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齐白石纪念馆外墙提质改造工程招标文件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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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文 件

BIDDING DOCUMENTS

招标编号:HXZB-XT-110701

项目名称: 湘潭市齐白石纪念馆外墙提质改造工程

招 标 人:湘潭市齐白石纪念馆

招标代理:湖南华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二0一一年七月

善意提醒

1、请各投标人下载本招标文件后,认真审阅和全面理解招标文件所有的内容(包括补遗、答疑、招标控制价)等内容,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封装投标文件。投标时,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携带好开标及资格后审须提交的证书原件、相关资料等,防止投标文件因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被拒绝接收或被评为废标,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投标人报价应慎重,不得以低于成本价进行恶意竞标。

3、本工程的变更、签证程序有严格规定,不要试图通过变更(含签证)或其它方式达到增加造价的目的。

4、投标保证金应尽量提前汇入湘潭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指定帐户,以保证开标当日款能到达帐户,否则将影响投标人参加开标。

5、投标人从湘潭建设工程信息网站直接下载招标文件(包括图纸和清单),投标人需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交纳招标文件等费用。否则,将从其投标保证金中扣除。

6、请投标人随时关注湘潭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www.xtcin.net))补遗答疑栏内关于本项目控制价、补遗、答疑等内容。如投标人自身原因未下载相关文件造成投标失败等情况,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7、如有疑问请致电或传真到湖南华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湘潭市芙蓉中路11号地税局416室 电话/传真:0731-58563896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6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6 二、投标须知?????????????????????????9

第二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文件格式??????????????????24

第三章 工程建设标准???????????????????????39

第四章 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40

第五章 投标文件组成(格式)???????????????????41

第六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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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湘潭市齐白石纪念馆外墙提质改造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XZB-XT-110701 招标类别:国内招标信息

资金来源:财政拨款和专项资金 招 标 人:湘潭市齐白石纪念馆

招标代理:湖南华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一、招标条件

湖南华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湘潭市齐白石纪念馆的委托,对湘潭市齐白石纪念馆外墙提质改造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该项目已经潭发改[2011]298号和[2011]330号文件批准建设,欢迎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前来投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名称:湘潭市齐白石纪念馆外墙质改造工程 建设地点:湘潭市雨湖区大湖路2号 工程规模:外墙石材幕墙改造3500㎡ 计划投资:约350万元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工 期:70日历天 质量要求:合格

招标范围:外墙提质改造(详见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三、投标人申请人资格要求:

1、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合格并处于有效期;

2、企业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企业具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于有效期内;

3、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不得低于湘建建[2010]109号文件规定,即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质量员1人,且关键岗位人员不得有在建项目,所有人员注册证书或岗位证书应与投标单位一致: ①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提供2011年1月至2011年6月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

②拟任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2 湖南华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③拟任施工员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员岗位资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安全员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且在有效期内,质量员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员岗位资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4、湖南省以外的投标企业来湘进行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湘建建[2010]136号文的规定,持“入湘施工登记证”。

必须派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出国须提供出国签证的证明;住院须提供县级以上的门诊和住院病历以及住院证明)由授权委托人到场,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拟派项目负责人,否则作为不合格投标人,否决其投标;

5、湘潭市以外的投标企业来潭进行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潭建办发【2009】169号文件的规定,到湘潭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外地来潭企业预备案手续(详见湘潭建设工程信息网,网址:www.xtcin.net)。

6、所有投标人必须在湘潭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投标企业USB锁,并按照潭建招【2010】2号文件要求进行投标保证金账号备案。已办理备案的不再办理。 (详见http://www.xtcin.net/article/detail.jsp?lmbh=287&N_ZYBH=1329)。必须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提交账户确认书》并经湘潭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备案后,方能参加投标。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本项目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

具备投标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到“湘潭建设工程信息网”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成功后,投标申请人可在网上自行下载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含资格后审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五、报名时间:2011年7月21日至2011年7月27日每日8:30~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不接受报名)。报名时段内网络随时自动受理报名,逾期不予受理。投标申请人不能及时办理USB锁等手续而造成无法报名的,由投标申请人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六、招标文件:400元/套,图纸1000元/套,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并交纳。

七、资格后审办法:资格后审。(详见招标文件)

3 湖南华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八、各投标人均不得采用串标、代为投标等弄虚作假方式获得中标,一经发现,其中标无效,并负责赔偿相关损失。

九、本次招标的行政监督:湘潭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十、发布公告的媒介:

