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校本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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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校本课程 之基本权利篇

太仓市双凤中学编印

2011年2月

目 录

1、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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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父母不让子女上学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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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成年人也有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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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超市保安不能随意搜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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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家庭暴力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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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教师暴力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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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你有继续深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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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小消费者的权利同样受法律保护 ---------------------------------------7

9、“玩”也是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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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小作家也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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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父母不能私拆子女的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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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不要漠视你的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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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父债子还”并非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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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你的姓名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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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中学生也可以接受赠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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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中学生对中奖的奖金拥用所有权---------------------------------------13

17、父母有义务抚养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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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正确行使你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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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你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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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初三学生王丹平时特别贪玩,人很聪明但却没有将心思用在学业上,学习成绩十分糟糕。班主任赵老师一直担心王丹将来会拉全班的后腿,影响学校的中考升学率。有一次王丹瞒着父母逃学,在一家电子游戏厅玩了一整天。赵老师得知此事后建议学校王丹开除,主要理由就是王丹这样的差生很可能会影响学校的中考升学率。学校采纳了赵老师的建议,一纸布告将王丹开除学籍。王丹的父母认为学校不能随意开除学生,多次找学校领导要讨个“说法”,有关领导却有意避而不见。

学生是受教育者,应在学校完整地接受义务教育。国家运用各种方式保障未成年人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学校无权侵害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是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学校的一项重要职责。开除学籍和勒令退学是学校管理制度中的一项处罚方式,但某些学校为了减轻自己管理上的负担,或者为了片面追求升学率,不负责地将那些学习成绩不好或品行有缺点的学生推出校门,这不仅使这些未成年人丧失了受教育的权利,而且也给社会治安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压力。事实证明,有相当一部分被学校开除的未成年人从此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学校要端正办学思想,正确对待那些后进学生,耐心细致地做好他们的思想教育工作。即使是对个别问题严重的学生,在做出开除决定之前也要格外慎重,严格掌握标准,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对于随意开除学生、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违法行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查处,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2、父母不让子女上学是违法的

方舟是一名初三年级学生,家庭生活比较困难。有一次,爸爸对她说:“女孩子用不着读那么多书,还是早点挣钱好!”他逼方舟去酒店打工。方舟无奈,只好服从父母的安排。

青少年朋友,假如你是方舟,该怎么办?

我国实行的是九年制义务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剥夺青少年受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将受政府的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将被处以罚款,并责令送其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目前在社会上,侵犯儿童、少年受义务教育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①有的家长出于眼前的、暂时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原因,不送适龄子女入学;②有些家长在观念上认为多读书无用,受经济利益驱动而强迫子女中途辍学回家做工、经商挣钱;③有的家长受封建社会“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不送适龄女童入学或者强迫正在上学的女性儿童、少年辍学;④有些个体、私营企业或个别集体企业擅自招用未成年人做工。

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我国《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5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第1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一种最基础的国民教育。义务教育权,是指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接受义务教育,也是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当然,如果因为学生有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休学的,法律也是允许的。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以保护少年儿童受教育权利不受侵犯。这些规定主要包括:①《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11、13条规定,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始业前15天,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适龄

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按照通知要求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其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的,以及其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辍学的,在城市由市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在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者其被监护人就学。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7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③《残疾人保障法》第22条规定,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④《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8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应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可见,送不送子女上学,并不是家长说了算,而是法律有明确规定,像方舟父母让其辍学一事是明显的违法行为,而不是法律管不了的“家务事”。

3、未成年人也有隐私权

四川省某中学在工商银行办事处和镇政府门前张贴了两张“成绩汇报”,公布了本校部分学生的高分成绩,同时还将不在该校就读的另4名学生的不理想考分做了公布,引起4名学生及其监护人的不满。为此4名学生状告学校侵害名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教育部在1994年11月10日发布的《全国贯彻教育方针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意见》中早已明确规定:“学校、教师不得按学生考试分数高低排列名次,张榜公布。”学校在镇政府门前等公众场所公示学生成绩本身就是违法的。特别是对4位非在本校就读的学生,在没有取得学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成绩公布于众,并与本校高分数的学生相比,贬低了4位同学的人格,致使社会公众形成这4名学生是“双差生”的印象,侵犯了4名学生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对4名学生的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后,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判决学校构成名誉权侵害,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即在同一地点以公告形式向4位学生赔礼道歉。

