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云南边疆少数民族社会的实践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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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分类发展指导政策在云南边疆少数民族社会的

实践历程*

张晓琼1李成武2

(1.曲阜师范大学山东新农村建设研究中心,山东,日照,276826;

2.,北京,,)

云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既是国家的边疆地区,又是少数民族主要的聚居区。由于社会历史等多种因素,云南边疆少数民族大多分布在自然条件相对较差、生存和发展条件相对较为恶劣的边缘地区和边境地带,除部分边疆少数民族社会发展程度相对较高外,大部分边疆少数民族社会和经济发展相对迟缓,生产力水平相对比较低,历史上都曾受到大民族和较先进民族的统治、压迫和剥削,在政治上、经济上和社会生活中都处于弱势地位。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制度在边疆少数民族社会的建立,边疆少数民族彻底摆脱了压在身上的重重大山,获得了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平等地位,实现了民族的解放,为边疆少数民族社会的发展创造了政治前提。然而政治上平等地位的获得并不意味着经济社会平等发展的实现,由于原有经济社会发展发育程度的差异,边疆少数民族原有经济社会形态的遗留影响不仅存在,而且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长时间内仍不同程度地制约着边疆少数民族经济社会的发展进程。如何在这些地区建立并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如何卓有成效地帮助这些发展程度不一的少数民族与全国人民一道实现共同繁荣与进步,如何在这些地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是新中国成立后所面临的新的课题与挑战。

针对云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这一现实,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在指导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与经济发展中,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云南边疆少数民族的实际相结合,从边疆少数民族社会的实际情况出发,对云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与经济发展做出了分类指导过渡与发展的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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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金:本文系200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西南边疆多民族地区的探

索与实践》(项目批准号:07AMZ2003)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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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性探索,开创了成功解决发展发育程度不一的边疆少数民族社会顺利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现实途径,为这些民族与全国人民一道走向繁荣与进步奠定了基础。

一、分类指导政策的提出与确立

新中国成立初期西南边疆少数民族社会的改革与发展,在以邓小平为首的西南局的领导下,坚持毛泽东思想民族理论,坚持从西南少数民族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走出了一条依靠分类发展指导、分门别类进行改革与发展的新路子,使发展发育程度参差不齐的边疆少数民族社会逐步完成了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顺利地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这在西南边疆少数民族最为众多、少数民族社会发展发育程度最为参差不齐、民族文化最为多样的云南表现得最为突出和典型。

新中国成立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始了大规模的民主革命改革,为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和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奠定基础。到1952年底,除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全国的土地改革基本完成。而地处边疆、民族众多的云南,在新中国建立后却面临着极为严峻的形势,一是境外敌对势力妄图利用边界、宗教、民族等问题制造事端,以挑拨新中国与邻国的外交关系,挑拨少数民族与新成立的人民政府的关系,煽动对新国家新政府的不信任情绪。云南是中国少数民族成份最为众多的省份,同时也是跨境民族最多的省份,在四千多公里的边境线上,就有16个民族与老挝、缅甸、越南跨境而居,共同的语言、文化和经济生活,以及自古以来的通婚、互市、过耕放牧、宗教往来,形成了境内外同一民族相互影响、源远流长的民族关系,加之云南边境地区大多是山高林密、难以交通的地域,使得这些地区地域的边缘性与封闭性特征突出,民族关系呈现多边和多层次特点,成为与内地少数民族和汉族地区差异极大的一个特殊区域。二是解放战争中溃退到边境两侧的国民党军队残部,不断进行骚扰破坏,伺机利用民族关系与新生的人民政权对抗,敌我斗争依然尖锐;三是历史上的民族压迫与民族纷争造成了各民族之间、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隔阂,在新中国建立之初,历史遗留的民族隔阂、民族矛盾不仅仍然存在,而且在复杂的敌我关系背景下更加突出,民族间、地区间和民族内部的矛盾与冲突时有发生;四是边疆少数民族大多生活极其贫困,生产力发展水平极其低下,社会经济形态和文化类型呈现层次重叠和结构交叉的现象,不同民族乃至同一民族内部存在着多种社会经济形态,社会发展发育程度差异极大。敌我关系、民族关系、生产关系相互交织,矛盾错综复杂。如何在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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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地区实施社会主义改造、建立并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使这些地区的各族人民与全国人民一道走上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实现共同繁荣与进步,成为新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必须解决的历史使命,同时也成为新成立的人民政府所面临的重大任务。在邓小平同志所提出的要在少数民族地区研究出另外一套政策、诚心诚意为少数民族服务的思想指导下,采取实事求是态度,研究适合不同少数民族社会改革与发展需求的特殊政策,便提上了中共云南省委的重要议事日程。

