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煤炭行政审批有关项目办理规定的通知(晋煤办发570号)

更新时间:2023-09-09 03:34: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索 引 号 725941019/2008-00030 发布机构 山西省 > 煤炭工业局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煤炭行政审批有关项目办理规定的通知 文 号 晋煤办发【2006】570号 生成日期 2008-04-30 主题分类 主题词 内容概述 在线链接地址

【字号: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关于印发煤炭行政审批有关项目办理规定的通知

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各市煤炭工业局、省煤炭运销总公司、省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总公司、省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决定》精神,进一步规范煤炭行政审批工作,努力建设依法规范、高效优质、民主公开、清正廉洁、人民满意的政务环境,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促进依法管理、依法行政,根据《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我省关于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政策规定,省煤炭工业局对晋政发【2005】23号、24号文件中公布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开办煤矿审批等22项煤炭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分别经8月2日、19日、20日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试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查的规定(试行) 2、关于办理申请《开办煤矿》审批的规定(试行)

3、关于办理《矿井改扩建(包括技术改造、增大生产能力)》审批的 规定(试行)

4、关于办理《煤炭经营资格证》初审的规定(试行)

5、关于《煤矿安全工程项目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的规定(试行) 6、关于办理《煤矿瓦斯监测系统工作人员上岗证》审批的规定(试行) 7、关于《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的规定(试行)

8、关于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的初审规定(试行)

9、关于办理《煤炭行业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注册》的规定(试行) 10、关于办理《工伤保险基金统筹使用审批》审查的规定(试行) 11、关于办理《煤矿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审查的规定(试行) 12、关于办理《煤矿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及开工》审批的规定(试行)

13、关于《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审批(审核)的规定(试行) 14、关于办理《煤炭铁路运输计划》审批的规定(试行)

15、关于办理《重点煤矿煤炭公路外运出省》审核的规定(试行) 16、关于办理《煤炭发运铁路立户》审核的规定(试行) 17、关于办理《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查的规定(试行) 18、关于办理《合法煤炭销售票》审批的规定(试行) 19、关于办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审批的规定(试行)

20、关于审查办理《新建、改扩建煤矿矿井地质报告》和《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审批的规定(试行)

21、关于《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审批的规定(试行) 22、关于办理《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审批的规定(试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关于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查的规定(试行)

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制度,规范我省《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一)国有煤矿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 2、有依法领取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

4、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并完善可靠,经依法验收合格;

5、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6、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 7、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8、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

9、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煤矿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 2、有依法领取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4、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 5、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6、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 7、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8、有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9、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10、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需上报的资料 (一)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1、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市、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公章); 2、有县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

3、有按矿井规模由省、市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地质报告(资料); 4、矿井生产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须有市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投产验收文件;

5、有依法领取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市、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公章);

6、有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的矿长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煤矿上级主管部门的矿长任职任命书(加盖市、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公章);

7、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煤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花名表(需加盖培训单位和县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公章);

9、有所在县(市、区)、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的申请文件;

10、有经县(市、区)、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审查合格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煤生许表一);县、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领导或分管领导需签字; 11、有环境监测报告(附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12、有与划定范围一致的井田范围拐点坐标及资质单位出具的各井口坐标测绘成果表,统一为六度带。其它带须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坐标表。以上换带表和测绘成员均须附资质单位证书复印件并盖章;

13、有上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灾害预防计划及批准文件;

14、有新实测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地形地质图》、《避灾线路图》、《供电系统图》、《排水系统图》,并在图上标明与邻近矿井的隔离煤柱及四邻关系(加盖市、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公章);

15、由于历史原因、地形限制、测量误差等原因造成井口、井底、大巷位于界外的,需有与相邻煤矿签订的互保协议和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文件;

16、基建矿井需有省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延期、变更、补办煤炭生产许可证

1、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市、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公章); 2、有年检合格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市、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公章);

4、有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的矿长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煤矿上级主管部门的矿长任职任命书(复印件加盖市、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公章);