何谓隐私?隐私是指个人不愿公开的私生活秘密或私人信息,通俗地讲就是所谓的“难言之隐”。不可告人的隐秘性是隐私最突出的特性。隐私权就是指公民个人私生活不受侵扰及私人信息资料不予公开的权利。

公民对于个人生活和个人活动不愿公开或不愿他人知道的一切秘密,包括个人的家庭生活、生活习惯、生理秘密、历史“陈迹”、通信秘密、存款秘密、社交情况等,有禁止他人非法收集的权利。

青少年依法享有隐私权,任何人包括其家长、教师不得侵犯。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家长、教师常常以管教者的身份侵犯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权,不仅伤害了未成年人的自尊心,有的还造成一系列恶性后果,应当引起重视。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这是因为,未成年人心理比较脆弱,如将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向他人披露,会给未成年人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社会上的其他人,如同学很可能对他(她)形成偏见,这样极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他们更需要社会的关心和爱护,家长、学校、社会无论出于什么动机和目的都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

4、超市保安不能随意搜身

一个星期天的下午,某县职业中学三年级学生王森、陈路一起来到一家刚刚开业不久的超市购物。

王森、陈路在琳琅满目的货架前边走边寻找自己所需商品,当他们走到文具专架前时,货架上各式各样的名牌钢笔吸引了他们的注意力。二人拿起各自喜欢的钢笔仔细地欣赏起来,但是当他们看到几百元的标价时,只得望“笔”兴叹。

“陈路,你看我这支派克怎么样?”王森从自己衣兜里取出一支黑色笔身的钢笔递给陈路。

“一看就是冒牌货,你看这笔尖多粗糙。”陈路接过王森递来的笔开玩笔地说。

“碰上不识货的了,没办法。”王森从陈路手中接过笔装在自己的衣兜里。王森装笔的这一动作,被设在货架上的电子监视器摄录下来,从而引发了一场纠纷。

当王森、陈路走到超市自动门前准备出门时,被两名保安人员叫住。 “站住,你们俩跟我们到办公室去!”一名保安说。 “干什么?我们还急着返校呢。”王森反问保安。

“少废话,跟我们走。”两名保安说着将王森、陈路推搡着,来到一间办公室。

两名保安不由分说地将王森、陈路两人的浑身上下、里里外外搜了个遍。 “你们把偷拿的钢笔放到哪儿了?快说,不说就揍你们!”保安没有从王、陈两位同学身上搜出钢笔,气急败坏地说。

一直不知为何被带到办公室并被搜身的王森、陈路这才刚刚明白是怎么回事。原来是王森从自己衣兜里取出的一支黑笔被误认为是商场里的笔。两人一听自己被怀疑偷了商场的商品,不由客气冲冲地说:“你们冤枉人,我们根本没拿你们的东西??”

话音还没落,“啪、啪”两记耳光扇在王森、陈路两人的脸上。两名保安用扇耳光“教训”了王森、陈路之后,确认他们没有偷钢笔,便毫不在乎地说了声:“滚吧!”

王森、陈路回到学校一直精神不振,学习受到影响。后来班主任详细了解了王、陈两同学在超市被侮辱的情况后,马上找到县消费者协会,要求超市承担责任。超市经理认为,保安人员将王森、陈路带到办公室搜身,是因为超市电子监视器上摄录到两人“偷拿”了超市的高级钢笔,保护超市商品不丢失是保安人员的责任,因而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这家超市的做法对吗?王森和陈路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王森、陈路可以将超市告到人民法院。王森、陈路两位同学在超市购物时,被怀疑偷了超市的高级钢笔,后被超市保安非法扣押,并被搜身、扇耳光,这一系列行为构成了对王森、陈路的侵权。作为消费者,王森、陈路的人格尊严受到侮辱,有权要求超市给予赔偿。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超市应向王森、陈路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王森、陈路依靠法律手段就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对家庭暴力说“不”

家庭本该是亲情融融温暖幸福的,但是父母对子女畸形的爱,带给子女的却常常是伤害,甚至会酿成悲剧。

2000年6月下旬,在某市郊区的一个村庄,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案件:一位小学生的生母,因“恨铁不成钢”,将儿子打伤致残。汪涛是镇小学六年级三班的一名学生,他聪明好学,一直是班里的优秀学生,从小学三年级起,年年担任班干部。但是,由于离异后的妈妈把全部希望都寄托在汪涛的身上,总觉得儿子还没有达到自己的期望和要求,只要发现汪涛稍稍有一点不如她意的地方,

