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6省道改扩建工程路灯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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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省道沿海高速公路至陈家港段改扩建工程

路灯工程及电缆采购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XSX201102001-JT

招标人: 响水县交通运输局

二O 一一 年 二月

第一章 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容 说 明 与 要 求 本招标文件请投标人认真阅读,任何遗漏或疏忽都有可能导致无效标书或废标。 1 2 1.1 1.2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标段划分和工程规模 承包方式 质量标准 工期要求 326省道沿海高速公路至陈家港段改扩建工程路灯工程。 沿海高速公路响水县城出口向东至响水县陈家港镇的326省道沿海高速公路至陈家港段改扩建工程 详见该条款。 包工包料。 合 格。 各标段工期均要求45日历天。其中二标段路灯电缆及路灯电源电缆采购必须满足一标段电缆运、铺施工进度需要。 设备采购和安装施工。 一标段为XSX20110200101-JT 二标段为XSX20110200102-JT 省交通厅定额补助及自筹。 资格后审。 3 4 5 6 1.3 1.4 1.5 1.6 7 8 9 10 1.7 1.8 2.1 3.1 招标范围 投标文件项目编号 资金来源 资格审查方式 投标人资质 等级要求 11 3.2 详见该条款。 12 4 踏勘现场 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3 10.1 招标最高限价 一标段人民币叁佰肆拾伍万元整(含甲供约45.12万元及1.2%的监理费);二标段人民币壹佰伍拾陆万元整(含1.2%的监理费)。 14 13 投标报价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法,总价报价。 1

15 15.1 投标有效期 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6 16.1 投标保证金 一标段人民币壹拾万元,二标段人民币伍万元。 17 14.5 投标文件 不允许采用活页装订方式。 分标段编制装订,正本1份,副本4份。 18 18 投标文件提交 地点:响水县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开标厅。 截止时间: 2011年3月22日9:30 时。 19 20 开标 地点:响水县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开标厅。 时间: 2011年3月22日9:30时。 20 21 22 27.1 30 履约保证金 监督机构 评标方法及标准 履约保证金:中标价(不含甲供部分)的5%。 响水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详见第二章。 23 施工合同 详见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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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则

1.工程说明

1.l 工程名称: 326省道沿海高速公路至陈家港段改扩建工程路灯工程。

1.2 建设地点:沿海高速公路响水县城出口向东至响水县陈家港镇的326省道沿海高速公路至陈家港段改扩建工程。

1.3 标段划分和工程规模: 本次工程分两个标段,其中

一标段:该工程路灯采购及辅助工程,包括采购和安装12米高单臂单光源250W钠灯700杆、挖路灯电缆沟槽、剖复水泥路面、顶管(电缆过路等)、运铺路灯电缆、浇路灯水泥混凝土基础(800×800×1200,φ50塑料管)700只、安装16台控制柜(控制柜甲供)及浇筑基础等。投资额约345万元(含甲供约45.12万元及1.2%监理费)。

二标段:该工程路灯电缆及路灯电源电缆采购,投资额约156万元(含1.2%监理费)。 招标人保留对以上工程规模修改的权利。 1.4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1.5 质量标准:本工程质量为国家合格标准。按现行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执行。

1.6 要求工期:各标段工期均要求45日历天。其中二标段路灯电缆及路灯电源电缆采购必须满足一标段电缆运、铺施工进度需要。

1.7 招标范围:设备采购和安装施工。 1.8 投标文件项目编号: 一标段为 XSX20110200101-JT 二标段为 XSX20110200102-JT 2.资金来源

2.l 本工程资金来源:省交通厅定额补助及自筹。 3.投标人资格

3.1 资格审查方法: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法确定潜在投标人。 3.2 投标人资格要求

3.2.1 一标段申请人为路灯(除甲供设备和材料外其他配件由中标人配备)生产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路灯安装和其他辅助工程施工由中标人自行选择有资格的企业,报招标人认定。

3.2.2二标段申请人为电缆生产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500万元。 4.踏勘现场

4.1 自行踏勘项目现场,踏勘时间为2011年 3月 10 日11时前。 4.2 投标人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4.3 除招标人的原因,投标人自行负责踏勘现场中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5.投标费用

5.1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以及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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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招标文件发售 6.l 按招标公告要求。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 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7.2 评标办法。 7.3 技术参数 7.4 合同主要条款。 7.5 投标文件格式。