针对云南边疆少数民族社会的复杂情况,中共云南省委从云南边疆少数民族社会经济文化的实际出发,对边疆不同发展发育程度的少数民族社会进行了反复的调查研究。1953年,中共保山地委组织调研组以潞西三台山为点展开了边疆少数民族社会经济情况调查,并据此提出了在这类地区应以团结、生产为指针,发展生产力,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意见,并报中共云南省委边疆工作委员会。同年6月,为了进一步摸清情况,中共云南省委边疆工作委员会两次组成工作组到西山调研,首次提出了阻碍这类地区生产力发展的主要不是剥削,而是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不发达及杀牲祭鬼等原始和落后因素,并建议在这类地区,不把土地改革作为一个阶段来进行,而是通过互助合作,发展经济和文化,直接向社会主义过渡。次年,云南省委向中央汇报了直接过渡的方案,得到刘少奇、邓小平及李维汉的同意,刘少奇认为,这是“毕其功于一役”,李维汉则形象地将其比喻为“一步走与千百步走”的关系。1在此基础上,云南省委又经反复调研及讨论,提出了对云南少数民族进行分类指导进行民主改革的思路,具体分为五种民主改革方式:一是在云南坝区已经进入封建地主经济的大约150万人口的彝族、白族、回族等少数民族地区,采取与汉族大体相同形式的土地改革;二是在约200万人口的少数民族居住的高寒山区,采取稍宽于汉族地区的政策进行土地改革;三是为减少对边疆和国外的震动,在大约134万人口的与边境相邻的少数民族地区,采取比较温和的缓冲区土地改革;四是在大约160万人口的保留着土司制度或处于封建领主制下的傣族、哈尼族等少数民族地区,采取自上而下和平协商解决土地问题的改革方法;五是在大约66万人口的处于原始社会末期或虽然已经进入阶级社会但阶级分化不明显、土地占有不集中、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涉及景颇、布朗、德昂、怒、傈僳等民族的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直接过渡”方式,即不经过民主改革直接从原始社会末期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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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提出的分类指导进行民主改革的思路,得到了中央西南局和中共

中央的批准同意,1954年全国统战工作会议通过了《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提出对于“还没有进入阶级社会的少数民族地区,它们将直接地、但却是逐渐地和我们共同过渡到社会主义”,此文件后经毛泽东、刘少奇批阅并向全国各中央局及有关省委征求意见后由中央正式下发。1954年8月,中央西南局批转《云南省委边委关于边疆民族工作情况和今后工作意见》,提出了在还没有进入阶级社会的少数民族地区,“应以‘团结、生产、进步’作为长期的方针,必须在党和工人阶级的领导下,团结广大劳动人民,团结和教育与群众有联系的民族的与宗教的领袖人物,通过人民政府和先进民族长期有效的帮助,大力发展农业、副业和手工业生产,发展国营经济和交通运输,有重点地发展民族的文化卫生事业,认真培养民族干部,以积极稳步地增加社会主义因素,从而创造条件,逐步消除民族的落后因素,停止民族纠纷,加强部落间的团结,以逐步导向其民族内部的民主统一,并从长期教育中逐步减少宗教习惯对生产对人力物力的破坏性,以便同样通过农业、手工业合作化的道路,保证他们直接地但却是逐步地过渡到社会主义”,正式确定了“直接过渡”的方针。分类指导进行民主改革政策的提出与确立,成功地解决了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少数民族如何共同进入社会主义的问题。