就大发脾气,大动干戈。这学期的期末考试,汪涛语文得了80分,数学得了90分,外语得了79分,平均成绩比上学期有所下降。当汪涛的妈妈开家长会得知这一消息后,非常气愤。她匆匆赶回家,气急败坏地把汪涛叫到面前,喝令汪涛跪下,随手操起木棍就打,无论汪涛怎样哀哭求饶,妈妈都不肯住手。在妈妈的棍棒下,汪涛的哭声越来越弱,直至昏迷过去。第二天清晨,汪涛腰部以下已不能动弹,并高烧39.5摄氏度。当他被送进医院时,终因腰椎受损严重,并错过了治疗最佳时机,变成了一个下肢瘫痪的残疾人。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是人身权利的基本内容,人身权利是与人的身体不可分离的。打人是侵犯人格尊严、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家庭是未成年人生长和发展的基本场所,也是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主要责任承担者。与其他各种社会保护相比,家庭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有些父母把子女当作私有财产、附属品,不能以平等民主的态度去关心、照顾、帮助、教育自己的儿女,从而预期的教育效果收不到,甚至还产生敌对仇视。父母、家长应了解或认识未成年人的权利,懂得自己作为保护者的责任,这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实施和质量。

现代家庭要保护未成年人,首先要尊重未成年人,保护的目的是为了培养未成年人成为独立成熟的权利主体。这就需要保护,更需要尊重,未成年人只有在被尊重的环境中体验到尊重,才能够学会尊重和自尊;只有在尊重的前提下,才能真正实现保护。

6、对教师暴力说“不”

近些年来,个别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甚至酿成被体罚学生重伤、自杀等严重后果。浙江省一所农村学校的一名年仅12岁的女学生因受到老师体罚而自杀,西安一位

女教师在一个有盗窃行为的学生脸上用锥子刻刺“贼”字,东北某地一位教师将某位学生的耳朵生生地拧下来??

教师暴力,对学生、家长乃至全社会都会造成恶劣的影响。首先,受害最大的是学生,除了显而易见的肉体上的伤害以外,心理上的伤害也是十分严重的。在通常情况下,后者的影响更为持久。它会使学生产生恐惧、自卑心理,产生厌学情绪。有的学生可能一辈子都摆脱不了受伤害的阴影。其次,它可能引起直接的师生对抗,使学生产生逆反心理,甚至发展成对教师的暴力行为。再次,它引起教师与家长的纠纷,家长与教师对簿公堂,家长与教师的关系恶习,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形不成合力,不利于协调起来对孩子进行教育。

长期以来,人们十分注意维护教师的形象和尊严,一再告诫孩子们要听老师的话。其次,教师和其他人一样,也会犯错误甚至犯罪,也都需要受到法律的约束。所以,家长在遇到教师对孩子实施暴力的时候,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个别教师对学生实施暴力的情况主要有:

(1)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①因学生迟到或未完成作业,甚至是家长未在作业上签名而不许学生上课;学生违反纪律被赶出教室等。②随意占用学生的上课时间,派学生参加一些与教学活动无关的活动等。③随意改变教学计划。如一些学校为应付中考或高考,放弃和中止一些课程的开设和教学,例如不开音乐课、地理课等。

(2)侵害学生的人身自由。①以未完成作业或不守纪律为由,使学生不能按时下课或放学,剥夺学生的课外自由活动时间。②罚站,罚打扫作业,罚写作业,罚跑步等。这些都是一些教师经常采用的带有普遍性的手段。

(3)侵害学生的人格尊严。①讽刺、挖苦学生。②故意侮辱谩骂学生,甚至殴打学生。③不尊重学生的隐私权,将学生的家庭隐私和学生成绩及行为表现随意公开。④给学生取一些歧视性或侮辱性的绰号。⑤借助教师在学生中的影响力孤立学生。⑥不给学生以合理的解释权和自我辩护权。⑦以“送公安机关”、“送工读学校”、“记档案”为名威胁学生。⑧有些教师以歧视的态度和行为对待学生的家庭、性格、性别、民族、长相,侮辱或讽刺学生及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7、你有继续深造的权利

