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中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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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内容摘要:

我国一贯政策是保留死刑,少杀慎杀,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当今世界,已经有很多国家废除了废除了死刑并且得到了司法实践的认可,但是也有部分国家保留着死刑并且为死刑的适用做正当性辩护。就目前来看,保留论者和废除论者各自持有各自的观点,暂时无法得以论证,难以分晓孰对孰错。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的发展、人权观念慢慢深入人心,废除论慢慢得到世人的支持,废除死刑逐步的成为一种大趋势。然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国目前的国情,现阶段废除死刑是很不现实的,只有不断完善法制体系,不断填补法律空缺,坚持死刑限制原则,待改革时机成熟时彻底废除死刑。

关键词:死刑制度 存废之争 制度完善

论文正文: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利,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自古以来,死刑是统治阶级进行统治国家的有力工具,可以说死刑自从阶级产生之时也伴随而生,乃至今日死刑仍是大家共同关注的话题。自古以来,由于中国的历史演变,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不可违背的真理,并且深深地根治在人们的心中,从而死刑也成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大家人身安全的一个主要工具和手段,巩固社会统治的有力保障。就目前社会的现状,“功利主义”和“报应主义”盛行并根植在人们心中,由此可见死刑却彰显着它存在的价值性和合理性。时至今日,随着世界整体的进步,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人权主义的兴起,死刑慢慢的引起人们的重视并且开始怀疑其存在的合理性,有的国家开始根据“保障主义”和“人权主义”开始限制死刑和逐步废除死刑。我国是目前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保留死刑制度的主要原因是受我们的具体

国情,全国人民的传统观念、,大多数民众的意愿,整体的经济文化,司法状况等等诸多因素的制约,我们要想一步到位的彻底废除死刑制度是不符合我们目前国情和客观规律的,但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文化发展的时代整体要求和目前国际刑罚改革的发展大趋势,逐步的完善我国目前的死刑制度是具有可行性的,是十分有必要的。

十九世纪初,费尔巴哈提出“无法律,即无刑罚”,并且将这个概念慢慢的植入刑法之中,从而适用刑法的范围上确定了一定的标准。关于刑法所规定的对象,根据法治原则的确立,使刑法的实施对象限定在了具体行为上,从而大家有了一定的标准,什么样的行为处以死刑,什么样的行为不处以死刑 ,随着人权理论逐步深入人心,大家慢慢的理性对待死刑制度。具体来讲,死刑存废的争辩主要是由于人权理论深入人心而引发的,自始至终伴随着人们对生命价值的思索。

一、关于死刑制度现状的具体分析

在我国几千年的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历史中,死刑制度是统治阶级管理社会秩序的有效手段,后入刑法大典,在当时的统治阶级和普通民众来看,死刑用为一种刑罚是很正常的、合乎常理的、天经地义的。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经济文化的进步,人权观念深入人心,大家的思想观念逐步人性化,死刑作为一种剥夺生命的刑罚,人们不断的怀疑死刑存在的必要性。

(一)世界各国的死刑制度现状

目前废除论与保留论双方争辩激烈,一时间难以出现结果,上文已经提过,该争议主要是由人权理论而引发的,并始终伴随着人们对生命价值的思考。即使现在保留论者和废除论者双方各执一词,没有得到明确的结果,但是双方之间的争论已经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关注,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笔者就近来说,1976年到1996年期间,已经全面废除死刑的国家有37个。在1989年的第44届联合国大会上,顺利通过了废止死刑的国际公约,其投票情况具体是59票赞成、26票反对、48票弃权。在2007年的联合国大会上,顺利通过了全球暂缓死刑议案,具体票数情况是104国支持暂缓死刑、54国反对、29国弃权,同时,该议案要求各个国家逐步适应国际上对死刑的标准并且暂缓死刑。由以上数据可知,以“保障人权”和“人道主义”为准则,世界各国支持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了一个大的趋势。

