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全管理‘红线’及‘重点’部分条款及释义修订说明”的通知》 义煤发〔2015〕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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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煤发〔2015〕222号

关于印发《安全管理“红线”及 “重点”部分条款及释义修订说明》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现将《安全管理“红线”及“重点”部分条款及释义修订说明》印发下去,请认真遵照执行。

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日

义煤公司综合办公室 2015年4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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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红线”及“重点”部分条款

及释义修订说明

《义煤公司安全管理“红线”及“重点”(试行)》(义煤发〔2015〕6号)自下发以来,各基层单位认真按照文件精神和要求进行了积极地宣贯和试运行,并对试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和建议,公司结合实际,针对这些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了研究,并对安全管理“红线”及“重点”的部分条款及释义重新进行了修订与完善,请遵照执行。

第一部分 安全管理红线

一、采煤专业:

第3条、采煤工作面正常回采期间老塘悬顶面积超过10m2不采取强制放顶措施的;

初次放顶期间按照作业规程规定执行。

老塘悬顶面积超过10m2(切顶线以里10m2),不采取强制放顶措施,仍继续进行采煤作业的,违反该条红线;在强制放顶时,必须对支架进行加固。

第10条、迈步支架移动时未采取可靠的防倒措施的。 采煤工作面上、下巷超前支护段上、下帮均架设迈步支架时,应采用防倒千斤顶连接;上下帮只有一侧架设迈步支架时,要采取可靠的防倒措施。迈步支架移动前,必须制定可靠的防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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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按措施执行。

第11条、采掘作业前未安排专人敲帮问顶的,作业时未明确经验丰富的人员监护顶板的。

条款修改为:采掘作业前未安排专人敲帮问顶的,作业时未明确现场有经验的人员监护顶板的。

采掘作业前,必须由跟班队干安排专人敲帮问顶(一人作业,一人监护);两人作业时必须明确一名现场有经验的人员监护顶板。

二、掘进专业:

第12条、掘进工作面开口、贯通、过地质构造带、遇老巷未制定专项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

包括信号硐室开口。

第13条、掘进工作面违反作业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人为加大作业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围岩发生变化未及时修改作业规程的。

必须在“一掘一支”的前提下,现场作业人员可在永久支护或临时支护掩护范围(控顶距)内作业,超过永久支护或临时支护掩护范围进行作业即为空顶作业;现场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循环进度施工。遇地质构造变化时,严格执行公司《关于加强顶板管理杜绝空顶作业的补充规定》(义煤调〔2015〕01号)有关规定。

第14条、掘进(巷修)工作面空顶作业的,前探梁未紧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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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岩壁或特殊情况下未制定专项措施的。

放炮或破岩后前探梁必须及时移设,紧贴煤岩壁(前探梁前端距迎头煤(岩)壁最大距离不得超过200 mm)。然后,对正前煤壁采取挂防护网、打锚杆等防片帮措施后,若煤岩壁再发生片落,如果前探梁能继续前移应及时移动前探梁紧贴岩壁,如果前探梁已达到最大伸缩位置,由此造成的前探梁距煤岩壁距离超过200mm的不算违反安全红线,但掘进迎头必须采取防冒顶、防片帮的加强措施。裸体巷道除外。

第15条、掘进(巷修)工作面正头及两帮未采取防片帮、防落煤(矸)设施防止落煤(矸)伤人的;

防片帮设施可采用:(1)金属网(含钢筋网)、塑料网(绳网)+锚杆;(2)整体框架结构防护网;(3)贴帮柱。

防片帮网打设范围:(1)平巷或上山掘进时,自巷道底板或浮煤(矸)1米以上部分全部打设。若因巷道成形原因,造成金属网覆盖不到的部分,高或宽不能大于500 mm,否则应进行补网护帮。裸露的煤岩必须敲帮问顶,活矸必须处理掉。(2)下山掘进时,自巷道底板或浮煤(矸)1.5米以上部分全部打设。

贴帮柱的打设要求:(1)必须实底立柱,紧贴煤岩壁,打紧打牢。(2)贴帮柱间距不大于800 mm,如果煤壁松软易片落时,必须背帮。

软岩(煤)巷道掘进留设象鼻子时,护帮网的要求同上。 第20条、煤仓上口未装设防护栏或未安装300mm×3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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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篦子的;