二、分类指导政策在云南“直过”民族社会中的实践与运用

云南“直接过渡”民族涉及到景颇、傈僳、独龙、怒、佤、布朗、基诺、德昂8个民族及部分拉祜、苗、瑶、布依、纳西、阿昌、哈尼、彝、傣、白、藏、汉等20个民族及“克木人”共66万多人,占新中国成立之初全省总人口的12%,占云南少数民族总人口的12%。云南省所有的16个跨境民族及“克木人”,均属于“直过民族”,其中,傣、景颇、佤、德昂、“克木人”的境外人口多于境内人口。云南特有的15个少数民族中,除普米族外,都属于“直过”民族。3云南的7个人口较少民族中,除普米族分布在内地外,其余都分布在边境一线,基本上都属于边疆“直接过渡”民族。这种民族构成的特殊性,使这些地区的民族问题在全国民族工作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因此分类发展指导政策在“直过”民族地区的实践与运用也表现得最为典型。按照“直接过渡”方针,在“直过”民族社会实施分类指导,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特殊措施,使得这些民族基本上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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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了直接过渡:

1、政治上,通过民主建政,在“直过区”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1)团结教育民族上层,消除民族隔阂,实现边疆稳定。在“直过区”,民族工作组通过团结教育民族上层,疏通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针对民族头人、山官等民族上层在少数民族社会中所形成的历史地位与作用,首先通过对上层人士安排一定的行政领导职务,生活上采取包养政策,按同等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发给工资,并对其家属给予固定的生活补助等措施,使其在政治上通过参政议政而充分感受到在新政权中的政治地位与荣誉,在经济上因为获得相应的收入与补助而生活无忧,在不降低其生活水平的前提下,自动放弃收官谷、保头税、派白工等具有剥削性质的行为,从而达到在政治上团结教育民族上层人士,消除民族隔阂,加强民族团结、保证边疆稳定的目的,为稳定边疆社会经济秩序、顺利实现生产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2)长期派驻工作组,组织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生产、改善生活。从1952年开始,国家民委就开始从内地及云南省各级机关、院校抽调工作人员组成民族工作队,同时组织派遣教师、医生以及农林牧等各方面的科技人员组成工作组进驻少数民族“直过区”,通过做好事、交朋友,联系少数民族群众、团结争取民族上层和调解民族纠纷等工作,组织少数民族群众发展生产、改善生活,为下一步的发展奠定了群众基础。

(3)党中央和云南省委多次派出慰问团前往“直过民族”地区看望和慰问各族各界人民。慰问团在“直过民族”地区宣传党的民族政策,携带各种慰问品和发放救济物资、资金、农具,慰问各族群众,帮助各族群众排忧解难,扶持当地群众恢复和发展生产。地方各级政府和大型慰问团体一般都随带卫生队和文艺宣传队,卫生队医务人员免费为群众治病送药,文艺宣传队为当地群众演出文艺节目或放映电影,不仅给少数民族群众带来了温暖和喜悦,而且加深了他们对党的民族政策的了解与信任,密切了党和少数民族的关系,增进了各民族的团结。

(4)组织少数民族参观访问团到内地参观访问,激发各民族的爱国热情与发展信心。建国之初,“直过民族”地区轮流组织选派各民族宗教上层人士和群众代表到北京、昆明等地观光,通过参观内地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开阔了少数民族视野,增强了少数民族对祖国大家庭的了解,进一步消除了民族隔阂,激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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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的爱国热情和对建设家乡、发展边疆的信心。