某校高三年级的学生进入了高考的“冲刺”阶段。毕业班的师生没日没夜,苦熬苦战。一天,班主任忽然找一位同学谈话,语气婉转,意思是明确的:要这位同学放弃当年的高考,可以重读一年,如果一定要考,就请立即转学。

这次谈话,深深地伤害了这位同学的自尊心,影响了他备考的情绪,从法律的角度看,也侵害了他继续深造的权利。

这位学生及其家长据理力争,无效,随即上造到教育主管部门。在有关领导的干预下,这位学生才得以在该校参加了高考。他很争气,不仅考上了大学,而且考得很不错。

《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里的受教育也包括升入大学接受高等教育。

《宪法》第19条指出:“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作为一名高三年级的学生,在完成高中阶段的学业后报考大学,接受高等教育是他的权利,国家保护这种权利,并发展高等教育,创造条件,以期有更多的专门人才出现。

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学端正办学方向、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的督导评估的几点意见》指出:“为了保证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有关的上级领导部门不得以各种形式对校长和教师施加压

力,不得对下级教育部门、学校下达升学指标和搞升学考试名次排队,不得单纯以升学率高低对学校和教师进行奖惩。”

又指出:“必须关心全体学生,要合理配备师资力量,抓好各个年级学生的教育,对思想品德或学业后进的学生不得歧视,或无故迫使他们退学、转学、提前结业。”

可见,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是明确的,各教育部门要依法办学,学校要依法治校,师生要依法治学。

8、小消费者的权利同样受法律保护

酷爱运动的初中生陶奕自己到某超市买了双球鞋,谁料刚穿两天鞋帮就开裂了。陶奕持购鞋凭证到该超市要求退换一双新鞋,超市负责人见陶奕人小就借故不予退换。陶奕理直气壮地说:“别看我人小,我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消费者,我要向消协投诉你们。”后来,在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的协调下,超市终于给陶奕调换了一双合格的球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包括学生在内的每个消费者应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

(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极、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既有权选择经营者,也可自主选择商品的品种或服务方式,有权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有权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经营者不得无理拒绝或干涉消费者的选择,更不得强卖和搭售。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爱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此外,消费者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一,应当了解商品和服务的有关知识,提高鉴别能力。购货前应货比三家,不要急于购入。切忌在不了解商品性能和使用方法的情况下将商品购回。应当认真查阅说明书、包装、标签、价目表,并应向经营者索要发票、保修卡、信誉卡等,可能时还应当场对商品的性能进行测试。

第二,谨防欺诈陷阱。现实生活中,一些经营者往往采取虚伪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诱使消费者上当受骗。对于经营者的上述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按照所购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一倍的金额予以赔偿。

第三,明确“三包”规定。以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即“三包”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或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对大件商品还应承担合理运输费用。消费者应注意“三包”的具体条件和“三包”期限,除在购物时索取发票、保修卡外,还要注意保修卡、发票上的货物品名、型号、单价、数量、金额与实物是否相符。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时,应尽量保持商品原状,不要自行拆动,并及时到该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指定的维修部去修理。

作为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当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9、“玩”也是你的权利

星期天,初二学生孟飞在家温习完功课后,对爸爸说想和邻居家的强强一起到体育馆打乒乓球。爸爸去说:“快要考试了,你还不抓紧时间复习?要玩也要等放暑假后,现在不行!”孟飞只好闷在家里强打精神看书。孟飞爸爸的做法是不对的,“玩”也是未成年人的一种权利,未成年人有休息和娱乐的权利。

近年来,心理障碍、行为问题、学习困难、注意力涣散、多动、感觉失调等词,越来越多地和少年儿童联系在一起,这与现实生活中人们只注意对未成年人读书学习能力的培养,忽略了对未成年人赖以成长的游戏环境的关注有着根本的联系。