(二)中国的死刑制度现状

我国是世界上保留着死刑制度的国家,同时也是死刑罪名较多的国家。单从立法上来讲,我国79年的刑法死刑罪名有26个,到97年的刑法死刑罪名有68个,这个期间可以反映出我国死刑政策由限制到放宽的大致趋势,但这个趋势是建立在社会高犯罪率的前提下的,可以推测出立法者的用意是通过死刑来减少和预防犯罪率,时间和实践证明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就现行刑法来看,死刑标准比以前降低了,与现在的刑事政策相呼应着。现在,限制死刑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逐步使用,主要体现在适用条件上、适用对象上、缓刑制度上和具体程序上。综观我国现行刑法情况,罪名种类比较多,但从整体上看,死刑制度不断完善,慢慢放宽死刑。

二、死刑制度存废之争

死刑制度存废的问题是目前社会上非常热点的一个话题,是人们在人权领域中十分关注的焦点题目。笔者认为,死刑的根本实质就是国家通过法定程序授权行使其公权力的法定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剥夺违法犯罪人的生命权。在我国的封建

社会,死刑制度从来没有被质疑过,一直是统治阶级的得力统治工具和手段,在大中看来,死刑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有力保障,符合人们有仇必报,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逻辑推理。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认识的进步,人权观念慢慢深入人心,死刑制度不断遭到世人的质疑。通过分析各界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对于死刑制度,它的出发点应该是死刑的正当性与否,它的最终归宿应该是死刑制度的存废。

(一)死刑制度废除论的基本立论 众所周知,没有“人”的重新被发现和“人”作为主体的重新回归,死刑还是人们一心认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保障,我个人认为,随着欧洲启蒙运动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开始改变。从欧洲启蒙运动时期,人们开始认识到人权的重要性,开始怀疑死刑存在的价值性。时至今日,废除死刑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趋势。具体废除理论归纳如下:

第一,死刑不符合刑法本身的价值标准。死刑是通过剥夺人的生命来达到类似情况再发生,彻底根除犯罪人再犯罪的可能,这是保留论的依据之一。有的时候,一些罪行不至于适用死刑而运用了死刑,使得犯罪人得到了不应该的处罚,造成错案,这样下去容易积累民愤,不利于社会的稳定。通过如此论证,必然会出现两种结果,一个是对于个别的预防是没有必要的,二是不具有特别的一般威慑功能。

第二,死刑不符合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是西方国家权力的来源,同时,也是刑罚权力的来源。现在已经有很多人不会认同社会契约论,但是社会契约论也是权力的源泉,对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社会契约论的核心是权力的让渡而产生的刑罚。具体而言,权利让渡的过程以及最终结果是不包括剥夺生命权的。因此,废除死刑是毋庸置疑的,否则会出现不必要的麻烦,比如权力滥用、冤假错案等。按照社会契约的精神实质,在国家所拥有的刑罚权中,不包括处死公民的权力,所以要废除死刑。

第三,死刑不符合当代刑法本身的立法本意。目前一些国家认为死刑是不人道的、不理性的,缺乏现代意义的刑罚,因此想废除死刑。死刑源于古老社会,时至今日,时代已经不同,当时的事物已经不适应当代党和人民的需要。所以说,目前的死刑制度是远古社会的一种不良风俗的延伸和渗透,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无法顺应世界文明的整体趋势,是不符合当代刑法立法本意的。

(二)死刑制度保留论的基本立论 我国几千年一向有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一命抵一命”的传统理念,自古被人民大众被当成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的有力保障,然而历代统治阶层向来把“杀一儆百、以敬效尤” 是历代统治阶级巩固统治的有效手段。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初级阶段,仍然存在很多不和谐因素,影响着国家和人民的安全,因而保留死刑能够有效预防和惩治一些犯罪,从而为保护国家和人民重大利益提供有力的保证。具体保留理论如下:

第一,死刑具有预防功能和威慑力。预防功能分为特殊预防功能和一般预防功能。死刑的特殊预防功能是通过剥夺罪犯的生命权,使其完全失去再犯罪的可能。死刑的一般预防功能是通过剥夺罪犯的生命权来警示其他未犯罪的人,一般预防功能主要表现在一般威慑、一般鉴别、补偿、安抚与鼓励等五个方面,具体内容在此就不再一一赘述了。

第二,死刑是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的有力保障和必然要求。死刑是基于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对于那些罪大恶极的人处以死刑是人伦道义、公平公正的具体