条款修改为“煤仓上口未安装防护栏和未安装不大于450mm×450mm标准箅子的” 三、防冲专业:

第26条、冲击地压采煤工作面采(放)煤与巷修平行作业的(经评价为无冲击危险的沿空送巷或小煤柱巷道除外)。

经公司业务部门进行评价。 四、运输专业:

第33条、轨道运输巷顶车作业的; 条款修改为:轨道运输顶车作业的;

对于暂时不能满足条件的必须遵守以下顶车作业的条件:1、设置顶车作业区间,并有警戒标识;2、所顶车辆必须按规定联接;3、车辆照明良好;4、轨道达到优良品,车辆完好;5、有挂钩工在列车前安全地点监护,有联络信号;6、顶车车速不超过1m/s;7、顶车区间内严禁有无关人员;8、机车非驾驶室端必须与车辆相连;9、“四超”车辆严格按“四超”车辆运输管理制度执行。

第34条、人员和物料同罐提升的;

在井筒检修期间人员和物料可同罐提升并满足下列条件:1、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2、罐笼运行速度不超过检修速度。3、提升的物料要固定牢固。4、提升的人员个体防护措施齐备。

第35条、大巷和集中上下山走道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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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修改为:大巷和车场走道心的;

1、执行“行人不开车,开车不行人”的原则;2、车场是指采区上部及底部车场;3、各矿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下发本单位人员在大巷和车场行走的管理制度;4、明确界定可走道心的时段和区段;5、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第43条、处理矿车掉道有下列危险行为的:①斜巷摘钩处理②处理时下方有人③不设置可靠的挡车装置④用绞车、机车硬拉⑤用电机车顶车;

④用绞车、机车硬拉:指掉道车轮下没有使用复道设施,使用绞车、机车硬拉通过道岔复道的行为。

第44条、井下使用溜子运送材料的; 严禁井下任何地点溜子运送物料。 五、机电专业:

第47条、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的;

查出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立即停止使用;基层单位(矿井、区队)自行检查发现,在履行正规手续后,处理期间内的失爆不作为“红线”处理。

第48条、大型固定设备“带病”运转的。

大型固定设备检查出隐患无法立即处理的,在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运行,按照隐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需制定整改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同时矿井应对采取措施的可靠性、有效性进行评价,确保措施可靠,设备运行安全,并报业务处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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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条、 皮带运转时进行调偏、维修、清煤及相关作业的; 条款修改为:皮带运转时机头、机尾处进行调偏、维修、清煤及相关作业的;

第55条、 采煤机、掘进机、耙岩机、侧装机停机或检修时,未将滚筒、截割头、耙斗、铲斗落地的,未停电、闭锁、打开离合的;

条款修改为:采煤机、掘进机、耙岩机、侧装机因故暂停时,必须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采煤机、掘进机、耙岩机、侧装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必须将滚筒、截割头、耙斗、铲斗落地,切断电源,并打开其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

第56条、“掐接溜子链条时未使用掐(紧)链器的,采用打倒转处理的”;

刮板输送机在掐接链条时,可以使用倒链等工具操作;严禁开启刮板输送机打倒转处理。

第57条、无计划停电停风的;

因自然灾害或上级供电线路故障等因素造成的无计划停电停风不属于违反“红线”规定。

第64条、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操作平台打设不牢固未做好防护措施的;

操作平台、护栏、安全带是按照矿井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

六、通风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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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条、瓦斯抽采钻孔工程量、防突效果检验、抽采达标评判弄虚作假的;

高瓦斯矿井评判应当:1、制定矿井评判计划并按计划落实;2、要利用上阶段巷道对下阶段区域取样预测;3、掘进超前取样,对煤层瓦斯含量超前取样测定(预测60m进40m)。

第70条、发生突出预兆不及时撤人、汇报,继续生产作业的;