有资料记载,在我国国际奥林匹克学科竞赛中获奖的中学生,他们的共同特点是既会学习又会玩,他们和所有的少年儿童一样爱玩,这是他们的天性。与众不同的是他们的玩是在冷静和理智中进行的。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1条规定,儿童有休息、娱乐和游戏的权利,应鼓励他们参加游戏、娱乐以及文化艺术活动。儿童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才有时间满足其社会学习、娱乐、情感等需要。闲暇意味着儿童有充足的自由支配时间。目前,从全国城市调查情况来看,儿童自由支配时间难以得到保障,儿童每日课后时间主要用来温习功课,并且50%的儿童在完成学校功课后,还要完成父母安排的课外作业。家长和教师不保障儿童的休息和闲暇权利,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儿童对文化艺术活动的自由选择,限制了儿童自主参加游戏和娱乐活动,也剥夺了儿童玩的权利,这是不对的。

10、小作家也有著作权

万鹿是学校小有名气的小作家,他利用课外时间写作,在不少中学生报刊上发表了文学作品。有一次万鹿逛书店时发现有家出版社出版的《中学生作文选》

中收录了自己的两篇作品,喜出望外的万鹿买了这本作文选后,兴冲冲地回家告诉父母。谁料当律师的父亲在为他高兴的同时提醒他说:“你应该找出版社索要稿酬。”万鹿有些困惑不解。父亲笑着说:“别看你人小,你也有著作权,出版社有义务给你稿费。”

著作权是智力成果权的一种。智力成果权即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创造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诸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利的总称。我国《民法通则》专门对公民的知识产权作了具体规定。儿童尽管是未成年人,但是也依法享有智力成果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6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同时规定:“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有特殊天赋的未成年人已具备了成长的优秀潜质,对他们应予以特殊保护和培养,才能使其天赋得以充分发展。对那些经过努力取得突出成绩的未成年人,应加以特殊爱护和珍惜,使他们能够为国家做出更大贡献。

如果未成年人的知识产权遭到非法侵害,可以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求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予以法律保护,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对上述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凡是我国公民,他的著作权都受法律保护。小作家们要勇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11、父母不能私拆子女的信件

某中学女生章霞通过某杂志交了一位远方的“笔友”。这位“笔友”也是一位女中学生,她们经常通过书信交流学习体会和生活感受。尽管从未谋面,两人

却成了一对情同手足的好姐妹。章霞的父母发现女儿经常收信寄信,误以为女儿在与人谈恋爱,便趁女儿不在家的时候私拆了几封那位“笔友”的信。章霞发现后非常生气,埋怨父母不该私拆自己的信件。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又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未成年人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未成年人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同样受法律保护,任何人私自开拆他人的信件,都是对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的侵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1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12、不要漠视你的肖像权

暑假里,田丽曾和父母一起到海滨浴场度假。回来后不长时间,她偶然路过海滨浴场,无意中发现自己的泳装照片居然上了海滨浴场的户外广告牌。田丽要求海滨浴场立即撤换广告牌,海滨浴场却不予理睬。后来,在父母的支持下,田丽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海滨浴场告上了法庭。

每个公民都有自己的体形容貌,公民的体形容貌构成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受法律保护,即公民拥有肖像不受侵犯的权利。

肖像权的具体内容一般包括:①肖像拥有权。公民对于自己以摄影、录像、画像、雕塑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肖像,有权拥有或者允许他人拥有。②肖像使用权。公民享有肖像权,可以自己使用肖像,也可经同意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③请求权。肖像可反映社会对公民形象的评价,体现公民的人格尊严。因此,每个公民都享有维护自身肖像不受毁损、侮辱的权利。对于丑化、污损、毁坏肖像等侵害肖像权的行为,被侵害公民有排除侵害的请求权。

本案中,海滨浴场偷拍田丽的泳装照片,而且擅自制作了大型广告牌置于公共场所,目的是招揽生意,已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是公民一出生就享有的,并且属于公民终生享有的一项人身权。

肖像就像你的名字,是属于你专有的,任何人不得侵犯。中学生朋友们,不要漠视你的肖像权。

13、“父债子还”并非天经地义

王平生活在一个不幸的家庭里。从他记事的时候起,就觉得自己是在妈妈爸爸无休止的吵吵打打、分分离离中生活着。王平15岁那年,爸爸妈妈终于离了婚,王平随妈妈生活。

为了孩子的将来,王平的妈妈和本厂职工刘某结婚,组成了一个新的家庭。王平是个懂事的孩子,为了让妈妈开心,他接受了这位新爸爸,并尽量培养新的父子感情。刘某爱喝酒,王平总是在节庆日的时候背着妈妈给爸爸买些酒。一个新的家庭,由于三人互敬互爱而显得和睦、温暖。然而好景不长,结婚半年后,刘某受朋友们的诱惑,染上赌博的恶习,而且越陷越深。每月工资后,第一件事就是和赌友打麻将,直到将一个月的工资输光为止。王平的妈妈察觉到刘某染赌至深的毛病,但为了家庭不再破裂就没再追问和制止。丈夫拿不回工资,王平的妈妈只得靠自己的500多元钱养家糊口,供儿子王平上学。