5、所在县(市、区)、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申请文件;

6、有经县(市、区),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审查合格的相应申请书;县、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领导或分管领导需签字;

7、有依法领取的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市、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公章);

8、有与划定范围相一致的井田范围拐点坐标及井口坐标表(统一为六度带,其它带须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换带表);井证不符的须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县级以上煤炭主管部门出具错误原因及同意使用文件(以上换带表和测绘成果均须附资质单位证书复印件并盖章)。 9、有实测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并在图上标明与邻近矿井的隔离煤柱及四邻关系(图签中必须有矿长签字,图中需加盖市、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公章); 10、遗失补办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须有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申明作废公告;

11、变更(包括企业名称、矿名、矿长、隶属、经济类型、系统、能力、开采煤层等)须有相应的批准文件。其中改扩建(包括变更系统、煤层、能力)及国有煤矿技改等均须有市以上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当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新系统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同时需提供设计及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批文。旧井关闭或改变用途须有县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证明文件;

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的改建须有省级以上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当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新系统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同时需要提供设计及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批文。旧井关闭或改变用途须有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证明文件;

12、由于历史原因、地形限制、测量误差等原因造成井口、井底、大巷位于界外的,需有与相邻煤矿签订的互保协议和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文件。

13、近期矿井矿产资源/储量监测报告及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证明。

申请企业应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的,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三、审批程序

1、省煤炭工业局政务大厅负责接收下级煤炭管理部门上报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证、换发、延期、变更、补办等申请文件和有关资料。政务大厅文件和资料接收人员在接收文件和资料时对其齐全完整性进行初审,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办理完毕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全部手续。

2、经初审齐全完整的资料由政务大厅编号登记,开据《煤炭生产许可证资料接收回执单》,注明接收时间及审理时间。

3、政务大厅审查人员根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上报资料的技术合理性,法律、法规的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查,并与上一次换证资料进行对比,审查资料的连续性和可信性,审查合格的交政务大厅负责人复核。审查复核合格的,由政务大厅起草文

件,按审批权限报经处长、分管局领导、局长签批后发文。

4、审查合格的煤炭生产许可证资料(包括审查意见卡)由许可证档案管理员整理归档,并根据批准办证文件由档案管理员打印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填写台账和进行办证统计。

5、生产许可证打印完成后,由政务大厅承办人员审核,加盖省煤炭工业局公章,经档案管理员进一步核实后发放生产许可证和办证文件。“网络——快递”办证的,证件及相关资料通过网络快递系统发放。

6、在资料审核中,对上报资料的合法性、技术合理性及连续性有疑议的,省煤炭工业局组织专家组会同市(县)煤炭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合格、符合办证条件的,进入办理程序。

7、文件和资料接收人员要一次性提供申办煤炭生产许可证事项所需的材料目录或有关范本,一次性告知申办煤炭生产许可证事项的意见和要求;承办人员应一次性提出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得反复多次提问题,在提出问题的同时应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建议。

8、上报资料审核不合格的煤矿及现场检查(抽查)不合格的煤矿由政务大厅开据《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矿井回执单》退回原报送单位,退回的资料补充完善后重新行文上报。 四、审批时限

煤炭生产许可证办理实行限时办结制,按国家规定,办证机关在接收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完整齐全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核实工作,为提高行政效率,省煤炭工业局承诺对符合条件的在4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其中:原则上政务大厅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审查,处长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分管局领导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局长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发,另10个工作日为机动时间。 五、审批权限

延期、变更矿长、矿名、经济性质、补办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发文;变更能力、系统、煤层的,经分管局领导审核,由局长审批后发文。 六、有效期

在正常情况下,《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低于3年。 七、实行A、B角岗位责任制

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实行“A、B角零缺位制”。省局领导正常情况下签批由A角负责,在A角缺位达5个工作日以上的,由B角负责。 本规定从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办理申请《开办煤矿》审批的规定(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2】49号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申请开办煤矿审批制度,规范申请开办煤矿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开办煤矿的条件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ofkh.html

Top