体现,是对受害人及其家人的具体补偿和交代。相反的不处以死刑,不足以伸张正义,不足以维持法律的威严和公平,反而会进一步的为其他犯罪人提供不处以死刑有利辩词,从而会增高犯罪率。因此,杀人者不死,死者及家属不能得以补偿,对更多的人造成威胁,增高犯罪率,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死刑是消灭不可饶恕罪犯的必要手段,同时,死刑并不是罪残酷的刑罚。笔者认为,对于不可饶恕的罪犯一旦让他们重获自由,他们有再犯罪的可能,对社会造成更多的威胁,现实生活中刑满释放后再犯罪的很多很多。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现代死刑的执行方式不会给罪犯带来很大的痛苦,比如现在的麻醉死亡、注射死亡、射击死亡不会给他们很大的痛苦。因此,死刑是消除不可饶恕罪犯的必要手段,并不是向废除论者所说的死刑世界上最残酷的刑罚。

三、我国死刑制度存废的具体分析

死刑自古以来就产生了,它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如果要完全废除死刑,同样也是需要一个漫长而且曲折的过程。根据当今国际刑罚改革的发展形势并且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我国应该坚持“死刑限制论”。

(一)我国保留死刑的原因分析

死刑的“存”与“废”问题,也就是当代“保障人权”、“人道主义”与“报应主义”、“功利主义”互相矛盾而产生的结果,它既是一个关系到刑罚改革的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涉及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的社会问题。大家都知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的基本国情决定了现阶段我国不能废除死刑制度。保留死刑制度,对于我国来说是有其必要性的:一是保留死刑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有力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死刑的预防作用和威慑力能够预防犯罪,提高国家的安全系数,从而提高人民的安全感,对政府越来越的有信心;二是保留死刑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近年来,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经济犯罪也在不断增加,死刑的存在有助于预防经济犯罪;三是保留死刑有利于保证我国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提高公民对国家政府的信任和支持;四是保留死刑符合中国人民目前的心愿,因为传统理念的影响,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一时难以改变。

(二)我国废除死刑的原因分析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整体人文精神的认识和觉悟,死刑被人们认为是最不人道的刑罚方式,与追求人道主义的精神相违背。目前我国具体国情、文化传统、民意、司法状况、经济状况等因素,现阶段要彻底废除死刑制度是不符合国情的,但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逐步适应国际社会的整体要求。笔者认为,慢慢限制死刑的使用是有一定可行性的:一是少杀慎杀基本国策的支持;二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限制死刑。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经济为中心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不断适应全球化发展需要严格限制死刑的使用;三是目前国际刑法改革的整体趋势潜意识的要求我们限制死刑,我国与国际交往越来越多,顺应其整体趋势是内在要求,因此限制死刑是大势所趋,废除死刑是其最终的必然结果。

四、我国现行死刑制度中存在的大致问题

子邓小平同志提出和落实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高速的发展,社会法制文明不断取得进步,但是事关人命的冤假错案时有发生,然而冤假错案时而的出现,比如佘祥林案,让世人不得不开始思索目前刑法存在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具体存在以下问题:

(一)现行刑法中的罪名太多 1911年,《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规定的死罪有十九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刑法典, 1979年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二十八个,可见当时立法者十分期望死刑的存在,到现行刑法典颁布之前死刑的罪名有八十余种。尽管现行刑法典对之前的1979年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死刑罪名进行了整合,还是有很多涉及到死刑,目前我国是刑法中规定死刑较多的国家。我们国家和其他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相比较,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是远远超过其他国家的,例如韩国仅仅规定了十七种死刑罪名;印度仅仅规定了战争罪、谋杀罪和抢劫罪三种死刑罪名;日本仅仅规定故意杀人罪这一种罪行适用于死刑。

(二)我国死刑的适用领域存在问题 在上文中已经提过,我国现行刑法典所规定的死刑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只有渎职罪不在死刑之列,其它九类犯罪都规定了适用死刑的情况,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处以死刑占了全部死刑犯罪的将近十分之七。经过查证和具体分析其他各国的情况,大部分国家已经取消和限制了这两项犯罪与死刑接轨的情况,而我国还存在许多有关经济和财产性犯罪适用死刑的规定,显然落后于国际社会的,是不合理的。