(5)建立健全乡村政权,逐步建立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为了有效地领导“直过民族”地区的建设与发展,在组织管理方面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在“直过民族”完全聚居区,仍通过县、区、乡的行政系统进行领导;二是在大块杂居区,成立“爱国团结生产委员会”、“爱国团结生产小组”、“生产文化站”等过渡性的政权组织,对财经、文教、卫生及各方面的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形成一定范围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领导群众发展生产、改善生活,稳定边疆。在政权组织领导层,吸收各方面人士担任委员会委员和站务委员,一方面吸收山官、头人参与行政事务,赋与一定的领导权,以此团结、教育、改造民族上层;另一方面,积极培养民族干部,使其成为党的民族工作的骨干,1955年9月,开始在“直过区”的当地民族中发展党员,至1958年,除少数边远乡外,绝大多数乡都建立了基层党支部,形成了基层党的领导核心,完成了“直过区”的民主建政,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在“直过区”得以确立。

(6)开展互助合作运动,实现生产关系的跨越,逐步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这是帮助“直接过渡”地区少数民族跨入社会主义的重要步骤。“直接过渡”的主要特点就是不搞民主改革,不把土地改革和其他社会改革作为一个革命运动,而是依靠贫苦农民,团结一切劳动人民,团结和改造一切与群众有联系的民族领袖和宗教领袖人物,在国家的大力帮助下,通过互助合作直接向社会主义过渡。“直过民族”地区的互助合作运动,是循序渐进的。最初的互助合作是在充分利用原始生产方式中共耕伙种的生产习惯,因势利导,组织农业生产互助组,以解决群众暂时的生产困难。在此基础上,试办农业合作社,充分照顾各民族的特点和意愿,在开展民主办社教育的前提下,按照自愿互利和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大力发展互助组,重点试办合作社,大力发展农业生产”的方针,抓住“合理组织劳动力”和“正确贯彻按劳取酬”两个核心问题试办合作社。1957年,云南省边委召开了全省“直过民族”地区互助合作工作座谈会,总结了试办合作社的经验以逐步推广,并解决了以下紧迫问题:第一,关于“直过民族”地区合作社的方针道路问题。会议明确指出,“直过民族”地区的主要矛盾不是阶级矛盾,而是贫困落后,因此创办合作社的方针道路应该是:团结一切劳动人民,团结和改造与群众有联系的公众领袖人物,在国家大力帮助下通过互助合作的道路,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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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到社会主义;第二,当前的中心任务是发展生产,一切工作必须围绕发展生产去进行,并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步办社,防止孤立办社;第三,认真做好民族上层与广大群众两方面的工作。群众工作要在团结好民族上层的基础上去进行,自上而下地依靠群众并和上层一道开展工作;第四,在发展生产和办社中,根据不同条件采取不同方法,逐步而又集中地解决好封建剥削因素;第五,当前要提倡大量组织群众性的换工互助,适当利用民族固有的有利于生产的共耕伙干方式组织发展生产,合作社的规模每社10—20户左右,一般不办民族联合合作社。目前不办高级社。初级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应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步提高。由于方向正确、政策对头、工作细致,新中国成立后在“直过民族”地区开展的互助合作运动深得人心,“直过民族”经过带有社会主义萌芽的互助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合作社,逐步走向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合作社,土地转化为集体所有,实现了“直过民族”社会生产关系的跨越。