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www.bidding.hunan.gov.cn) 湘潭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www.xtcin.net)

十一、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湘潭市齐白石纪念馆 联 系 人:陈女士 电 话:13813216787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华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地 址 :湘潭市芙蓉中路11号地税局416室 联 系 人:李女士

电 话:0731-58563896 传 真:0731-58563896

湖南华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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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条款号 1.1 1.1 1.1 2.1 2.2 2.3 内 容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承包方式 招标范围 工期要求 质量要求 说明及要求 湘潭市齐白石纪念馆外墙提质改造工程 湘潭市雨湖区大湖路2号 3500平方米 包工包料 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包含的所有内容 70日历天; 合格工程 1、 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合格并处于有效期; 2、企业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企业具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于有效期内; 3、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不得低于湘建建[2010]109号文件规定,即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质量员1人,且关键岗位人员不得有在建项目,所有人员注册证书或岗位证书应与投标单位一致: ①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投标人资质等级和要求 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提供2011年1月至2011年6月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 ②拟任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③拟任施工员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员岗位资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安全员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且在有效期内,质量员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员岗位资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4、湖南省以外的投标企业来湘进行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湘建建[2010]136号文的规定,持“入湘施工登记证”。 必须派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出国须提供出国签证的证明;住院须提供县级以上的门诊和住院病历以及住院证明)由授权委托人到场,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拟派项目负责人,否则作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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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3.1

为不合格投标人,否决其投标; 5、湘潭市以外的投标企业来潭进行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潭建办发【2009】169号文件的规定,到湘潭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外地来潭企业预备案手续(详见湘潭建设工程信息网,网址:www.xtcin.net)。 6、所有投标人必须在湘潭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投标企业USB锁,并按照潭建招【2010】2号文件要求进行投标保证金账号备案。已办理备案的不再办理。 (详见http://www.xtcin.net/article/detail.jsp?lmbh=287&N_ZYBH=1329)。必须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提交账户确认书》并经湘潭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备案后,方能参加投标。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招标人将对投标人及拟任项目负责人向检察机关进行“行贿档案黑名单”查询。依据检察机关查询结论,确定投标人是否具有投标资格。 9 12.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日期起90日历天内保持有效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叁万元整。 投标人帐户应按潭建招【2010】2号文件要求进行投标保证金账号备案。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分别由相应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湘潭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账户,以到账为准。 开户银行:华融湘江银行汇丰支行 名 称: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 账 号:78001012010010023280 11 14.1 招标现场踏勘 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不组织现场答疑,投标人如有疑问,可以通过传真或邮寄的方式以不署名的形式提交至招标代理公司。 传真:0731-58563896 电子邮箱:hnhxxtgs@126.com 11 14.2 招标答疑 联系地址:湘潭市芙蓉中路11号地税局416室 提出答疑时间截止期:2011年7月29日下午5点整 答疑文件于2011年8月1日下午5点前在湘潭建设工程信息网提供下载,未下载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资格后审申请文件:一式肆份(一份正本,三份副本)单独封装 投标文件份数 投标文件商务标:一式肆份(一份正本,三份副本)明标 。单及装订、标记要求 投标报价文件:壹份,并电子文档一份(注明投标单位名称)独装订,和商务标一起封装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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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3.1 投标保证金 12 15.1