有一天,刘某酒后骑自行车不幸遇车祸身亡。

不久,妈妈下岗了,王平不得不辍学经商谋生。在居委会的帮助下,王平开了一家冷饮店。由于他诚实、守信,生意还是蛮红火的。正当王平准备大干一番时,一件烦心事出现了。一天,三个中午男子来到王平的冷饮店,要他替父还债。其中一人说:“你爸爸刘某赌钱输给我们仨5000多元,这是他写的欠条,父债子还,既然他已经死了,你就得替他还债。”王平接过一看,果真是爸爸刘某写的欠条,还有红指印。

那么,王平的爸爸生前欠下的债真的该由儿子王平还吗?

王平没有责任替其父偿还5000元赌债。因为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债务关系,而“赌债”是不合法的债务,因而不受法律保护,“债务人”也无权向“欠债人”讨要赌债。

那么,是不是合法的债务关系都适用“父债子还”的原则呢?不是的。“父债子还”是一种民间的关于债务纠纷的说法,这里面有个法律问题。父债是不是一定要子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父亲生前欠下的债是用于家庭生活或者供子女上学等,那么,这笔债,子女有义务偿还。具体怎么还法,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的不在此限。”这说明,继承人在偿还被继承人债务时,以实际继承取得的财产数额为限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如果债务数额超出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数额,超出部分继承人可以不偿还。

14、你的姓名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利

贾兰雪和白梅是好朋友。某年,贾兰雪和白梅都参加了高考,都因成绩不佳而落榜。第二年,贾兰雪又一次上了考场。

就在贾兰雪闷闷不乐地闲待在家的时候,有一天,她突然接到B市广播电视大学的通知书。通知书写明:贾兰雪已被B市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学专业录取,学期三年,学费每年3000元,接到通知后15日内不报到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对于贾兰雪一家来说,真是喜从天降。不过,当他们看到每年3000元学费进,算了一笔账,三年连同生活费,少说也得两万元。这对贾兰雪一家几乎是天文数字。

由于交不起学费,贾兰雪还是无望上大学。有一天,白梅来串门,当她得知贾兰雪因交不起学费而无法迈进大学校门时,也为她惋惜。这时,距离最后报到时间还有5天。

白梅离开贾兰雪,直奔邻村她舅舅家。白梅的舅舅有一个女儿叫项红,也是当年高考的落榜生,是白梅的表妹。白梅和舅舅、舅妈、表妹项红商量将贾兰雪的录取通知书借来,去B市广播电视大学报到,代替贾兰雪上大学。

第二天,白梅又一次来到贾兰雪家,说是借用一下录取通知书,三两天就还回来。贾兰雪也没问白梅借通知书做何用,就答应了。白梅借到通知后,就再也未到过贾兰雪家。贾兰雪一再追要通知书,白梅谎称弄丢了。实际情况是,白梅将贾兰雪的入学通知书交给了表妹项红。项红持贾兰雪的通知书,如愿上了B市广播电视大学。不过,项红自入学那天起就改用贾兰雪的名字。这一切,真的贾兰雪全然不知。

三年后,假的贾兰雪从B市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被分配到某中学任教。 有一天,真的贾兰雪偶尔得知某镇中学有一位青年女教师与自己同名同姓,年龄也和自己差不多,便觉奇怪。她立刻想起了白梅将自己的入学通知书丢失一事。后经多方调查,贾兰雪终于明白了事情原委,她愤怒之下一纸诉状将假贾兰雪(项红)告到法院。法院审理认为,项红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贾兰雪的姓名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贾兰雪一定经济损失,白梅负连带责任。

姓名权是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身权利。公民的姓名权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公民要尊重他人的姓名权。本案中,中学生项红为了上大学,将自己的姓名改为贾兰雪,这不仅侵犯了贾兰雪的人身权利,而且冒名顶替他人上学本身也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同时还是一种十分不道德的行为。