2、经济上,通过拨付专款、减免税收、发展贸易、组织信贷等特殊扶持政策,真心诚意地帮助“直过民族”恢复和发展生产、改善生活。

首先,拨付专款帮助“直过区”各族群众恢复和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在1956—1964年近十年的时间里,国家专门设立直接过渡经费4450万元,对“直过民族”地区各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无偿补助与全力扶持:加强“直过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帮助群众兴修水利、建盖房屋、修筑公路和人马驿站;无偿提供农具、籽种、粮食、食盐、衣物等物资援助,切实有效地帮助各族人民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所统计,从20世纪50年代到90年代初的40年间,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累计得到国家财政专项扶持专款17.4亿元,财政差额补贴92亿多元,两项合计约占全省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累计支出的55%。4其次,对“直过民族”地区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对“直接过渡”民族地区从税种、税额和征税范围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1953—1957年,国家规定边疆少数民族在本地经商和内地商贩运送货物到边疆地区销售,可酌情减免营业税。对边疆少数民族重大节日及人民群众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免征屠宰税。对边疆民族地区基层供销社、乡镇企业等免征所得税。1958年,规定对生产落后、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减免农业税。当时云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农业税为5%,而同期全省平均水平为11%。5其三,加强贸易工作,实施民族贸易“三项照顾”政策,即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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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自有资金和利润留成三个方面,对经济不发达、交通困难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国营商业、药材和医药、供销合作社企业进行优惠照顾。1952年国家规定,少数民族贸易由国家投资,投资金额占商品定额资金的80%,不足的2%由人民银行贷款解决,以保证少数民族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及农副土特产品的组织收购;发展贸易机构,在各乡建立商业网点,方便人民生活。采取优惠和照顾的商品贸易政策,对供应“直过区”的商品,采取“不赚不赔、有赚有赔、以赚补赔”的原则,对部分商品实行价格补贴。1957年以前,对食盐、棉布等实行最高限价,对“直过区”6个品种的农副土特产品实行最低保护价,使少数民族在贸易中真正获得了实惠,有力地促进了边疆少数民族经济的活跃与发展。其四,是组织信贷合作。在开展互助合作运动中,对无力负担农业生产基金的互助组和合作社,由国家扶持或贷款解决。同时,废除债利剥削,建立信用合作社,贫苦农民遇到困难可向信用社借贷。采取有力措施,削弱农村高利贷剥削,到1958年下半年以后,基本废除了旧的债利关系。

3、积极兴办社会事业,开创现代教育、文化、卫生、科技事业。 为了改变“直过区”教育文化卫生科技事业极端落后甚至空白的状况,党和政府在“直过区”大力发展教育、文化、科学、卫生事业。在教育方面,通过发展普通中小学教育、举办各类培训班和扫盲班、试办工读学校等渠道发展“直过区”的教育事业。国家专门设立了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补助经费,用于解决少数民族学校的教育设备、教师待遇、学生生活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和困难。中央特设的“少数民族教育事业补助费”从1952年开始执行到1965年。1953—1957年,免除民族中小学学生各项费用,对初、高中学生提供助学金,对大中专学生采取保送培养的方法。对成人制定扫盲规划:从1956年到1961年,在6年时间内争取将全部14—50岁的文盲组织入学,1962年以前全部扫除14—50岁的文盲。根据这一规划做出了具体规定,如景颇族和佤族要求1956年组织1%的14—50岁的文盲入学,1957年达10%,1958年达20%,1959年达40%,1960年达70%,1961年全部组织入学6。通过以上措施,在“直过区”初步建立了现代学校教育体系,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取得了良好效果。与此同时,群众文化娱乐活动也广泛开展起来。“直过民族”能歌善舞,政府文教部门派出专业干部,充分发挥“直过民族”的这一特长,指导和组织群众文娱活动,并拨出专项活动经费购买乐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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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服装道具,组织电影队巡回放映电影,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业余文艺演出活动,并注意挖掘民族民间传说,编写新人新事,活跃农村文化生活,寓教育于娱乐之中,使少数民族的精神文化生活也得到了极大的充实与改善。

在积极兴办教育事业的同时,在“直过民族”地区也开始了现代科技事业的创办。通过传播内地农业技术经验,如扩大水田和旱地面积,驻村进寨的民族工作队手把手地教“直过区”少数民族群众土地加工、固定旱地以及使用牛耕及施肥等农耕技术,农作物产量得到了显著提高;组织兴修小水利,开发水田,增加农作物品种,并开始了茶叶等经济作物的种植,使“直过区”的生产力迅速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明显的改善。

在发展教育、科技事业的同时,“直过区”的卫生工作也逐步开展起来,国家对“直过区”实行免费医疗,拨出治病专款,送去大批药品和医疗设备,医务人员不畏艰难困苦,深入到疟疾流行区逐村逐户了解病情,发动群众破除迷信,动员病人打针吃药。同时,专门配备医务人员组成巡回医疗队,为群众巡回治病,“直过区”少数民族缺医少药的情况得到了初步改善。