装订要求:活页成册或胶装 投标文件的密封套上应注明招标编号、招标人、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等内容及“在2011年8月12日 9时(即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得开封”的字样。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收件人:湘潭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室 地点:湘潭市大湖路63号 时间:2011年8月12日上午9:00时(北京时间) 对投标人资格实施资格后审。 地点:湘潭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室 时间:2011年8月 12日上午9:00(北京时间)。 投标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报价 综合评估法(Ⅰ),依据湘建建[2010]318号文制定本评标办法。 在开标前十天网上公布。 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13 20.1 14 22.1 资格后审及开标 15 16 17 18 24 16.3 32 工程计价方式 评标方法和标准 招标控制价 付款方式 19 33 20 按中标金额10%缴纳(含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当中标人未按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招标人将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履约保证金 项,直接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三天内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须携带以下资料原件备查: (1)如是法定代表本人参加的,须出示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原件,省外企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等特珠原因不能到场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出国须提供出国签证的证明;住院须提供县级以上的门诊和住院病历以及住院证明)由授权委托人到场,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拟派项目负责人,否则作为不合格投标人,否决其投标; (2)如是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参加的,须出示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拟派项目负责人;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递交投标文件注意 (4)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事项 (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6)企业类似工程证明、获奖工程证明; (7)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身份证原件、类似工程证明、获奖工程证明; (8)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类似工程证明; (9)按湘建建【2010】109号要求配备的施工员、安全员(含C证)、质量员的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证书; (10)项目负责人社保证明(2011年1月至2011年6月) ; (11)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 (12)省外企业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省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互联网查询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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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伪或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省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有效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证明和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项目证明;省内在建工程以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验为准;省内不良行为记录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文件为准。 (13)外省企业入湘施工登记证; 注:类似工程和获奖工程原件单独用包装袋密封,并注明投标单位名称,和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对擅自更换和撤离的,按骗取中标处理,其中标结果无效,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项目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确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必须符合湘建建【2010】109号文件规定并征得监理和建设21 其他 单位同意。变更后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备案。 本项目施工过程中,招标人对中标人实行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处罚制度,如发现未实行相关制度或落实不到位的,招标人有权进行处罚或终止合同,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制度招标人将在签订合同时颁布。建设方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随时抽查。 敬请各投标人仔细阅读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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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须知

(一)总 则

1.项目概况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招标范围及工期、质量要求

2.1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5项; 2.2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 2.3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质量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 3. 合格的投标人

3.1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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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招标人将对投标人及拟任项目负责人向检察机关进行“行贿档案黑名单”查询。依据检察机关查询结论,确定投标人是否具有投标资格。

3.3根据《湘建建【2010】109号》文件的规定,投标人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应符合下述要求:

(1)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等;

(2)除项目技术负责人按本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由建筑施工企业任命外,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必须取得国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3)省外企业承揽本省工程项目组建的施工项目部,其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国家、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互联网查询真伪,或提供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

(4)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及二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5)投标人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湘建建【2010】109号文件规定,即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质量员1人;

(6)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人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及证书原件进行查验,对人员配备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将认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7)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对擅自更换和撤离的,按骗取中标处理,其中标结果无效,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项目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确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必须符合湘建建【2010】109号文件规定并征得监理和建设单位同意。变更后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备案。

本项目施工过程中,招标人对中标人实行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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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现未实行相关制度或落实不到位的,招标人有权进行处罚或终止合同,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制度招标人将在签订合同时颁布。建设方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随时抽查。

(8)其他具体要求详见《湘建建【2010】109号》文件,如有不同之处以《湘建建【2010】109号》文件为准。

4.现场踏勘及招标答疑 4.1现场踏勘

4.1.1 由投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述时间,自行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并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4.1.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4.1.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4.2招标答疑

4.2.1不组织现场答疑,投标人如有疑问,可以通过传真或邮寄的方式以不署名的形式提交至招标代理公司。

传真:0731-58563896 电子邮箱:hnhxxtgs@126.com

联系地址:湘潭市芙蓉中路11号地税局416室 提出答疑时间截止期:2011年7月29日下午5点整。

4.2.2招标人的答疑文件于2011年8月1日下午5点前在湘潭建设工程信息网提供下载,未下载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5.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发生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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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

6. 招标文件的组成

6.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文件格式 第三章 工程建设标准

第四章 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另册) 第五章 投标文件组成格式 第六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

6.2 除本招标文件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答疑文件和其他澄清、补充或修改文件,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6.3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取招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7.招标文件的澄清

7.1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做出的澄清和解答,以网上答复为准。答疑文件的有效性规定按照本须知8.3款规定执行;

7.2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疑问需要澄清,应于开标前十五天以不署名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澄清文件发布上网由投标人自行下载。招标文件的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约束作用。

7.3 投标人收到答疑等文件后,应检查页数和附件数量。投标人发现任何页数或附件数量的遗缺,任何数字或词汇模糊不清、任何词义含糊不清,以书面告知招标人补全或澄清,如果投标人不按上述规定提出要求而造成不良后果,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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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8. 招标文件的修改

8.1 在投标截止15天前,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8.2招标人将修改文件发布上网由投标人自行下载。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8.3 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且上述文件均应经湘潭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有效。

8.4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9.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9.1 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9.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 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投标文件由资格后审申请文件、商务标文件组成。 10.1.1资格后审资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2、拟任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身份证及社保证明(2011年1月至2011年6月);

3、拟任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及身份证;

