 9 日上午 9:00 时 开标地点:临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临朐县兴隆路与东外环路交汇处,创业大厦二楼) 投标文件的密封检查:在监督部门监督下,由公证处检查。 开标顺序:按照投标文件递交的编号顺序开标。 评标委员会构成及确定方式:评标委员会构成: 7 人,其中招标人代 表 0 人,专家 7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 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或在延长后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招标人将委托 招标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确认接受其投标。 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履约担保的形式:采用履约保证金形式,在签订合同前汇入招标人指 定账户(临朐县国库支付中心) ,项目通过验收后,无质

量问题和违约 行为,七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不能按期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视为自 动放弃,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的 30%

3.7.3

3.7.4 3.7.5 4.2.2 4.2.3

5.1

5.2

开标程序 评标委员会的组 建 中标人的确定 中标通知

6.1.1

6.1.2 7.2

7.3.1

履约担保

10 10.1 10.2 10.3 类似项目 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 电子版 原件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指河道治理工程。 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电子版工程量清单一份(excel 格式), 用 光盘存储,应附有标签,注明投标单位等. 1、投标人在开标时应携带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项目经理的 建造师注册证、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经理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第 6 页共 124 页

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证)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书” 证) (C 、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诚 信管理手册的原件、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的本单位固定人员证明,由有 关人员查验。缺少其中任何一项,其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标处理。诚信 管理手册应同时提交一份复印件。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 人(若有时)在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3、投标人在开标 时还应携带其他有关企业业绩证明原件。 10.4 中标后提交的投 标文件 无 农民工工资企业担保书或银行押金缴纳证明:根据鲁水建字 【2007〕 102 号文件, 为避免随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 对本省水利施工企 业实行农民工工资担保函制度和担保制度,釆用银行担保函的,即由 该企业开户银行出具担保证明,一旦发生拖欠现象,企业账户将被冻 结,从中支取农民工工资;对外省外行业企业在山东承建水利工程实 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或工资支付押金制度,工资支付担保人须为山 东省水利厅管理的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的水利企业。实行工资支付 押金的,须在山东省银行存入规定数额的款项,由存储银行出具工资 支付押金缴纳证明。押金数额为:一级企业 60 万元,二级企业 45 万 元。工资支付押金主要用于解决被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确保社会稳 定。工资支付押金支付后,企业须在一个月内补足至规定数额。外省 外行业企业退出山东水利建筑市场,可将工资支付押金全部提取。投 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提交担保证明或押金缴纳证明,否则 不予接收投标文件。

10.5

农民工工资支付 担 保

10.6

招标人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 也没有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

10.7

投标人不论参加几个标段的投标,只可能获得一个标段的合同。

第 7 页共 124 页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本次治理河段为大关水库溢洪道出口0+0000桩号至东红公路大桥下游5+600桩号,长度5.6km,主要位于临朐县沂山镇,自大关水库溢洪道出口至东红公路小关桥下游700米。设计防洪治理标准为20年一遇,堤防、涵洞工程建筑物级别为4级,生产桥荷载为公路-Ⅱ级,地震设防烈度为7度。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一是河道开挖、疏浚5.6公里,边坡为1:3,其中4.7公里为梯形断面,0.9公里为复式断面;二是两岸复堤4.9公里,打通并形成左右岸堤防;三是边坡防护,设计河底高程1米范围采用浆砌石护坡,上部采用草皮护坡;四是修建跨河桥梁2座,桩基,跨度50-60米,维修原跨河生产桥2座,新建各类涵洞13座,新建东红公路桥、王家庄子桥、大关河西桥下游3处跌水防护;五是管理设施建设等。该项目土建工程自上游至下游分为三个标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工程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9 本招标项目代建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招标项目的付款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所有参与本次招投标活动的企业,购买招标文件人员(达到2人以上)及参加开标会议人员(达到2人以上)均须提供对应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保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最近三个月)、授权委托书、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的本单位招投标固定人员证明(按鲁水建字[2009]199号文件要求)、在鲁的《诚信管理手册》等原件及复印件。投标书中载明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项目部组成人员均须提供对应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保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最近三个月)原件及复印件。未能提供或提供不全的、提供虚假资料的,视为投标单位自动放弃,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开标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必须参加,若法定代表人不参加开标会议,则其投标无效。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 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工程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工程的监理人;

(4)为本工程的代建人;

(5)为本工程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公证费和中标服务费。中标服务费按国家计委【2002】1980号文规定标准的70%收取,由中标人支付,从投标保证金中扣除。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并缴纳中标服务费后,余额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招标人确认后无息退还。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 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将需要招标人澄清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1.10.3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通知做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本次招标不允许分包。

1.12 偏离

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2.1.1 招标公告;

2.1.2 投标人须知;

2.1.3 评标办法;

2.1.4 合同条款及格式;

2.1.5 工程量清单;

2.1.6 图纸;

2.1.7 技术标准和要求;

2.1.8 投标文件格式;

2.1.9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10 拫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投标截止时间应相应延长。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通知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通知。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日期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通知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通知。

3、投标文件的编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3.1.1.1商务标部分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4)投标保证金;

(5)项目管理机构;

(6)资格审查资料;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1.2技术标部分为施工组织设计。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5章《工程量清单》中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及单价分析表。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近3年财务状况”应附流动资金来源证明及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工程竣工证书副本)的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采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正本除封面、封底、目录、分隔页外,其余每一页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还应加盖注册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修改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3.7.4 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7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 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正本与副本应釆用A4纸印刷(图表页可例外),分别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商务标须胶装,技术标采用暗标形式。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除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外,封套还应写明以下内容:

(1)所投项目名称和合同编号;

(2)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3)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4)“在2012年5月9日9:00之前不得拆封”的声明。

4.1.3商务标胶装成册,技术标部分采用暗标形式,即标书中不得出现可推断出任何有关投标人名称、背景特点的资料与信息及可以识别的记号,不得出现页码,否则技术标不得分。标书封面使用提供的统一格式,“正本”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副本”不加盖任何印章。

4.1.4技术标标书内容用纸(施工进度图及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除外)统一使用A4复印纸打印机打印,标题为黑体二号字,段标题为黑体三号字,节标题为黑体小三号字,内容字体为宋体小三号字,每页28行,每行28字;施工进度图及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一律用A3复印纸打印机打印,字体为宋体五号字。

4.1.5技术标标书内容结构层次程序为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最后一层)为“(1)”。

4.1.6标题、段标题、节标题字体、内容结构层次示例:

标题: 施工方案(黑体二号字居中)

段标题:一、工程概况(第一层,黑体三号字)

节标题:(一)临朐县汶河上游5.6km段治理工程

(第二层,黑体小三号字)

内容:1、临朐县汶河上游5.6km段治理工程

(第三层,宋体小三号字)

(1)临朐县汶河上游5.6km段治理工程

(第四层,宋体小三号字)

4.1.7投标文件必须使用统一的黑色塑料打孔卡子及封面进行装订,装订封面及卡子到招标代理公司统一领取。投标单位不得私自更换封面、卡子,否则技术标部分不得分。

4.1.8技术标标书封面不得再另加塑料封皮等,否则技术标也不得分。

4.1.9违背以上任何一款规定者,技术标部分不得分。

4.1.10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证明;

4.2.5 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撤回

4.3.1在本章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桉照本章第3条、 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宇样。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1.10.3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若有时)准时参加。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的,招标人将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5.2开标程序

(1)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2)宣布开标纪律;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是否在场;

(4)宣布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5)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有规定外,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6)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按递交投标文件的编号顺序进行;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它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公布的内容,并进行文字记录;

(8)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3)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 4 签订合同

7.4.1发出中标通知书3日内,由中标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到临朐县水利局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补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8.1.1 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8.1.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1.3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8.1.4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8.1.5 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纪律要求

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它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它串通投标行为。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任何时候发现虚假资料、假借资质、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时,除依法依纪依规处理以外,立即中止合同、追究责任、补偿损失,并列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有关业务部门的“黑名单”。若中标后中标单位必须提供各项所涉及到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证、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业绩及信誉证明及合同等在施工过程中随时核对校验。对项目部组成人员资格进行核实,核实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经理是否在拟中标单位注册,项目部组成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是否真实,投标单位提供的帐户是否是拟中标单位的基本帐户等。核实不一致的,视为借用他人资质骗取中标。

9.2.1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属假借资质行为:

(1)投标人挂靠其它施工单位;

(2)投标人从其它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3)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行为。

9.2.2 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属假借资质行为: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项目部其他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

(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

(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它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

9.2.3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它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锖况,在评标话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话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话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类似项目

类似项目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份数及格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3 原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递交原件的,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按前附表所列清单提交原件。原件经查验后退回投标人。

10.4 签订合同前提交的投标文件副本

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另行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副本。

10.5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农民工工资企业担保书或银行押金缴纳证明:根据鲁水建字[2007]102 号文件,为避免随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对本省水利施工企业实行农民工工资担保函制度和担保制度,采用银行担保函的,即由该企业开户银行出具担保证明,一旦发生拖欠现象,企业账户将被冻结,从中支取农民工工资;采用企业担保的,担保人为山东省水利厅管理的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的水利企业。对外省外行业企业在山东承建水利工程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或工资支付押金制度,工资支付担保人须为山东省水利厅管理的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的水利企业。实行工资支付押金的,须在山东省银行存入规定数额的款项,由存储银行出具工资支付押金缴纳证明。押金数额为:特级、一级企业 60 万元,

二级企业 45 万。工资支付押金主要用于解决被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确保社会稳定。工资支付押金支付后,企业须在一个月内补足至规定数额。外省外行业企业退出山东水利建筑市场,可将工资支付押金全部提取。拖欠民工工资问题首先由中标人自行解决,因此造成的影响和责任由中标人承担,必要时发包人有权使用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或从工程款中扣除。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提交担保证明或押金缴纳证明,否则不予接收投标文件。

10.6 招标人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没有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

10.7 投标人不论参与几个标段的投标,只可能获得一个标段的合同。

10.8 所有参与本次招投标活动的企业,购买招标文件人员(达到2人以上)及参加开标会议人员(达到2人以上)均须提供对应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保部门出具的(最近三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授权委托书、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的本单位招投标固定人员证明(按鲁水建字[2009]199号文件要求)、在鲁的《诚信管理手册》等原件及复印件。投标书中载明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项目部组成人员均须提供对应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保部门出具的(最近三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未能提供或提供不全的、提供虚假资料的,视为投标单位自动放弃,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开标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必须参加,若法定代表人不参加开标会议,则其投标无效。

10.9 投标人若中标,在施工过程中除本工程用砂外,不得将河砂外运,一旦发现外运情况,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从重处罚。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oim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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