4、积极培养少数民族干部,造就一支具有社会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基础知识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为贯彻执行党在“直过区”的各项方针政策奠定了基础。

为了从根本上帮助“直接过渡”民族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党和政府除了在边疆民族地区积极发展文化科技教育以外,还采取了许多特殊措施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1956年在《省委关于培养民族干部的指示》中指出,在吸收积极分子时,要特别注意人口较少的其他少数民族,以改变这些民族干部奇缺的状况。同年,云南省委边疆工作委员会在《关于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规划意见》中,制定了“直过区”民族干部的训练规划:在实际工作中用分工包干、带徒弟等办法加强干部的学习予以提高外,必须办好各级训练学校,系统地提高其马列主义水平及文化水平,并且明确提出了“直过区”的干部配备要求:至1957年,在县级领导干部中必须有1—2名劳动人民出身的民族干部,区级亦应有民族干部2—3人担任领导骨干7。实际工作中,采取分期分批地选送优秀少数民族青年到各级民族院校学习培养,选拔少数民族优秀分子直接参加工作队在实际工作中锻炼成长,吸收少数民族优秀青年到部队学习培养,如1952年云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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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在保山、丽江两个边防分区以招收当地的景颇、傈僳、阿昌、德昂等少数民族战士为主,组建了14个少数民族基干连队,这些少数民族战士在部队中除了参加军事训练以外,主要学习党的民族政策,接受爱国主义教育,同时还学习各种科学文化知识和实用技术如汉语、粮食种植、竹麻纺织和木匠手艺等。通过这一系列措施,培养了一批决心跟党走、忠诚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同时又具有科技文化知识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及技术人才,为党和政府在边疆地区开展工作提供了生根开花的“有源之水”。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看出,“直过区”分类过渡与发展指导政策的制定与实践,成功地解决了处于原始社会末期向阶级社会过渡过程中的云南边疆少数民族与全国一道进入社会主义的历史命题,使“直过区”的少数民族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跟上了时代发展的步伐,这是分类发展指导政策在实践中的成功运用,是解决特殊地区特殊民族问题的成功范例,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具体体现,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边疆少数民族社会实践与探索的成功范例。

三、分类发展指导政策在云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曲折发展进程

然而,新中国建立后在云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所实施的分类发展指导政策没有能够持续下去,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运动,边疆少数民族工作受到了严重冲击,党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所实施的适合不同民族社会发展程度与需求的分类发展指导政策也被迫放弃,在全国掀起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的浪潮中,从1958年开始,在“直过民族”地区也开始建立人民公社,办公共食堂,大炼钢铁铜,一些“直过区”还搞了民主补课,补划阶级成份,批斗山官头人,追缴土地、耕畜、武器和浮财,许多“左”的做法都照搬到了“直过区”,“慎重稳进”的方针被抛弃,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被当作“唯条件论”遭到批判,造成了边疆少数民族的思想混乱和生产混乱,引起了边疆的震荡和各族人民疑惧不安、社会动荡,大量边民外流,边疆少数民族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遭受了新中国建立后的第一次挫折。问题的严重性很快引起了边疆地区省委和中央的重视,1959年中共云南省委发出了《关于边疆民族地区人民公社及有关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边疆民族地区办社规模不宜过大,在随后云南省委批转的云南省边委《关于边疆当前生产合作社及人民公社有关问题的报告》中提出,人民公社只能在“直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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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好的地方办一两个,其余的地方办互助组。此后,云南省委决定在全省“直过区”停办人民公社,不再划分阶级,沿边一带可以退出公社,“直过区”的政策得到逐步恢复,边疆社会复归稳定,外流边民逐渐回归。