4、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含C证)等相应的上岗证书及身份证; 5、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表。本项目最低配备为:项目负责人1人,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质量员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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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省外企业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省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互联网查询真伪或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省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有效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证明和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项目证明;省内在建工程以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验为准;省内不良行为记录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文件为准。 7、外省企业入湘施工登记证。

招标人将对投标人及拟任项目负责人向检察机关进行“行贿档案黑名单”

查询。依据检察机关查询结论,确定投标人是否具有投标资格。 10.1.2商务标部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0.1.2.1投标承诺函(统一格式附后),并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10.1.2.2开标一览表(统一格式附后),并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10.1.2.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10.1.2.4法人授权委托书; 10.1.2.5投标保证金收据;

10.1.2.6关于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 10.1.2.7资质及相关资料;

10.1.2.8类似工程情况; 10.1.2.9工程获奖情况; 10.1.2.10劳务分包协议

10.1.2.11投标承诺、保修服务措施; 10.1.2.12投标人认为需提交的其它资料; 10.1.3.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部分:

10.1.3.1.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清单工程量按湘建[2009]406号文的规定编制工程造价文件。

10.1.3.2投标报价是招标人本次提供的工程量的价格体现。本项目招标人依据湘建价[2009]406号文规定设置招标控制价。在招标控制价以下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报价。投标人应当接受并响应招标控制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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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制的,应当由注册在本企业的造价工程师的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委托合同,其投标报价文件应当注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并加盖各自法人公章,同时由被委托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专用章,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单位应当与被委托人一致。未按本规定提供的投标报价文件无效。

11. 投标文件格式

11.1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0条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

11.2投标文件商务标文件采用明标格式。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

12. 投标有效期

12.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2.2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经市建设工程招标办核准,招标人可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3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3.投标保证金

13.1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13.2投标人必须按前附表 10 项要求的时间及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保证金。凭交入的投标保证金专户的银行进账单原件,到湘潭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具往来款收据。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汇出。

13.3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

15 湖南华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件而予以拒绝。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13.4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3.4.1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未参加投标或被拒绝参加投标,且其已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凭招标人出具的书面证明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13.4.2招标人因特殊情况书面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若投标人拒绝延长的,自拒绝延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招标人出具的书面证明经市招标办备案后,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13.4.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文件有重大偏差或其他原因被依法依规作废标处理的投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公示期为十天),经招标办备案,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13.4.4对参加投标而未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招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并经招标办备案之日起5日内,凭招标人出具的书面证明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13.4.5对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提交了履约保证金,支付了项目交易服务费,并在中标人与招标人依法签订合同后并备案,凭合同备案表5日内办理退还保证金。

13.5特殊情况投标保证金退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3.5.1因名称变更造成退款单位与交款单位不一致的,拟退款单位应当由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以及变更后单位出具的划款申请并加盖公章,经招标办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按上述13.4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13.5.2招标人要求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出具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的申请,经招标办审核后由交易中心办理;

13.5.3其他特殊情况退款须经招标办审批同意后予以办理。 13.6 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13.6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3.62投标人在开标过程中向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或阻碍开标会议的; 13.6.3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未按规定签订合同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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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投标企业在参加项目的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投标保证金依法依规不予退还的,经招标办核准后,到交易中心办理投标保证金的划转手续,转入招标人指定的账户。

14.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4.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2、13项规定的时间、份数、制作要求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

14.2 资格后审申请文件、商务标文件、报价文件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辩认。并应在资格后审文件、商务部分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4.3 资格后审申请文件、商务标文件、报价文件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四)投标报价,投标工期及投标工程质量

15.投标报价

15.1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15项所规定的方式。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确定风险系数考虑综合单价,今后不作调整。

15.2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5.3投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报出自己的投标报价,但不得缩小招标范围、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其企业成本价。

招标人不保证最低价中标。 15.4 投标报价的计价依据

15.4.1 本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及其他补充、修改函件、图纸、现行设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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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施工现场条件及投标人的施工方案;

15.4.2 现行的湖南省消耗量定额即:湘建价[2009] 406号文。清单内工日标准执行湘建价[2009] 396号文。

15.4.3湖南省湘潭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潭建价“关于发布湘潭市二0一一年第三期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通知”及现行市场材料价格或市场价格信息)调整材料预算价格。

15.5报价的约定:

报价方式:按招标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综合单价及总价。

15.6投标报价计价说明: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超过控制价的,视为投标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将不能通过符合性检查。

15.6.1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规费、税金按湘建价[2009] 406号《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附录三、附录四、附录五。费用不全或低于文件相应标准的为不合格投标人。