发生突出预兆撤人汇报是河南能源(2014)937号文件明确规定,所有“预兆”都不例外。撤人后,经过汇报,应由矿总工程师决定下一步处置措施。

第74条、单人进入老巷(或对密闭)检查的,两人以上进入老巷巡查未按规定携带O2、CH4、CO等检查仪器的;

1、老巷、密闭通风不良,容易聚集CH4、CO2,甚至有CO,单人进入(没有人监护)不安全,且每周巡查一次,所有矿井(不区分矿井类别)应当执行两人检查制度。2、多参数仪器在检查老巷时使用,没有老巷或者出现老巷立即封闭的,不需要配备多参数仪器。3、普通密闭检查可不检查O2。

第78条、在处理井下高温点或火灾事故时没有专职救护队员现场监护的,未对影响区域及时进行专人把口、设置警戒的;

条款修改为:在处理井下火灾时没有专职救护队员现场监护的,未对影响区域及时进行专人把口、设置警戒的; 七、爆破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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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条、爆破前未对(或采用发爆器对)爆破网络进行导通和全电阻测定检查的,采用发爆器进行导通和全电阻测定检查的,采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方法检测放炮母线或导通情况的;

条款修改为:爆破前未对爆破网络全电阻测定检查的,采用发爆器进行导通和全电阻测定检查的,采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方法检测放炮母线或导通情况的;

第82条、不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认可部分矿井培训群监员等持瓦斯检查员证作为兼职瓦斯检查员参与“一炮三检”。 八、防治水专业:

第95条、“探放水设计未按设计要求下管、固管、试压、安装孔口闸阀而继续进行钻探作业的。”

按探放水设计严格执行。

第97条、“巷道施工进入探水线未进行探放水的。” 按探放水设计严格执行。 九、安全专业

第102条、“跟班队干或班组长没有最后离开作业现场的”。 跟班队干或班组长必须和最后一名作业人员一起最后离开作业现场(辅助区队指辖区范围内)。

第二部分 安全管理重点

一、采煤专业

第4条、采煤工作面支架操作手把必须加装防误操作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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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完毕必须及时复到零位,严禁在“有压”的状态下更换油管或阀组液压件。

该条内容主要是指液压支架升降、拉移、护帮操作手把必须加装防误操作装置。

第14条、大倾角采煤工作面下巷溜子停运,工作面严禁采(放)煤,严禁端头进行扩修作业。

大倾角采煤工作面下巷溜子停运,应及时通知工作面停止采煤、放煤作业。 二、掘进专业

17、巷道设计施工必须充分考虑后期机电装备安装使用,车场设计必须考虑曲率半径、牵引角、高低道、严禁直角等不合理设计。

该条规定是指新设计的车场等井下巷道,必须考虑曲率半径、牵引角、高低道,严禁直角等不合理设计;巷道设计必须经机电部门会审、签字。对于存在有安全隐患的车场应制定整改计划,逐步进行整改。

第18条、“开掘工作面严禁倒台阶施工作业”。

特殊条件需采用倒台阶施工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报业务处室备案。

第19条、掘进巷道应采取锚网索主动支护为主,支架为辅。 各矿应该按照公司统一安排,根据矿井地质条件制定试验锚网支护的规划,按规划时间节点积极开展试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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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条、倾角大于25°煤巷严禁上山掘进,岩巷上山掘进要制定专项措施。

半煤岩规定同煤巷。

第27条、巷道施工留设托根(象鼻子)时,两侧必须留出不低于1m宽的通道,做到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条款修改为:巷道施工留设托根(象鼻子)时,两侧必须留出不低于0.8 m宽的通道,做到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第35条、扩棚时,严禁人员进入棚腿和巷帮之间作业。 扩棚时如果巷帮和支架之间的空间顶部已经有支护(临时支护)、巷帮采取护帮措施后作业人员可以进入两棚腿之间作业,施工顺序严格执行先上后下原则,严禁作业人员站在棚腿与煤岩壁之间作业。