(三)目前我国被执行死刑的罪犯人数多于国际标准 目前世界上判处和执行死刑人数最多是我们的国家。根据国际特赦组织记载的数目,我国在1995年死刑判决为2700余件、1996年死刑判决为1850件和2000年的死刑判决为4005件,其中处决的分别为2000件、1150件和2450件。由这些数据不难发现,我们国家死刑判决案件和执行案件是比一般的多,数字是惊人的,然而这些一直以来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引起了部分国家的质疑和反对。

五、关于不断完善我国死刑制度的思考

(一)对“罪行极其严重”作出准确解释,从而把握死刑适用的尺度。

罪行极其严重应从三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是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二是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极其严重,三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如果这三者中均达到罪行极其严重可以适用死刑;如果其中一项或者两项达不到罪行极其严重则要慎重考虑是否适用死刑。另外对于“极其严重”的把握和理解除了法官要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慎重思考外,最好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细则或指导意见以供法院参考。 (二)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谅解的,一般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三)对所有的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从形式诉讼程序上予以保证其程序正义。

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到审判所有程序过程都设置录音录像,以保证不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程序。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要保证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辩护权。

对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出现程序瑕疵或者非法程序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四)随着刑法第八修正案的实施,要以无期、限制减刑的刑罚方式代替死刑。只有切实减少了死刑的适用,才能真正体现少杀慎杀的,并符合轻刑化和刑罚人道主义的精神。

(五)最高人民法院要判处死刑的案件统一编排,并按罪名的不同分类整理出死刑适用指南。以指导未来的司法实践。

(六)在死刑的执行过程中,要尽量适用缓期两年执行,对于立即执行死刑的也要实行注射执行方式。 六、结语

“路漫漫其修远兮”,死刑作为一种原始而残酷的极刑,在适用的过程中,对于体现刑罚的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价值,对于实现罪刑相一致的刑法原则,发挥了重大的、不可或缺的功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文化技术水平的发展,及当今社会许多国家废除死刑和不适用死刑的现状,刑罚的人道性,刑法的轻刑化逐渐占据了主流,而对于人类自身价值的追求和尊重,掀起了死刑存废的争论。对于死刑,从保留、限制到废除是我国刑法改革的必要过程,今天,我们要坚持限制死刑的适用,直至废除,笔者期待有一天死刑将在中国彻底废除。

参考资料

(1) 柯耀程著:《变动中的刑法思想》,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

(2) 赵秉志著:《刑法总论问题探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5页

(3)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78页 (4)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79页

(5)(日)大zhòng@①仁《刑法概说(总论)》有裴阁昭和61年改订,日文版第458页

(6)参见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78页

(7)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79页

对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出现程序瑕疵或者非法程序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四)随着刑法第八修正案的实施,要以无期、限制减刑的刑罚方式代替死刑。只有切实减少了死刑的适用,才能真正体现少杀慎杀的,并符合轻刑化和刑罚人道主义的精神。

(五)最高人民法院要判处死刑的案件统一编排,并按罪名的不同分类整理出死刑适用指南。以指导未来的司法实践。

(六)在死刑的执行过程中,要尽量适用缓期两年执行,对于立即执行死刑的也要实行注射执行方式。 六、结语

“路漫漫其修远兮”,死刑作为一种原始而残酷的极刑,在适用的过程中,对于体现刑罚的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价值,对于实现罪刑相一致的刑法原则,发挥了重大的、不可或缺的功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文化技术水平的发展,及当今社会许多国家废除死刑和不适用死刑的现状,刑罚的人道性,刑法的轻刑化逐渐占据了主流,而对于人类自身价值的追求和尊重,掀起了死刑存废的争论。对于死刑,从保留、限制到废除是我国刑法改革的必要过程,今天,我们要坚持限制死刑的适用,直至废除,笔者期待有一天死刑将在中国彻底废除。

参考资料

(1) 柯耀程著:《变动中的刑法思想》,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

(2) 赵秉志著:《刑法总论问题探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5页

(3)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78页 (4)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79页

(5)(日)大zhòng@①仁《刑法概说(总论)》有裴阁昭和61年改订,日文版第458页

(6)参见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78页

(7)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79页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oi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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