15.6.2人工工资单价不得低于湘建价[2009]396号文发布的当地最低人工工资单价,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工程造价文件未按15.6.1、15.6.2规定编制作废标处理。 15.6.3消耗量标准缺项子目和缺项的材料价格由投标人自行确定; 15.6.4如有投标人漏项或删除、减少或增加工程量清单,视为投标报价不完整,其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如投标人未填报单价和合价,视同包括在投标总报价内,投标人不得有任何异议。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招标人将不予接受。

15.7投标人应按湘建价[2009]406号文的标准格式及招标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清单报价文件进行投标报价。投标函附表、清单报价文件封面应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方为有效。投标人单位无注册造价工程师者,应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由注册造价师签字、盖章,在标书内应附有委托编制合同协议。

16.投标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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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投标工期一般不得超过本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建设工期要求,投标工期超过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建设工期要求且无正当理由说明的,视为投标人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将不能通过符合性检查。

16.2 投标工期由投标人自行确定。 17. 投标工程质量

17.1 投标工程质量不得低于本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标准的视为投标人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将不能通过符合性检查。

17.2 投标工程质量目标由投标人自行确定。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8.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8.1 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按以下方法装袋密封:

18.1.1 资格后审申请文件、商务标文件和报价文件分别二袋密封。在密封袋上注明工程名称、投标文件名称、投标人名称和地址及“开标时启封”字样,并加盖投标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密封后,在密封袋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18.2 如果投标文件不符合投标须知18.1款规定的,招标人将拒收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19. 投标截止日期

19.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地点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

19.2 招标人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日期,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日期为准。

19.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0.迟交的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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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招标人在本须知第19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 20.2投标截止期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20.3投标文件未按规定装订、密封、标记的;

20.4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或委托代理人印鉴的;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者,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六)开 标

21. 开标

21.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21.2 投标人必须派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其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拟任的项目负责人)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注册建造师持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其身份证参加开标会议。建造师注册证书所在单位必须与投标人资质证书相符。建造师证书与资质证书上不符的也将被拒绝。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不得迟到或中途退场。(以上证件开标时均需提供原件验证)

省外企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等特珠原因不能到场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如出国须提供出国签证的证明;住院须提供县级以上的门诊和住院病历以及住院证明)由授权委托人到场,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拟派项目负责人,否则作为不合格投标人,否决其投标;

21.3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视为不合格投标人:

21.3.1投标人未按规定派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持规定格式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注册建造师证书(原件)及其身份证参加开标仪式的;

21.3.2无投标保证金的;

21.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不参加开标会议的将视为自动弃权。 21.5 验证并拆封投标人资格后审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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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开标会议休会,将投标人资格后审申请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评审; 21.7开标会议继续;拆封投标人投标商务文件;

21.8唱标。唱标顺序按各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 21.9招标人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

(七)评 标

22 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2.1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资格后审纳入评标活动。

22.2 评委会全面负责评标工作。

22.3 资格后审完成后,评委会将对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进行商务标文件的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再对商务标进行评审计分,汇总计算,确定排名顺序。评委会完成评标后写出评标报告。

22.4 评标过程的保密。

22.4.1 公开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2.4.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2.4.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情况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委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2.5 本工程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分别进行评审和比较,本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Ⅰ)。

23. 评标原则

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方法和标准。 24. 投标文件的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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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4.2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5. 中标人的确定

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分的结果将投标人按总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进行排序,推荐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如果总得分出现相同分数者,则按报价得分高者优先确定排序;如果总得分和报价得分均相同,则招标人自行确定排序。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八)合同的授予

26. 中标

26.1中标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26.1.1 中标人接受招标文件要求;

26.2.在本次招标活动中无违规、违纪的行为;

26.3 如果中标人不能满足本须知26.1款,则招标人将按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从其他的投标人中选择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

27. 合同授予标准

本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本须知第26条所确定的中标人。 28. 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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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人缴纳完招标代理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招标公证费(如有)等中标服务费后,招标人将向中标人签发经湘潭市招标办备案的《中标通知书》。

30. 合同签订

30.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规定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

30.2 中标人如不按本须知30.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0.3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31.履约保证金

按各标段中标金额10%缴纳(含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当中标人未按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招标人将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直接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三天内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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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文件格式

HNJS—2008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湖 南 省 建 设 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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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第五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

安全文明施工合同

廉政合同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实施 (项目名称),发包人已接受承包人对本项目的中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2、工程承发包范围