在冲击地压巷道扩修前,必须按规定对该扩修段进行冲击地压危险性评价,并制定专项措施,冲击危险解除后,方可进行扩修作业。

第43条、井下行人斜坡超过12°时,必须设置方便行人的台阶,超过25°时必须加装扶手。

该项是指井下主要行人巷道坡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制定计划安装台阶、扶手。开拓和准备巷道作为主要行人巷时,必须铺设行人台阶,掘进巷道倾角超过规定时,在耙矸机后30m以外巷道必须及时设置行人台阶。行人台阶、扶手形式由矿上自行制定。 四、运输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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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条、“一次只准推一辆矿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禁止转弯处人工横向推拉车辆”。

允许侧后方推车。

第88条、绞车坡保险梯应采用气动(电动)控制; 各矿井制定更换计划,逐步进行更换。 第90条、绞车坡严禁站在道心摘取连接装置。 使用900mm轨距运输的矿井另行制定专项措施。 第92条、严禁使用调度绞车倒拉牛;

条款修改为:斜巷严禁使用JD-1.6 (25KW)以下调度绞车倒拉牛;)

平巷可以使用调度绞车,但必须是专用滑轮,打固定基础,在作业前有专人检查。上山掘进物料提升时,可使用JD-1.6 (25KW)以上的调度绞车,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绞车安装位置、安全设施符合要求,采用专用滑轮且固定牢固。

第95条、载人时猴车下行侧脚撑距底板垂距不大于500mm,不小于300mm;上行侧脚撑距底板垂距不大于500mm,不小于150mm;

条款修改为:载人时猴车脚撑距底板垂距不大于500mm,不小于150mm; 五、机电专业:

第102条、溜子、皮带启动时必须点动操作;

本条主要是要求溜子、皮带启动时进行提示。凡安装使用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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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语音报警装置的,在溜子、皮带启动前先打开声光语音报警装置进行提示后可直接启动溜子、皮带。

第103条、溜子两侧必须加装护板,严禁在溜子上站立和行走。

对于溜子紧靠巷帮铺设的可仅在行人侧设置溜子护板;对于工作面正头使用侧装机的,溜子护板安装位置距溜子机尾不能大于20m;对于人工装煤的,溜子护板安装位置距溜子机尾不能大于5m。

115、侧装机驾驶位上方必须安装顶棚防护,侧装机控制电缆必须加装30m长的可伸缩的钢管拉线;

条款修改为:侧装机、综掘机驾驶位上方必须安装顶棚防护,侧装机、综掘机控制电缆必须加装30m长的可伸缩的钢管拉线; 六、通风专业

第121条、高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不得共用回风;消除采区回风巷与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的锐角通风、折返通风等高阻力通风现象;

条款修改为:高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不得共用回风,不能避免的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公司审批。

第126条、风筒吊挂平直,无褶皱,逢环必挂,风筒连接必须采用双反压边;

条款修改为:柔性风筒连接必须采用双反压边,不准反接、花接和拐死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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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条、干式打钻作业必须实现风水联动,在工作面回风流中悬挂CO、CH4传感器,在每一打钻地点必须悬挂CO、CH4便携仪;打钻钻孔出现CO、烟雾等着火预兆,现场人员必须立即打开风水三通阀门,向钻孔注水,同时使用灭火器材积极灭火,不得盲目撤离造成火势扩大,酿成打钻着火事故。

采用实心麻花钻杆施工钻孔的除外。

第139条、易自然发火矿井必须确保注浆系统、注氮系统、束管监测系统正常使用;

条款修改为:易自然发火矿井必须确保注浆系统、注氮系统正常使用,必须建立井下定点定期取样化验分析制度。

第147条、矿井必须完善防尘系统和防尘设施,坚持综合防尘齐抓共管,巷道定期冲尘,杜绝粉尘超标和煤尘堆积;

条款修改为:矿井必须建立防尘系统,坚持综合防尘齐抓共管,巷道定期冲尘,杜绝粉尘超标和煤尘堆积; 八、防治水专业:

第159、条水仓口必须设置防护栏和警示标志,正常情况下水仓空仓率保持在50%以上;

采掘工作面固定水仓按规定执行。 九、安全专业:

第188条、单位劳务输出(入)或承包工程必须单独签订安全协议;

借调人员按人力资源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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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煤公司安全管理“红线”及“重点”的相关条款适用于井下有采掘活动的矿井,其他关闭和只进行通风、排水矿井暂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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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ofu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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