7.6 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明细表代)。

7.7 图纸,为效果图,请登录邮箱gcldzb326@163.com(邮箱登录密码123654)查看。 7.8 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前,对招标文件所作出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8.招标文件的澄清

8.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包括工程量清单,应于2011年3月5日16时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疑问送达地点响水县交通运输局(地址响水县县城灌河东路63号,联系电话:0515-86865953,传真:0515-86865923)。 8.2招标文件的澄清在响水县招标投标信息网(网址:http://www.xsztb.net)答疑栏中公告,请各投标人自行阅读和下载相关内容,招标人不再通知。特殊情况下,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影响投标人投标时间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请各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充分关注上述网站的答疑公告。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 招标文件的修改在响水县招标投标信息网(网址:http://www.xsztb.net)答疑栏中公告,请各投标人自行阅读和下载相关内容,招标人不再通知。特殊情况下,如果修改发出的时间影响投标人投标时间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请各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充分关注上述网站的答疑公告。

10.招标控制价和编制的依据

10.1 招标最高限价:一标段人民币叁佰肆拾伍万元整(含甲供约45.12万元及1.2%的监理费);二标段人民币壹佰伍拾陆万元整(含1.2%的监理费)。

10.2 投标人的报价如高于招标最高限价,则为废标。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1.语言文字及计量单位

11.1 除专业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业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1.2 所有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投标文件的组成

12.1 投标文件均由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书、施工组织设计、资格审查资料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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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6)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2.4 响应性评审标准

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2)投标文件载明的工程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4)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名称、材料规格或者型号、计量单位、工程量数量等特殊要求的;(5)、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不可竞争费用的;(6)、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最高限价的。(7)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明显低于招标人招标控制价的,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2.5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标准

主要评审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具备以下几个方面并且能否满足本工程的要求:(1)、总体概述。(2)、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措施、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3)、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4)、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5)、主要施工设备等。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是否通过由评标委员会按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

3.评标程序

3.1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4.投标报价错误的修正

4.1 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同意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5. 投标文件的澄清

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5.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除外)。 5.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6.确定中标候选人 6.1 推荐中标候选人

选取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价等于最低控制价或者大于最低控制价且最接近最低控制价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然后按接近幅度顺序推荐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低于最低控制价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经评审的投标价相同导致无法确定名次时,采取随机抽签方式确定名次。

6.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或经评审其有效投标文件不足三家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按七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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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规定和江苏省建设厅苏建招(2003)205号《江苏省建设厅关于明确当前招投标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八条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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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技术参数

一、路灯(含光源电器、1.38铜芯护导线、保险、钢筋笼、螺母、垫片等) 1、12米高(光源到地面的垂直距离)单臂单光源250W钠灯700杆。灯头外型和技术参数见效果图;灯杆:灯杆板材为Q235,杆壁厚为4MM,上口径90MM,下口径200MM,支臂直径与灯头插孔口径相匹配,支臂长1500MM,钢筋笼配M20的螺帽,平垫片,弹簧垫 , 总共3080套(10%损耗),灯杆内配1.38的铜护导线,保险盒,法兰厚度20,尺寸400*400*20,法兰中心距与钢筋笼中心孔相匹配。灯杆内外热镀锌,灯头和灯杆外表面深灰色喷塑;钢筋笼紧固螺母及垫片均为镀锌材料。

二、电缆

1、采购电缆VV22 2×16,48350米。 2、采购电缆VV22 2×35,800米。

注:所购电缆须执行国家标准GB12706-2002,提供出厂检测报告、合格证原件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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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响水县交通运输局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326省道沿海高速公路至陈家港段改扩建工程路灯工程。

工程地点:沿海高速公路响水县城出口向东至响水县陈家港镇的326省道沿海高速公路至陈家港段改扩建工程。

工程内容:设备采购和安装施工,具体以工程量清单和图纸要求为准。 资金来源:省交通厅定额补助及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设备采购和安装施工。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其中二标段路灯电缆及路灯电源电缆采购必须满足一标段电缆运、铺施工进度需要。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 五、合同价款 (中标价)

金额(大写):人民币 。(¥ )。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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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地点: 。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