承发包范围: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4、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工程。 5、合同价款 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其中: (1)规费: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规费中养老保险金: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3)付款方式: 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17.4条 工程量结算:以施工过程中实际完成并经双方和监理认可的工程量为准。 总价结算:以确认的工程量和投标清单单价为基准的总价包干,包括合同工期内的价格风险包干。

合同价款包括的内容和综合单价详见: (1)招标工程为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

(2)非招标工程为经双方和监理在施工现场确认的工程量。与招标工程相同的项目执行投标清单单价计,不同的项目执行招标文件规定的定价原则进行计价。

6、合同文件

本工程项目的合同以双方鉴定的合同协议书为主。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作为补充,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7、发包人承诺

(1)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合同价款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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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

(2)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 。 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 。 发包人指派的现场代表: 。 8、承包人承诺

(1)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安全地完成施工任务,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 (2)承包人派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 ,项目负责人到职时间: 。

9、合同订立

本合同订立时间: 本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正本两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捌份,发包人肆份,承包人贰份,监理人壹份,合同备案机关壹份,其他壹份。合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发包人: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及收件人: 通讯地址及收件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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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略)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新定义的词语: 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以双方鉴定的合同协议书为主,招标文件和本专用条款作补充。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文件的种类 。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文件的日期 。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文件的数量: 。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报送文件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

补充或修改的图纸,监理人签发给承包人的时间: 。 2 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约定:

(1)永久占地的范围和面积: 无 。

(2)临时占地的范围和面积: 现场确定 。

(3)施工场地应具备的施工条件及提供的时间: 已完成 。

(4)施工所需的水、电、汽、电讯等管线接至施工场地的要求、接入地点和提供时间: 已完成 。

(5)施工场地外部道路通行权提供时间和要求: 已完成 。

(6)施工场地内工程地质、地下管线、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的提供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七天内。

(7)与施工场地周边环境关系的说明资料及相关协作关系合同的提交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七天内。

(8)其他: 无 。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无 。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监理人的职责:

监理人的权力: 3.3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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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包人委派的现场代表: 。 3.7 施工现场管理方式

现场管理方式的约定: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除应履行招标文件和合同协议书约定的任务外,还应完成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任务、义务及其他约定的工作。

4.2 分包

4.2.2 下列工程或工作,可由承包人分包给第三人 如劳务、非主体工程、土石方工程等。但必须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七个工作日 天内,将分包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备案。

4.10 不利物质条件

4.10.1 不利物质条件包括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水和水文条件,以及恶劣气候条件。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2 承包人应报送监理人审批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供货人、供货时间,并提交质量证明文件。 按规范格式提交。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 若有另订 。

5.2.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交接、运输和保管的约定: 若有另订。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施工设备使用费的约定: 无。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 无。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办理出入施工场地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修建权和承担有关费用的约定: 由发包人配合承包人办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场内施工道路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

7.2.2 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承包人应无偿提供方便和使用。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超大件和超重件场外运输的申请和所需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费的约定: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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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时间约定 承包人进场后三天内。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控制网的时间约定:承包人接收资料后一天内。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履行的安全职责:按通用条款。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履行的安全职责:按通用条款。

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的时间: 开工前三天内。 9.2.5 未包括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内的特殊作业环境和有关费用的约定:安全文明施工执行《安全文明施工合同》,特殊作业环境双方另行协商。

9.3 治安保卫

9.3.1 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协作约定:施工现场的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机构由承包人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9.3.3 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制定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的协作工作的约定:由承包人编制、监理审核。发包人参与联合协作。

9.4 环境保护

9.4.2 环保工作内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9.4.2条。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详细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内容、编制时间,报送监理人的时间约定:合同签订后七个日历天内。监理人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约定:承包人报送计划后的七个日历天内。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修订后的合同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的时间约定:七个日历天内。监理人批复修改后的合同进度计划的时间约定: 三个日历天内。

11 开工和竣工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是指:六级以上大风持续时间四小时以上,二十四小时内降水总量达200mm以上的暴雨,连续三天以上的日降水量大于100mm的降雨,持续三天以上的日气温超过40℃的高温天气。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方法:每天承担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但不超过工程合同总价的3%。

11.6 工期提前:无。 12 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除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中(1)至(5)以外的其他责任的约定: 无 。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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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约定: 合格。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时间约定:开工前三个日历天内。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对工程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地点的约定:施工现场 。