姓名是公民特写化的标志,是人格权的一种。《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这说明公民可以改变自己的名字。在我国《户口登记条例》中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可见,未成年人是可以自己改名的,但是不能随意改变,必须向户口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才有效。《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15、中学生也可以接受赠予

中学生郝珠已经15岁了。为鼓励她好好学习,叔叔特意将一台价值6000多元的电脑赠送给她。消息传遍了全班,同学们对此议论纷纷,不少同学认为郝珠这么小小年纪是不能接受别人的赠予的。班主任王老师后来向同学们解释说,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郝珠有权接受她叔叔的赠予。

接受赠予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否与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密切相关,民事行为能力又与行为人的年龄直接关系。具体而言,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称有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一般情况下公民达到成年的时候,不仅能有意识地实施法律行为,而且能估计到实施某种行为可能发生的后果及对自己和他人的影响。因此已满法定成年年龄的公民在法律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同时又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2条和第13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虽有一定的识别能力,但他们的智力发育还不成熟,不能充分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又缺乏社会生活经验,因此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第12条和第13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在此例中,郝珠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可以接受只给其带来利益而不会带来任何负担的赠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

的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予、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因此郝珠可以接受叔叔的赠予。

16、中学生对中奖的奖金拥用所有权

刘兵现年14周岁,是某中学初中二年级的学生。某日,刘兵征得母亲蔡姬同意后,到商店购买书包,恰逢该商店举办奖销售,凡购货达50元者,获奖券一张。刘兵买了一个52元的书包,领到一张奖券。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刘兵所持的奖券中了一等奖5000元。刘兵及其母蔡姬得知后异常高兴,随即到商店领奖,蔡姬将5000元领取并放在家中的皮箱里。

刘兵的父亲进得知刘兵得奖的消息后,认为刘兵是未成年人,依法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资格获得奖金,奖金应归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即父母所有,因此要求分2500元给自己。蔡姬则认为,夫妻家庭财产已约定,孩子的学习费用由我负担,买书包的50元钱也是我出的,带来的收益也应属我所有。二人因此发生激烈的争中短波。刘兵见父母为此争吵,顿生闷气,于是乘二人争吵之机,悄悄打开皮箱,取出那5000元,到商店买了一台彩电,价值4688元。刘兵扛着电视机回到家,对其父母说钱已经花完了,不要再争吵了。刘进、蔡姬听后发急,立即拉着刘兵,扛着电视机到商店,以刘兵是未成年人,购买电视机未征得父母的同意为由要求退货。售货员则坚持,退货必须有一个条件,即电视机质量不合格,而现在电视机没有任何毛病,钱货两讫,因而不同意退货。双方发生争执。刘兵有权获得这5000元奖金吗?刘兵购买电视机的行为有效吗?

本案中,刘兵虽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因此,本案中,刘兵虽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仍有权接受奖励,领取奖金,而且该笔奖金5000元的所有权归刘兵自己享有。

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序,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根据这样的法律规定,刘兵购买书包并领取奖券行为是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属可以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因而是有效的。刘兵购买彩电的行为,其标的数额大且与其生活相关的程度小,属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刘兵购买彩电的行为在性质上是无效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所以,商店应该退货。

17、父母有义务抚养你

中学生李玉玲、李晓伟是姐妹俩。父母离婚后,她俩一起随母亲生活。由于工厂效益不好,母亲每月工资十分微薄,且不能按时发放,家庭生活越来越困难。母亲工作之余常常给人家做劳务钟点工,以弥补家里生活之用,但难以承担姐妹俩的生活、学习费用。姐妹俩在学校刻苦学习,多次被评为“三好学生”,在家孝敬母亲,帮妈妈料理家务。面对家里拮据的生活,面对将要辍学的困境,姐妹俩偷偷地瞒着妈妈含泪找到父亲,要求父亲承担一些抚养费。父亲说:“你俩随你妈生活了,我就一切都不管,现在我的生活也困难,没钱。”一次、二次、三次,姐妹俩的乞求,都遭到父亲的无理拒绝。姐妹俩为讨回公道,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父亲每月承担每人200元的抚养费直至二人年满18周岁。

姐妹俩胜诉是因为有法律的支持。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姐妹俩的父母虽然离婚了,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