业主:(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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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按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规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通用条款 。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现行法律法规。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现行标准和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承包人自备。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3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经发包人同意可复印。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理,对整个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工程造价实施监督。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变更、以及有关费用核定须经发包人同意。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对整个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等负责,配合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 5.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无。 7、项目负责人

姓名: 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约定的开工日期3天前使现场具备施工条件。

(2)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已开通。 (3)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约定的开工日期前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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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约定的开工日期前3天。

(5) 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3天前提供。 (6)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3天。

(7)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督促承包人做好保护工作。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无。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2)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开工前三日内提交整个施工进度计划。 (3)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自行承担并负责相关费用。

(4)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

(5)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按相关规定办理。

(6)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交付前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竣工合格后,办理完毕相关的交接手续后由发包人负责。

(7)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做好上述内容的保护,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8) 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方文明施工、合理布局、统筹管理,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9)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整个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市容、环保、交通等部门的协调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3天。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开工前。 13、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执行通用条款13.1规定。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现行有关工程验收规定进行。 五、安全施工 按通用条款规定。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合同价+工程设计变更+签证。

合同价为承包人中标价,是承包人在仔细阅读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技术规范等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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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对本工程的风险分析,作出自己的投标报价的。施工期间的市场风险、废弃物的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地方矛盾和沿途障碍物处理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合同价中。 本工程结算时仅对工程设计变更、签证进行调整,其他原因不再调整结算价。工程量按实际完成数量调整。工程设计变更、签证调整原则:(1)结算时调整项目与投标文件中清单项目相同的,单价按投标文件中的综合单价执行。(2)结算时调整项目在投标文件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编制,报送监理复核,经发包人确认并报审计部门审核后作为结算依据。

24、工程预付款

本工程无预付款,承包人必须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保证过往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25、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一周内。 26、工程款支付

一标段: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结算价的60%(包括监理费以及甲供费用在内,一次性支付给招标人),至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时付结算价的20%,至竣工验收合格后二年时付结算价的15%,至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年时结清余款。

二标段: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结算价的60%(包括监理费以及甲供费用在内,一次性支付给招标人),至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时付结算价的20%,至竣工验收合格后二年时结清余款。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

全部材料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发包人有权跟踪。招标时暂定价格的按发包人签证认可价调整。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必须符合设计及有关规定,材料使用前要按规定检查检验,不合格材料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八、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必须经现场工程师签字认可,发包人核准后方可有效。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发包方提供全套竣工图贰份,报工程师审核后交发包人归档。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无。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即工程预付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3款即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即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修改为不得擅自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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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修改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超过15天及以上的,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从约定应付款之日起按应付款金额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即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超过15天及以上,则每天承担违约金10000元。提前的不予奖励。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即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一次验收未达合格时,承包人除在规定时间内无偿整改达到质量目标外,另向发包人支付壹拾万元违约金。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 37、争议

37.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 请响水县交通运输局调解; (2) 向响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工程施工转让或转包给他人。

分包施工单位为:无。 39、不可抗力

3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40、保险

40.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 发包人投保内容:按规定自行参加由发包人承担的各种保险。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2) 承包人投保内容:按规定自行参加由承包人承担的各种保险。 41、担保

41.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 合同签署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不含甲供部分)的5%,履约保证金在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至本工程竣工并同时签订质量保修书时,但履约保证金退还不计利息。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无。 46、合同份数

46.1 双方约定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47、补充条款

47.1 施工期间项目部负责人必须保证常驻施工现场.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离场,但每周出勤不少于5天,发包人负责考勤。否则按每天1000元在工程总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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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

47. 2承包人必须按所提供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实际施工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10天以上的(不可抗力除外),又无确实可行的抢工措施,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7.3 施工期间所有安全、消防、市容保洁、治安保卫、文明施工应由承包人方负责,非发包人原因发生的一切问题和责任与发包人无关,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47.4 承包人须在响水设立项目经理部,所有工程往来款必须通过双方单位账户进行。结算时要求在响水县当地开票(含甲供及监理费)。 47.5 施工期间承包人无正当理由连续停工超过3天的,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不支付工程款,同时没收履约保证金。

47.6 清理的杂物和渣土应运出施工场地并符合相关部门规定,不得乱抛乱弃。否则一切损失包括罚款都由承包人承担。

47.7 承包人应切实维护农民工利益,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按规定足额向有关部门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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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og7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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