14 工程质量检测

14.2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的约定:按工程相关质量检测规范标准和相关要求,通过检测满足工程质量技术的项目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否则由承包人承担,并直至整改至满足检测合格后的所有费用。

14.3 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3.1 由承包人对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试验和检验的种类、项目有: 按现行规范。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种类、项目有:按现行规范。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的约定: 以发包人和设计代表提出的书面文件为主。 15.3变更程序 15.3.2变更估价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供变更报价书的时间,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计价的时间约定: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实际发生后的十四天内向监理人提出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在收到变更报价书的十四天内,根据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依照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但确认结果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15.4变更的计价原则

变更计价原则的约定:按〈合同协议书〉中第5-(3)条款,计价原则执行。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经济效益的,发包人给予承包人奖励的计算方法:另行商定。

15.8暂估价

15.8.1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实行招标时,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的约定: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协商确定。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协商确定。

15.8.3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实行招标的估价原则的约定:见招标文件 。 16 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价格调整方式,调整原则、计算方法的约定:在工程项目施工工期内,任何价格不作调整,以投标清单报价为准,风险包干。

16.3签证:现场签证或小型变更须经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三方现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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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变更与设计文件为准。

17 计价、计量与支付 17.1计价

17.1.3本工程采用计价方式的约定: 以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为准。 17.1.4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⑵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调整措施项目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的取费比例;⑶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新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 合同价款调整的条件:(1)设计变更;(2)发包方现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各种签证;(3)违约和索赔;(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在约定的施工工期内,属风险范围内的项目费用不作调整,进行风险包干

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按〈合同协议书〉5(3)条。 17.2计量

17.2.2 计量方法:按本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及合同协议书中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17.2.3本工程计量周期: 按通用条款。

17.2.5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 17.3预付款

17.3.1 预付款:无 17.4 工程进度付款: 本工程无预付款;

完成整个工程量的50%,支付到总工程款的20%; 完成整个工程量的95%,支付到总工程款的40%;

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进行结算审计后,支付到总工程款的95%; 剩余工程款项在一年后付清。 17.4.2 进度付款申请单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和报送份数的约定:按通用条款17.4.2规定的内容,报送的份数为三份。

17.4.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无。 17.5 质量保证金

17.5.1 质量保修保证方式的约定: 无 。 17.5.2 实行质量保证

17.5.2.1 质量保证按建设部2000年80号令保修。 17.6竣工结算

17.6.1 竣工结算编制、审查、审定时限的约定:

18 竣工验收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内容和份数的约定:内容按湖南省现行文件,一式四份。 18.3 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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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5 实际竣工验收日期的填写约定: 18.7竣工清场

竣工清场的约定: 18.8施工队伍

施工人员、设备撤离施工场地的约定: 。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的约定: 按建设部2000年80号令。 19.7 保修责任

本工程的保修范围: 按建设部2000年80号令。 保修期限和责任: 按建设部2000年80号令。 20 保险和担保 20.1保险

本工程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的约定:

(1)由发包人投保的:

(2)由承包人投保的: 20.1.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1.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时间约定: 合同签订后三天内。

20.2施工承包合同担保

20.2.1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形式,担保人、担保的主要条款和内容、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的约定: 由承包人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履约担保, 担保金形式为现金。

20.2.2 承包人的履约担保 20.2.2.2 履约担保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违约,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方式: 按招标文件中执行。

20.2.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20.2.3.2 支付担保的违约责任:无。 20.2.4 承包人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

20.2.4.2 承包人保修违约,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方式: 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执行。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发包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双方约定合同履行期内的不可抗力具体包括:

a、社会性突发事件:战争、动乱、罢工、恐怖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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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自然灾害:地震、洪水、龙卷风、六级以上大风、24小时内降水总量达200mm以上的暴雨等;

c、其他:空中飞行物体坠落、较大的公共卫生事件、非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双方根据本条关于不可抗力的定义而认定的其他情况。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原则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21.3来处理,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4 .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议经协商,委托检测、鉴定、审核、申请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不委托检测、鉴定、审核,也不申请调解的,采取下列方式中一种

(1)向 仲裁庭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 补充条款

(1)备案后如在已签订合同基础上补充、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在签订补充合同后5日内到原合同备案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2)甲、乙双方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合同不一致的,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以经备案机构备案的合同为准。

(3)本项目施工过程中,招标人对中标人实行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处罚制度,如发现未实行相关制度或落实不到位的,招标人有权进行处罚或终止合同,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制度招标人将在签订合同时颁布。建设方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随时抽查。