但是,逐渐好转的形势随着“文化大革命”的开始又出现了逆转,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正常发展进程再次被打断,在批判“边疆特殊论”、“民族落后论”的荒谬口号下,在所谓的“政治边防建设”中,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大搞阶级斗争,“直过区”又开始重划阶级,重办人民公社,党的直接过渡政策与分类指导政策遭到严重破坏,边疆民族地区的特殊性被否定,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陷入严重困难,边民再次大量外流,党的民族宗教政策遭到严重破坏,边疆少数民族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遭到了严重挫折,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与后果。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实现了中国共产党思想路线的拨乱反正,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文化大革命”给党和国家带来的破坏与损害逐步得到纠正,开始了改革开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新阶段。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工作也进入了拨乱反正、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从1979年开始,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逐步落实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公社化时期的“一大二公”为“包产包干”责任制所取代,极大的调动了各民族群众的生产积极性,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状况逐步好转。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和完善,使农村的生产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已不再适合新的生产关系,为此,198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正式废除了人民公社体制,边疆民族地区也和全国一样建立了区、乡行政机构,基层政权的职能得到了加强。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以市场为导向的农村改革进一步深化,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也开始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边疆少数民族原有社会经济形态大多处于前资本主义诸社会形态,其中“直接过渡”民族更大多脱胎于具有原始共产主义色彩的社会经济形态,比较容易适应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活动、收入分配由合作社统一计划、统一安排的方式,分配上也更多地习惯于公平均等的分配方式。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市场经济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讲求效率、按劳分配等原则,则使得边疆少数民族尤其是“直过民族”难以适应,加之环境、交通、受教育程度等条件的限制,面对市场经济大潮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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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化进程的加快,更加无所适从。为了使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跟上时代的步伐,党和政府针对边疆民族地区实际,自1986年以来采取了一系列特殊措施与政策,加大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扶贫与扶持力度,使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各项事业都有了显著的进步与改善,经过“七七”、“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实施,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与新中国建立初期相比,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然而,由于现行对边疆少数民族的扶贫与扶持政策与措施总体上是一种带有普遍意义的、全国性的大规模工作,与当年建立在具体地区具体分类指导发展的平台已有所不同,一定程度上没有照顾到不同地区边疆少数民族社会的特殊性与独特性,因此虽有党和政府的大力帮助与扶持,与全国的发展速度与发展进程相比较,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总体上仍然处于欠发达状态,大部分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严重滞后,贫困成为边疆民族地区尤其是“直过区”最为突出的问题,生产力的低水平成为这些地区贫困与难以发展的重要原因,劳动者文化素质相对较低,是影响这些地区发展的主要原因,人民生活质量相对较低、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质量的改善十分有限,教育、医疗、卫生、科技水平与全国相比差距明显,事实上的民族不平等已经成为党和政府面临的重大问题。

云南边疆少数民族由于其社会经济发展的特殊历史轨迹,大部分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最低层次,对于这些民族来说,面对现代化的迅猛进程,他们面临的挑战更加严峻,他们的发展问题更加艰巨,因此在新的形势下也更加需要从他们的现实发展程度和发展需求出发,进行分类发展指导,而更加切忌“一刀切”的强制发展。重温建国初期对云南边疆少数民族实施分类指导的实践探索历程,总结中国共产党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施分类指导向社会主义社会顺利过渡的成功经验,记取这一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曲折与教训,在今天对边疆少数民族实施分类发展指导、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实践中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借鉴意义。

参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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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王连芳:《王连芳云南民族工作回忆》,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第246页。 2

参见中共云南省委党史研究室编:《云南民族“直过区”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2006年,第4页。 3

参见中共云南省委党史研究室编:《云南民族“直过区”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昆明,云南

12

民族出版社,2006年,第6页。 4

《云南经济事典》,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10页。 5

《云南民族工作四十年》,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94年,第474页。 6

中共云南省委边疆工作委员会:《关于边疆农业生产合作化、农业生产及少数民族扫盲规划》,1956年1月25日,云南省档案2—1—1826卷,转引自中共云南省委党史研究室编:《云南民族“直过区”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2006年,第11页。 7

中共云南省委边疆工作委员会:《关于培养民族干部的规划意见》,云南省档案馆2—1—1826卷。转引自中共云南省委党史研究室编:《云南民族“直过区”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2006年,第11页。

张晓琼联系方式:电话:0633—6386386,13181153876 E-邮件:ynzxq@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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