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确定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比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数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以上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如果由于物价调整或其他原因,原来协议或判决的抚育费的数额已不够维持子女的生活需要了;或者由于子女升学,实际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远远超过了原定数额;或子女患病,抚养子女的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父、母经济收入增加,而子女的生活水平与其相差悬殊等等,遇到这些情况子女有权向父亲或母亲要求超过原协议或判决的抚育费。

18、正确行使你的继承权

彤彤8岁的时候父母离异了,她和妈妈一起生活了6年。一年多以前妈妈生了重病,无法抚养彤彤,彤彤便回到父亲身边与之共同生活。后来,妈妈死了,外公外婆以彤彤的父母早已离婚,现在彤彤又跟父亲一起生活,其母死后家里无人为由,没有告诉彤彤及其父亲就把奶妈的遗产处理了。彤彤对妈妈的遗产有继承权吗?

彤彤对妈妈的遗产享有法定的继承权。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我国实行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方式。

按照遗嘱继承的方式,被继承人可以在生前立遗嘱,指定其财产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有遗嘱的,必须实行遗嘱继承,不能实行法定继承;没立遗嘱的则实行法定继承。 所谓的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遗产的顺序是: 第一顺序:被继承人(即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彤彤的妈妈生前没有立遗嘱,不能实行遗嘱继承,只能实行法定继承。按法律规定,彤彤和外公、外婆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同等的继承权,彤彤和外公、外婆对妈妈的遗产应均得1/3份额。爸爸是妈妈原来的配偶,如果父母没有离婚,爸爸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因他们已经离婚,爸爸对妈妈的遗产已失去了继承权。

可见,彤彤应该享有对妈妈遗产的继承权。外公没有告诉彤彤妈妈遗产的总额以及彤彤应享有遗产的份额,是侵害彤彤继承权的违法行为。

但是,彤彤只有15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法》第6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父亲是彤彤的法定监护人,也是彤彤的法定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进行诉讼。

19、你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戴剑刚是四川成都某中学一名17岁的学生。5月10日,他到外文书店购买资料。刚走出书店,就发现一形迹可疑的男子在偷自己的自行车。戴立刻冲上去,扭住该男子。该男子大惊,挣脱后逃跑。戴边喊“抓贼”边追赶,刚跑出50多米远,3名持刀男子突然围上来,挥刀便刺。他闪身不及,胸部被刺中一刀,幸运的是胸前佩戴的一块玉石正好挡住刀尖,躲过一劫,但是,玉佩却被刺成两半。戴毫无惧色,和歹徒展开搏斗,情急之中,从地上捡起一块半截砖块向另一个正在扑来的持刀歹徒砸去,只听“嗷”的一声,那个家伙血流满面,其他的歹徒被镇住了。这时,周围群众纷纷围上来,3名歹徒见状仓皇失措,四散逃窜,随后赶来的公安干警一举将3人抓获。

戴剑刚同学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3名犯罪分子进行了英勇顽强的搏斗,虽将其中一名歹徒头砸破,构成轻伤,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法律上叫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便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戴剑同学用砖块砸破歹徒头部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是同罪犯积极斗争的勇敢行为,应予以赞扬。为了同犯罪行为做有效的斗争,我国《刑法》又规定了公民在特定情况下享有无限防卫的权利。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按照本款规定,实行无限防卫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该正当防卫必须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超出这一范围,则不属于无限防卫,防卫就有必要限度的要求。②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暴力侵害者本人。③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暴力侵害。只有具备上述条件,实行防卫造成不法暴力侵害人伤害的,才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例中,戴剑刚的行为符合无限防卫的要求,即使用砖块砸死那个歹徒,他也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便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戴剑同学用砖块砸破歹徒头部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是同罪犯积极斗争的勇敢行为,应予以赞扬。为了同犯罪行为做有效的斗争,我国《刑法》又规定了公民在特定情况下享有无限防卫的权利。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按照本款规定,实行无限防卫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该正当防卫必须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超出这一范围,则不属于无限防卫,防卫就有必要限度的要求。②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暴力侵害者本人。③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暴力侵害。只有具备上述条件,实行防卫造成不法暴力侵害人伤害的,才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例中,戴剑刚的行为符合无限防卫的要求,即使用砖块砸死那个歹徒,他也不负刑事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ogd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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