第四部分 安全文明施工协议

甲乙: 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工程实施及相关作业人员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湖南省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结合工程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按甲方提供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方案,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安全文明施工奖罚措施

1处罚:根据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规定,乙方有义务认真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措施及规定。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各项条款,凡乙方人员在本工程施工期间,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章制度的,按以下规定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

①乙方作业人员着装应整洁大方,在施工现场不得有穿拖鞋、打赤膊或只穿内裤等不文明行为,若违反,将处以50元/人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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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乙方作业人员应使用文明语言,待人礼貌。不得讲脏话、粗话,若违反,将处以10-50元/人的罚款。

③乙方的作业人员不得在工地内或校园内酗酒、赌博、嫖娼、打架、斗殴、盗窃,或违反现场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发现一次,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④乙方作业人在作业的过程中,要注意保证作业面整洁,同时要做到活完脚下清。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和所使用的机器设备。甲方将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抽查,若发现现场不文明的,将处以100元/次罚款。

⑤乙方的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现场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项目部对生产、安全统一调度与安排,按时作息,不得无故违反。若乙方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所造成的损失,因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同时,甲方将根据作业人员违纪的性质与程度,处以50-200元/人罚款。

2奖励:在施工过程中,对发现偷窃、斗殴等不良行为能及时制止;发生交通、施工、机电、消防等安全事故能及时抢救,并采取措施减少财产损失,保护现场,积极主动配合甲方对事故挽回经济损失且得到一定经济效益者,给予资金奖励。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甲方有权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1.2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用地、合格的施工设施和真实、准确、齐全的地下管线资料,组织勘察,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 1.3甲方有权随时进行监督、监控,有权责令乙方清除不安全隐患的权利。 1.4甲方可以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实行全过程监控。 1.5甲方有对乙方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中取得的突出成绩给予奖励的权利。 1.6甲方有对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消防、交通、治安管理政策、法律法规,违反甲方安全管理规章,不服从甲方管理等行为,甲方有权进行处罚

1.7甲方安全责任人员有权检查乙方自带或外租机械设备、大、中、小型电动工具、临时用电设施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等进行验收。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1施工单位承接工程业务应当具备相应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责任制度,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和特性配备足够专职安全员。

2.2施工单位对现场和作业面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技术防护措施符合安全防护,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在乙方施工过程中,甲方工作人员有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乙方有权制止违章行为,并提出批评、拒绝执行;乙方明知甲方人员违章指挥而不制止并造成损失,乙方承担责任。

2.3乙方负责人必须履行对其招收的全体务工人员进行入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的义务。乙方必须为其招收的外地务工人员办理所需的一切必要手续和证件。 2.4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自觉遵守法纪,遵守甲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措施、规定。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违反本条款所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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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在为甲方工作期间,乙方自带或外租的设备、设施,确保性能完好,进入施工现场, 大型机械设备应当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和设备履历书。经甲方安全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凡未经验收批准,擅自投入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6乙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持证上岗。 2.7乙方在施工期内,对施工机械设备进行经常维护保养。严禁偷盗、挪用、破坏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材料设备以及消防器材等。凡乙方人员违反本条款,一经发现按安全文明施工条款中相关规定加倍处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2.8在施工期内,乙方生活区要符合甲方文明工地的要求,搞好并保持宿舍、食堂等处的环境卫生。

2.9乙方人员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在工作中违反安全文明施工条款者,按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方案中规定进行处罚

2.10夜间施工服从甲方统一管理,做到不扰民,不影响周边居民的休息。 2.11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古迹时,要立即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严禁破坏、私自收藏、倒卖或隐瞒不报,必须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三、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1、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工程总造价的1%(人民币大写捌万元整)。 2、奖励与处罚:按本协议规定,由甲方工地代表开出奖惩通知书,通过监理、甲方工程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

3.本协议为劳务合同的从合同,随劳务合同生效而生效,劳务合同解除之日起,本协议自然失效,但因乙方违背协议,造成主合同终止,不影响本协议责任条款的效力。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或其授权委托人: 或其授权委托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部分 廉政建设合同

根据建设部《关于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上级关于工程建设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为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以下称甲方),与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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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南建设市场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勤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五)发现对方有严重违反本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机关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要求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非业务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甲方及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非业务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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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和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为止。

第七条:本合同作为 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和监督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 或其授权代理人: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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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oi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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